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法在我國的作用思考

時間:2022-01-13 0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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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法在我國的作用思考

摘要:我國憲法規定中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國的國情決定了我國法治化建設中首要應當解決的問題是國家和公民對私權的確認和充分保護,而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國長久以來民法理念的普遍缺乏。目前正積極開展的民事立法工作,可以很好地促進民法理念的產生,從而加快我國的法治化進程。

關鍵詞:法治;民事立法;民法理念

一、法治以及我國的法治化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國共產黨的十五大報告也對依法治國的含義作了科學界定:“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在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當中,“有法可依”又是一個基本前提,也是一個首要的環節,它是指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需要法律調整的領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資依據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僅要求立各種各樣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會的需要和時代的精神的法。

從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中國進入了所謂的“立法爆炸”時期,先后通過了《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這些法律經數次修改后仍沿用至今。可以說,中國早已成為了一個“法律國家”,但是,固然法治必須要求有良好的法律秩序,但是它更多的是一種內在法律精神和法律價值的理念。因此,即使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也只是法治的一個基本前提,法治的實現更多的是依靠法治理念的灌輸和熏陶,中國離法治在社會中的實現還有相當長的一段距離。

二、我國民法理念的缺失和民法理念對法治的影響

就一國法治建設來說,民法理念是“社會的引擎”,在現代法治中處于不可動搖的基石地位。民法的制定與運行都離不開民法理念的指引,以權利神圣、私法自治等為精髓的民法理念,正日益成為現代法治建設最重要的啟蒙者與導航者,在現代法治建設中越來越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我國歷史上一直缺乏民法傳統,當代法治進程中民法理念也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和充分的發展,使我們的法治建設缺乏充分的理論支持和方向引導。民法理念的缺乏成為我國法制化建設中最大的瓶頸。

1.民法是權利的宣言書

民法以充分創設和保護私權為己任,最關心人、尊重人、成就人,它構成一部人類基本權利的宣言書:通過對人格權的規定,賦予每個人做人的尊嚴,使人們得以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真正的人;通過對財產權的規定,賦予每個人私有的財產,使人們的生存與發展有了基本的物質保障。

2.民法倡導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與市場經濟緊密相連,它培育和發展了市場主體的獨立人格意識,并以此培育起了社會自治的政治意識。現代市場經濟要求以市場作為社會資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市場主體必須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根據自己的認識和判斷來從事市場活動,國家對市場經濟只能從宏觀上予以必要的調控,不能進行過多的干預。民法私法自治的原則正與此高度契合,依據該原則,在私法領域內“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主體依自己的理性判斷,對個人事務進行自主選擇、自主管理。

3.民法注重人文關懷

民法是權利的圣經,所有的權利設定都體現了以人文關懷為中心的基本理念,我們每個人的衣食住行、工作娛樂、婚姻家庭無不處于民法的關懷之下,其權利觀念不僅影響著人們的行為模式和價值趨向,同時也指引著其他法律的發展方向,構成現代法治化建設的基本價值基礎。民法以社會成員對權利的需求為基本出發點,反映了法律對主體的最大關懷與保護,體現了人類社會的文明與進步,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和價值很大程度上都是以民法為基礎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三、我國民事立法對民法理念的影響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當中,由于受傳統和歷史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民事方面的立法情況一直是我國立法中最薄弱的一環,同時也是技術難度最大、最引人注目以及最易引起爭議的一項立法工作。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在中國頒布,而《民法典》也在加緊編纂當中,并且有望在近幾年出臺。可以說,民事方面的立法工作進展成為了我國法治化建設中的一個標志性因素。

客觀地說,民事立法在我國法治化建設過程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并不僅僅是因為它在目前落后于其他部門法律的立法工作,更重要的是在于民法本身作為市場經濟的最基本規則和對市民社會的最基本規范,它所貫徹的理念對于法治觀念的建立和發展具有巨大的促進作用。民法以其對人格平等和自由的確認、對主體財產和人身權利的充分保護、對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要求、對交易安全的保障和對交易便捷的推動,為法治社會的建立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中國步入法治社會的必由之路乃是民事法律的逐漸完備和充分實施。由于法治不僅僅是一種手段,而更重要的是一種社會發展的目標,那么,充分體現了現代法治價值的民法在社會生活中即應發揮重要的作用。

我國的民事立法工作,拋開法制方面的因素不談,它實際上正是對我國民法理念缺乏的一種積極補救措施。不敢說民事法律是民法理念產生的原因,但是在中國這樣一個嚴重缺乏民法理念的國家當中,民事法律的產生至少能夠誘發民法理念在民眾當中或多或少、或快或慢的培育起來。盡管我國的民事立法工作斷斷續續,進程緩慢,飽受爭議,比如很多人就認為我國是因為要有民法典而制定民法典,而根本不具備制定民法典的技術和條件,民法典制定后也很難在民法理念缺乏的環境下很好地得到貫徹,但是我國的特殊國情決定了我國不能自發地培育出基本的民法理念,應該讓立法工作先行一步,促進民法理念的產生。④①

參考文獻:

[1]卓澤淵:《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張文顯:《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陳歷幸:《民法的理念與運作》,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郝鐵川:《法治隨想錄》,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