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刑法教學改革探索
時間:2022-03-25 0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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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是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第一年,繼司法考試變更為法考后,法考深化了本科刑法教學的影響,這包括積極影響和消極影響。法考開展以來,本科刑法教學開展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涵蓋了從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到教學實踐的一系列改革,不斷推動本科刑法教學更適合法學教育。
關鍵詞:法考;本科;刑法教學
一、刑法學及其在法考中的地位
刑法學作為一門研究刑法及其犯罪及刑事責任的學科,具有較為悠久的歷史,但在今天仍富有生命力,同時刑法學也是一門具有嚴密邏輯思維的學科,在實際應用中具有實用性的特定,對此的學術探討具有一定的深度。刑法學教學在我國法學教育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他國家也是這樣。我國的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專科教育都法學相關專業都將刑法學作為一門重要的主干課程進行教學。有人認為刑法教學能夠引導學生從感性認識過渡到理性認識,并能夠更好的將理論和實踐之間的關系進行合理的搭建和運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刑法學教育的質量觀乎了法學教育的好壞,同時也對推進法制建設進程具有一定的影響。縱觀世界各國,法治發達健全的一些發達國家如歐美各國,其都對刑法學及法學教育進行高度的重視,社會上普遍形成了法學專業的人作為“社會醫生”,需要經過嚴格的培訓,才能夠更好的推動法治的進程。正是刑法學的一系列特點,使得刑法學在法考中占有了重要的地位,分數“居高不下”。刑法學在法考中主要以客觀題和案例分析題為主,而這至少占有八十分的分值,除此之外還有主觀論述題,三者加起來已經超過了一百分。如此高的分值可以說對幸福學的掌握程度一定程度上也決定了法考的成敗。刑法學不僅考試分值占比高,其出題也是較為開放,更具有一定的深度,在考試中刑法學的考試內常常是法考整體中難度最深的一部分,同時出題傾向與法理考查,很多內容都是教科書中從未設計的,或者是學術界仍具有一定爭論的命題,同時也不乏學術前沿問題。這些出題策略要求參加考試的人緊靠死記硬背發條是行不通的,需要對法理有更為深刻的理解,能夠對不同法域的犯罪體系的差異有更深刻的理解,例如曾就就考過“已滿14周歲但不滿16周歲的人對攜帶兇器搶奪是否構成了搶劫”等,這不僅需要參加考試的人理解立法的旨意,還要熟練運用刑法理論,同時還得結合不同法域之間的差異,從而對題目進行有效的解答。
二、法考與本科刑法教學之間的關系
(一)法考對本科刑法教學的積極方面。法考的建立對推動我國刑法教學新的教育模式的形成和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在法考體制下,我國積極發展理論性與職業性并重的刑法教學模式。西方國家法學教育的目的是培養具有獨立操作技能的實用性法學人才,在其教育模式中,不是將法學教育作為學術來研究的,而是作為技術進行職業培訓的,在這種模式下,學生能夠更快的在工作崗位中適應并成熟。而我國不同,我國當前大學法學教育是以學生學習法學理論知識為主的,這一點受到我國法律體系、傳統教育的觀念等影響,在大學期間,教師和學生都致力于理論文獻的研究、分析和學習,但對實際社會上發生的問題的解決還缺少一定的經驗。而法考的出現,對該問題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扭轉,法考強調對知識的直接應用以及對實際操作能力的考察,為法學教育奠定了一個夯實務實的教育教學風格,高校刑法學教育在法考的帶動下能夠更好的對教育教學模式進行改革,從而推動新的教學模式的形成和發展。法考能夠真正將符合現代社會法治要求的實用性法律人才選拔到法律職業隊伍中來。基于高校法學教育為背景,法考將具有法律知識背景、具有法學使用能力的人進行了選拔,這是因為法考更注重于對法規掌握程度的考察以及實際應用能力的判斷。法考有助于強化法律教育,推動國家法律適用。以往經漸漸的處理中,會由于受理法院的不同產生適用的法律條文不同、判決結果出現較大的差距,這就反映了不同地方對刑事司法理念和法規的理解不同導致的法律案件處理結果相差懸殊,這必然會導致刑法的適用效果下降,通過法考,能夠規范司法過程中的法律解釋,從而使得司法過程更為規范。法考推動了法學教育爭議問題的取舍。刑法理論多且存在眾多罪名的司法與學理爭論,雖然這是刑法發展的源泉和動力,但司法實踐中不允許出現這種不確定性。法考作為國家司法職業考試的門檻,這使得其命題上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導向性,同時也代表了理論和實踐的主流聲音,學生接受法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選擇最為合適的方案進行相關案件的處理,同時法考導向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指導教學工作。(二)法考與本科刑法教學的消極方面。法考對法學教育承擔的責任發揮是有限的。一些學者出于對我國法學教育的性質和方式指出法考不應該成為法學教育的指揮棒,他們認為法學教育的傳授不止于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對從事法律職業的人進行心理素質教育和倫理價值教育,更高層次的是對法律精神的傳播。社會對法律職業的要求有三點,一是人文素質,二是法律專業知識,三是法律務實技能,因此法考指向的單純行我法律事務技能不能滿足法學教育的要求。