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性利益刑法保護探析

時間:2022-03-25 0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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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性利益刑法保護探析

摘要:從刑法角度分析,財產利益與民法之中的債券相似,是財產形式的一種方式,主要是用于保護債券關系所形成的,在新時期需要多角度分析與研究,利用保護“財物”的刑法規(guī)范保護財產性利益。在本文中筆者結合對其認識與了解,明確了財產性利益的刑法保護問題。

關鍵詞:財產性利益;刑法;保護

嚴格意義上分析,伴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與進步,刑法之中的財產概念有所變化,并呈現(xiàn)出了逐漸擴張的發(fā)展趨勢,作為財產形式上的一種重大表現(xiàn),當前我國刑法界在研究過程中過于局限性,并沒有從本質上出發(fā),無法體現(xiàn)出科學性與全面性。

一、財產性利益的含義

財產性利益是財務的一種表現(xiàn)方式,但是從某一個層次分析,在刑法中如果將犯罪對象局限于財務那么則會出現(xiàn)界限問題,呈現(xiàn)出混亂性,所以無法進一步明確財產性利益究竟是什么。現(xiàn)階段有眾多學者認為財務與財產性利益屬于同一類,但是如果將其處于同一范疇則逐漸背離了財產性利益的屬性,導致財產分類演變具有復雜性。在近幾年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下,人們對于財產的認識也逐漸深化,甚至在部分群眾眼中財產權屬于權利系統(tǒng),與此同時,財產犯罪的對象也不再局限于某一財務,更加具備抽象性,在這種發(fā)展背景下,假如民法可以將所有侵犯財產的行為加以抑制,那么刑法則處于尷尬地位,然而在相關案例中可清楚的了解到,民法在處理中效果不佳,所以則可指出財產性利益概念在產生過程中與民法之中的債券財產化以及獨立化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在當前的發(fā)展背景下需要積極做好刑法與民法的協(xié)調關系。

二、財產性利益的獲得途徑

根據(jù)相關學者的分析與研究得知,財產性利益的獲得途徑包括了三種,第一種是讓對方承擔相應的債務;第二種是讓自己免除債務;第三種則是接受他人所提供的勞務,單純的從第三條分析,當前在學術界存在爭議,對此筆者根據(jù)自己的認識認為假如在實際生活中接受了他人所給予的有償服務,但是卻沒有提供報酬,那么則相當于免除了自己的債務,與第二點大同小異。當然,在獲取途徑方面,還有學者認為涉及到五點:第一是對被害人設定權利;第二是免除債務字據(jù);第三是使被害人提供勞務;第四是滿足被害人欲望;第五則是在其它才產生受益。無論從哪一個角度分析,均可以清楚的認識到,對于財產性利益的主要取得方式,主要概述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應用了非法手段促使第三方人獲得債券;另一方面則是應用非法手段免除了債務,這兩方面內容與債權債務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所以在當前的發(fā)展趨勢與背景下,需要對財產性利益的取得方式加以限制,并將其實現(xiàn)明確化與全面化。

三、財產性利益的刑法保護

時代在不斷發(fā)展,社會在不斷進步,財產的形式演變具有多樣性,而其中的變化并不僅僅體現(xiàn)在物化財產增多方面,更為重要的則體現(xiàn)在了財產性利益的形式上,需依據(jù)現(xiàn)狀,做好財產性利益的刑法保護,給予明確。(一)域外財產性利益刑法保護。1.包容型。在包容型模式下明確指出無論是財產還是經濟損失,均需要對其加以統(tǒng)一保護,而這一保護方式在新加坡、捷克等國家中均進行了概述。然而從某一個角度分析,在保護中不可采取財產這一概念實施保護,主要的原因是對于侵害財產性利益的行為當前沒有單獨規(guī)定在刑法之中,需積極借助財產、經濟損失等法律規(guī)定針對性的給予財產性利益一定的刑法保護,這樣可或多或少完善我國刑法規(guī)定。2.衍生型。衍生型模式主要對財產性利益加以保護的方式體現(xiàn)在財產性權利方面,因為財產與財產性利益有著區(qū)別,具有獨立性,可以受到刑法的保護,但是兩者卻是互不包容的現(xiàn)狀,所以需要對財產以及財產性權利、財產性利益給予不同的規(guī)定。3.復合型。從本質上分析,復合型模式不僅對財產性利益給予了保護,并且也從具體角度出發(fā),多方面入手做出了規(guī)定。比如在《葡萄牙刑法典》之中,主要將財產犯罪劃分為多個部分,包括了侵犯所有權罪、一般侵犯財產罪、侵犯財產權利罪等等,在這些罪名之中,還針對損害債權、偏袒債權人等行為加以明確,且這種方式也被我國澳門地區(qū)所采納,不僅通過保護財產性利益的方式加以體現(xiàn),并且還給予了明確的規(guī)定。總而言之,無論采取哪一種模式,首要任務便是要給予財產性利益明確的規(guī)定,現(xiàn)階段我國刑法,在財產性利益保護方面思路不明確,需借鑒其他國家(地區(qū))的刑法規(guī)定。(二)財產性利益刑法保護模式的發(fā)展方向。當前我國刑法中對保護財產性利益給予了明確的規(guī)定,比如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虛假破產罪、合同詐騙罪等等,但是對于一些較為常見的罪名,如搶劫、盜竊等,罪名成立標準較高,所以導致前者的發(fā)生率低于后者。在本次研究中,選擇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為例,對其發(fā)展方向展開論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指出,需要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形式積極納入到規(guī)制范圍之內,這一舉措的提出對推動社會的和諧發(fā)展有所幫助,然而主要刑法學者則認為,因為惡意欠薪屬于不履行債務的一種民事行為,如果將其納入其中,那么不僅妨礙了國民自由,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刑法的精神。對此,筆者認為這一理解存在問題,其一因為勞動報酬蘊含的價值很大,勞動報酬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一項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內容,如果存在拒不支付的現(xiàn)象,那么則可以將其認定為是一種違約行為,并且勞動報酬與勞動者的家庭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如果存在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現(xiàn)象,那么則會引起家庭環(huán)境的惡化。其二從社會角度分析,惡意欠薪屬于社會現(xiàn)象,假如出現(xiàn)拒不支付的現(xiàn)象,那么則可以按照財物的刑法條文對勞動者給予勞動報酬的保護,使其具有明確性,甚至還可以將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設定為合同詐騙罪。總之,無論從宏觀角度還是微觀角度分析,均可以清楚的了解到,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屬于一種犯罪行為,如果將其以罪名的方式加以規(guī)定,不僅可以對債務人加以督促,使其履行債務,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進一步明確法律規(guī)定可以進一步提升刑法規(guī)范的可預測性。

四、結語

綜上所述,就財產性犯罪而言,通過保護財物的刑法條文來保護財產性利益,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實現(xiàn)對侵害財產性利益行為的懲治與預防。然而財物的概念是否應當及于財產性利益,在我國現(xiàn)行刑法中仍然存有諸多疑問,同時以此作為處罰各種具體財產性犯罪的依據(jù)就會導致財產犯罪的范圍模糊不清,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而欲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端賴刑法立法的明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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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明偉 單位:河南榮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