農民合作組織建立分析論文

時間:2022-11-29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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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合作組織建立分析論文

【摘要】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農民是主體,要真正解決三農問題必須將農民的各項權利落到實處,調動農民積極性,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加強農民組織化程度,建立農民協會有助于實現農民政治權利,同時還能保障農民社會權利和經濟利益的實現。

【關鍵詞】農民合作組織新農村必要性

一、引言

長期以來,農民始終生活在社會最底層,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貧富差距拉大,社會分化加劇,農民成為社會公認的弱勢群體。但生活在社會最底層的農民卻是國民經濟基礎性行業——農業的主體,保障社會最基本的運行。在現實生活中,農民各項權利利益沒有得到很好地實現,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農民的政治權利沒有得到有效實現,參政議政趨于形式化,農民對國家政策的影響力不夠;二是在市場經濟大潮中農民赤手空拳、力量分散、市場風險大、經濟利益沒有保障;三是長期以來的城鄉二元體制所造成的城鄉居民在住房、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社會權利上的不平等。

農民之所以是弱者,是因為她們力量弱小,分散的農民與有權力和資本做支撐且高度組織化的社會強勢集團之間力量不平衡,因此,團結聯合農民,實現農民組織化是壯大農民力量的必然出路。在當前形式下,建立農民合作組織(以下稱農協)是聯合農民的有效途徑。一個和諧的社會不僅要有公共部門(政府部門)和私營部門(企業部門),而且還必然有社會部門。所謂農協是由廣大農民在自愿聯合的基礎上,依靠聯合力量、自力更生、追求共同利益(集體利益)的一種社會組織。

二、建立農協的必要性

1、有效實現農民政治權利

農民基層民主自治制度是實現農民政治權利最直接的形式,但在現實生活中農村基層民主不到位,村委換屆選舉中拉票賄選、裙帶關系和終身制現象依然存在。據材料顯示,從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到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構成里,在一個農村人口占64%的農業大國里,農民代表比例從未超過10%,農民群體對政府決策的影響力不夠,政治決策過程還沒有實現良性互動,農民參政議政的權利沒有得到很好地實現。建立農協對保障農民政治權利,實現農民有效政治參與有著重要作用。

(1)一個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農民組織,必然有大多數農民參與。拉票賄選、裙帶關系和終身制之所以存在,是通過過去宗族組織、家族觀念、利益誘惑等手段來實現的,受共同利益追求理念的影響,農協內部成員必然能達成一致,宗族組織、幫派組織將不復存在,裙帶關系、終身制也將蕩然無存。鞏固與完善村民自治機制既是新農村建設的題中之義,也是新農村建設的助推器。在公平民主基礎上進行的選舉,能夠反映廣大農民的真實意愿,不僅能選出為民服務的村委成員,帶領廣大農民發家致富,同時還可以產生為民說話的人大代表,從而真正實現農民政治權利。

(2)當農民利益受到侵害時,他們需要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單個農民力量弱小,加之訴訟費用高、法律意識淡薄,形成了中國農村長期“無訟或少訟”現象。這一現象不僅影響了中國法制建設進程,更使得農民應有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實現。我國多數社會群體都有自己的利益組織,代表本群體利益與政府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溝通、談判甚至博弈,而農民群體卻沒有表達自己利益的集體組織,利益訴求難以暢通表達和解決。農協的出現將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一是農民聯合起來以農協的形式集體上訪,壯大了農民的力量,增強了其對政府及有關機構決策的影響力;二是通過農協中的一些精英人士尤其是那些精通法律的成員組織帶領,能保障上訴過程的合法性,克服廣大農民文化素質偏低的局限,避免在上訴過程中做出一些沖動違法的事情;三是農民集體尋求司法救助,不僅實現了成本共擔、利益共享,也大大降低了農民遭受事后打擊報復的風險,減輕了農民的經濟、心理負擔。

2、有效保障農民經濟利益

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正式宣布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化經濟過程將農民卷入市場漩渦,從長遠來講它有利于我國農業的發展,但在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的小農生產條件下,農民的經濟利益失去了保障,農民以分散的無組織狀態進入市場,猶如赤手空拳的農民同全副武裝的市場搏斗。農民生產貴買賤賣,盲目被動;產品銷售商家大肆壓價;購買生產資料商家層層加價。這一系列問題的產生主要是由于農民市場分析能力和市場談判能力薄弱,市場經濟是競爭性經濟,其本質是掌握不同社會資源的市場主體互相博弈的結果,力量強大的勝出,弱小的必敗。建立農協、整合農民力量是當前條件下增強農民市場分析能力和市場談判能力的有效途徑。

(1)市場經濟瞬息萬變,如果不對市場需求進行有效分析,生產往往處于盲目被動狀態,生產經營風險巨大。而大部分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不高,市場需求分析能力不夠,無法掌握現代化的信息搜尋方法,加之搜尋信息成本高,導致了農民生產經營的盲目性、滯后性。建立農協,通過農協充分挖掘農民精英,尤其是那些擁有較高學歷、能夠駕馭市場經濟的人員,通過互聯網等現代化信息手段對市場需求進行分析,準確把握市場規律,為農民生產經營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種什么品種、種多種少、什么時候種,讓農民做到心中有數,大大降低生產盲目性,增加經營過程的穩定性,有效應對市場風險。

