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扶貧經濟法思考
時間:2022-03-19 10: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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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貧困問題在我國長期存在,扶貧工作任重道遠。新形勢下,精準扶貧理念與經濟法的內在價值取向一致。本文介紹了精準扶貧的含義,將“扶貧”和“精準”與經濟法追求的實質公平與效率相對接,闡述了其內在一致性。同時,針對我國扶貧工作的現狀,提出應建立專項法律制度,充分發揮經濟法在精準扶貧制度構建中的作用。
關鍵詞:精準扶貧;經濟法;理念
一、精準扶貧理念的提出
精準扶貧,相對于粗放扶貧而言,是指針對不同的貧困環境、不同的貧困農戶的狀況,運用科學程序對扶貧對象進行精確識別,從而精確幫扶、精確管理的治貧方式。概括地說,精準扶貧主要針對貧困居民,誰貧困那就幫扶誰。2013年11月,在湖南湘西考察時首次提出“精準扶貧”,“扶貧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要精準扶貧,切忌喊口號,也不要定好高騖遠的目標?!边@一思想理念對于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有重要意義,且急需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
二、精準扶貧理念與經濟法內在價值目標一致
公平與效率是法的重要價值追求,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立足于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其所追求的公平與效率與精準扶貧理念內在目標相契合??朔袌鍪ъ`與政府失靈是經濟法與生俱來的雙重使命,經濟法是在生產社會化出現市場失靈時需要政府干預,而當政府失靈時又需要規范政府的行為時產生的。“經濟法既是授權之法,又是控權之法”。我國貧困問題的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這與市場失靈及政府失靈有密切關系。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漸樹立,區域之間相互競爭、迅速發展,城鄉差距、地區差距逐漸被拉大,加之我國之前采取的是“區域優先發展”戰略,中西部地區的貧困狀況未能得到根本改善。適當發揮經濟法的作用,有助于從根本上化解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在貧困問題上的雙重阻礙。(一)“扶貧”體現經濟法追求的實質公平目標。經濟法所追求的公平,不僅是起點公平、形式公平,而是結果公平、實質公平。消除貧困,最終實現共同富裕,是人類共同的奮斗目標,是我國扶貧工作的長期任務,也是經濟法為實現社會的實質公平,保障弱勢群體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均衡發展的重要使命。經濟法立足于社會本位,關注社會整體利益。社會整體利益是經濟法特有的利益觀,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是以犧牲個體利益為代價,事實上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是相互包容的。扶貧對象最明顯的特征是貧困,而經濟法中對弱勢群體的特征詮釋之一便是貧困化,貧困人口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之一,往往體現出經濟狀況差、生活質量低、生存能力弱的特點,他們大量、零散地分布在我國各個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及農村,且會長期存在,由此我國社會中處于極度貧困的人們實為社會的弱勢群體之一。消除貧困本身就是在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因此扶貧工作與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關注弱者利益的內在目標相一致。而扶貧工作的推進,既為保護、發展個體利益,也為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同時,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協調,中西部尤其是西部地區經濟滯后,貧富差距大,在扶貧工作中,極易出現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不容忽視的是,貧困地區的人們基于生存需求,往往難以顧及環境、資源的保護,貧困地區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我國各地區開展的“開發式”扶貧工作,正是為了彌補社會資源的分配不均而進行重新分配,這是經濟法價值和功能的體現。開發式扶貧,需要人們尊重自然規律,運用科學技術,發揮本土優勢,發展特色經濟,真正做到人與自然的和諧可持續發展。扶貧工作要兼顧社會的可持續、協調、平衡發展,這符合經濟法的內在理念。因此,要將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結合,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好生態環境,在經濟法體系下建立相應的平衡機制,并使之規范化、法律化。(二)“精準”強調經濟法的效率價值。扶貧工作長期而艱巨,新形勢下扶貧要求“精準”,這是從粗放到精準的理性認識的發展。精準扶貧不同于粗放扶貧,傳統粗放型扶貧效率低下,其表現在:貧困居民底數模糊、情況不明,扶貧的針對性不強、扶貧資金和項目指向不準確,這將造成扶貧資源浪費,扶貧欠缺公平性。