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青年犯罪處置的寬容性論文

時間:2022-12-03 0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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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青年犯罪處置的寬容性論文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相繼出臺,人們越來越關注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問題,開始構建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等全方位的保護體系,在實踐中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應。

我國法律體現出對未成年人處置寬容性,表現在:

在處置形式上,情況不同處置的方法不同。

根據刑法規定,對于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可以責令其家屬或監護人加以管教。

對于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不夠送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條件,但又不適宜留在原學校或社會上的學齡兒童和少年,安排其進入工讀學校學習。

對于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但應從輕處罰;對于不滿14周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未成年人,則免予處罰,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對于有嚴重違法行為又不夠刑事處罰的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交由勞動教養機關執行。它介于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措施之間,是較收容教養更為嚴厲的處罰。

在實體上,表現為特殊的刑罰標準和保護性的刑罰適用。

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除法定的八種嚴重犯罪外,對其他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犯罪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犯罪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不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在程序上,表現為特殊的訴訟權利和專門的辦案要求。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在執行上,表現為特殊的處罰和優待的政策。

根據《監獄法》第6章之規定精神,對未成年人應當在未成年管教所執行刑罰;未成年犯的勞動項目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應當對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未成年犯年滿18周歲時,剩余刑期不超過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剩余刑期。公務員之家

盡管我國有諸多法律兼顧到犯罪未成年人法律責任的寬容性,但筆者以為,囿于人們認識的局限性和立法技巧的不成熟,仍存在著不少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

(一)寬容不是縱容,寬嚴相濟規定不夠具體。

處罰的寬容性,必須與處置的嚴肅性和嚴格的法制要求結合起來。忽視這一點,寬容成為縱容,就與少年司法、少年保護的目的完全違背。對此,目前在法律上還規定得不夠明確,不夠具體。

(二)從實體上看,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理的規定過于籠統概括,處理措施也較為單一。

筆者建議應通過立法對此加以完善:在刑種上,禁止對未成年犯適用罰金及沒收財產刑;在刑罰裁量上,對未成年犯較成年犯放寬適用緩刑的條件,不適用累犯制度,盡量采用非刑罰的處罰方法;在刑罰執行上,對未成年犯較成年犯放寬適用減刑、假釋的條件;在處理措施上目前主要是采取緩刑、管制、免刑等方法,還不夠多樣化,應采用更加靈活多樣措施適用于未成年犯。

(三)從程序上看,缺乏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專門規定。

增設這種特別程序,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有利于照顧未成年犯獨特的生理、心理發育特點,也能獲得群眾和社會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