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時效制度的構成要件論文
時間:2022-10-18 02:59:00
導語:民法時效制度的構成要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取得時效是民法時效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民法只規定了訴訟實效即消滅實效是不完善的,取得時效制度有著無以取代的功能和現實意義,文章將從其起源發展的情況,制度的合理性來看其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另外針對其適用范圍和構成要件進行初步分析,聊以芹獻。
關鍵詞:我國民法;取得時效;時效制度;構成要件
一、時效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時效制度濫觴于羅馬法,包括消滅時效與取得時效兩類。兩者構成了完整的民法時效制度,該制度對于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促進交易安全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所謂取得時效,是指無權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繼續占有他人的物達到一定期間,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制度。取得時效始于羅馬法的《十二銅表法》,謂之usucapio。該法規定了動產和不動產的取得時效分別為1年和2年。到優帝時代,建立了統一的取得時效制度。該制度主要是為了彌補羅馬法中財產轉讓形式過于繁瑣造成的缺陷,包括在物的轉讓方式和轉讓人權利的缺陷。但適用范圍狹窄,并不是通常獲得所有權的“有效形式”。此后,羅馬法對其不斷完善,近代大陸法系無一例外地在民法中規定了該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中亦有相對應的“不利占有(adversepossession)”制度的設置。現代各國都對取得時效制度進行了改造,原先取得時效規定有正當原因,即確證占有時未侵害他人而且是以使所有權取得合法化的關系。然而現在對前者已經不再要求為無權利人,當事人之間也無須存在一定之法律關系,法律對于占有人取得方式在所不問,只要具備足以相信自己為所有人之事實,且持續的事實狀態屆至便可成立。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怠于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期間經過后將產生對權利人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和勝訴權消滅主義,沒有規定取得時效制度,導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無法確定財產歸屬,顯然我國民事立法存在漏洞。
二、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
(一)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要件
第一,需自主、和平、公然、持續地占有。自主占有是與他主占有相對而言的,以不須表示為原則。公然占有指非以隱藏的方法占有,占有人主觀沒有故意使他人不知其占有的事實,應以一般社會觀念決定。
第二,占有需持續達一定期間。所謂持續占有即占有未出現中斷情形。期間長短事關真正權利人以及占有利用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利益,故必須合理確定。占有期間一般從占有人無瑕疵占有之時開始計算。
(二)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要件
不動產登記在我國物權法中僅具有公示效力,沒有公信力,對于其取得時效,其構成要件還應當包括:第一,登記權利人即名義人并不是實際權利人;第二,占有人持續占有達法定期間,且在該期間內名義人未被登記機關涂銷;最后,關于期間的具體規定,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1)區分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對于善意的可以規定較短的期間。(2)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對于不動產應該適用較長的期間。
三、取得時效的合理性及功能
第一,有利于民法體例的完備。消滅時效法律效果在于,在期間屆滿后,權利人的權利能否實現取決于義務人是否行使抗辯權,但這時原權利人只是喪失了請求權,其實體權并沒有消滅,這就導致財產權的權利主體在法律上處于不確定狀態。而取得時效制度正是消除這種此種權利真空狀態的最佳選擇。兩項制度相互銜接,時效制度才能發揮其最大功效。
第二,確定財產歸屬,定紛止爭的。原權利人喪失了該實體權利,而實際占有人取得了該實體權利,從而確定了財產歸屬。
第三,有助于維護交易安全、穩定社會秩序。取得時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實質是對自己權利的漠視,而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的占有他人財產達到一定期限,就會使社會公眾相信占有人為真正權利人,進而與占有人基于該財產建立各種社會關系,這時應對當事人的利益進行權衡,當保護占有人基于占有而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和現時利益,以謀社會安定。
第四,有助于當事人及時舉證和解決糾紛法院的及時判決。自權利存在之概然性而言,長久存在之事實狀態,通常與真實之權利關系大抵一致。通過取得時效制度,只要確定占有人的占有經過一定的時期,符合取得時效規定的要件,法院可以據此直接確定權利的歸屬。這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并及時解決糾紛,提高司法效率。第五,促進物盡其用,充分發揮財產的利用效率。一方面,該制度能有效地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減少資產的浪費,從而充分發揮其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因為取得時效允許占有人在一定條件下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權,使其敢于把占有物投入流通,盡可能地發揮物的效用。物的占有人和權利的行使如果能夠經過一定的期限而取得其權利,就有可能努力增加其占有物或所行使權利的價值。
另外,時效取得制度亦有保護所有權的機能。取得時效制度原則上不當然排除惡意占有人的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人難以證明其系所有人時,得主張其系因時效取得其所有權。此外,民法之本旨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法律上主體享有權利之情形,有依法律關系(即于法有據)享有與依事實關系(即于法無據)享有之別。依法律關系享有之情形,占絕大多數,依事實關系享有之情形,仍少數例外。”
三、取得時效的適用范圍
法國民法典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將取得時效的適用范圍限定在動產和不動產所有權。德國民法典則將其擴張至所有權以外的以占有為要素的限制物權。至日本民法典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則進一步擴大到一般財產權。而對于不適用取得時效制度的客體范圍通說有以下類別:
1.依法律規定不適用取得時效的非融通物。主要包括公有物、公用物、禁止流通物、不得私有物,采礦權等自然資源使用權。
2.占有不能的財產權利。如不表現或不繼續的地役權以及在實行前無從行使或表現于他人的物或權利上的權利。由于時效取得以持續公開占有為成立要件,因此無法持續、公開占有的權利也自然不適用取得時效制度。
3.人格權、身份權因具有不可分離性以及基于身份關系而發生的專屬財產權,不適用取得時效。
4.因一次行使即歸于消滅的權利,例如撤銷權、解除權、買回權等形成權、以一次給付為標的的債權等等,因其無法繼續行使也不適用取得時效。公務員之家
5.優先適用其他制度取得的財產權利。如善意取得制度和先占制度排除取得時效制度的適用。因此,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財產權利以及應適用先占制度的無主物就不適用取得時效制度。
6.知識產權,由于作為其客體的信息不能被單獨占有,故也不適用取得時效。
參考文獻
[1]梁慧星.中國物權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2][意]彼德羅·彭梵得,黃風譯.羅馬法教科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3]馬栩生.取得時效未來論:價值與實證[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1).
[4]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5]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6]王澤鑒.民法物權(1)通則·所有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7]曾世雄.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 上一篇:現行農村信用社利率控制論文
- 下一篇:證券投資在金融教學的運用探討論文
精品范文
3民法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