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法律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8 03:27:00
導語:社會主義法律研究管理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內容提要]:我們要從科技意識形態出發,去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它不應當僅僅是主觀任意的“部門法體系”而已。它是既有內在邏輯關系又有相對獨立的各個部分間構成的系統,即我國的立法體制、現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和部門法體系的總稱。這個法律體系應該既具有世界范圍的法律體系的一般性,又具有突出的中國特色:一元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指導性和重在控權性。它生成于后現代,必須適應多元社會和全球經濟一體化及科技時代的需要。它是中國法制傳統與后現代法文化相融合的集中表現。
[關鍵詞]:中國特色,法律體系,定義
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含義,雖然我們已經有了一些認識和理解。但是,由于我們對法律體系的概念和理論的認知和探究在不斷地發展變化,因此,本文試圖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概念作點新的思考和定說。
一、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認識的局限性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特別是黨的十四大以來,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逐步全面深入地展開和向前發展的需要,積極盡快落實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針對法律體系的建立,我們曾經提出過:“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難看出,這些提法它們的含義是不相同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從社會主義性質和制度上,從區別于資本主義及其他法律體系而界定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特點出發,提出的法律體系概念。社會主義社會的要求是多方面的,遠不至于僅市場經濟方面的要求,所以,這個提法有明顯的局限性。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這種提法顯然法律體系的覆蓋面太窄,而僅涉及的是有關市場經濟活動相關法律構成的體系,并不是法學中一般所指的法律體系。相比之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一提法和概念是科學的,突出的表現在:(1)反映出法學中一般所指的“法律體系”概念,或曰具有法律體系的一般性。(2)反映出社會主義社會的性質和要求,有別于其他類型的法律體系。(3)反映出中國特色與傳統和個性與普遍性的結合。
現在,應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持有正確、全面和系統的認識,其中最關鍵也是最基礎的是對“法律體系”這個法學中重要概念要有一個比較統一和一致的認識和看法。
什么是法律體系?目前學界的提法和界說很多,但是較為普遍的提法是,認為法律體系即就是一國現行法律部門體系。“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這一提法和理論,顯然是不能適應全球經濟的一體化、市場化和社會的多元化、法治化的要求。我以為它的局限性突出地表現在:(1)它不能全面、系統地反映出一國的法制或法治活動。法律體系即部門法體系的理論,純粹是一個靜態的、結果式的預設,從理論上看過于刻版和機械。一國現行法律劃分為多少個法律部門,恐怕只能是一個基本的、主要的而已,誰都不可能匡死它。我國法學院校的《法理學》教材中列舉的部門法多少不一就是很好證明。“理論上的部門法概括與劃分始終是對立法實踐的一種總結,即它總是落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與立法實踐”,部門法劃分“由于是人定的尺度、標準不盡統一,使得這種部門法的劃分缺乏普遍性而帶有較強的任意性、隨意性,從而使部門法體系即法律體系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更為重要的是部門法體系的理論未能照應到立法體制、法律規范體系和法律效力體系。忽視了立法體制、法律規范體系、法律效力體系和部門體系之間的邏輯關系和系統性。這種孤立的理論,導致在實踐中把立法與法律體系的建立看作不相干的東西,事實上“立法體系是整個法律體系大廈建立的前提和基礎,立法體系的完善與善惡,直接影響和導致法律體系的完善與善惡”。(2)它不能明確反映出本國法和法治的精神、原則與目的。法律體系的建立是根據法律部門,而法律部門的劃分是根據“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和一些彌補兩個基本標準不足的原則。這都是從法律規范表面形式上所作的一種歸類,并不能說明法律規范調整某一社會關系的精神和意義,以及采用某一調整方法的目的性。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和法律調整方法劃分法律部門,雖然不失為劃分法律部門的重要標準,但它確實存在許多不足和缺陷。列寧格勒大學教授Ю??K,托爾斯泰認為:“法律調整對象和方法的標準,對于劃分法律部門來說是不夠的。許多年來,對于解決這一非常困難的任務試圖加上一些補充標準,如統治階級對某部分社會關系獨立法律調整的關注;法律調整機制、功能、目的和原則,等等,這不是偶然的。”這說明前蘇聯法學界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對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從傳統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認識開始反思,意識到劃分部門法標準的“多元”化。中國同屬于前蘇聯部門法體系理論,更應認真總結經驗,充分認識到將法律體系僅僅理解為部門法體系的局限性。
