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政治模式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7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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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政治模式研究論文

「摘要」如何在吸收人類政治文明普遍成果以及保證中國共產黨執政黨地位的基本前提下,設計符合我國國情的政治模式,已經成為我國改革當前面臨的最重大問題。本文提出了以“多數黨法定制”為核心,司法、行政與統計審計三權分立,但在嚴格條件下又受制于立法機構的、不同于西方三權分立的社會主義政治模式

「關鍵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模式

一、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4點基本共識

1.1必須尊重人類政治文明的普遍成果

所謂“人類政治文明的普遍成果”,即諸如“權力制衡”、“公共信息透明”等基本原則。經過世界各國漫長的政治文明實踐,這些原則都已經得到了充分證明。

在“人類政治文明的普遍成果”研究方面,必須承認我國在整體上沒有達到西方政治學研究的深度和廣度。很明顯的一點基本事實就是,在國內企事業單位的各種政治學習材料中,傳統風格的思想政治教育內容占據絕大部分,而對于現代政治學經典理論甚至是這些理論的經典案例也罕見涉及。臺灣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吳文程在為哥倫比亞大學教授薩托利(GiovanniSartori)著、雷飛龍翻譯、臺灣國立編譯館1998年出版的《比較憲政工程》一書做序時指出“西方政治學研究的深度和廣度都是眾多自稱馬克思主義的跳蚤所不及的,”此語并非妄言。因此,中國政治制度必須吸收世界先進政治文明的精髓。在此基礎上,才能夠進一步考慮中國特色的創新。

1.2民主模式實現形式是多元的,中國應該有自己的創造-“中國特殊論”

尊重承認西方政治理論和實踐的先進性,并不意味著一切照搬西方民主。民主作為一種普適價值理念是放之四海皆準的,但是實現民主的具體制度設計完全可以不同,也必須不同。不同水平的經濟基礎、歷史傳統等因素所構造成基本國情的多樣性、復雜性決定了民主模式的多樣性、復雜性。

美國創建之初,華盛頓們并沒有照抄當時歐洲的民主模式,而是從美國國情出發,經過費城制憲奠定了美國的聯邦制和三權分立體制「1」。但今天的美國領導者卻非常熱衷于“輸出(美國模式的)民主”,要求其它國家全盤接受美國民主模式。

事實上,即使是很多西方國家也并沒有完全效法美國的政治體制。而那些對美國模式照抄照搬的發展中國家中卻鮮有成功的范例。鄧小平多次明確表示,“美國的制度中國不能搬”,“要求全世界都照搬美、英、法的模式是辦不到的”。

西方民主模式固然不能機械效仿,20世紀社會主義運動的正反經驗充分說明,社會主義國家之間政治體制同樣也不能互相抄襲。鄧小平曾對波蘭前統一工人黨領導人雅魯澤爾斯基說:“我們兩國原來的政治體制都是從蘇聯模式來的。看來這個模式在蘇聯也不是很成功。即使在蘇聯是百分之百成功,但是能夠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嗎?能夠符合波蘭的實際情況嗎?各國的實際情況是不相同的。”

實際上,梁啟超在1919年游歷歐洲后所寫的《歐游之一般觀察及一般感想》中就早已經指出:“講到國計民生上,社會主義自然是現代最有價值的學說。國內提倡新思潮的人,漸漸的注意研究他,也是很好的現象。但我的意見,提倡這主義,精神和方法不可并為一談。精神是絕對要采用的,至于實行的方法,那就各國各時代種種不同。”

在政治模式設計上,既然有“美國特殊論”,那么“中國特殊論”自然也是可能的。康曉光在其《中國特殊論-對中國大陸25年改革經驗的反思》一文中提出了“中國特殊論”「2」。康曉光認為“我相信西方經驗不能支配中國的未來,中國的未來不會簡單地重演他人以往的經驗。這就是中國特殊論的基本命題。”

當然,盡管康曉光提出了“中國特殊論”,但如果沒有具體的政治和經濟模式來予以體現,“中國特殊論”始終就只能是一個學院概念而已。

1.3必須采取漸進改革策略

中國政治體制改革放棄激進的休克式療法,采取漸進改革策略,經過90年代中期的激烈論證之后,已經成為主流民意。對此已經有很多精彩闡述,不做贅述,可以參考文末資料。

就研究水平而言,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中國政治學本土研究很難突破西方政治學研究已有理論水平。和西方政治學理論比較,無論是經典馬克思主義理論還是前蘇聯傳統馬克思主義,對于政治制度的內在復雜性都沒有進行深入討論,比如投票與選舉的概念非常容易理解,但遠遠不是舉舉手、畫畫圈那么簡單,廣為人知的一個例子就是“投票悖論”。

197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學者阿羅提出了著名的“不可能性定理”,不妨用一個簡單事例來說明。假設甲、乙、丙暑假打算結伴旅行,甲在選擇偏好上依次是“桂林—黃山—青島”,乙排出的順序是“黃山—青島—桂林”,丙心目中的先后座次則是“青島—桂林—黃山”。眾口難調,于是投票表決。結果如下:在桂林與黃山之間比較,三分之二同意去桂林;再拿黃山與青島相比,三分之二同意去黃山(至此可以得知桂林當選,而青島肯定被淘汰出局);然而,再比較青島與桂林,贊成去青島的也得到了三分之二的多數支持,于是悖論出現了:投票居然無法決定出一個能反映多數人意愿的暑期旅行計劃。表面上看起來很簡單的投票程序實際上存在復雜的多種可能性,選舉同樣如此。選舉已成為現代民主的主要手段和主要表現形式之一。但是選舉作為一種程序本身存在多種可能性,和對投票的研究一樣,西方政治學對不同選舉制度產生的選舉結果差異進行了深入研究,美國北卡羅來納大學新聞與傳播研究中心副主任、兼復旦大學信息與傳播研究中心研究員趙心樹在《選舉的鷸蚌困局與中人困局》一文中做了簡明扼要的總結,可以參考。

