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保護刑法實質解釋
時間:2022-03-25 0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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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社會轉型期間大量復雜案件出現,在此形勢下正義性成為了法的新增價值標準,但是這種“法尋找”面臨著實施困境,蘊含刑法解釋合理性及存在的制度空間。學術界關于刑法中法益保護位階,應以何種法益作為保護優先性有很大的爭議。在此討論熱潮下,不能很好地體現我國刑法寬嚴相濟的要求,也很難滿足民眾對法的正義性。因此,基于法益保護位階,加強刑法實質解釋,有利于改善我國刑法政策實施的困境。
二、法益保護位階對個罪構成解釋的規范意義
本文所講的“位階”主要指的是,在刑法框架下不同法益保護的優先級,以及存在的某種次序。法益保護位階是法律界存在的客觀現象,反映了刑法規范的主次和輕重關系,在設計各種法益保護的沖突時,一定程度上強化刑法解釋制約意義。(一)法益保護意義。對于法益保護位階的認定,需要明確哪些行為受到刑罰處罰。刑罰所體現的保護法益,是刑法立法和解釋的關鍵內容,也是對不同犯罪類型和量刑標準的重要參考因素。德日國家所制定的法益侵犯和保護的學說、理論認為:法益保護與刑法任務、刑法技能相掛鉤,充分發揮刑法的作用有利于維護刑法技能的正當性,對強化法益保護具有重要作用。之所以法益受到法律界的重視,是因為明確刑法的法益保護內容,才能有效貫徹我國刑法寬嚴相濟的政策,真正做到尊重與保護個體的,制定科學合理的法律條約,能夠有效避免國家公權力的不正當擴展,對刑法實質解釋進行強力追求,是促使法益標準發揮出罪功能,實現法益保護的重要內容。始終堅持刑法所具有的謙抑原則,可以發揮刑法的補充性作用,有利于增強法益保護力度,對于具體使用需要根據刑法投入條件,實行嚴厲的國家干預、刑法。(二)法益保護機能。從理論角度來看,法益保護主要有兩大機能:第一,以構成要件解釋和指導刑法解釋和實施,發揮其內在技能的體系作用;第二,若是存在不值得保護的法益,那么以非罪化的原則,實行踩剎車的體系批判機能。根據以上法益保護機能出發,刑法一貫以事后處理的方式,在發生對法益重大侵害時,才正式介入和制裁。若是無法益受到侵害或是侵害情況不明的條件下,刑法存在無可罰性的情況,因此為刑法立法的犯罪化、非犯罪化,以及出、入罪提供了詳細的標準。對于非犯罪化的法益侵害判斷,主張將聚眾淫亂、同性戀、吸毒、墮胎等行為納入非犯罪化的范疇,因為法益侵害者和被侵害者為同一人,并且這些行為沒有對他人法益造成侵害,因此實行非犯罪化的法益判斷。另一方面,法益侵害主張罪與非罪之間臨界點的案件,通過實質違法性判斷,對法益侵害案件中的犯罪事實進行確立。為了保障法益保護侵害標準的確立具有科學合理性,相關人員對于該種法益侵害案件著重強調無價值論,即對法益侵害是否真正威脅到了法益,但是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那么盡管侵害者的道德素質再差,在沒有違背法律條款的前提下,違反了社會倫理規定,也無法將其行為定性為法益侵害。據法益侵害相關條款所言,即便法益侵害者的主觀能動性存在“惡性”,但只要沒有真正造成侵害損失,對法益權利造成損害,該侵害者行為表現的主觀惡性再強烈,刑事立法方面也不能將其視為犯罪行為,審判處決同樣不能當作犯罪處理,通過這樣的處理控制處罰范圍。
三、基于教義更新分析范式刑法實質解釋
(一)將侵犯人身權寫入條例,強化法益保護解釋。我國是社會主義社會,強調尊重與保障人權,同時這也是現代文明國家必須堅守的主旋律,對于刑法上體現的人權原則,主要表現在罪刑法定的原則。為了能夠最大程度維護人民權利,保障其不因國家某些刑罰權的不正當擴張而導致權益在法律上受到侵害,部分國家將罪刑法定上升到了憲法的高度,這體現了社會主流價值對人的尊嚴的關注。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生命和財產不受侵犯,就是人權道德共識的體現。刑法所體現的人權原則合理性,就在于保護和尊重人權時有周密的辯護體系,有合法性、有效性的行為指導。除了人權保護的基本原則之外,根據各個國家的不同,在法律實施上有所差異,在法律規范下,法律統一共同體的成員組成是該國的全體公民,國家在構建人權保障權益法律保護條款時,需要先行穩定國家秩序,并將人權保障與自我理論建構相結合,以此作為法律實施的尺度,遵循憲法的原則更好地保護公民尊嚴和自由。1.人身權利法益保護目的設定通過分析刑法規范,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現行刑法十分重視人身權利相關法益保護。具體表現為:首先,刑法有明文規定法益侵害者應履行的責任與原則,對于已經觸犯該項法律的行為人,假若該行為人年齡沒有達到法定標準,根據刑法規定,認為該行為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此便形成了特定犯罪規定限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2款中明確規定“對于年齡在大于十四周歲且不滿十六周歲這個范圍內的行為人,在犯下嚴重且惡劣的故意傷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罪等會對他人造成嚴重后果罪行的,必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其次,對于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阻止不法侵害人殺人、搶劫、強奸等行為不屬于防衛過當,所以對于在行為人阻止不法行為時造成的刑事案件,行為人并不需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這一條款被稱為“無限防衛權”,體現著我國刑法對公民人身權利的特別法益保護。