鑒于上述部門法體系即法律體系理論的局限性和落后性,我們完全有必要超越已往的認識,站在更為廣泛的視角來思考法律體系概念。我認為對法律體系概念的認識和理解,目前我國法理學界有兩種做法可供借鑒:一種是根據孫國華教授的觀點和提法,采用“法的體系”稱謂,不用“法律體系”稱謂。這樣做的好處是,使一國現行法的內容與形式既相互統一又相互區別,邏輯關系很強。“法的體系是法的內部結構,即指一國現行法規范不管其外在形式多么零亂,都是分成部分而又相互聯系的一個統一的系統或整體。”顯然這里所講的一國現行法是內容,而一國現行法規范乃至規范性法律文件及法律部門都是外在形式。但必須注意到,法的體系并不是法的內在結構體系,或法的分類而構成的體系。另一種是根據朱景文教授的觀點和提法,采用“法律體系”的稱謂,而又把法律體系概念分為廣義和狹義,盡管他是從比較法學的角度來這樣思考,但這樣的做法有合理性,從技術上便于操作,可行性強。法律體系“在狹義上指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在廣義上是指某些有共同特征的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所組成的族、群或集團”。這樣就打破了把法律體系概念僅應用于一國的范圍,而通用于世界范圍。更為重要的是他從法律體系的內涵上,指出“法律體系一詞的含義更為復雜,它不僅包括法,而且包括更多的東西”。“法律體系的概念不僅包括一個國家的法,而且包括法在實際生活中的運作,法律實踐,這個國家的法律文化傳統,占主導地位的法律意識,法律職業,法律角色等。它將一個國家法律現實的一切基本因素統一地相互聯系地概括起來,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這樣的觀點和提法的好處是:使法律體系這個概念的外延擴大,小指一國法律體系,大指世界范圍法律體系。這有利于將國內法律體系與世界范疇內的法律體系一體化,但又不失為法律體系就一國現行法律具有的特性。而且有助于國際間的法律文化交流等。將法律體系概念的內涵由已往的“部門體系”單一要素加以豐富,包括法、法律實踐和法律意識。從而避免了過去認識的單一化而帶來的局限性。
縱觀上述種種,我以為在確認法律體系概念時必須明確這樣一些最基本的原則:(1)堅持整體(系統或體系)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整體與組成整體的若干部分之間既存在內在的有機聯系又各自相對獨立。它不同于一事物由若干因素構成的情況,因為一事物若缺少一個因素,便不成其為該事物,如法由“概念、規則、原則”三要素構成,如果缺少三要素中任何一個要素,就不叫法了。而體系則是由獨立的小部分組成,如法律體系是由法的基本部門構成,即是缺少一個部門也不影響它的成立。“法律體系強調對體系化對象的整體上的邏輯相關性的要求,體系化的目的在于構建一種法律規范所賴以創制的演繹形式。”(2)堅持體系的靜態和動態性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體系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指它的靜態,如部門法體系等。另一方面指它的動態,如立法體制和它創制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淵源或效力體系,由同類法律規范組成的部門法體系,這樣的過程就是動態的法律體系。動態法律體系的過程是有序的因果關系,保證了內在的有機統一。堅持這一原則,就避免了把法律體系僅僅理解為部門法體系的純粹靜態性,保證了它的動態性和開放性。(3)堅持體系的層次性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我們在認識和界定體系時,必須把體系看成是由不同層次的子體系組成。如,孫國華教授就把我國法律體系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憲法部門,第二層次是基本法各部門,第三層次是各基本法律部門的子部門,第四層次是子部門的次子部門。(4)堅持體系與外在因素的關聯性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我們在界定和認識法律體系時切忌孤立地看待它。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存在必然離不開相關的環境和條件,如,國家的權力,國體、政體、國家結構、法律文化傳統(如成文法傳統或判例法傳統)、法律意識、法治環境等。既然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現行的法律規范的部門化的體系,這就肯定應該是具有該國家的傳統和特色的、實在的法律體系。
至此,筆者認為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現行的立法體制、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和以憲法部門為核心與基本部門法構成的部門體系的總稱。這是狹義上的法律體系。就立法體制、法律規范的淵源或效力體系和法律部門體系方面在世界范圍進行比較分析,凡具有基本或主要的共同性,說明它們屬于同一類法律體系。這是廣義的法律體系。如,民法法系里一些單一制國家的法律體系就屬于這樣的。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和內涵