因此,當代中國政治學研究者的任務并不在于重復西方政治學已經做過的基本性理論研究,而在于設計出一個能夠實現已經被證明的各種政治文明一般性原則、同時又要符合中國國情的漸進改革方案。所以下文沒有進行學院化的精微討論,而是直接表述具體設想。

1.4堅持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不動搖

1921年以來,共產黨通過奪取政權、抗御外侮等艱苦戰斗獲得了其執政的歷史性合法資源,這一點和美國、共和黨有很大區別。因此,在討論中國政黨制度時,最基本的前提之一就是:西方民主制度中非常突出的多黨制在目前以及未來相當一段時期內都不適合中國,這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不能動搖的基本前提之一。對此已經有很多論述不再贅述,在前文也做了一些闡述。

上海師范大學歷史系教授蕭功秦在其《新加坡的“選舉權威主義”以及啟示》一文中寫到:“中國有沒有可能從新加坡的政治模式中獲得一些啟示,一方面既可以繼續保持執政黨的不可動搖的權威地位,另一方面又可以通過吸收多黨競爭制度的某些程序與法律制度,進而獲得民主政治的程序合法性,通過這種方式,在取得對權力腐敗的有效制衡的同時,又能為漸進地發展民主邁出新的一步,滿足社會上國內知識分子、民眾與國際社會要求中國走向民主的期待與要求?”“更具體地說,在中國的執政黨已經取得對政治經濟與社會各種資源的高度支配地位的條件下,容許若干競爭性的小黨合法存在,這樣就形成類似于新加

坡人民行動黨的獨大黨模式。即在競爭性的民主程序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仍然可以長期享有不受質性挑戰的政治統治地位。”

蕭功秦的這一闡述可謂中國政治體制模式設計的基本思路。

二、中國模式民主制度的核心制度設計

2.1政黨制度設計:多數黨法定制度

政黨是現代社會各利益集團(階層)表達利益訴求的最主要組織手段。在討論中國政黨制度時,最基本的前提之一就是:西方民主制度中非常突出的多黨制在目前以及未來相當一段時期內都不適合中國,這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不能動搖的基本前提之一。對此已經有很多論述不再贅述,在前文也做了一些闡述。但是這并不排除共產黨與其它派以某種方式分配公共權力,為共同的階段性目標努力。實際上這也是解決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唯一途徑-即當前以及未來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在保證中國共產黨執政黨地位前提下,與其它派共同分享公共權利,合作進行國家管理。

我國政黨制度目前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國共產黨是法定的執政黨,其它派是法定的參政黨,執政黨與參政黨之間地位與公共權力的相對大小不是通過選舉投票而是基于各政黨在歷史上積累的政治資源大小來確定的。盡管這一政黨制度在革命戰爭年代曾經發揮過積極作用,但在和平建設的今天暴露出很多不足。最大的不足就是參政黨參政決策權力沒有真正的制度保證。這一不足妨礙了參政黨積極性的發揮,不利于其它政黨對中國共產黨的監督,而且與社會主義運動的相關歷史經驗不吻合。

在抗日戰爭時期,在所有抗日根據地的民主政權中就實施了共產黨員、進步分子、中間分子各占組成人員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建國初期,1949年9月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人中,非共產黨人士3人;56名委員中,非共產黨人士27人,幾乎占一半。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任命的政務院副總理4人中,非共產黨人士2人;15名政務委員中,非共產黨人士9人;在政務院所轄34個部、會、院、署、行正職負責人中,非共產黨人士占14人。

當然我黨在處理與民主政黨關系上同樣有深刻教訓:1956年9月以后的近半年中,全國各地約有一萬多任務人罷工,一萬多學生罷課,派也在一些內部會議上提出批評。據李維漢回憶,在1956年7月和10月的黨外人士座談會上,普遍反映黨外人士有職無權,對執政黨干部官僚主義十分不滿,有人指出:“現在官氣之重,比國民黨還甚”。許多人對政協工作感到有名無實,章伯鈞主張實行“兩院制”,將政協變為上議院。對中共提出的與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章伯鈞等提出:一,監督應有法律保障,派向相當政府部門應有質詢權;二,派可在人大設“議會黨團”,有權單獨向中外記者發表主張;三,政府部門和政協對派所提批評建議,應認真處理,不得敷衍「3」。

我國“多黨協商制度”提法過于籠統,參政黨權力沒有得到制度化保證,也就無法根本上坐實“互相監督”的口號。革命戰爭時期權力集中無可非議,但是和平革命建設時期,權力過于集中弊端已經暴露很多,因此根據歷史條件需要,調整黨與其它政黨之間的權力分配關系是非常必要的。

