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性騷擾的法律控制
時間:2022-03-05 1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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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今天,個人權利逐漸得到重視,“性騷擾”一詞也逐漸呈現在大眾的視野當中,并成為一個法律概念。但當今法律對于性騷擾的界定與控制仍存在著一些漏洞,導致公民的權益受到侵害。本文將以職場與高校女學生受到的侵害為例,從立法控制與司法控制兩個角度對性騷擾的法律控制進行討論。
【關鍵詞】性騷擾;立法控制;司法控制
一、性騷擾的界定
(一)性騷擾的屬。一般大陸法系通常采取“屬加種差”定義法對被定義項下定義。而對于性騷擾的屬,筆者認為應該屬于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即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而在性騷擾中,行為人違背受害人的意志侵害行為人的合法權益,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性騷擾符合侵權行為的規定。(二)性騷擾的種差。性騷擾雖然屬于侵權行為,但是與侵權行為也存在一定的種差。第一,性騷擾行為人實施了侵犯受害人的行為。從性騷擾行為侵犯的客體來看,行為人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譽權、身體權、性自由權等權利。對于被侵犯的對象來說,使受害人在身心上同時受到了傷害。第二,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著主觀的過錯。行為人必定是出于對受害人的性暗示等目的對受害人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存在著過錯,若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則該事件屬于重大誤會,不屬于法律的調整范圍之內,而性騷擾是由性沖動引起的,即行為人具有清晰的性意識,為了不引起性交恐慌而對受害人的一種暗示,即行為人是出于明確的意識,只有故意才能構成性騷擾。第三,行為人在客觀上造成了傷害。雖然行為人的行為沒有給受害人造成身體上的外傷,但是對受害人的心理以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尤其是女性受害人,會產生被侮辱、羞恥甚至是自卑等負面情緒,也會懷疑自己的人生價值,從而對自己的工作或者是學業產生較大影響。性騷擾的危害結果往往是較為模糊的,國外法院通過判例確定了“正常理智第三人”標準,即對于一個正常理智的第三人,該行為會造成損害即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當然,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沒有造成損害結果的除外。綜上所述,性騷擾的界定可以定義為:性騷擾是行為人在性意識的支配下,故意實施的,在一個正常理智的人看來是不受歡迎的、使其感到受冒犯的、恐懼的侵犯其性自主權的侵權行為。
二、性騷擾在社會上的現狀
性騷擾在現在的生活中存在較多,但是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的主要有職場性騷擾與學校性騷擾,主要有以下現狀。(一)職場性騷擾的現狀。職場性騷擾主要是指雇傭者或者是管理人員依靠自己的職位或者說是地位,以幫助受害人升職或者加薪為理由,要求工作人員滿足其性要求。這種行為多發生在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上下級當中,即行為人對受害人有直接的決定權利,能夠對受害人的公職的保留、升職、加薪等有直接的決定性行為,這種情況,在我國的職場上屢見不鮮,例如2009年發生的首例性騷擾勝訴的案件,即職場員工狀告公司總經理,在工作時對其動手動腳,而在員工投訴到公司時,公司采取的態度是將該員工開除。由此我們也可以了解到,當職場員工受到性騷擾時,公司一般不會處罰行為人。為什么?因為通常行為人為公司的高管或者是對公司有直接利益的人,公司不會為了一個普通員工而對其進行處罰,從而損害公司的利益,同時公司內部存在著性騷擾的事情也會影響公司的名譽,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通常會選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而工作人員被騷擾時也就會出現投訴無門的結果,一般只有兩種結果,一種是受害人進一步受害,一種是受害人離開公司,而實施者通常不會得到處罰。(二)學校性騷擾的現狀。除了職場性騷擾之外,還有一個較為常見的性騷擾的情形就是學校性騷擾,多發生于初中或者小學階段。學校老師利用對學生的學習成績等對學生進行脅迫,以為學生輔導功課為由給學生發送露骨的照片等行為。當在校園里發生這一類事情時通常學生會選擇隱忍,學生礙于自己的名譽也是對于老師的恐懼,對于老師的行為不會進行反抗,長時間的性騷擾之后可能會使受害人產生敏感、恐懼的心理,甚至會對于男女之間性關系產生誤會,而處于青少年時期或者兒童時期的學生,還是懵懂的狀態,因此當遇到這種事情時,會產生迷茫,而不會進行求助,但這是對于一個正在成長期的孩子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心理傷害。
三、性騷擾的法律控制
