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商法經濟法誠實信用原則

時間:2022-03-19 10: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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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商法經濟法誠實信用原則

摘要:誠實信用原則是現階段應用最廣泛的債務履行原則,逐漸演化成了民商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僅具有一定的道德規范作用,還具有強制的法律效力。本文將首先介紹誠實信用原則的演變以及內涵,通過分析其在民法商法以及經濟法中不同表現,加強其對各法律之間的漏洞補充,從而使現階段的法律更加適合社會發展,進一步完善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

關鍵詞:民法;商法;經濟法;誠實信用;債務

履行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市場經濟活動的最基本原則,它要求人們在參與經濟活動的過程中誠實、守信、不隱瞞、不欺詐,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不能夠損害他人利益或者社會利益。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經濟活動的道德準則,也是市場經濟活動的規律反映。無論是在我國大陸還是英美國家,誠實信用原則均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加強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商法以及經濟法中的研究,能夠有效地找到其聯結點,從而對法律進行科學的調整,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演變以及內涵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演變。誠實信用原則的產生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裁判官在裁決雙方契約時,必須要保證平衡,因而需要考慮誠實信用問題。一般來說,誠實信用問題主要是指發生民事糾紛時所考慮的當事人主觀狀態以及社會所要求的公平和正義。羅馬法中的訴訟法有兩種,分別是誠信訴訟和嚴法訴訟。對于嚴法訴訟而言,裁判官只能按照一定的程序查看市民法中是否有原告的請求依據,從而進行判決;對于誠信訴訟而言,裁判官可以對案情進行斟酌,充分考慮當事人的誠實信用,從而秉持公平正義的原則進行判決。在近代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主要應用于債務履行中。十九世紀初的法國民法典中規定契約的履行應以善意為基礎,德國民法典中也規定債務人需要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參考傳統慣例來進行給付。自此以后,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范圍逐漸擴大,慢慢地應用到了所有民事權利以及民事義務當中。二十世紀初,瑞士民法典中規定所有人的權力行使和民事義務的履行均應當遵從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在此原則之外濫用權力的人不被法律保護。日本的民法典中本沒有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但是在1947年修訂完成后規定了公民在行使權力時應當考慮誠實信用的原則。1982年修訂的中國臺灣民法規定了公民在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時應當考慮誠實信用原則。(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中國《民法通則》中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在誠實信用的原則內進行,這也成為了中國民法的立法原則,主要是指人們在參加民事活動、行使權力以及履行義務的過程中均應當堅持公平和正義的基本原則。當事人的所作所為應當堅持真實、誠信以及合法的基本要求,在行駛個人權力的過程中不可損害他人和集體的利益。也就是說,誠實信用原則涉及到的利益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當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誠實信用原則便是為了保持這兩方面利益的平衡。現階段的誠實信用原則已經成為了普遍的法律原則,然而不同的法域其內涵有所差別。西蒙•惠特克等人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包含以下五方面的含義:1.善意,在某些場合中,善意通過積極肯定的方式自然表達;在另一些場合中,善意通過否定的方式表達,即不存在惡意。2.言而有信,對于我國的大陸法律而言,言而有信主要是指當事人依據先前的行為,憑借正當理由贏得相對人的信任;對于英美地區的法律而言,言而有信則主要表現為允諾禁反言規則。3.當事人不可以通過不合理的方式變壞另一方當事人的處境。4.無論雙方是否協定,當事人都不能夠保持不合理的狀態。5.法國等地區的法律中將違約分為故意違約和非故意違約,顯然故意違約是不誠信的,不過在德國等地區卻沒有對故意違約和非故意違約進行區分。通過部門法的意義來看,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商法以及經濟法中的表現也有所不同,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點。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與商法中的不同表現

