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則分析

時間:2022-02-23 03: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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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則分析

摘要:民法構建原則中最基本的原則即為公平原則,公平原則也是民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動力,只有在公平立法的基礎上,才能保證法律的客觀性,才能成為群眾依靠、維護、認可的法律。因此,民法的基本準則是充分以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貫穿主線的有力效力,其中具有較強的宣誓意義。民法基本原則中公平構建理念以及公平運作理念是基礎,是民法建設和執行過程中公平的最有效保障。文章對公平理念、公平運作兩個概念進行分析,并對兩者的關系做了相關探討,充分分析了公平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構建中的作用,為促進我國民法的建設與實施提供參考。

關鍵詞:民法;公平原則;構建;作用;法律

在所有的民事活動中遵守公平、自愿、有償、等價、誠實守信是我國《民法通則》作出明確規定的四個原則。這條規定將民法公理性的原則做了充分說明,即就是交易活動中的公平原則。另外,我國現行實施的《合同法》、《擔保法》對這一規定也作出了更加詳細、具體的說明,且擴寬了對公平原則的運用。基于此,認真思考和研究公平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構建中的作用是十分有意義的。公平原則是一切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守的首要原則,也是民法在維護民事活動正常進行的重要基準,其對于我國相關法律的立法、執法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筆者對民法基本原則構建中公平原則的應用以及作用進行以下分析。

一、公平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構建中的體現形式

公平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中的作用十分突出,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公平觀念與公平運作。其中,公平觀念是指民事觀念中的公平對待,且在民法運作中具有很強的表現;公平運作原則則是指一切的民事活動的運作均應該保持公平的狀態,這種公平運作的形式是民法基本原則中表現明顯且重要的一種形式。(一)公平觀念分析。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實現過程中,公平觀念的應用十分普遍,是將利益合理性構成中,通過點滴累積而成的具有固定模式的評價手段與判斷模式。公平觀念在民法基本原則中的突出特點表現為:第一,在民事糾紛處理中,能夠將民法的公平性進行合理的體現,并具有相對固定的評價和判斷方式對其作出合理的判斷。社會群體存在的形式較為復雜,但究其本質上來說,對于民事活動中的利益評價方式與標準各不相同,差異性較大,而公平觀念的價值體現是在法律保障的基礎上定性的,是立法與執法者能夠主動選擇評判方法的重要因素。所以,公平理念在法律文件中的應用,能夠保證法律條文的有效推理,從而構建相對穩定的文件模式,即使公平理念是在社會活動中逐步形成,但是其在評價中的非主觀評價作用的意義非凡。第二,公平理念與民事活動之間的關聯性較強,是從諸多的民事經濟活動中誕生,對于經濟收益的獲取,公平理念作為評判原則也更加合理,在民法中應用公平理念,將使得利益與主體之間平衡關系得到最好的詮釋。基于此,民法基本原則中對于繼承問題、債務債券、親屬以及物權問題等平衡的維系均少不了公平觀念。第三,公平觀念在民事活動中的價值實現,也是民法價值的重要體現。民法價值是以解決民事利益糾紛為基礎的,只是當前的民法運作中,公平觀念的現實意義還沒有得到充分的明確,那么,可以利用民法的運作,使得民事主體的判斷更加明確。(二)公平運作分析。公平運作是在基于公平理念的基礎上,針對一些專門的民事利益關系的合理性,并對私法主體與民事主體作出客觀評價與自我判斷。根據公平運作特點的分析,其在民法基本原則中主要表現為:第一,公平運作能夠對各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作出科學、合理的評價,所以,公平運作不僅能充分體現立法者的公平觀念,還使得群眾的利益維護得到滿足。第二,日常民事活動中的民事糾紛,使得公平運作的價值得到更好的體現。公平觀念對于民事利益關系的調節中較為抽象,而實際的民事活動,是一些民事事實,是將民事主體間的抽象存在的法律關系轉變成實實在在的法律關系,從而促進具體法律關系與利益形態的轉化,民事利益關系的評價中,公平運作能作出更加充分、有效的判斷。第三,公平理念是公平運作的理論基礎,所以,民事主體在行駛自身職權時,需要在心理上構建公平的橋梁,從而對立法者與執法者的判斷作出正確的認識,滿足公平理念的標準,實現法律法規的基本標準和要求。(三)公平理念與公平運作的關系。從上文的分析中不難得出,公平原則分為公平理念與公平運作兩個層面,且兩者均在民法基本原則中具有廣泛的應用,是對民事利益作出合理判定的重要準則與方法。公平原則被劃分成公平理念與公平原則兩個部分,兩者在表現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異,但對于民法基本原則構建的作用卻不分彼此,是推動民法基本原則有效成立的重要因素,兩者在表現形式與作用上的差異與關系可進行以下分析:首先,公平理念與公平運作促進了公平原則所具有的價值得到深入理解和正確的定位,即公平原則是指面包生產者有權利對面包的分配方法作出規定。其次,我們所理解的公平原則屬于一種抽象化的存在,難以對其作出明確的分析,而法律的建立則需要具有確定性的準則,因此,必須對公平原則的意義及內容進行具體、詳細的分解操作,從而促進人們的理解,利用公平理念與公平運作來全面詮釋公平原則,使得其內在價值與意義得到更好的理解和掌握。