實際上,有跡象表明高層已在進行一些小范圍思考討論。2002年6月,復旦大學浦興祖、馮菊紅、嚴鳩生等人接受有關部門委托,對國外政黨現象開展專題研究,撰寫了《研究國外政黨政治,反觀我國政黨制度后的幾點思考》的研究報告,報告提出:“西方政黨通過選舉進入政治體制內,執政黨無時不刻感受到在野黨的競爭壓力;而我國政黨制度在理論上存在多元政治力量間的權力制衡機制關系,但是由于參政黨與執政黨之間的關系還未理順,參政黨本身的功能也不健全,這造成現階段我國參政黨與執政黨的關系,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政黨制度缺少獨立的監督機制。”報告提出,“在堅持既有架構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權力結構,把參政黨的參政與監督的范圍、方式、內容、步驟等方面用制度與法律方式固定下來,如積極推進政黨法的出臺。”

對此,筆者認為可以考慮以下方案:

各政黨內部機構與政府機構獨立。人大、政協合并形成新的人民代表大會。各級政府官員不能同時兼任人大代表職務,更不得兼任人大主任。人大主任和其他代表一樣只有一票投票權,由各黨代表輪流擔任。

人大和行政機構中,共產黨與其它政黨人員比例有2種確定方法:一是不同行政層次比例不同,比如鄉鎮、縣級權力機構共產黨員占50%,省部級權力機構共產黨員占60%,中央權力機構共產黨員占70%。二是全國各級人大和行政機構均為一個統一的固定比例如65%,顯然前者更靈活,更能適應各層機構的不同情況。當然以上比例只是一個設想,具體為多少可再行討論。司法機構的規定見下一節“司法獨立”。

直轄市、省部級以上級別的多數行政機構正職領導由共產黨人擔任。少數部門正職可由其他政黨黨員擔任。可在相關法律中予以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設置政黨管理委員會,負責政黨注冊管理等事宜。

對于無政黨的獨立人士,可以預留一定比例名額,按照上述原則作為一個“虛擬政黨”進行相應對待。

在憲法中對此思路予以原則性確定,具體比例等由《選舉法》等普通法律予以明確。可稱以上制度設計為“多數黨法定的政黨制度”。

盡管很多國家政黨結構中,都存在一個占優勢的主要政黨,比如印度的國大黨、新加坡的人民行動黨等,但是本文設想的多數黨法定的政黨制度“與這種情況的本質區別在于將”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協商制度“進一步具體化,公共權力分配為選舉法等事前確定。優點在于:

通過在各國家機構每一層次都處于法定多數黨的制度設計,完全實現了黨的意志通過民主程序體現的目標。舉例來說,不必每次全國人大會議換屆之前,中共都要召集全會,向人大推薦國家機構領導人員名單,并就當前重大政策或改革措施提交全國人大討論;而是以人大會議的多數黨身份提交議案,實現了以民主方式實現黨的意志之目標。

執政黨可以通過靈活調整政黨在國家機構中的比例來實現政黨間競爭程度的調控,當然一旦確定就不能輕易改動,只能夠通過法律程序改變。實質上就是通過法律認可的非一黨的一黨獨大制。由于各級國家機構中,各政黨席位比例確定,少數黨也無須擔心多數黨濫用多數黨地位,取消少數黨席位,這為黨內外形成真正有效的競爭和制衡關系奠定了制度基礎。

軍隊方面,由于中共是全國人大中的絕對多數黨,全國人大選舉的全國軍事委員會中,中共自然也是絕對多數,而且軍隊各級正職領導全部是中共黨員,黨依然能夠保持對軍隊的領導權。因此可以修改現行憲法第59條為“軍隊不得派代表參加各級人大會議”,以符合當代世界國家政治制度中普遍實施的軍隊國家化、避免與國家日常政治活動直接掛鉤的做法。

“多數黨法定制度”在保證黨的絕對領導權前提下,實現了中共組織結構與政府的同構性,解決了黨委與政府之間的機構重復設置以及黨委與政府之間的權力交叉問題。我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組織與同級政府系統結構相似,如黨的政法委員會與政府的司法機關之間,黨的紀檢與政府的監察部門,黨委的組織部與政府的勞動人事部門之間,黨委的宣傳部與政府的文化部門、廣播電影電視部門和新聞出版部門之間,黨委的教育衛生工作委員會與政府的教育、科學、衛生、體育等部門之間都存在機構重迭與職能交錯的問題,河南省平頂山市某國有企業曾經出現過黨委書記開除廠長黨籍,廠長開除黨委書記廠籍的荒唐事件,就是黨委與政府權力交叉的一個非常典型例子。“多數黨法定制度”在保證黨的絕對領導權前提下解決了這2個問題。

“多數黨法定制度”克服了簡單多黨制和簡單比例代表制的可能弊端,保持國家政局的穩定,為中國民主化漸進進程提供切實的制度保障。簡單多黨制容易導致黨派林立,進而政局不穩;簡單比例代表制也存在與簡單多黨制一樣的缺點。比如在以色列組織一個政黨條件很低,各政黨得票率有1.5%即可進入議會,政黨參加議會選舉還能夠得到國家的經費支持,所以人口不到600萬的以色列政黨眾多,目前共有27個政黨。大選中選票分散,難以形成一個在議會占有多數席位的大黨,政府頻繁解散,甚至議會本身也自行提前解散了多次。1999年產生的第15屆議會參加競選的有27個政黨,進入議會的有17個,120個議席中工黨(23席)和利庫德集團(24席)總共只占有47個席位,不到總席位的一半。因此任何大黨無論是工黨還是利庫德集團都不能單獨組閣,必須依賴中小黨派的支持形成聯合政府。在這種情況下組閣時大黨不得不接受中小黨的政治要價,政局不穩定也在所難免了。“多數黨法定”制度能夠有效的保證存在而且只存在一個多數黨,能夠完全避免這些情況。

