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制改革增長經濟轉型論文
時間:2022-06-11 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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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發展經濟要有效利用資源,更要合理保護資源,只有將二者有機地統一起來,才能促進人口、資源、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本文認為,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應進行改革,以此來加快我國經濟的轉型,讓經濟增長質量更好。本文在分析我國資源稅法律制度現狀的基礎上,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一些合理建議。
論文關鍵詞:資源稅改革必要性
資源的稀缺性決定其能否高效利用,這也是關系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而目前無論是從我國資源利用的現狀,還是從可持續發展的需要,資源稅制度的改革都勢在必行。
1資源稅改革的必要性
(一)資源利用現狀的迫切要求
我國資源人均占有量嚴重不足,資源供應面臨較大壓力。但是我國資源消耗強度大,利用率低,浪費嚴重。從投入和產出看,目前我國GDP約占世界GDP總量的4%左右,卻消耗了全球8%的石油、10%的電力、19%的鋁、20%的銅和31%的煤。我國鋼鐵、有色金屬、電力、化工等8個高耗能行業,單位產品能耗比世界先進水平高出40%以上。工業用水的重復利用率比國外的先進水平低20%一35%,城市用水的回收率也僅有30%,礦產資源的總回收率只有30%,比國外先進水平低20%。
(二)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可持續發展下的經濟增長主要采取集約型增長方式,應改變傳統的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做法,主要通過提高產業附加值來增加稅收收入。其次,在可持續發展下,產業結構的優化會改變資源稅稅源結構,這就必然要求國家及時調整稅收工作的重心,開征新的稅種,不斷完善和優化稅制結構,減少稅收流失。
(三)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基本要求
在我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環境壓力不斷增大的背景下,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首次把建設資源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確定為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一項戰略任務。為了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創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就應充分發揮資源稅的調節作用,適時適當調整資源稅稅額及征稅范圍,促進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四)金融危機給資源稅改革提供契機
縱觀我國現在的資源勘查開發形勢,可以發現,我國礦業多年投資所形成的產能集中在2007年、2008年釋放,與國際金融危機的;中擊相互作用,導致礦產品價格全面下滑,礦業公司利潤大幅下降,礦產勘查預算趨向緊縮。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危機給資源稅改革提供了一個契機。一方面隨著通脹壓力基本消除、CPI將繼續走低,資源稅上調不會造成物價上漲的壓力;另一方面,資源稅改革有利于消除價格扭曲現象,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當前我國經濟增長放緩,需求減少,石油、煤炭價格大幅下降,中央政府應抓住有利契機,改革資源稅法律制度,通過稅收手段,促進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2我國現行資源稅的特點分析
新中國成立后,政務院于1950年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明確將鹽稅列為一個稅種征收,從此建立起我國對資源征稅的制度。1958年以前,鹽稅由鹽務部門負責征收管理,1958年改由稅務機關負責。1973年將鹽稅并入工商稅,1984年又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稅種。
1994年1月并入資源稅。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并于198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1993年12月1日廢止。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制度,是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確定的。從1994年1月1日起實施至今。
我國現行資源稅的特點存只針對特定資源征稅,征稅對象不是全部自然資源,也并非對所有具有商品屬性的資源都征稅,而主要是有選擇地對礦產資源進行征稅;具有級差收入稅的特征,資源稅實行差別稅率,主要是針對自然資源在客觀上存在著好壞、貧富、儲存現狀、開采條件、地理位置等多種差異;實行從量定額征收,這種采用定額稅率的征收方法,稅款的多少只與資源的開采量或銷售量有關,卻與開采者的生產成本及銷售價格無關;屬于共享稅,資源稅分別由國稅和地稅機關同時征收。
3我國現行資源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征收范圍窄,不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資源稅設立的主要目的是調節礦產資源開發的級差收入,對自然條件形成的貧礦和富礦征收不同標準的稅收,在達到公平競爭的同時,防止資源開采者采富棄貧,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同時,通過征收資源稅增加財力,對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造成的環境破壞進行綜合治理。
稅負低,不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盡管我國近幾年調高了煤炭、石油等項目的稅額,但相對于1994年的稅負實際上還是有所下降。以煤炭資源為例,根據現行的資源稅稅收標準,煤炭資源稅是按產量征稅,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因此,許多煤炭開采企業為了獲得高額利潤,不論煤層是幾米還是幾十米,都只是一次性開采,大量的煤炭資源就這樣被白白浪費掉了。為了環境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資源稅課稅稅額亟待進一步調整。