(一)職場騷擾者的法律控制。1.職場性騷擾的立法控制。對于發生在職場上的性騷擾,我們可以了解到一般都是因為上位者利用自己的地位或者是權能對受害者進行威壓,從而對受害者進行性騷擾,而一般性騷擾多表現對下屬的手機發送露骨的短息,或者是在辦公室對受害者進行身體上的性暗示。而由于性騷擾多具有溫和性和隱秘性,一般都會被視為私域中的生活作風問題,因此在生活上與法律上都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但是隨著中國社會主義法治的發展,男女平等的觀念不斷地發展,人們開始重視性騷擾的傷害。但是在我國的法律中除了刑法中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之外,對性騷擾并沒有進行完整的規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性騷擾有相似之處,但是并不是完全相同,強制猥褻罪要求以暴力或者是脅迫的手段,但是性騷擾多數情形下,對受害人的危害較小,且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中規定侮辱婦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定為犯罪。這就規定了偶爾的言語侮辱或者是隱晦的性暗示不能構成犯罪,但是這對于受害人的權利來說確實造成了侵害,這種情形下,就會出現受害人求助無門的情形。對此,筆者認為在立法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控制:首先,在我國《勞動法》中增加相關內容,例如,當公司員工與雇傭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對性騷擾的事宜進行規定,當發生員工被性騷擾時,公司應對此進行調查,或者請求相關部門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而不應為了公司的名譽或者是官官相護等原因使員工承擔最終的后果,在《勞動法》中進行規定之后,公司在制定管理制度時也應當依照法律將性騷擾的內容規定其中,即建立起以《勞動法》為核心的,參照國外相關企業制度的法律制度。其次,在刑法上規定相關的法律罪名。在我國發生性騷擾案件時法官進行裁判多是參照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強制猥褻兒童罪或者是強奸罪等罪名,在《刑法》上并沒有具體的罪名對其進行處罰,在審判時也就對法官造成了極大的困難,但同時也給行為人逃脫法律制裁形成了漏洞,行為人在法律上得不到相應的懲罰,也是性騷擾案件不斷發生的一個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筆者認為可以設立性騷擾罪,而性騷擾因為其本身社會危害性較小,屬于輕罪的范疇,可以對行為人進行非監禁化的處罰,例如規定對行為人處罰金或者開除職務等處罰。2.職場性騷擾的司法控制。性騷擾因為具有隱私性,一般員工為了自己的名譽通常不敢公開或者是進行陳述,也給行為人進行犯罪提供了機會。因此,司法上可以建立隱名報案的機制,即當受害人受到侵害時如果不想暴露自己的個人信息可以寫匿名信或者是匿名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司的相關部門報案,當相關部門調查時也不允許對報案人的信息進行披露,秘密的進行調查,查證屬實之后對行為人進行處罰,這樣即可以保護受害人的名譽,同時也對公司的名譽進行了保護。(二)學校性騷擾的法律控制。1.學校性騷擾的立法控制。在學校性騷擾中呈現出雙向,即老師對學生的性騷擾,有時也會發生學生對老師的性騷擾。老師利用對學生成績的威脅或者是借著輔導學習的理由對學生進行性騷擾,而學生利用老師的責任感而對老師進行性騷擾,老師為了照顧學生的情緒、名譽而選擇不去公開。筆者認為也可以參照職場性騷擾的內容,要求學校的領導者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學校的領導者較多,可以規定受害人的直屬領導者承擔補充責任,當學生受到性騷擾時,如果受害學生向其求助,行為人對此不進行救助,則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若進行救助行為人則不給予處罰,當學生在校園時,學校的老師、領導就是學生唯一的希望,如果連他們都視而不見的話,學生可能就求助無門,進而對學校產生恐懼、厭學的情緒,或者是形成自卑不去與人交流的性情,家長將自己的孩子送到學校,學校就有監護的義務,對此,學校的領導人、老師有義務給學生一片健康、安全的生活環境。其次,學生在入學之前應該與學校簽訂性騷擾的合同,當學生受到騷擾時,學校應當承擔起責任,對學生負責,學生在學校時家長并不能照顧到,學校的工作人員就是學生們的“稻草”,學校要是都置之不理的話,對學生的傷害只會是更大。2.學校性騷擾的司法控制。在司法上學校性騷擾在控制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學生群體一般多為未成年人,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主,因此在實施時不能相比于職場上簽訂合同的規定,在司法上筆者認為可以參照弱勢群體的規定。首先可以增加青少年的性教育課程。青少年正處于青春期的年紀。對于性關系存在著迷?;蛘呤倾露谶@種心理的驅動下,會產生對異性身體的好奇心理,從而產生對老師或者是同學的性騷擾問題,加強青少年的性教育可以有效緩解這種問題,在學生產生迷茫的情形下,幫助學生解決問題,設立專門的心理輔導機制,使學生在遇到問題時能夠及時的找到解決的途徑,減少性騷擾的產生。其次,建立隱私立案的機制。即受害人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時可以隱去自己真實的重要信息。受害人作為被侵犯的一方,通常會出于恐懼或者是擔心名譽受損而不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一般報案后自己被性騷擾的事情會被自己的朋友、同學、親人所知,會遭到其他人另類的眼光,在校園中,枯燥的學習生活會讓學生們將事件擴大,使案件的當事人失去在學校生活的意愿,甚至是產生仇視他人的想法,隱去重要的個人信息之后,受害人減少了一些擔心,同時也保護了行為人的名譽,為性騷擾的救濟機制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四、結語
性騷擾由于其侵犯的結果較小,通常不會在社會上引起太大的重視,但是性騷擾確實造成了對受害人的侵害,法律上卻沒有具體的規定進行控制。性騷擾也多以職場性騷擾和學校性騷擾為主,侵害了受害人的身體權與名譽權等,但是我國現在的法律體系還存在著許多的漏洞,對于性騷擾的法律體系的構建還需要很長的時間,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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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子茜 單位:沈陽工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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