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強制性規范分析
時間:2022-03-05 0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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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強制性規范是行政干預的主要體現形式,即公權力干預和管制私權領域,必須進行科學的設置以及謹慎的安排,否則將無法確保社會公平,甚至對私法自治產生不利侵害與影響。目前來看民法強制性規范方面的理論并不成熟,本文先對其內涵和效力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就如何完善民法強制性規范制度,談一下個人的觀點與認識,以供參考。
【關鍵詞】民法;強制性規范;內容;效力;完善措施
作為私法的主要組成部分,民法講究的是私法自治。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原有的私法自治基本架構發生動搖,一味地推行自治可能會導致部分人或者群體的自由受限。實踐中為私權得以有效的實現,公權力干預民法實施的現象日漸凸顯。基于此,從強制性規范角度著手,劃定公權力界限,對保護公民權利尤為重要。
一、民法強制性規范的基本內涵
民法具有私法自治特殊性,基于概念要素來界定強制性規范,有利于深層次理解民法的強制性規范。[1]第一,強制對象。自治規范屬于技術或者裁判法,其主要以法官作為規范對象;管制規范是政策法以及行為法,其以廣大人民群眾作為主要規范對象。基于強制性規范的基本屬性分析,管制規范屬于行為法的范疇,強制性規范對象的范疇不包括法官等人員。第二,雖然強制性規范也是由強制力保證,但是實踐中違反民法領域的強制性規范并不當然無效。民法強制性規范中的“強制”,即當事人有是否適用的選擇權,一旦適用則需嚴格按照規范要求辦事,而且法律后果也應當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最后,就行為方式而言,學界在對民法強制性規范論述時明確提出,切忌“意思”排除,無論是事實行為還是違法行為,均應當依法而定,其中無意思表示之義。雖然準法律行為中有意思表示的內容,但是造成的后果是基于法律規定而產生,不能排除法律規定的后果。強制性規范針對的是法律行為。從強制內容層面來看,國際層面上排除變更規范,排除變更規范適用。因國內法律適用多由司法機關實施,而且法律適用是司法機關權力,當事人不能排除,排除變更規范也排除了規范適用性。通過以上分析,對民法強制性規范有了更為全面的認知,即民法強制性規范是當事人的法律行為無法排除法律適用,否則法律規范就會受阻。
二、民法強制性規范效力
1.私法自治挑戰。私法自治是民法的核心,同時也是一定經濟基礎之上建立起來的,其中包含多個理論層面的假設。一是,人是理性的人。民法領域的“人”,主要是對適用對象的一種抽象表達,即客觀中性的人,人的地位具有平等性;即便有暫時的差距,也會在市場交換過程中逐漸消除。二是,假設市場具有完全競爭性。在市場中,每一個“人”均可獲取有價值的信息,市場交易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彼此之間不存在高低貴賤之分。三是,假設個人與社會利益具有一致性。將個人與市場利益置于同等位置,實現個體利益的結果就是實現社會利益。現階段僅憑民法規范無法有效實現真正的自治,實踐中必須借助其他相關力量來保障實施,同時這也是實質自由實現的應有之義。作為國家強制力的載體,法律擔負著限定自由以及自治的重擔。[2]西方關于自由限制學說主要有三種,即傷害原則、家長主義以及道德主義。其中,傷害原則賦予了個人最大的自由,而法律家長主義稱為“父愛主義”,其思想主要包括政府禁止自我傷害,并且政府根據一定的標準實施法律強制。對于法律道德主義而言,其主要是從價值位階方面著手,對自由限制的標準是因與自由價值等同或位階更高價值的存在。就私法自治的弊端而言,政府通過增加民法強制性規范占比的方式來有效實現強制、自治之間的平衡,具體而言主要有誠信以及公序良俗原則的有效確立,對強制性規范的布設力度予以強化,重新定位自由價值位階。2.法律價值的多元化。第一,秩序價值。民法強制性規范是秩序建立的基礎和保障,主要表現在確立并實施了公序良俗原則。對于這一原則而言,其通過有效發揮對案件適用以及補漏的功效,實現了對秩序價值的有效追求。第二,安全價值。安全是實現秩序價值的基礎,如果不安全,則意味著動亂以及沖突的發生,甚至對人們的基本需求也會產生不利影響,此時秩序也就無從談起。同時,安全也是人類成長以及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基礎性保障,從發展歷程來看,動蕩的環境條件下會使人產生心理障礙。從社會發展層面來看,日益完善的基礎性建設也是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基礎。