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聯盟的知識產權保護透析
時間:2022-03-13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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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圖書館聯盟是圖書館合作發展的必然趨勢,其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需引起重視。本文旨在淺析圖書館聯盟建設過程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并從法律法規、管理體制以及技術保障三個方面提出相關的解決對策。
一、圖書館聯盟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長期以來,圖書館界一直在努力探索和實踐資源共享的有效途徑,圖書館聯盟應運而生,是近年來在圖書館界比較熱門的話題。我國的圖書館聯盟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成為提升圖書館服務職能和讀者滿意度的重要手段,在全國得到迅速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圖書館聯盟建設的過程中會涉及到較多的知識產權問題。例如:通過聯合購買到的數據庫等數字信息資源在聯盟范圍內使用時帶來的知識產權問題;圖書館聯盟數字資源建設中對傳統紙質文獻進行數字化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成員·館自建特色數據庫利用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間題等等。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建設還不夠完善,以上問題僅依靠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及其其它相關條例并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因此,為了圖書館聯盟能夠健康地發展,對能夠預見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事先制定辦法加以約束是十分必要的。
二、圖書館聯盟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一)聯合購買商業數據庫中的版權侵犯問題
圖書館聯盟在各成員館充分交流溝通的基礎上,與商業數據庫商家進行談判,通過簽訂授權協議,以較為優惠價格引進數據庫,向讀者提供期刊論文、碩博士論文等不同類型的數據庫資源。此做法既為各成員館節約了經費,又做到文獻信息資源的合理共享,使圖書館聯盟各成員館和數據庫商家得到互惠雙贏的結果。但是,由這些數字資源制作銷售商(如中國知網、維普、清華同方等)開發的數據庫產品可能會存在一定的版權問題。那么圖書館聯盟在面對由此產生的版權糾紛時,是否需要負擔責任就值得討論了。
(二)聯盟內部自建數據庫的版權保護問題
現代信息技術條件下,圖書館聯盟往往是一種以信息網絡為基礎的聯盟,或者說是一種信息網絡化的聯盟,這樣做既擴大了圖書館聯盟資源共享的范圍,又極大地降低了共享成本。各成員館之間合作研制開發聯合書目數據庫、文摘數據庫、全文數據庫、特色數據庫及用戶咨詢知識庫等信息產品。此類數據庫建設時的信息采集和對已建成的數據庫的利用上都存在著版權問題。
1.數據庫建設中的版權問題
數據庫建設過程中,需將享有著作權的館藏作品數字化制成電子版本,這就涉及到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著作財產權中的復制權、作品使用權、許可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等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八款中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視為合理使用的范圍,“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我國《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然而,圖書館聯盟的服務范圍已經擴大到聯盟中所有的成員館,不可能只針對某一個成員館“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另外明確規定只能按照“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而且“應當是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存儲格式已經過時,并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于標定的價格購買的作品”。筆者認為法律中規定的合理復制的范圍過窄,限制了圖書館聯盟資源共享的實現。
2.數據庫利用中的版權問題
為實現聯盟內部資源共享,數據庫中的資源必將通過網絡對特定的讀者開放,從而為讀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務,但是資源傳播的同時也給信息服務帶來隱患。數據庫中的信息資源在網絡上傳輸、瀏覽、下載極易遭到黑客攻擊,如果技術保護措施不力,導致信息資源的非法拷貝和惡意篡改,就會造成間接侵權等問題。
三、圖書館聯盟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法律法規方面
1.適度擴展法律法規中“合理使用”的范圍
在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構成侵權,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對一些對著作權危害不大的行為,著作權法視為非侵權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這些行為在理論上被稱為“合理使用”。我國《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第七條對圖書館在信息網絡中“合理使用”館藏資源的范圍做出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為此范圍過窄,如果國家政策不能給圖書館聯盟適當的傾斜,勢必造成其發展的桎梏。所以,有必要通過法律或政策給予圖書館聯盟正式的認同,提高全社會對圖書館聯盟的認識,為其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因此,筆者建議適度擴展《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第七條中“合理使用”的范圍:①將服務對象的范圍由“本館館舍內”擴展到本館館舍內以及公益性機構聯盟(如圖書館聯盟)網絡內;②將“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擴展到為聯盟內館藏文獻的相關數據庫建設的需要,將聯盟內傳統印刷版館藏文獻的數字化納人“合理使用”的范疇。