當我們對法律體系概念有了比較正確、合理和基本一致的看法和認識,當我們對法律體系概念的認識拋棄了過去僅僅理解它是部門法體系的片面看法,從動態視角和站在世界范圍界定它,從而提升了我們的認識水平。這樣對法律體系的研究就會有了新的突破,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建就會有個堅實的理論基礎。首先,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不可能脫離開以上所述的法律體系范疇。它是在我們已有的認識基礎上,結合新的形勢,特別是針對社會主義中國的特色,有創造性的法律體系理論。其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建,它既是實施、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斗目標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保證,也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理論的證實。再次,圍繞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理論的形成和發展,必然會帶動我國相關法學理論的進步和發展。因此,做好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概念的界定這一最基礎的工作極為重要。
(一)其構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包括三部分:第一,立法體制。立法體制是指國家關于立法主體的組織系統、立法權限的劃分和行使制度。有的認為立法體制就是立法體系,有的還認為立法體制即就是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我認為立法體系這樣的概念不夠準確。“體系”一詞與“體制”一詞不同。漢語中的“體系”是指若干有關事物或某些意識互相聯系而構成的一個整體(系統)。而“體制”是指國家機構、企事業單位的組織制度。所以使用立法體制概念比較適合。至于把立法體制等同于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更是不合適,應把二者區分開來使用。我國的立法體制就是“一元兩級多層次”,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62條和67條規定,全國人大的職權15項,其中立法權4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21項,其中立法權8項。這就是一元的含義。兩級包括中央一級立法和地方一級立法。在國家行政結構上,分中央與地方,中央領導地方,地方服從中央,這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這一關系在立法體制上的表現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作為中央國家機關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和政府的政治地位高,處于領導地位。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立、改、廢)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高于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得同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的憲法、法律(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立法體制的多層次表現是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主體從中央到地方寶塔式的設置,層次清楚,權限明確,相應它們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成為梯級的。第二,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這里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各類規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而構成的體系。如,制定法中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條約等就是民法法系國家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中國從古到今都是制定法的傳統,規范性法律文件在當代的形式體系是以憲法(含修正案)為根本大法,相配有法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軍事規章)、國際條約等。“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范圍上應包括一切立法機關、授權立法機關或行政立法機關所制定的階位不同、效力不同的具有法律形式淵源的一切規范性文件”。第三,部門法體系。部門法體系又稱法律部門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規范即部門法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我以為不能把部門法體系等同于法律體系,這樣從概念上到內涵上都會給人們造成思想混亂。因為人們對法律概念的認識不統一,多元復雜,法律的分門別類派流眾多,于是把一國部門法體系等同于含義廣泛復雜的法律體系,或是用難于統一的法律體系概念取代部門法體系,都是不合適的。當然部門法體系是法律體系基本的構成部分。