第三,正義價值。民法領域的強制性規范引入,目的在于限制私法自治,并且確保實質性正義的實現。[3]比如,二戰以后對戰前合同是否繼續履行進行了討論,因戰爭后貨幣嚴重貶值,若繼續履行戰前合同,則會擾亂經濟秩序,而且也會產生情事變更問題。同時,公序良俗以及合同風險分配,均是民法基于強制性規范而實現的實質正義突出表現。3.市場失靈遏制。市場失靈造成的負面影響具有多面性,不僅會對經濟平衡發展產生不利影響,而且還會引發壟斷以及供給不足、收入兩極分化等一系列問題。針對市場失靈等弊端,私法自治難以有效支配民法,此時需強制性規范對其進行協助。實踐中可以看到,為數不少的秩序管制方面的法規吸納到民法之中,民法自治隨管制政策的不斷變動而變化。在市場經濟協調發展過程中,基于合同調節可以實現資源的優化調配,使得一些合同不僅對當事人權益給予廣泛關注,而且能夠更加深入地考量公共政策。從反壟斷層面上,基于反壟斷法以及不正當競爭法的強制性規范,來有效限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經濟外部性遏制方面,通過實施政策補貼以及強制性規范,實現雙管齊下的管理模式。公共產品供給不足,一些合同脫離合同法規范,轉投公法旗下。
三、完善和加強民法強制性規范的有效措施
基于以上民法強制性規范內涵及其效力分析,筆者認為要想提高民法強制性規范實效,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前置規范應注缺乏其實際可操作性。通過對憲法條文的解讀,民法將原則規定有效地轉化成具有較強操作性的具體規則規范,將憲法中規定的權利轉化成民法權利規定,當其權益被侵害時可通過民法獲得救濟和保護。如果只是簡單的重復,不僅會導致成本增加,而且也是對民法、憲法關系以及憲法精神的一種誤讀。就憲法已做出的相關規定,應當基于詳細條款進行落實,這樣才能使得民法功效得以有效發揮。(二)分清外接型強制性規范的主次。對于外接型強制性規范而言,其設置過程中應當對其地位進行合理劃定。在普通與特別民法間構建橋梁,將特別民法中公共政策部分的條款予以有效的“引致”,并非對私法規范予以“引致”,實踐中私法應用可基于法律的適用原則來有效的解決。[4]在設置外接型強制性規范時,一定要分清主次,僅引致非民法性強制規范,否則會出現嚴重混淆現象。(三)協調內設型強制性規范的法律體系。就程序法而言,民事主體基于憲法授予的權利,通過仲裁、和解以及法院裁判等多種形式,可以有效解決現實中的各種民事爭議和糾紛。實踐中民事程序法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程序法與實體法應當各司其職。筆者認為,實體法中不應當重申訴訟法的內容,否則可能會誤以為民法典規范對象是法官等裁判人員。基于此,立法過程中我們應當將程序問題通過程序法來有效的解決,實體問題則放在實體法中明確規定,以免二者出現交叉混亂問題。在規定合同無效情形時,應當特別注意靈活設置。不同的情況切忌一概而論,同時還應當注意法言法語的應用嚴謹性以及邏輯性。(四)適用民法強制性規范的注意事項。法律適用主要是指裁判規范的確定,為裁判者審理案件尋找法律依據,并適用這些法律依據。基于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則,人的意思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在民事案件的裁判過程中,首先應當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案件裁決時,合法的表示可作為法院裁判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有效履行的合法依據。需注意的是,民法強制性規范是私法自治得以實現的基礎和保障,同時也是國家和政府劃定私法自治的底限,其適用順位上較之于意思表示更優。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民法強制性規范的研究旨在完善民法典編制以及為司法實踐服務,然而實踐中存在著較為普遍的立法誤置等不良現象,司法具體應用時缺乏指導。為此,應當不斷加強民法強制性規范研究,通過科學合理的立法來有效促進民法強制性規范有效發揮作用,并且使其能夠更好的在司法實踐中得以適用。
參考文獻:
[1]田土城,郭少飛.我國民法強制性規范的立法探析[J].河北法學,2015(05):05.
[2]麻昌華,王文利.強制性規范類型化存在之問題及其矯治[J].時代法學,2015(06).
[3]李琳.民事強制性規范司法適用研究[D].華僑大學,2018.
[4]甘芳.公司法中強制性規范的設置研究[D].南昌大學,2018.
作者:王梅 單位:遼寧圣法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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