“多數黨法定”制度有利于實現國家財政與政黨經費的分離。政黨是近代以來出現的政治組織。政黨不管是否執政,本身只是一種政治團體,而不是國家機構。因而從學理上說,國家財政沒有任何依據應該供養各個政黨。但是長期以來,在蘇聯模式的影響下,我國以黨代政、黨政不分體制根深蒂固,執政黨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與國家政權機構相重迭的黨組織系統。如果實施多數黨法定制度,無論是執政黨還是參政黨,其政黨系統大部分都與國家機構系統融合起來了,諸如黨紀委等屬于執政黨內部機構,可以這樣考慮:一部分人員獨立為黨內機構,一部分進入人大。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國家還需要向各政黨撥付一定經費,與現行數額比較也將逐步減少。對于國家撥付給各政黨的經費,需要在政黨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必須定期公開經費開支情況,接受國家審計機構的審計,最后經過人大批準。

當然,與簡單多黨制比較,多數黨法定制度的權力集中程度要更高一些。對于“多數黨法定”權力集中可能產生的弊端,除了政黨之間的制衡之外,還可以通過賦予公民創制復議權、增進法定多數黨內部的黨內民主2種方式來抑制。公民創制復議權的討論參見下文,增進法定多數黨內部的黨內民主另文討論。

2.2司法獨立

司法與行政不獨立是我國政治體制的基本不足之一,對此已經有很多闡述。實際上,憲法第162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擾”,司法與行政獨立不過是將這一原則規定進一步具體化而已,完全符合憲法精神。在十六大報告中可以看到更明確的改革信號,有關政治體制改革部分專門列出一節論述司法體制改革,明確指出“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逐步實現司法審判和檢察同司法行政事務相分離”。

實現司法與行政的實質分立,可以考慮以下設想:

賦予司法系統相應人事權、財權,由司法系統內部實現垂直管理。下級法院的建制和管理如人員編制、機構設置、經費財政等,與地方政府脫鉤。

地方人大全體成員4/5以上贊成票可以提出調整同級法院法官職務的動議,要求上一級法院與地方人大聯合組成特別委員會進行處理。這樣地方人大不具有直接罷免法官的權力,但可以間接罷免不稱職法官。同時避免了司法系統具有高度獨立的人事、財務等權力,可能出現內部過于封閉的情況。

全國人大全體成員4/5以上出席,4/5以上贊成票通過,可以撤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各級人大可以提出撤銷或者滿足一定條件下直接撤銷法官職務的動議,但是不能直接否決法官的判決結果,只能由上一級法院來決定是否否決。上一級法院否決下級法院判決結果必須以最低2/3比例票數通過。

公民不能直接對法官進行彈劾罷免,而是通過使用創制復議權在人大提出彈劾或罷免議案,要求罷免不稱職法官的方式間接的予以實現,以保證司法系統的相對獨立性。

任何國家機構成員無論其政黨屬性,在其任期內,其黨內各種處分不影響其擔任公職的資格和任期,以抑制通過黨內程序過度干擾黨員個人判斷的行為。

司法機構所有成員不得屬于任何一個政黨的黨員。當然,在政治改革過渡期,可以考慮規定,法官所在政黨對其進行的任何黨內處分不影響其司法機構的任職。逐步實現司法機構成員與政黨脫鉤,保證司法活動獨立性。

如此設計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持司法系統相對獨立性同時,體現人大的最高權力機構特征,同時將人大撤換法官的條件定得很高,可以充分保證司法系統獨立性。這與西方政治體制中通過賦予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完全獨立地位的做法不同,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法官本人的局限性。

2.3省級以下各級統計和審計機構獨立于行政機構,直屬同級人大

統計是一國治理的基礎。缺乏真實全面的各種統計資料,決策者就不可能做出正確決策。我國國家統計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多年,《史記》記載虞舜時期“禹平水土,定九州,計民數”。春秋時期齊國宰相管仲十分重視國家統計,認為“不明于計數而欲舉大事,猶無舟楫行于水,險也”。

我國一直很重視統計工作,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頒布實施,1996年又對《統計法》進行了重大修正。但是在現行地方官員業績考核體系下,由于統計機構歸屬地方政府管轄,地方政府官員干涉統計工作的動機很強烈,往往出現“數字出官,官出數字”的異化現象,統計獨立性很難保證。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王懷忠于04年2月12日在山東濟南被執行死刑)在安徽省阜陽市任期期間造假到極致時,某年阜陽市上報財政收入竟達400多億,而在阜陽市渦陽縣則出現了納稅人為秦始皇、克林頓、葉利欽等的假納稅發票。筆者2001年11月在貴州某貧困縣做調查時,該縣鄉鎮企業局一位工作人員提及,該縣鄉鎮企業年產值實際只有2億,但是有關縣領導卻讓填報為12億。

類似的諸多案例導致國內外不信任中國統計資料情緒的產生。2000年美國匹茲堡大學教授羅斯基(ThomasG.Rawski)在英國《經濟學家》上發表兩篇文章《中國的GDP統計出了什么問題》以及《中國的GDP統計:該被警告?》,質疑1997年至2000年中國GDP增長統計結果的真實性。羅斯基的文章發表后成為西方和國內媒體的關注熱點。就國內的反駁文章來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管理學院任若恩教授的文章很具有代表性。多數中外機構和學者都普遍認為,中國經濟資料總體上是可靠的。但是,這不意味著進一步改善我國統計體制是不必要的。