計征方法陳舊,不符合科學開采的要求。我國資源稅的計征一直采用從量定額征收的方法,這種方法簡便易行、便于征管,但也存在許多不足,主要體現為:開采者占有國家資源產品,在產品開采出來后才向國家納稅,在開采過程中,開采者不承擔任何責任,損失部分全部由國家承擔。這也是造成掠奪式開采的重要原因。
多種稅費并存,征管較亂。多年來,我國對資源產品征收的稅種除資源稅外,還對土地資源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同樣是對土地資源征稅,卻有不同的稅名,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會成員的不理解,造成征管的阻力。另外,地方政府還要收取名目繁多的費用,如土地補償費、礦區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安全生產費等,形成了規費收入遠遠大于稅收收入的奇怪現象。
此外,分配體制不合理。現行資源稅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其他資源稅歸地方,這種分配格局存在兩方面的弊端:一是中央對地方的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宏觀調控的權利有限,使宏觀調控的力度減弱,特別是對于節能降耗項目、新能源研制開發項目等。中央財力支持的力度就會減弱;二是刺激了地方的急功近利,部分地方政府為了眼前的利益就會亂上資源開發項目,特別是個別地方默許小煤窯、小油井的私采亂挖,導致資源的重大浪費。
4我國資源稅改革的具體思路
(一)從立法宗旨上樹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制定于1993年底,其制度設計理念更多的是強調資源稅在調節不同資源企業的資源級差收入的功能,對資源稅的資源環境保護以及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功能重視不夠。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資源稅法律制度在制定和完善過程中,都比較好地考慮到了環境問題。因為,資源稅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協調人與環境的關系,保護和改善環境:另一方面在于保護人類健康和保障社會可持續發展。而我國現有的資源稅的立法目的,僅僅是為了調節資源的級差收入而設立的。這種狹隘的立法宗旨已經不能適應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為此,中國的資源稅立法應當從立法宗旨上樹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二)合并稅種并規范稅名
我國現行資源稅執行稅目有七類,在此基礎上取消我國現階段對土地資源征收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和土地補償費等“兩稅一費”,將土地列入資源稅的范圍,即在現行資源稅征稅范圍中增列“土地”稅目。實行這種改革的意義在于:稅名符實、準確規范、便于征管。比以“兩稅一費”名義征收更有說服力,不僅有利于征收管理,而且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安定團結。有利于彰顯國家保護土地資源的政策取向。將現行的對土地資源征收的“兩稅一費”統一合并后,既有利于完善稅制,建立科學的稅制體系,更能直觀地表現出國家保護土地資源的立法宗旨,提高全社會節約使用土地、保護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識,減少土地資源的損失浪費。
(三)擴大征收范圍以發揮資源稅的調節作用
無論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還是與我國資源保護的要求相比,現行資源征稅范圍都顯得過窄,新的資源稅征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資源。例如,為了保護水資源,我國應當在資源稅稅目中增設水資源稅目,分設地表水、地下水、地下熱水、礦泉水4個子目,按照照顧生活用水、節約控制生產用水、嚴格控制污染水的原則,實行差別稅額。結合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態勢和資源的利用現狀,應先將森林資源、草原資源、水資源納入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待時機成熟,再將其他資源,如河流資源、湖泊資源等資源納入資源稅的稅收范圍。
(四)完善現有礦產品資源稅征收管理制度
改從量計征為從價計征。從價計征方式受價格變動的影響明顯,與征稅對象的數量也有緊密聯系,其與差別比例稅率配合,可以調節產品利潤和產品結構,影響價格水平,最終調節產業結構。如果從價計征能將稅收與資源市場價格直接掛鉤,既有助于通過稅收調節資源利用,也有助于政府稅收的增加。
調整資源稅稅額。對于納入資源稅稅收范圍的應稅稅目,應根據其稀缺程度、人類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開采成本、自身的開采成本及該行業利潤等因素來計算課稅稅額,同時依照資源本身的優劣和地理位置差異向從事資源開發的企業征收高低有別的稅額。對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資源課以重稅,通過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和上調稅額來引導企業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資源。同時,考慮以不同的資源回收率制定不同的資源稅稅率。回收率高的稅率低,反之則高;或者以60%的資源回收率為分界線,制定不同的資源征稅起點,達到規定回收率者,以12%的銷售利潤率為征收起點;達不到規定回收率者,以6%銷售利潤率為征收起點。
按照資源儲量、回采率計征。這種改革在學界和業界呼聲較高,受探測技術、稅收征管手段和方法等因素的制約,暫時難以實施,但可作為今后一定時期內資源稅改革的方向,應積極創造條件,待條件成熟后便可以付諸實施,目前也可有選擇地在具有較好前景的地區進行試點,創新資源稅計征手段。
(五)改革資源稅分配體制
改變現行中央和地方按照資源稅項目分配的格局,改由國稅局統一征收后,采用中央和地方按收入總額分成的辦法分配,將中央與地方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加強資源稅征管的積極性。具體分成比例可按中央30%、地方70%的比例實施。這種比例主要是考慮到中央要從宏觀上實施調控,需要掌握一定財權財力_而地方要承擔資源保護、資源補償和環境治理等任務,所以總額分成比例應該高一些。對西部的資源大省,考慮到目前我國資源產品價格普遍較低,資源輸出地區在資源保護、資源補償方面需要大量支出,且又承擔著環境污染造成的重大損失,以及治理環境污染需要大量投資的實際情況,中央和這類地區的分成比例可以按2:8為宜。另外,中央還應采取轉移支付的方式加大對這類地區生態保護、環境治理的投入,幫助這類地區實現從資源優勢到經濟優勢的轉變,改變目前“資源富有,地方貧窮”的困境。
總之,完善資源稅有助于促進企業合理地利用資源,提高經濟效益;也有助于全社會節約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使資源配置效率得到提高,從而保證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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