(2)銷售往往是農民生產經營的一大難題,一是銷售難,二是價格低。針對以上兩個問題,先由農協專業人員跑市場、找業務,挖掘市場潛力,解決銷售難題。在以往,往往是農民單個分散銷售,單個農民與其他市場主體進行交易,沒有平等談判權利,農民只能被動接受交易對手單方面設定的交易條件。而如果在農協的組織下實行聯合銷售,農民就能成為市場交易平等主體,使各類肆意壓價的“二道販子”無法生存。同時,農協直接對付各類大型市場主體,農民經過整合,通過農協以強有力的姿態出現在市場交易中,市場談判能力大大加強。

(3)農業生產資料流轉成本高。據吉林省梨樹縣調查,養豬農戶買一袋25公斤的飼料,各家各戶向零售點分散購買要130元,而組成合作社以批發價聯合購買,只要108元,一袋飼料就省22元。養一頭豬用兩袋飼料就節省44元,一個養50頭豬的農戶每個飼養周期就能節省成本2220元。由農協統一購買生產資料,一是大宗購買可降低價格,為農民節省成本;二是農協直接從廠家或總經銷商購買,避免各級商家層層加價,減少流通環節成本。

3、有效保障農民社會權益

過去計劃經濟時期的城鄉二元經濟體制導致政府將公共政策傾向城市,將公共資源和政府財政偏向投入城市,農民無法與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住房、醫療、養老、教育及社會保障權利。這種公共服務的不均等導致本身就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更加貧困。農村問題的本質是公共產品短缺問題,農村對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長與公共服務供應嚴重不足之間的矛盾,形成了“財富向城市集中,貧困向農村集中”的格局。整合農民力量對保障農民社會權利具有巨大作用。

(1)國家公共資源之所以傾向城市,是因為在農村與城市的力量博弈中,政治經濟各方面占有優勢的城市居民取得了勝利,他們力量強大,對國家政策的影響力遠遠超過了農民。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民,聯合起來建立農協,能壯大自身力量,增強自身對國家政策的影響力,使政府政策更多地傾向農民,或至少做到公共服務均等化。

(2)農民利益表達機制的不健全是公共政策不均等的重要原因,健全農民利益表達機制是關鍵。所謂利益表達機制就是政府及相關機構在制定和實施公共政策的過程中,利益主體通過一定渠道或途徑向國家公權力主體表達自身利益訴求并得到其關注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農協作為一個社會組織,將農民與政府連接起來,暢通農民利益的表達機制,增強農民“話語權”,促進公共政策傾向農村。

(3)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在中央政府財力有限的情況下,農民社會權利的實現不能完全依靠政府,也需要地方政府及農民自身的投入。建立農協,使農民經濟利益有了保障,經濟收入必然增加,相應地也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為實現農民社會權利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三、建立農協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農協的地位、性質、內部機制問題

農協是農民在自愿的基礎上聯合起來依靠集體力量維護自身權利利益的社會組織,是農民聯合組織,受法律保護。它是聯合農民與政府、市場的橋梁,既不同于政府(公共部門),也不同于企業(私營部門),它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開展工作,始終以農民利益為出發點。在農協建立初期,可以是一種自發組織,而伴隨其發展,該組織應不斷發展為一個完善的群眾機構,同工會、共青團及婦聯一樣實行注冊登記。農協應不斷完善其內部機制結構,廣泛吸納成員,挖掘農民精英成為協會骨干領導力量,逐漸壯大自己,更好地服務“三農”。

2、國家應對農協建立提供保障

一是國家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做到農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且通過立法對農協的性質、地位、內部機制及準則予以明確規定,切實保障農協健康有序地發展。二是政府應對農協加強引導、支持。農民合作組織在構筑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農村經濟運行機制中,具有基礎地位和重要作用,是廣大農民參與市場經濟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深化農村改革、穩定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切入點,同時也是政府宏觀調控農村經濟,加強農村社會管理的載體。因此,合作組織的作用必須得到肯定,政府認可是農協存在的先決條件。三是政府加強宣傳,對卓有成效的農協要予以推廣介紹、互相借鑒。

3、正確處理好農協與各級政府的關系

在基層政權對農村控制弱化的條件下,農協具有重要作用,各級政府及村委會應聽取農協所要表達的利益訴求,不得插手干預農協建設。同時,農協作為連接政府與農民的橋梁,一方面要以農民利益為重,積極向政府反應民眾所需,當好農民“代言人”;另一方面要接受政府領導,在憲法、法律框架內活動,不得強行干預政府工作,協調好政府、農協和農民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當好社會“穩壓器”,配合政府解決“三農’問題。建立農協是為了更好地實現民主,切不可將農協作為村委換屆選舉的拉票工具,這將與建立農協的目標背道而馳。因此,農協在參與政治活動的過程中,應始終以法律為準則,以農民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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