實際上,目前國家統計局已經建立了獨立于地方政府的工作系統。比如全國GDP總量并不是從各地統計資料匯總而成,而是國家統計局在各地自報數據基礎上,通過國家統計局的統計系統統計與檢驗之后再予以公布。這也是全國各省市統計的GDP總和往往大于全國GDP總量的原因。因此很大意義上說,統計工作與地方政府之間關系已經出現離心事實,進一步獨立出來并不突然。

此外,將統計從地方政府獨立出來的作用并不只是獲取準確統計信息,更在于提高對地方政府官員的有效監督。因為雖然理論上人大可以對地方政府官員進行監督,但如果沒有可靠的統計資料,人大就不能對政府活動進行有效評價。

標準、嚴格、準確的統計和審計制度是建立公平、完善市場經濟制度的關鍵基石之一。2001年以來發達國家爆發以美國安然公司丑聞為代表的一系列大公司財會丑聞,這對其他國家都是值得借鑒的深刻教訓。實際上,2000年前后國內上市公司爆發的一系列虛假財務報表惡劣事件與安然丑聞可謂如出一轍。在改進統計工作的同時也要改進審計工作。1994年《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職責為“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它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官員離任審計、政府財政開支審計等等,都是獨立性較之統計更強的工作。實際上,正如統計系統有自己獨立渠道一樣,《審計法》第九條已經規定“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那么還不如直接獨立出來,在審計系統內部垂直管理同時,對同一級人大負責。

因此可以考慮:

省級以下各級統計和審計機構獨立于行政機構,直屬同級人大;同時保持人事和財權的相對獨立。

以上設想,可以首先在《政府組織法》、《統計法》、《審計法》等普通法律中做相應修訂,在時機成熟時過渡到憲法修改中。

2.4抑制黑金政治的共同競選平臺制度

選舉制度包含內容很多,為主題和篇幅限制,集中討論選舉中的政治黑金問題。賄選問題沒有解決,普選就不可能真正發揮實現民主的根本作用。黑金政治是現代選舉制度暴露的關鍵弊端之一。近年來我國各地選舉中富人群體參選越來越多,賄選現象也日益突出。如果不能設計出有效抑制黑金政治的制度,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不可能建立,大有重蹈臺灣黑金政治舊轍的可能。

目前各國對政治黑金問題絕大多數是制定直接的管束法律,如美國《聯邦選舉競選法》規定,任何個人在同一年內,對同一競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1000美元,對所有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25000美元,對同一政黨全國委員會捐款不得超過200130美元等等。每個候選人必須在選舉前10天或選舉后30天內向聯邦選舉委員會報告所收到的捐款和競選開銷,其中包括所有捐款在100美元以上的捐款人的姓名、通訊地址和職業。盡管這些法律對黑金政治產生了一定抑制作用,但實際上還是無法真正抑制黑金政治,黑金捐贈者往往通過所謂的捐軟錢(softmoney)的方式名正言順規避法律約束。

筆者認為,如果不將所有競選者約束在同一平臺上,那么競選與金錢之間的利益勾結關系始終就無法得到真正抑制。因為如果各選舉人各自開展競選活動的話,競爭經費自然是越多越好,而法律對此監督成本必然會隨之上升,而且因為資金轉移存在很多渠道,監督效果不會很好。因此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構建中,遏制西方選舉制度的異化為金錢實力比拼是最關鍵的環節之一,為此必須進行制度創新。可以考慮以下設計-

各黨以及各黨內部各代表參加黨內抑或黨內選舉時,制定統一的競選人宣傳措施。簡言之,即所有候選人不能單獨行動,必須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點出現,同時面對選民。稱為共同競選平臺制度。

各候選人在這樣的制度約束下,不得不將自己的競選設想與其它候選人的批評直接面對,增加了選民甄選候選人的有效度。在這種制度設計下,各候選人必然彼此監督,能夠有效避免候選人隱瞞信息等情況。

捐贈經費不能捐贈給某一個政黨或者某一個競選人,而是由所有候選人分享。經費管理由一個各競選政黨等名額組成的競選資金委員會負責。

政黨財政與國家財政獨立,國家財政為各黨競選撥付一定數額經費,不接受針對具體政黨的競選資金捐贈,所有捐贈納入一個全國選舉基金統一管理。競選預算總額由全國人大批準,通過法律規定撥付給各黨的經費總額不得超過國家財政收入的某一個比例。

在該制度設計下,競選黑金活動空間受到很大抑制。

國家資助競選者的制度可以參照以色列的相關規定。以色列中央選舉委員會下設一個財政委員會,對議會選舉的經費作出預算。預算報告提交議會,由議會批準。每個參加議員競選的政黨可以從國庫獲得一定數額的選舉經費。議會根據大選結束后各政黨在議會中占有席位的多少,決定撥給每個政黨具體的款額。國家審計長負責審查全部競選費用的撥付,對全國人大負責。

2.5兩院制還是一院制

對于我國政治體制改革采取兩院制還是一院制,存在不同意見。普遍認為,英國兩院制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歷史上階級之間妥協的結果,美國兩院制也是一樣。以美國兩院制為例說明。

