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學生論辯技能培養分析

時間:2022-03-05 02: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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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學生論辯技能培養分析

摘要:論辯技能是法律職業者的一項基本技能。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需要法學專業的專門訓練,因此,法學教學中論辯技能的培養、論辯能力的提升,應圍繞知識的儲備、表達能力培養、應變能力培養三個方面進行,才能使學生初步掌握論辯的基本技能,從而實現法學教學與司法實務的對接,增強法學回應社會的能力。

關鍵詞:法律職業教育;論辯能力;邏輯思維;表達能力;應變能力

司法實務中,法律職業共同體中法官、檢察官、律師盡管在司法活動中角色不同,但相互之間的交流互動是必不可少的,特別是控辯抗辯中對對方觀點提出質疑、論證,更是體現一名法律職業者基本法律素養。因此,在法學職業化教育中,技能培養是專業法學教育的核心。但是,我國當前法學教育重要的缺陷在于法律技能培養的全方位功能缺席[1]。民國法學大家孫曉樓先生說:“凡是要整理思想以探求真理,皆不可不從論理的方法來著手,尤其是對于法律方面,無論于法律事實應如何推定,證據應如何采納,律師應如何辯論,法律應如何編制,…我們可以說,論理是各種理性的骨干,因為這個緣故,英美方面的律師,于論理學特別的注重。他們認為法官不懂得論理學,不能做成好的法官;律師不懂得論理學,不能做成好的律師。”[2]論辯能力作為論理學的重要部分,也是法律職業者的一項基本職業技能,但是,從目前國內高校法學的實踐教學來看,無論是專門研究,還是教學課程設置,都明顯不足。對學生論辯技能的培養應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知識儲備的培養