最后,針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根據相關條款規定的犯罪行為,如拐賣婦女、綁架罪、強奸罪等,均有死刑的設置。對于依法保障人身權利,刑法除了在立法領域進行維護,還應在司法領域發揮作用。根據刑事在司法上的意義所述,當確定被告人在一定范圍內享有人權保障時,其依法享有人身權益保障的權利。學界對于人權保障的觀點,主流觀點認為想要切實在堅定憲法意義上實現人權保障,必須通過罪刑法定原則對司法權進行解釋,并對司法解釋制約司法權的形式進行詳細解釋,最終實現對公民人權保障。這種觀點立足于被告人,構建的權利保障理論建構。對于被害人的權利保護,主要通過國家對犯罪人的追溯和懲罰。因此在刑法意義上,被害人利益受到侵害,由此被告人行為構成犯罪,以及針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重罪或輕罪的司法判斷。2.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強化實質解釋對于重判罪犯,需要從其他維度解釋犯罪構成。在我國刑法實施強調輕緩、死刑減少的時代,加強對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強化實質解釋,需要從以下幾個基本命題出發:第一,通過明確案件實質來對法益保護判斷標準、入罪解釋進行強化,以此判斷犯罪與非罪之間的臨界點,在審判罪行時,必須考慮刑法保護問題,且保護范圍涉及每個人的利益,包括被告人。強化入罪標準的擴大解釋,體現在我國刑法解釋實踐中。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條款的規定,對于相關的犯罪行為的“罪”含義界定,指的是具體的罪名(投毒罪、強奸罪等),還是僅僅指的是犯罪行為。對于這一問題的理解,在學界有較大爭議。針對這一問題,2003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了相關文件,規定了《刑法》第17條第2款的具體條文認定,指的是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第二,學界有這樣的觀點,即不能根據法定刑設置解釋犯罪構成要件,如侵犯人身權利犯罪,需要對犯罪構成要件強化解釋,規定嚴厲的法定刑、最低刑。根據這一要求,對于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如綁架罪。需要在法定刑法設置上強化限制解釋,才能有效發揮刑法的法益保護機能。第三,對于此罪、彼罪之間界限難以區分的問題,如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的區分,也引起了學界的討論。因為不同的犯罪行為,所沿襲的罪刑法定標準也不一樣,有可能草率地定罪,使得被告人法益得不到保護,與人權保障有所沖突。因此,強化刑法解釋領域,從罪名選擇體現刑事政策的要求。(二)價值性沖突犯罪入罪標準擴大解釋。除了針對個人的刑事犯罪之外,隨著黑社會性質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造成群體傷害的犯罪行為,也成為了刑法調整的突出問題。犯罪有物質性和價值性沖突兩大類,同時收人分配和財產占有方式不公,由此引發了社會沖突。針對沖突的原因進行分析和分類,又可細分為物質性、價值性原因。前者主要是因為不滿物質利益分配比例和原則,導致的人與人、群體之間的沖突。后者主要是價值判斷和認知差異造成的沖突,如宗教沖突等。兩種沖突類型,在法規上的評判標準有所差異,社會性沖突主要受到物質利益的影響,因此通過改善社會制度,能夠緩解和消除問題。對于價值性沖突,涉及到跨階層、跨民族對沖突群體的合法性懷疑,由此動搖了社會的價值準則和制度體系。針對社會上的價值性沖突,需要從犯罪立場強化刑法解釋,保護公民最低限度的規范認知。對于邪教類、黑社會性質犯罪等危害國家安全,都可歸結為價值性沖突犯罪。針對這類犯罪行為,應加強嚴厲打擊力度,擴大對入罪標準的解釋。如針對邪教、恐怖組織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組織規模、領導、破壞程度等方面,設置更加清晰、明確的司法標準,體現刑法從嚴處罰的原則。
四、結論
綜合上述,對人身權利侵犯和價值性沖突犯罪,應強化入罪標準和刑法解釋,通過對特定犯罪行為的限制解釋,更大程度保護公民的法益。故而,對刑法的法益保護位階影響提高重視程度,有利于提高刑法處罰的合理性,對增強其法益保護的妥當性具有積極影響。
作者:薛璇 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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