美國聯邦制度的形成具有其獨特的歷史原因。獨立之初,美國建立的是一種邦聯制度,并非聯邦制度。1777年的《邦聯條例》明確規定,組成“美利堅合眾國”的各個州保持其“主權、自由和獨立”,出于共同防御、維護自由和公共福利而加入“彼此友好的聯盟”。凡是沒有明確授予中央的權力,一律自行保留。中央只設一個議會,由各州派代表組成,每州不分大小,只有一票表決權。議會每年召開一次,權力十分有限,對于各州人民沒有直接的管轄權,也沒有征稅和管理商業的權力。當時美國邦聯是一個極為松散的權力架構。1786年爆發的謝斯起義刺激了美國由邦聯制度向聯邦制度的變革。1787年各州代表聚會費城,召開了制憲會議,爭論焦點是由誰來掌控中央政府的權力。大州代表認為,自己人口多,納稅也多,所以在國會中的代表席位也應多。小州代表則強調小州與大州的平等地位。最后選舉一個11人委員會尋求妥協方案,該委員會提出“康涅狄格妥協案”。主張建立兩院制,即在參議院中各州享有同等表決權,在眾議院中代表權按人口比例確定,最終獲得制憲會議的通過。因此美國采用兩院制。

我國當前的政治體制改革,沒有與當年的英美類似的特殊歷史語境,而且憲法已明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各級權力機關”,因此一院制最符合實際,也即前述的現有黨委、人大、政協等三合一。

2.6總統制還是議會制

劃分民主制度的類型,可以有多種可能的方式。從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之間的關系方面劃分民主制度,分為總統制與議會制兩大類型。英國議會制一般被認為是議會制的最典型代表;而美國總統制是總統制的最典型代表。

議會制:最高行政權力必須受到議會中的多數支持,議會的不信任票可以使最高行政長官倒臺。最高行政長官有解散議會、舉行新選舉的能力。

總統制: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相互獨立,由各自的獨立選舉產生。彼此無權罷免對方,也即所謂“權力的雙重合法性”。

當然,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混合型如法國“半總統制”等。但是當今世界上只有屈指可數的國家實行半總統制。這表明半總統制還不具有普遍性,即使實行這種政體,由于在現實生活中可提供的政體樣本數量有限,對于其利弊的證明力度是不夠的。因此在以下討論中,以總統制和議會制為主要考慮對象。

據統計,二戰后在三十九個議會制民主中國家有十三個崩潰;而在十三個總統制民主中至少有十個崩潰(塔圖。萬海倫,《制度性戰略和民主》。第十五屆國際政治學會世界會議論文,1991年7月,布宜諾斯艾利斯)。

在總統制下,“權力雙重合法性”使總統和國會的權力都有獨立合法性基礎,在重要問題上出現重大分歧時非常可能發生沖突。此外,由于總統制下總統任期是固定的,當彼此意見不一致時,無法改選總統,雙方僵持很容易陷入憲政危機。在采行總統制的南美國家,政變頻繁,政權一旦更迭國家元首隨之易位,進而使國家政局極其不穩定。前蘇聯解體后,葉利欽總統與俄國會(國家杜馬)之間不能就權力劃分原則達成共識,最后竟演變成動用大炮坦克的府院之爭。

在中國政治體制改革過程中,自由和穩定都必須考慮。如果缺少必要的穩定,即使得到自由,也難以持久。中國政治文化缺少憲政意識,威權與專制意識深厚。如果采用總統制,由于權力的雙重合法性,很容易制造強人政治格局,使憲法體制形同虛設。因此筆者主張中國政體選擇議會制。

當然,為了進一步抑制議會制的不足,可以對現行的一般意義上的議會制做一些中國特色的完善,增加3個修正條件-

以法律確保議會內始終存在一個多數黨。對此前述“多數黨法定制度”足可以保證之。在今日乃至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在中國這個“法定多數黨”目前來自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自然就是中國共產黨。

政府無權解散議會。西方議會制中政府可以解散議會,這種制度設計不適合中國。因為在中國,全國人大是最高權力機構,只能為選民選舉更換而不能為政府解散。

行政內閣更換過于頻繁是西方模式議會制飽受批評的重要缺陷之一。對此由于共產黨在全國人大占有明顯多數席位,而且行政機構主要領導人員也是共產黨人,因此能夠有效避免議會(也即全國人大)頻繁撤換行政首腦,造成政局不穩。

以上制度設計既吸收了西方模式議會制優點又避免了其缺點。

2.7公民有限復議創制權

從理論與實踐上說,代議制都出現人民代表忽視民意濫用權力的可能性,因為選民固然可以通過周期性投票,將不符合多數人民意的代表撤換,但是在兩次選舉之間就難以約束人民代表。

孫中山對復議創制權制度非常感興趣。孫中山曾經指示廖仲愷、孫科等翻譯了不少有關全民政治學說的譯作。如廖仲愷在譯Deloe.F.Wilcox《全民政治論》(GovernmentbyallthePeople,別名《創制權、復決權、罷官權與民政之作用》)時,在譯作附言中把瑞士的“直接民權”看作“政治上之防腐劑”,指出“選譯此本,有無限之意思與希望存焉”。而孫中山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在《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中更是明確引入了復議創制權,當然孫中山沒有制定具體程序保證公民創制復議權的具體實施。

復議創制權制的含義與具體使用語境相關,大體言之可分為下列幾種:決定國家前途的公民投票(Plebiscite)(“公民投票”一詞的英文是Plebiscite,也有人使用英文Referendun)、憲法復決權(Constitutionalreferendum)、政策復決權(PublicPolidyreferendum)、咨詢式復決權(Consultativereferndum)、創制權(initiative)等術語。實際上即使在西方政治學文獻里,這幾個名詞也用得頗為混亂。