“知識是一切的基礎。我們任何人理解事物、判斷事物、解釋事物都以腦子里面固有的知識為基礎。”[3]因此,無論是辯論的技巧、辯論的金律掌握的如何熟練,論辯的技藝如何高明,但是,都必須是在所占有的廣博知識基礎之上。中外古今概莫能外,無論是古希臘蘇格拉底、德摩斯梯尼,還是古羅馬的西塞羅,還是我國古代的鄧析、孟子,近代的林肯、圣雄甘地等等,除了悟性極高之外,都是靠努力來完成知識的積累。因此,法學功底不厚、學業不精,不可能展開自由的辯論,也難以做到以理服人。知識的儲備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法學專業知識的儲備。從服務社會的角度來說,社會需要具有各種知識的人。從理想的角度來說,任何部門都希望所用之人為全能型人才,但是這顯然是不現實的,每個個體不可能都是具有廣博知識的百科全書者,而且從個人發展的角度來說,這個社會更需要的是具有特定行業專業知識者。而從用工方來看,他總是首先關注你的專業知識如何。作為法科學子來說,將來踏入社會也必然面臨這一選擇:選擇一個崗位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既然如此,我們論辯能力的培養,當然也是圍繞這個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題。基于此,法科學子參與的論辯當然主要為法學辯題。因此,論證過程不可避免要進行說理,應熟練掌握相關法學知識,特別是法理學基礎理論、各部門法基礎理論。因此,法科學子首先要掌握好法學理論知識,特別是參與法學辯論之前,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要熟悉與辯題相關的法學知識,如果沒有足夠的法學知識儲備,是很難進行針對性的進攻和防守——缺乏充足的彈藥,更難以抓住論辯的要點。(二)邏輯知識的儲備。對一個法律職業者來說,“能說會道”“能言善辯”可以說是其不可或缺的基本功,無論是檢察官、律師還是法官,都應長于說理,善于論證。而論證的前提就是要熟練掌握證明和反駁的邏輯方法。所以說,論辯并不是僅僅擺事實,還要講道理。這個“講道理”,從思維的角度來看,實質上就是運用概念、判斷進行推理、歸納和論證的一個邏輯思維過程——說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不是證據的簡單堆砌,而是要通過依照邏輯思維的基本規律和規則進行論證才能得出。刑事庭審辯論,無非是對被告人有罪與無罪、罪重與罪輕的邏輯證明。而這個證明則需要控辯審三方來進行充分說理。比如說,日本著名律師佐佐木靜子在其著作《火紅的歲月》中介紹當年震動日本的“八海案件”,在終審判決前,最高法院組織了一場口頭辯論。在歷時三天累計十三個小時的辯論中,辯護團中二十多位律師出庭為被告辯護,徹底地駁倒了控方指控被告犯有謀殺罪的證明。最高法院終于作出四名被告全部無罪的判決[4]。因此,邏輯思維在論辯的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任何一場辯論,缺少一個良好的邏輯設計,是絕不可能做到思路清晰、論證合理充分的,更不可能揭露并反駁對方的邏輯錯誤。因此,邏輯思維可以說是論辯的靈魂,它直接決定著論辯的嚴密度和深廣度。掌握邏輯這個工具,是提高論證能力的必由之路。首先,邏輯形式:概念、判斷、推理。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其重要的特征是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內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質屬性;外延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質屬性的那些事物。弄不清事物的概念內涵和外延,就會出現邏輯錯誤[5]。判斷,則是對事物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不能既不肯定又不否定。推理,是指按照一定的邏輯規律、規則,從已有的判斷推出新的判斷的思維形式。推理是由兩個部分組成,即前提和結論[5]117-118。例如,犯罪都應當有作案時間,所以,沒有作案時間者肯定沒犯罪。其次,邏輯基本規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無論是在論辯過程中,還是制作一篇論辯文稿,正確的邏輯思維是必不可少的。而正確思維的必要前提,是遵守邏輯思維的基本規律。只有遵守邏輯思維的基本規律,我們的思維才能具有確定性、首尾一貫性、明確性和論證性。比如矛盾律,是指對任何一個特定對象的判斷,不能對其同一方面既肯定又否定,否則,這兩個判斷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5]279。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結論就不能說“請法庭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無罪,怎可能還處罰?又如充足理由律,指在思維過程中,任何一個被確定為真的論斷,必須有充足的理由。它要求,一是論斷只有提出充足的理由才是可信的;二是作為充足理由的判斷自身必須是真實的;三是理由和論斷之間有必然的邏輯聯系,即從理由能夠必然地推出所要論證的論斷[5]287-288。比如,貴州興仁縣長滅門案,警方認定是入室槍劫。媒體和受害者家屬同時提出質疑:一是為什么兇手“選人多時入室搶劫”?更何況兇手只有1.7米左右,而文建剛身高1.84米,十分魁梧,案犯怎么一下子就殺了6人呢?二是劫財為何連四歲熟睡小孩也殺?三是被害人及妻子手上帶的價值兩萬元的手表、脖子上的金項鏈為何不取?四是殺了6個人后為什么不跑呢?輕輕招招手乖乖上警車![6]很顯然,上述疑點表明推出“入室搶劫”這個論斷的理由顯然并不充分,它不能排除合理性懷疑。此外,還有假說、論證等邏輯方法、邏輯規則等。(三)綜合知識的儲備。無論是法律實務中,還是法學教學中,法律論辯并不僅僅依據法學理論知識和法律的規定,還要依據豐富的綜合知識。這能使學生從多個角度去觀‐74‐察、思考問題,從而更全面地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而這些知識常常又是相互交叉、相互補充的,他們時常相互作為論據進行論證的某個論題。有些著作也是既包含有法學理論,也包含有經濟學或者其他學科的知識,比如哈耶克的名著《通往奴役之路》,既是一本經濟學名著,又是法學名著,也可以說是政治學名著。比如,西安“利之星事件”而引發的網上流傳的美國“BMWofNorthAmerica,Inc.v.Gore(寶馬汽車油漆案)”,因銷售一輛價值2萬美元的寶馬汽車頂部的一小塊噴漆,而被地方法院判決賠償客戶200萬美元(當然聯邦最高法院最終沒有支持),最終結局是州法院給Gore先生兩個選擇:拿5萬美元或者案件重審。原告拿到五萬美金[7]。對此懲罰性賠償,法官所采用的就是經濟學中“事前分析”理論:案件裁決結果要使今后發生同樣不幸的可能性大為減少,即案件的裁決都考慮其在將來能否使他人產生良好的動因[8]。