而精準扶貧,強調扶貧的效率和實際效果,突出“精準”,重視對貧困居民的致貧根源進行精準挖掘,在政府主導下引入基層識別、民主認同等機制,從而使扶貧給付走向精準化。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法律,是為干預市場經濟運行的低效率、無效率以及資源配置失衡而出現的,當以效率作為其價值取向。然而傳統粗放型扶貧由于目標不明確,方式單一,加之缺乏系統專項的法律來規范,導致大量的扶貧資金投放錯位、低效,資源遭到浪費,即違背了效率原則,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從“扶貧”到“精準扶貧”,強調“精準”便是強調效率,這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效率的追求是一致的。從粗放到精準的轉變絕非易事,這需要在法治理念的引導下,建立專項法律機制,將精準扶貧納入到經濟法的體系中進行規制。
三、我國扶貧工作現狀及法律解決路徑
我國的扶貧工作仍面臨許多困境,新形勢下對扶貧工作的新要求,對“精準扶貧”的強調與重視,需要科學、有效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針對我國目前扶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建立專項立法。(一)我國扶貧工作行政主導性濃厚。“長期以來,我國貧困治理主要采取的是政府單向的財政轉移支付方式或者‘運動型治理’方式,政府主導在扶貧開發過程中始終發揮著關鍵的核心作用?!痹诰珳史鲐毰c精準脫貧的實際操作中,基本是自上而下,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主導,以致在對扶貧對象實施識別、幫扶、管理時,各級各部門干部的主觀決策起了關鍵作用,形成了人治模式。這種模式,對于處理復雜的扶貧與脫貧關系,欠缺公平性及體制協調的有效性。要解決這一問題,必然涉及到體制,那么對扶貧主體的分工,權利義務配置等問題,就需要法律來確認,同時,法律可以構建較為有效、公平的實施程序,保障該體制運行。值得借鑒的是,英國《伊麗莎白濟貧法》是較為典型的國家扶貧類法律,我國應出臺類似的專項法律,比如明確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各類機構等作為扶貧主體的地位、責任,權利和義務,規范其組織管理等問題。(二)扶貧主體單一、社會組織缺位。我國的扶貧工作一向以政府為主導,因此扶貧的主體主要為各級行政機關及其派出部門。長期以來,我國的扶貧主體較為單一,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出現了很多綜合性問題。而精準扶貧強調扶貧主體多元化,用法律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精準扶貧,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到扶貧工作中。2015年6月,指出,推進扶貧開發工作要切實強化社會合力,動員和凝聚全社會力量來廣泛參與。社會組織相對于政府而言,具備靈活性優勢,比如在互聯網技術應用上,更富創造力,更能激起公眾參與的熱情。隨著科技的進步,信息技術在重構社會資源、公益組織與扶貧對象之間的關系上將發揮不可忽視的作用?;ヂ摼W時代,社會組織在整合社會資源方面,能更精準地投入到需要幫助的貧困群體身上,為貧困人口的生存、發展提供支持,推進貧困群體內部持續互助,這便與精準扶貧政策強調的“精準”不謀而合。值得一提的是,社會中間層作為經濟法主體之一,也將成為精準扶貧的社會組織力量。例如,眾多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如能得到專項法律的規范引導,也可利用其優勢,有效發揮其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傳導、疏通作用,但其參與扶貧的準入條件及過程應法治化。(三)扶貧客體模糊,定位不準,影響扶貧實效。由于長期以來粗放型扶貧模式的實施,我們扶貧對象的確定較模糊,對貧困居民、貧困群體的評估認定標準過于單一,不夠科學。比如單純以農戶的顯性收入作為判定貧困與否并實施幫扶的標準,且一層不變,不根據時間、情況的變化作及時更新,形成了一次定性、靜態化的特點,這將導致扶貧資源的浪費,扶貧給付的低效,此與“精準”的理念要求相違背,阻礙了扶貧工作的有效實施。而精準扶貧注重扶貧實效,強調扶貧要有針對性,這樣才能使真正需要的群體獲得幫扶。因此,對扶貧客體的準確定位、分層次細化尤為重要,同時應對幫扶對象的實際經濟狀況建立定期考察評估機制,由靜態轉變為動態,對幫扶對象的選擇和分級作及時調整,使扶貧資源得到最有效利用,讓真正貧困的群體得到最有效的幫助。(四)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和定期評估機制。長期以來,我國沒有一個相對獨立的扶貧監督機構對扶貧主體和扶貧工作的具體環節進行有效監控,行政尋租、扶貧款項流失等問題層出不窮。由此,可以考慮做以下嘗試:第一,將扶貧監督機構法定化,使其相對獨立,且不受地方行政因素干擾。第二,將監督機制、監督程序法律化。比如扶貧資金款項的具體使用、流向應透明化,扶貧資金管理部門要定期向監督機構匯報,監督機構有隨時突襲抽查的權利并按法定程序進行。第三,對扶貧效果進行定期調查、評估。有必要對扶貧對象的經濟改善情況進行定期調查了解,以此來客觀評價精準扶貧實施有效與否。這就要求對經濟狀況改善的指標,具體數據的搜集、匯報、評估都要事先有法可依,有相關條款政策的引導和規范,并依照此執行,避免弄虛作假。我們期待精準扶貧能在法律的框架中建立和實行,以良法來保障其暢行。同時應充分發揮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致力于社會整體利益協調發展,關注并保護貧困人口等弱勢群體利益,追求社會實質公平和經濟效率統一的價值理念功能,構建相關的經濟法制度來推動精準扶貧。
作者:敖璐 單位:貴州大學科技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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