以上我國的立法體制、現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和部門法體系的總稱就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什么只有這三部分的總和才能稱之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其主要理由是:立法體制是基礎和前提,沒有立法的主體和立法權,什么規范性法律文件也制定不成,法律沒有談何體系。規范性法律文件這是立法活動最后的成果,它反映著立法者的主觀愿望,當然它歸根到底是受客觀經濟關系所決定。規范性法律文件是法的概念、規則、原則和精神的形式或載體,又是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而法律部門是立法活動創制的規范性文件中的規范,然后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進行部門化分類的結果。很清楚,三部分既是前后有機聯系的邏輯關系,又是不可分割的首尾相連的循環關系。因而只有三部分的總和體才能稱之為法律體系。
(二)其內涵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三個部分共同表現的社會主義法的概念、規則和原則,并能從制度上保證以法制約權力,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民真正享受民主、自由等各種權益,這就是它的內涵。具體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應具有的特色如下:
1、一元性。立法體制的一元,而且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一元制。在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及憲法修正案是核心和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這又是一元性的具體表現。在部門法體系中,憲法部門是整個體系的基礎和主導,是其他部門法所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據。“一個國家立法體制的形成,主要是由這個國家的國體、政體和文化傳統所決定的。”我國這些一元性的表現是我國的國體和政體的具體反映,也是自秦漢以來形成的中央集權制國情和中華法系傳統特征在現代中國的新型表現。立法體制的一元性決定和保障了我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統一。沒有這樣的一元性,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將處于分散的部門法堆積,不可能形成有機統一體。
2、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是指導。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的構建,一定是在某種理念和思想的支配和指導下實現的。沒有成熟和統一的思想理論作為法律體系的理論基礎,這個體系就缺少根本的、內在有機統一的凝聚力,結果必然不成其為體系。法律體系構成的三部分,都是法的內容生成和存在的形式,受人們主觀性影響。若沒有正確、合理和科學的理論指引人們的立法行為,怎么能制定出高質量高水平的法律。而沒有好的法律又怎么能建立起完善的、系統的法律體系呢。因此,我國憲法序言里指出,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總之,在這種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的指導下,我國法律體系的建構,必然具有中國特色。
3、重在控權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元性特色和它的社會主義本質特性,雖然是它的優越性所在。它能充分地保證人民權力的集中統一,從法制上維護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但在構建它時,也要充分地注意到,必須從法律制度上控制權力過于集中和權力濫用和腐敗。不僅立法時加強這方面的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出臺,而且在法律部門的分類時,注意這方面法律制度在相關部門法中的協調與統一,力求系統和完善。我國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權是“一元化”下的分工負責和制約,而不是“三權分立”。應看到這種體制自身對權力的制約是有限的。這就需要我們必須特別注重去加強和完善控權方面的法律制度,以法制去制權、控權、約權,使權力依法行使極為重要。或者說,在我國法律體系的建構中應有意識地加強這方面的構建,如,立法中的民主制度的加強和完善,防止立法中的“長官意志”、主觀主義和脫離人民群眾。在制定組織法時盡量完善和細化權力行使界限,防止濫用。加大和加強程序法律部門的建設,確保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司法部門嚴格依法辦案。