可以大致認為“公民投票(Plebiscrite)”指就全國最重大的事宜進行全民公決。顯然,公民投票成本高昂,不宜頻繁使用,僅僅針對重大事宜進行。

公民投票讓一般國民可以直接針對政務表達意見,因而公投有以下優點:(1)避免政黨與國會(或者議會,含義等同)的專斷,公投時盡管議會與政黨仍會繼續存在,但是其重要性與影響力將大為降低,民意占據主要分量;(2)磨練人民對政治事務的責任感;(3)可以隨時控制議員(人民代表)和政府官員。因為選舉制度下選民只能每隔幾年,才能行使自己的政治參與權,而在議員任期當中公民很難約束議員。

不過,除了少數人口較少、地域不大、直接民主傳統深厚的國家例如瑞士之外,公投在世界各國政治生活中并不是常見作法,因為公投具有以下不足:(1)一般民眾在作重大抉擇時信息不足、能力不足。(2)每一張選票都具有同等效力,即使強烈反對的少數,仍然必須遵守并不在乎的多數人的決定,形成多數人暴政。英國北愛爾蘭問題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北愛爾蘭中天主教徒是少數,他們希望能與愛爾蘭共和國統一,而居于多數的新教徒則認為應該繼續留在英國。為此雙方爭執一百多年,甚至衍變為暴力沖突,至今仍然未有較好的解決方法。公民投票并不能解決問題。(3)可能出現阿羅所謂的“投票悖論”現象。這也是為什么絕大多數民主國家都不常采用這個制度的原因。

在國人心目中,直接民主與十年緊密聯系在一起。實際上直接民主作為一種目標,有多種實現方式,大鳴大放不過是一種失敗的形式而已,并不能由此斷定直接民主不成立。創制復議權就是一種很好的實現直接民主的方式。

創制復議權多指對于地方性事項,該地方區域一定比例或者一定數量的合法居民可以聯名就某事項提出自己的意見,并要求有關政府機構與權力機構討論回復的權力。而復決權則是創制權的相反操作,即選民可以通過和創制權一樣的程序否決現有法案。

我國現行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這與西方政治實踐中的創制復議權有共同之處。但是現實生活中,打擊報復公民對國家機構合法批評建議權,或者對公民提出的建議不聞不問,懈怠處理的行為屢見不鮮。所謂“信訪工作困境”一詞就是一個顯例。

與改革開放之前或者與改革開放初期比較,我國正處于轉型期,社會內部各種利益關系越來越復雜;與此同時司法獨立性沒有得到完全保證,信訪量顯著增加是很自然的。但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各部門和所屬企業建立所謂應急分隊,對準備越級集體上訪的人員進行堵截,甚至出現“信訪穩定”的提法。

凡此種種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憲法僅僅從建議和批評的層次上界定公民對國家機構的權力,而建議與批評權很容易受到漠視和打壓,以至于部分公民特別是農村公民無可奈何之下往往通過所謂“信訪”、“上訪”之類類似于封建時代小民攔轎喊冤式的極不制度化的行為來表達自己的聲音。如果將憲法第41條上升為復議創制權,那么公民對于國家機構行為的監督約束權力顯然會有一個實質性的飛躍。近年來國內公民直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建議案數量不斷增加,2003年最突出,該年度有代表性的建議案有-

5月14日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俞江等三名法學博士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了一份關于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

5月23日,北京大學法學院賀衛方等5位國內知名法學家聯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孫志剛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實施狀況提請啟動特別調查程序。

7月26日北京郵電大學文法經濟學院許志永等三人就河北省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孫大午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出的《關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刑法第176條的建議》。

如果說以上公民在職業上還具有明顯的法律行業特征的話,那么2004年1月14日湖北省隨州市青年教師劉飛躍將一封在該市公共場所隨機征集到的543人共同簽名的公開信,以掛號信和電子郵件的形式,同時發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呼吁取措施根治醫藥行業長期存在的“藥價虛高頑疾”。對于醫藥行業的藥價虛高頑疾,多年來社會輿論對此的批評之聲不絕于耳,但普通公民征集數百人聯署公開信,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是建國以來的第一次,其作為標志性事件的價值勿庸置疑。04年2月5日的《南方周末》做了長篇報道。

一系列事件充分表明,隨著中國民主化進程的深入,公民法治與參政意識將越來越強,原有的批評與建議權力度不足的弊端日益暴露。因為很顯然,盡管以上公民建議案得到人大重視,但是這與法律意義上的強制創制復議權之間的本質差異還是非常明顯的。

公民行使權力主要通過人大代表,因此對人大代表的監督,除了人大代表內部的監督機制之外,必須引入公民對人大代表的直接監督機制。當然,指公民所在行政區劃內由其直接參與選舉的人大代表。公民可以彈劾其參與直接選舉的人大代表。對人大代表彈劾的處理視被彈劾內容而定,比如彈劾尚未屬于司法管轄范圍,則由人大系統內部組成一個7人獨立委員會來決定。舉例來說,一名縣人大代表被公民使用創制復議權要求調查,那么獨立委員會由上一級人大代表會議派出的4名調查員、該縣級人大代表會議的3名調查員累計7人組成。如果彈劾屬于司法管轄范圍,直接由同級司法機構處理。該代表所屬政黨對其的調查處罰結果與此無關。