法考選拔人才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限的,盡管法考實現了就業公平,同時還能夠提高法律職業人員的素質,但考試作為一種選拔模式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難以選拔出復合型人才,法考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學生的思維。法考中常常以注釋、實際適用現有的刑法條文為主,因此更容易封鎖學生的思維,產生對現有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的過度依賴和崇拜,難以推動法治進程。法考科目忽視了素質教育。法考科目有限,在法考導向下的大學教育,學生和老師過度關注應試科目的學習,忽視了對法制史、哲學等基礎學科的學習,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學學生的目光和思維,同時也不利于學生對系統性知識的掌握。法考的實踐性與當前刑法教學的理論性相脫節。當前大學法學課程教育與法考追求的目標具有一定的差異,學校對學生法考的幫助有限,這導致法考補習班盛行,同時也是通過法考的一種有效的方式,這種補習班教育側重于對應試技巧的訓練,但對刑法基本理論進行了忽略,在這種教育模式下的法學教育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降低了法律專業人才的素質。
三、法考背景下刑法教學的改革
(一)法考背景下刑法教學內容上的改革。刑法知識的去蘇俄化、漸行德日化是刑法教學內容改革的核心,由此而帶來的思維方式的變化,這些改革通過法考得到了有效的落實,影響著刑法教學。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一是法益侵害說成為傳統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理論遭受批判的有力學說,同時這種傾向逐漸滲透到法考中來。在我國以往傳統的刑法理論都是認為犯罪的本質特征是社會危害性,同時也是確定罪與非罪的最終標準,但批判者則認為社會危害性不具有規范質量的作用,因此主張用法益侵害的概念來對社會危害性進行取代,法考將此落實下來,讓考生真正感受到了。二是德日三階層構成要件的理論取代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并且被大都數人所接受,通過法考大綱對該問題的落實使得對本科刑法教學產生重要影響。以往本科刑法教學主要涉及傳統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并未對德日三階層構成要件進行提及,該內容主要是研究生領域研究學習的內容,而法考大綱的出現,導致出現了對二者的爭論工作,人們開始探討是按照那種理論進行教學,還是并重,以及在刑法學分輪中按照哪種方式進行定罪等,這就需要我們在本科刑法教學中做出具體細致的回答。三是改變了以往定罪的思維方式。以往傳統的定罪思維方式是以社會危害性來進行定罪的,其中具體的標準時犯罪構成,犯罪構成的所有要件也都是為了說明社會危害性大小的。但是由于法考刑法知識的變化,現在要求我們要采用一種新的定罪思維方式即階層思維來對學生進行訓練,這種定罪思維方式要求我們要從形式上來對行為進行判斷,從而且定期是否符合構成要件,而以往傳統的定罪思維方式則要求我們對每一個要件都要同時進行形式的判斷和實質的判斷,這種新思維中是要先進性形勢判斷,而后再進行實質判斷的,這需要我們在實際教學中進行不斷的探索。(二)法考背景下刑法教學方法上的改革。以往在我國刑法教學中教學方法講求“講授法”,對教師進行規定,在一定的課時內將刑法學的基本知識對學生進行講授,學生一般只需要對講課內容做好筆記就能夠取得良好的考試成績。這種教學方法一個優點就是能夠幫助學生在短時間內建立框架性、系統性的基礎知識,但這種教學模式同時也導致了理論和實踐不能更好的結合。“講授法”教學模式考試題型主要是以名詞解釋、填空以及論述等題目位置,案例分析題占有很少的比重,而法考則多為案例分析題,這推動了刑法教學在方法上的改革,使學生更注重于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要求在進行講課時,首先要選擇具有典型的案例,進行具體的理解和分析,這能夠幫助學生更好的掌握核心理論,同時真實的案例也能夠幫助學生更好的激發積極性,其次,案例的選擇也要具有一定的可辯性和疑難性,從而幫助學生深化內容,加強體會。(三)法考背景下刑法教學實踐教學的改革。刑法學作為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普通的講授型課堂還不能對刑法教學的全部內容完成,還需要適當增加實踐類課程,模擬法庭就是一個良好的實踐教學基地。模擬法庭開展刑法實踐教學改革,需要注意一下幾個問題。一是要對案例和卷宗進行精心選擇,實踐教學離不開真實的卷宗,所以要把控卷宗的質量關,從內容上要具有一定的難度,例如設計最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認定,等等。從卷宗程序上來看要最好能夠包含豐富的材料,例如公安機關的偵查材料、起訴書、檢察院的批補書等等。二是要對學生文書寫作及閱卷進行指導。在開展實踐教學的過程中,應對學生進行合理的分組,明確各組的任務,要對學生閱卷進行指導,引導學生掌握案件的重難點,形成個人對案件的看法和觀點。除此之外,還要對學生起訴書、辯護詞的編寫進行指導,提高其實踐能力。三是組織學生進行教學實習,到法院對案件審判進行旁聽,從而更直接的了解刑事訴訟的程序。法考背景下推動了刑法教學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從長遠來看,二者之間的關系應是互動的,刑法教學應當積極適應法考的變化,從而共同開拓更適合法學教學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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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輝.論司法考試對法學教學的影響.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0(6).
作者:羅平 單位:江漢大學文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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