二、表達能力的培養

當運用知識能力穩定化的時候就是素質,而人的水平就體現在素質上[8]。作為一個法律職業者,僅僅擁有深厚的法學基礎理論和廣博的專業知識還不夠,還應當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對法律職業者來說,雄辯的口才無疑是一項相當重要的技能。(一)日常課堂教學中的培養。臺上一分鐘,臺下十年功。盡管語言表達能力的提高是可以通過參加辯論賽,包括非法律專業的辯論賽來訓練提高的——以賽代練,但是舉辦競賽的次數畢竟很有限,因此,學生表達能力的提高主要還是靠日常課堂訓練。一般來說,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法學課堂教學,通常都會結合司法實務的熱點案件或者疑難案件來進行,這就可以借此訓練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具體來說,教師先對案例焦點予以明確,然后由學生圍繞焦點進行辯論。眾所周知,我國的學生在學校自小到大接受的都是填鴨式教育。無論在課堂,還是在其他公眾場合發言的機會很少,最多接受老師提問發言而已。因此,他們當眾發言就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內心通常存在恐懼心理,不敢當眾陳詞;二是多數同學發言存在以下情形:聲音小或者發言結結巴巴,甚至詞不達意。要解決上述兩個問題,首先,在教學秩序上,不應讓學生像上觀摩課一樣“正襟危坐”,允許他們離開座位“自由組團”討論;其次,不能采用課堂提問并站在座位上發言的方式,要讓他們主動發言,并且要站在講臺上發表自己的觀點、理由;第三,發表言論的方式方面,不能采用問答的方式,允許其他同學直接發表自己的觀點,上臺跟前一位同學自由辯論。辯論結束后,教師作總結除指出存在不足之處外,特別是對于同學表現應多加以肯定、鼓勵,以增強他們在“眾目睽睽”之下表達自己觀點的信心。(二)專門的論辯課堂中的培養。為體現法學辯論的對抗性,使學生更直觀融入辯論賽的氣氛之中,法學院系應盡可能開設法律論辯訓練課程。目的就是訓練學生的表達能力、臨場應變能力,使之能在大庭廣眾之下自如、流利發表自己的觀點、展開針鋒相對的激烈論辯。開設的條件,主要是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基礎設施方面,主要是場地和基礎知識問題;二是指導教師的選任。前者地點在模擬法庭即可,基礎知識主要是學習法理學等法學專業課程以及法律邏輯學課程。后者相對來說要求較高,畢竟法律辯論并不是簡單的課堂教學,而是側重于“實戰”。因此,作為指導教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首先,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畢竟是指導法學辯論。其次,應當具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意味著歷練了很多的法律辯論——“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只有具備此條件,才有可能將自己實戰的經驗傳授給學生。再次,口才方面,應當有較強的表達能力。此點毋庸再贅述。第四,還應對論辯的技巧有一定的掌握。比如心理謀略方面,如何處理賽事前心理準備、賽場上心理控制、賽后心理調節等;思維技巧方面,如何運用邏輯思維能力、求異思維能力、辯證思維能力等;論辯技巧方面,主旨把握、先發制人、以進為退、旁敲側擊、聲東擊西、布置兩難、欲擒故縱、請君入甕等技巧如何采用等[9]。只有指導教師本身具備上述條件,才能稱得上是“術業有專攻”,才能給學生以相應的指導。