二、公平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構建中的作用

(一)公平理念在民法基本原則構建中的作用。公平理念對立法的整個過程作出有力指導,且對于民事行為與司法處理過程中也充滿公平理念的運用。公平理念在我國《民法通則》中的作用可表現為:第一,法律在維護公民在民事行為中的合法利益以及民事行為時,可以對一些不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更改、撤銷或將其視作無效行為;第二,民事行為中的行為,付過滿足法律的規定,其行為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維護;第三,對于公民以及民事活動中的相關法人的一些行為,如果是法律所規定的合法范圍,也應受到法律的維護,且任何個人或集體不得對其進行破壞;第四,對國有財產、集體公共財產、個人財產以及宗教集團的合法財產均具有法律保護的作用;第五,民事活動中簽訂的相關合同,如果滿足法律條文的要求,合同中的相關權益也應受到法律維護;第六,公民的合法的知識產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第七,公民以及法人的人身安全利益受到法律的保護;第八,公民合法繼承相關利益的權力受到法律保護;第九,任何公民或法人的民事行為觸犯法律規定,其必須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十,公民與法人的合法的選擇權同樣受法律維護。由此可知,公平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構建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民事利益關系的維護和解決上,立法者需要在保持較高的公平理念的基礎上,對民事活動中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判定依據,有效解決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二)公平運作在民法基本原則構建中的作用。公平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構建中體現的作用,是指公平理念以及公平運作所實現的價值,其中公平理念需要立法者以及公民與法人需要在自己的心中形成一把公平衡量的秤桿,在這把秤桿的精確度以及衡量的維度保持相對統一的情況下,公平運作才能滿足民事糾紛處理中每個人心中的公平標準,從而有效化解民事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相對公平理念來說,公平運作的難度更大,需要維系的層面也更加復雜。比如,在民法規定中,對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受到法律的維護與公平原則所要求的內容完全相符,可在實際的運作操作中,一件拍賣中的物品應以什么樣的價格拍賣才算公平交易,以價格來評價物品的價值,然后又以貨幣作為物品價值的主要表現形式。在社會中,大多數人認為,根據被拍賣物品的社會價值來核定其拍賣價格是滿足公平原則的標準的,所以簽訂了相關合同以明確物品的價格和權益,這便將公平原則得以體現。可是,實際的物品拍賣中,常常出現物品價值與價格不等價的情況,但是購買者還是心甘情愿地將高出實際價值許多倍的物品買下,這也是民事活動中常常出現的社會現象,物品價格遠遠高出價值。在這一現象中,公平原則便難以對其作出準確的評估和衡量,除非考慮到拍賣物品的附加值。由此得出,在民事活動中,司法對其公平運作的分析,必須基于民法所提倡的公平運作行為作為核心。民事活動本來就十分復雜和迥異,在判斷民事活動的公平性時,法官需要作出相對公平、合理的判斷,也賦予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決權的權力。在民法運作中應如何實現公平運作方式,是公民、法人以及立法者均十分關心和重視的問題,文章采取舉例分析的方式對其作出以下解釋:首先,根據公民心中對公平的衡量標準形成一種評價形式,在面對民事利益的復雜與差異情況時,每一位司法立法者以及判定者都應對其進行一定權力的自由裁定,從中分析和理解各自公平理念的差異,從而以最公平合理的方式來判定結果。其次,民事利益的運作過程需要在公平理念與公平運作的基礎上進行操作,對于民事利益糾紛的解決,也需要盡可能保證利益各方的相對平衡狀態,如果有一方存在較大的偏差,公平運作將會產生不利影響。所以,在處理利益影響較大的民事事件時,為了保證公平運作的有效性,可采取社會曝光的方式,將該民事事件曝光在社會群眾的眼球中,從而使其變得更加透明,展現公平理念與公平運作的力量與價值。民事基本原則的構建中,應對相關重點事件和突出內容進行重點詮釋,例如婚姻權、知識產權、物品權等作出全面的分析和明確法律規定,促進各方利益獲取的合法、公平。然后,在意思自治的協調下形成公平原則。意思自治是民法基本原則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則之一,意思自治對民法的構建具有獨特的作用,它能夠合理的保證了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并且保證了當事人不受到其他人以及其他國家權力的非法干涉。

三、結語

綜合全文的分析,公平原則是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是人類實現公平理想的基礎,在法律構建中有著獨特的價值,且在民法的基本原則構建中具有重要的體現。公平觀念以及公平原作是民法基本原則構建中的重要貫徹的原則,也是實現民法中公平原則價值的重要基礎。在實際的民事糾紛處理中,公平觀念與公平運作相互協調、促進的情況下,才能更好滿足各民事行為人心中的公平原則,使得民事糾紛得到合理解決,從而提高促進民事活動的和諧發展。

作者:潘黎明 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