我們一般認為民法是基本法,其他商事單位的立法屬于特別法,二者共同構成了比較完整的立法體系。無論是在民事法還是商事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目的均是探究當事人表面行為下的真實意圖。但是其在民事法和商事法中的側重點又有一些差別:一般來說,民事關系具有較大的偶然性和地域形,發生主體之間的聯系較大,熟悉程度比較高,因此必須要對表面行為下的真實意圖進行探究,從而保護民事主體的意愿;而商事關系具有較大的頻繁性和擴張性,發生主體之間一般互相不熟悉,因此必須要對其表面行為下的善意和惡意進行仔細探究,從而更好的維護市場經濟活動的秩序,提高交易的效率和質量。由此可以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以及商法中的表現有很大類同之處,但是實際上仍然存在著一些區別,下面將分別對其進行展開分析。(一)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的表現。對于民事法而言,法院一般傾向于觀察當事人的實際意愿,即是否含有某個意思以及意思真假,通過探究意思的有無和真假來判斷其具體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表意是否存在瑕疵將對行為的成立和有效性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法院通過判斷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并不是其語言措辭來解釋其行為。比如說,民事法律中的成立要件制度以及生效要件制度的目的均是判斷當事人的表意行為。如果表意行為與成立要件不相符,則行為不成立。如果表意行為成立但是不符合生效要件,則根據嚴重程度分為三類:1.如果缺少的生效要件是公共利益,那么便無效;2.如果缺少的生效要件是個人利益,那么便需要撤銷;3.如果缺少的生效要件有關程序問題,那么應當令其待定。如果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決定表意的有無和真假,那么應以此為根據決定效力的有無。如果表意出現誤傳等錯誤,或者是當事人被欺騙、隱瞞以及脅迫等,均為可撤銷行為。當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均滿足時,則出現行為預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為有效。總體而言,在民事法中,大部分的制度都是為了探究當事人的語言措辭以及表意是否為真實情況,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表現。(二)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法中的表現。對于商事法而言,法院比較重視當事人的善意或者惡意以及是否注意,從而保證市場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憑借善意惡意決定行為是否產生對抗第三人努力的效果,憑借是否注意以及注意的程度來決定行為當事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合同法中的表見制度、動產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以及企業中的保護第三人制度均是為了保護善意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對于惡意第三人具備對抗效力。對于英美等國家而言,其禁反言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信賴利益。上述的各種制度,一方面考慮了意思的真假,另一方面還考慮了交易的安全性以及交易的效率和秩序,保證了對相對人的信任。這樣一來,信賴因素也逐漸進入到了商事法律行為的判斷過程中。在我國的企業公司法中,各級領導和管理人員的義務也進一步說明了責任與義務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應當保持誠實守信,恪盡職守。總體而言,商事法中的各種制度在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時,充分考慮了當事人的善意和惡意,并且以此為依據對其行為以及行為的法律效力進行判斷。

三、經濟法視野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商法以及經濟法在經濟關系中是相輔相成的。民商法和經濟法的重要界限便是誠實信用原則,無論是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新時代的民法和商法中都滲透了公法因素。保證民商法的私法地位,并維護經濟法的公私融合地位對于調整現代的經濟關系具有重要的意義。誠實信用原則在現代化的社會發展中派生了一些新的含義,比如說前面提到的“當事人不可以通過不合理的方式變壞另一方當事人的處境”以及“無論雙方是否協定,當事人都不能夠保持不合理的狀態”在民法、商法以及經濟法中均具有重要的價值。對于誠實信用原則中的第三條而言,即“當事人不可以通過不合理的方式變壞另一方當事人的處境”,某些法域將其與權利濫用的概念相結合,最典型的就是西班牙法律。1975年,西班牙在修訂民法典的過程中將以上兩個概念規定到了一起,即權利的行使首先應當保持善意,濫用權利的行為不被法律所承認。權利濫用主要有兩層含義,第一層是為了惡意傷害別人而使用權利,第二層是在使用權利的過程中違背了權利的原本目的,從而惡意改變了權利的社會性功能。權利濫用相對于具體的法律規定往往具有較大的隱藏性和不確定性,這也引起了很多學者的不滿和批判。為了進一步克服誠實守信原則的不確定性,經濟法在一些領域進行了細致的規劃。以我國臺灣為例,其“消費者保護法”中規定,違法誠信原則、對消費者不公平的契約無效。也就是說,對于為了惡意傷害別人或者違反誠信的原則而濫用權利時,不具備法律效益,也不受法律保護。以我國大陸為例,《反壟斷法》中的第55條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經營者嚴格按照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在政府規定的范圍內行使知識產權時,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時適用本法。如此便直觀地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和經濟法的連接作用。對于誠實信用原則中的第四條而言,即“無論雙方是否協定,當事人都不能夠保持不合理的狀態”,誠信在此體現了合作理念而不是個人理念。現階段的市場經濟活動中,常常會有一方的當事人運用其市場支配力改變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情況,誠實信用原則能夠對其進行調整,從而減少這種不合理狀態的出現。這樣一來,通過具體的法律規定要求當事人不能夠保持不合理狀態,從而加強了權利不平等主體之間的合作。

四、結語

本文首先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演變及其內涵進行了簡單介紹,在此基礎上對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商法以及經濟法中的具體表現進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近年來,我國的民法、商法以及經濟法經過不斷地調整得到了基本的完善,誠實信用原則在此之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作用,優化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正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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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龔明達 單位:中共阜新市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