三、應變能力的培養

應變能力是法律職業者職業素養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在處理各種紛繁復雜的法律糾紛過程中,隨時可能出現不同的爭議、新的證據、新的觀點等,需要應對解決、質證、反駁,特別是在論辯對抗最明顯的庭審辯論中,對方更是隨時提出新的論辯觀點、理由,因此,就要求我們必須具有較強的隨機應變能力。論辯應變能力實質上是涉及人的快速思維能力的培養問題。辯論中的反應能力不同于課堂上的案例討論中的思維能力。案例討論中,只是各自發表自己的看法、觀點。同時,案例討論回復的是時間限制,一般不存在激烈地對抗。而快速思維能力首先要遵守的一個原則就是快速反擊,論辯過程中如果思維遲緩,不能有效反擊、應對,那就有可能就會跟隨對方思路被對方牽著鼻子走,最終落入對方陷阱。如果能做到快速反擊,及時反駁對方觀點,既能打擊對方,更能激發、振奮己方斗志,從而使思維更加活躍,反應更加迅捷。因此,案例討論可以培養學生思維能力,但是,難以培養學生的快速思維能力——應變能力。應變能力快慢盡管跟遺傳密切相關,但是從體育項目的訓練來看,大量研究資料表明,通過有效的訓練,反應速度會縮短。這里借用體育運動心理學關于反應速度快慢的一個詞“反應時”來說明。反應時,是指引起動作反應開始之前所需要的時間,即從刺激到反應之間的時距。大量實驗研究表明,反應實驗中練習得越多,反應越快,但是進步是逐漸減少。運動員訓練后的反應時會縮短。以乒乓球運動為例,運動員在訓練后,拇指的反應速度比訓練前平均縮短18毫秒,74.4%以上的遠動員縮短10-30毫秒。研究還表明,反應時長短,跟刺激的強弱密切相關:刺激弱,反應時間長;刺激強,反應時間短。同時,當物理刺激強度不變,而增加作用于感官的時間造成時間積累時,便會增加刺激心理的強度。因此,在一定范圍內,刺激持續的時間越長,反應時間越短。并且,隨著運動的水平的提高,反應時縮短[10]。

無論是榮獲省市“十佳”的律師或者檢察官,還是當地有名的律師、檢察官,沒有哪個不是經過多年的庭審反復鍛煉和磨礪。但是,從上述體育運動心理學研究成果看,他們之所以具有很強的應變能力,顯然跟運動員的反應時訓練極為類似:多年對諸多案件事實、法律研讀→控辯激烈對抗→水平的提高→反應時縮短。這里可以這樣解讀:一是多年研讀、控辯對抗,可以類比為刺激時間長,練習得多;二是不同的案件研讀,可以類比為多種訓練方式的比較,尋找最能縮短反應時的方式;三是控辯激烈,類比為刺激的強弱;四是運動水平高,類比為論辯水平高,應變能力強。因此,法科學生論辯應變能力的培養,也應從上述四方面著手。應變能力的提高需要經歷大量的論辯時間磨練才能得以提高。畢竟人的思維不像聽覺、視覺、味覺等五官的感覺那么直觀,它是一個在感官基礎上進行綜合、歸納、分析、推理和判斷的過程。因此,沒有長期的訓練,是難以養成這種思維的習慣的,也就不能對外界做出相應的應對。鑒于我國還沒有對通過法律職業考試者培訓的系統,高校可以借鑒日本模式來培養法科學生論辯能力。具體來說,在大三下學期專門開設法律論辯訓練課程,在完成基本論辯理論教學之后,分別將學生安排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進行實際業務學習,由學校與法律實務部門共同選派較為杰出的法律職業者來指導。考核的方式不需要書面考核,完全可以通過開展論辯的方式進行。通過這種課程訓練,使他們能夠初步掌握論辯的基本技能,從而實現法學教學與司法實務的對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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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肖建華.2018年度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專家解析之十:杭州中升之星奔馳“退一賠三”車主維權案[EB/OL].(2019-05-05)[2019-11-26].

[8]沃德•法恩斯沃思.高手:解決法律難題的31種思維技巧[M].丁芝華,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6-14.

[9]謝倫浩,歐陽倩.論辯比賽與活動指南[M].北京:石油工業出版社,2015:116-225.[10]馬啟偉,張力為.體育運動心理學[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293-358.

作者:李民 李陽 單位:阜陽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