2.制定使用商業數據庫相關版權免責條款
2007年12月21日在北京舉辦的高校圖書館利用商業數據庫有關著作權等法律問題研討會上,專家們就我國高等院校圖書館運用商業數據庫遇到的著作權等法律問題進行討論并得出“傾向性觀點”。雖然得出的觀點主要針對高校,但筆者認為這些觀點同樣適用于圖書館聯盟。觀點如下:①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如果圖書館聯盟是通過提供存儲空間或者鏡像為商業數據庫服務,一般情況下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②如果圖書館聯盟是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聯盟內部網絡提供服務,從技術上和法律上都無法對數據庫內容是否侵權進行事先審查,對該數據庫涉嫌侵權內容不存在主觀過錯,因此聯合購買的數據庫出現部分侵權資料時,制作銷售商應當承擔責任,而圖書館聯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圖書館聯盟可控的商業數據庫,圖書館聯盟在知道可能涉及侵權時,應及時刪除侵權內容;對于無法控制的,應及時通知數據庫的制作銷售商刪除侵權內容;③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如果圖書館聯盟是通過鏈接提供商業數據庫的內容服務,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后或者事前未通知在接到訴訟通知后及時刪除鏈接的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④在商業數據庫內容涉嫌侵權的情況下,由于圖書館聯盟沒有對主動參與商業數據庫信息內容的收集和加工,所以不涉嫌直接侵權,遇有訴訟圖書館聯盟應當在訴訟程序上請求追加數據庫的制作銷售商作為被告,受訴法院也應主動追加被告,讓商業數據庫的制作銷售商加人訴訟,有助于明確各方責任,客觀判斷賠償范圍和數額,避免多頭賠償,防止惡意訴訟。根據以上觀點,及早制定圖書館聯盟使用數字資源制作銷售商提供的商業數據庫時涉及版權問題的免責規定,正式形成法律條款,才能真正對圖書館聯盟的發展起到保護作用。
(二)管理體制方面
1.提高聯盟內各成員館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在圖書館聯盟內部樹立版權意識,加強聯盟內工作人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使其認識到知識產權流失的嚴重性。根據對圖書館聯盟戰略目標及過程管理的分析,確定文獻的使用范圍,對在信息資源共建共享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事先加以考慮,形成文字性規定,以此為依據教育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哪些方面需注意保護,盡量規避知識產權風險。
2.制訂必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
圖書館聯盟在與各成員館簽訂加盟協議時,要對各成員館資源的知識產權及聯盟運作將產生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明確各方享有的權利與義務;要規定在自建數據庫的過程中參與館的責任、權力與義務;明確出現不正當獲取知識與技術糾紛的處理與補償方式,必要時在合約中增加詳細的可變動條款;評估成員館中途退出帶走聯盟重要知識資產的風險,并在合約中明確處理和賠償辦法。
3.建立聯盟知識產權保護監督小組
為了保證圖書館聯盟運行過程中知識產權得到有效保護,有必要在聯盟內制定一個知識產權保護監督小組,該小組在征求聯盟內所有成員館意見的基礎之上,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并監督聯盟內各成員館履行協議的情況。例如:考察各成員館提供的館際互借、文獻傳遞和參考咨詢服務是否控制在合理使用范圍內;使用商業數據庫時是否將服務范圍確定在本聯盟成員館局域網范圍之內;是否非法復制、解密、修改數據庫;是否刪除、隱藏或修改數據庫制作銷售商在數據內容中加人的版權聲明、權利管理信息;是否為非授權單位提供服務等等。
4.明確使用許可合約中的責權問題
圖書館聯盟在與信息資源制造銷售商簽訂合約獲得使用許可時,要遵守我國知識產權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的規定,體現平等原則和權、責、利的明晰化。在合約中應明確圖書館聯盟獲得資源使用權的期限和范圍;保證信息資源易使用的便捷性;保證信息作為非商業目的或以教育和研究為目的的合理使用;明確對所購買信息資源制作備份的權利、備份數量以及使用范圍的限制;爭取最大訪問并發數等等。同時,圖書館聯盟信息資源的合法使用負有監控責任。
(三)技術保障方面
1.構建統一的網絡服務系統
構建一個統一的、高效率的、扁平結構的網絡服務系統是圖書館聯盟發展的基礎。在良好的信息資源標準化運行機制的條件下,將聯盟內各成員館之間的不同的信息資源和業務整合在一個統一的網絡服務系統中,實現一體化運作。讀者可憑借聯盟發放的“一卡通”通過人性化的系統界面、統一的流通系統、館際互借系統和文獻傳遞服務系統獲取所有成員館的信息資源。統一的網絡服務平臺除了可以真正實現打破地域壁壘的資源共享之外,還使圖書館聯盟在遇到知識產權糾紛時能夠得到及時控制,盡快解決問題。
2.引進數字權限管理(DRM)技術
數字權限管理(DRM)技術是一種用于阻止數字化作品不可理擴散的技術工具,具有識別、保護、監視數字內容等功能,結合了硬件和軟件的存取機制,可對數字化信息內容進行有效控制。近年來,DRM技術較多地應用于數字化音像產品的網絡傳播與銷售中,隨著電子書出版的發展,DRM技術已經不僅僅是防范復制的技術,而是綜合的數字內容管理技術,涵蓋了數字內容的創建、描述、標識、交換、保護和使用等各個方面。圖書館聯盟可以利用DRM技術,對電子文獻進行加密,控制合理使用的范圍。用戶只有在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密鑰解析才能獲取所需的信息,從而達到保持聯盟內信息資源的內容完整性,防止非法拷貝、篡改、刪除其數字內容,實現聯盟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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