4、協調性。在設計部門法時,一定做到使公法與私法、國家法與社會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等協調發展。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內在要求。過去我們長時期只重視公法、國家法和實體法的部門建設,而輕視私法、社會法和程序法部門的建設,造成法律體系遲遲建立不起來。開放改革后,這種情況得到很快改變,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有了一個體系的框架。但其嚴密性和完備程度還很不夠。內部還存在矛盾和不和諧。因為我國是處在后現展的國家,實現現代化不像前現代那樣完全采取自由主義政策,而采取的是由政府推進式地發展政策。因此,法律體系不僅要盡快建立和完善起來,以滿足政府和社會的需要,而且更應強調它的完善、協調、系統與和諧,以保障國家和社會各方面關系的調整都能有法可循。比如,我們現在就有必要把社會法、農業法、教育法分別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設立,以顯現我國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備,更是當前形勢發展的迫切需要。
三、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時代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在積淀了50多年的法制建設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基本形成、發展于20世紀80至90年代,現在又處在新的21世紀,在這期間,全世界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發生了前所未有的新變化:冷戰結束,出現新的世界格局;蘇聯解體,中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行市場經濟,通過改革開放政策發展和實現現代化;美國等國企圖支配世界的欲望在增強,歐盟的影響在擴大;世界范圍內的競爭突出地集中在科技的競爭。因此,政治意識形態的作用在降低,而以科技為龍頭,全球經濟一體化為導向的經濟科技意識形態越來越重要,它的作用力在不斷提升。這樣情勢必然影響和導致世界各國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外交等各方面政策的變化。這樣的大形勢大氣候,必然會影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哈貝馬斯認為,科學技術在當代西方社會日益承擔著意識形態的職能。科學技術作為一種新的合法性形式,已經成為一種以科學為偶像的新型的意識形態,即技術統治的意識形態。這種新的意識形態,由于沒有那種虛假的迷惑人的力量,所以和以往的政治意識形態相比,意識形態性較少。而把政治問題變成技術問題,把相對于目的是合理的手段的選擇作為關注的焦點,人與自然關系的合理化問題代替了人與人關系合理化的問題。面對這樣新的嚴峻形勢,為了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適應時代要求,我以為我們在構建和完善這個法律體系過程中當前值得著重注意以下三點:
(一)盡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我國的《商法》,使民法部門更加體系化,以適應微觀經濟關系調整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我國的《行政法》和《經濟法》,使這兩個部門法更加體系化,以適應宏觀經濟關系調整的需要。我們不要等到客觀改革完成后,一切關系都理順到位后再來立法去規范各種社會關系。而應通過立法,用法律制度作為動力和手段來推進改革,發展社會事業。因為我國是后發展的國家,在前現代時期人類已經積累下來現成的經驗,現成的法律技術只需要“移植”和“中國化”就是了。
(二)強化和突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法》的立法和部門建設。科技法屬于保障性的法律,它制定的如何直接影響著科技事業的發展。也就是說,只有科技法的完善,才能保障和促進我國科技事業的蓬勃發展。我國現行的科技法過于粗略和簡單,基本上是一些大原則的規定,遵守和執行起來存在不少問題。應將自然科學技術的立法與哲學社會科學的立法分開,這樣便于細化,也能切合各自的特點。另外科技的立法應注意科技事業的動態性,如,科技教育、科技活動、科技發明創造、科技的應用與推廣、科技的獎勵、科技的組織管理等每個環節都很重要,需要有嚴格細致的立法。
(三)在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應具體做到“三個結合”:一是把訴訟活動與非訴訟(主要指民調)相結合。在我國通過訴訟來解決各種糾紛并不是唯一的途徑,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也是重要途徑,而且這樣還能減輕訴累和司法成本,便于運用法律、道德、習慣等多種規范及時調處矛盾和糾紛,廣泛地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二是把嚴格成文法與參照典型案例相結合。我國是嚴格的成文法傳統,一切法律行為都必須嚴格依法行使,這是一條基本的法治原則。但是在司法和執法實踐中,法律的缺失和千奇百怪的復雜案件,往往讓法官們十分棘手。這時學習和參照典型案例,幫助他們更好地理解法條和“先例的原則”,從而做出合法合理的裁量是必要的。三是把立法、法律部門建設與法學研究相結合。立法、法律部門的建構不可能僅僅是立法機關的事情,必須同法學研究緊密結合。立法作為法律體系建設的基礎,要保證質量,必須增強立法的技術含量。法律部門體系的建構,是在進行大量深入研討的基礎上才能決定,不能隨意設立某個法律部門。以上三個結合,既具體反映了中國的國情里存在的實際情況,如群眾中厭訴的情緒、重禮輕訴的習慣;國大人眾糾紛多,訴累成本高等。又具體通過“民調”手段、“案例”方法等措施彌補法制傳統中的不足。這些都值得引起足夠的重視,不然會影響我國法律體系的建成。
- 上一篇:縣組織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 下一篇:全縣組織工作會議上的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