那么如何確定公民聯名的數量?對此可以參照國外相關的成熟規定執行。當然,需要設置防止少數公民惡意濫用創制復議權的行為,盡量提高提案的民意代表性,可以如是考慮-

(1)一個公民如果提出的議案沒有獲得通過,那么他將在某一段時期比如在2年內喪失創制復議權和簽名支持他人提出建議的權利,以及適當的現金懲罰,以提高議案質量。如果針對一名人大代表的彈劾被通過,那么此人大代表將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家職務,同時加以一定現金懲罰,若觸犯刑律則進入司法程序,罰金并處。

(2)將簽名者年齡要求提高到25歲。因為通常情況下,一個正常人在25歲左右才具有比較成熟的社會經驗和一定水平的收入,對復雜社會現象才具有較強的獨立判斷能力。18歲個體雖然法律上成年,但多數人經濟尚未獨立,缺乏社會經驗,對于各種社會事務很難說有比較客觀、理性的判斷力。

(3)創制復議權只能針對選民所直接選舉的人大代表。一是因為中國人口眾多,地域廣闊,公民就全國性事宜直接向全國人大提出并要求回復,很難實現,全國性事宜由全國人大代表來提出。二是選民直接選舉的人大代表范圍已經覆蓋了公民日常生活的絕大多數事宜活動范圍。

賦予公民創制復議權可以漸進的實現之,首先是修改《立法法》第13條“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建議刪除“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和“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等條款。同時調整主席團的組成,可以通過隨機抽簽的分組方式產生主席團,刪除主席團審議議案的權力,只作為大會主持者存在,以消除主席團往往由地方領導組成,不利于普通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弊端。

公民不能直接彈劾人大代表之外的國家機構人員,但可以通過司法渠道起訴。

16大報告指出,“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賦予公民創制復議權正是滿足這樣的要求的非常成熟的制度設計之一。

三、總結:中國特色民主模式要點

根據以上論述,本文設想的政治體制中,各級國家機構與公民之間形成以下權力與責任、監督與被監督關系:

(圖略)

(注:虛線表示任何具有合法身份公民所擁有的創制復議權。當然也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機構的內部成員。實線表示直接的上對下的管轄權力。)

鄧小平當年為中國政改劃定的底線是,不搞三權分立、不搞多黨制,不搞西方式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但是中國政治改革又必須吸收西方政治文明的精華部分,于是我們需要中國式的權力分立與監督、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與西方政治模式乃至新加坡的“一黨獨大”政治模式比較,筆者所設想的未來中國政治制度的創造性和中國特色集中表現在:

三權分立的內容與西方三權分立不同。西方三權分立是司法、行政與立法三權分立。而筆者設計的方案是司法、行政與統計審計三權分立,行政與統計審計直接從屬于立法機構,立法機構在非常嚴格條件下可以間接的影響司法機構,因此立法機構與司法機構之間的分立程度不同。

多數黨法定的政黨制度。盡管法定多數黨制沒有實現政黨活動的完全自由,但是民意已可以得到充分表達,法定多數黨內由于其他法定少數黨的競爭壓力,內部競爭加劇,權力過于集中的長期弊端將受到很大抑制。也就是說,多數黨法定制在引入選舉制度優點同時,又可以保證執政黨的執政地位。考慮到實際可行性與改革穩定性等因素,法定多數黨制在當前乃至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的中國都是最現實、可行的政黨制度設計。

選舉中的共同競選平臺制度。

司法獨立性的保證措施不同。絕大多數國家司法制度獨立性都是通過司法系統在全國各個層次都保持內在封閉性來實現的。而本文設計方案是基于人大是各級國家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的前提,因此必須保持人大對司法人員的任免權力,與此同時人大也不能隨心所欲的干預司法。這一點是通過提高人大彈劾法官的投票比例以及人大無法直接否決法院判決2點措施來保證的。

通過對人大代表的創制復議權加強了公民對國家機構的約束能力,同時將公民創制復議權界定在人大,能夠抑制創制復議權本身可能存在的、“過度民主”導致的不穩定情況的發生。

因此可以用“中國特色的新三權分立制度”來指括筆者設計的中國特色三權分立制度。作為執政黨,中國共產黨迫切需要創造出適應新時代的具體政治模式與經濟模式。但是整體上看,盡管1978年以來黨內提出諸多理論觀點,但實質性理論創新很少,具體、比較系統的政治模式設計尤其罕見。以上幾點基本構想,意在拋磚引玉而已。

四、社會主義民主實現形式的新探索

應該強調的是,本文提出的以“多數黨法定制度”為核心的一種政治模式設計并不僅僅是針對今日中國政治體制改革而提出的權宜之計,而是完全可以作為一種自身完備的新政治模式設計而存在的。

筆者認為,本文設計的以多數黨法定制度為核心的政治模式設計能夠比較有效的避免斯大林模式權力過于集中,而南斯拉夫鐵托模式權力有過于分散的兩個極端之不足。筆者實際上將本文設想視為與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模式一樣有別于前蘇聯斯大林模式的、社會主義陣營內部不同政治模式的一次探索努力。簡言之,就是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實現前文引述的蕭功秦對中國政治體制改革設計模式必須符合的若干原則的概括,這也是本文標題取名的本意所在。

五、結語

正如英國人所說的一樣,“魔鬼在細節中”。以上不過是中國政治模式設計最主要方面的思考,其它更細化的方面還需要大量研究,比如在本文設想的政治模式中,人大地位大大增強,那么如何保證人大代表真正體現民意,以及形成人大代表的有效進入與退出機制等就成為本文政治模式是否成功的關鍵決定因素之一,再如法定多數黨內部民主、選區劃分、民族區域如何實施本文設想等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問題,限于篇幅不做討論,在后續文章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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