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效率和誤區

時間:2022-04-06 0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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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效率和誤區

某法院一個小時審結一起七、八名被告的刑事案件,某法院十分鐘辦理一起離婚案,某法院二十分鐘辦結五件案件……稍稍留意一下近一兩年法制類的報紙,不難發現:有關效率的話題備受媒體親睞。效率就是生命,效率就是金錢,審判效率更司法公正的保障,最大限度地追求審判效率這既是一種現代司法理念,也是社會經濟發展和司法實踐的客觀要求,本無可厚非。但不一定就是要把三四個小時審理的案子,縮減成一個小時甚至更短時間結案認為就是我們所要追求的審判效率,筆者以為這實在是對效率的曲解。

首先,哪些案件能簡化審,哪些案件必須穩扎穩打,法律早就作了不同的規定,比如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形式上盡可以簡便、靈活;而對于比較復雜的案件或是必須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大的環節上講必須要經過法庭陳述、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直至最后判決等等程序,其目的就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保障司法公正。

其次,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新類型案件越來越多,就目前法官的整體水平而言,還遠遠達不到拿起一個案件能不費吹灰之力就評判出結果的程度;就是法官水平提高了,還牽扯到定罪量刑、權益之爭的事,依然不是說把槌槌下去就可簡單收場的事。因此,把本身非常科學、嚴謹的開庭動輒削減去所謂過去的幾倍時間,既有損于法律的嚴肅性,更無法確保審判質量。同時,就效率本身而言,歸根結底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而并不是機械地追求一個小時審理完一起案件還是三四個子小時審理完一起案件;特別是體現在婚姻案件上,如果僅僅為了追求效率,強調一起離婚案斷得如何如何快,還可能使一大批本不該離異的家庭走向離異,使法律失去定紛止爭、維護社會穩定之社會功能。很顯然,這樣的效率絕有悖立法初衷。

另外,在強調和突出了審判效率的同時,不難發現,有的地方是在有意識地“包裝”效率:比如開庭前已進行過證據交換、有關權利義務提前向書面形式送達當事人,等等,本來是開庭當中的部分環節已在庭前進行完畢,但為強調效率,這些工作量卻被統統隱去不提;有的案件明明已經開庭審理完畢,只是在宣判時用了半個小時,可經過文字處理后,則成了審理一起案件花去半小時;明明是同類案件(如多家用戶欠電費)庭前已進行過調解,開庭只是履行一下手續,被渲染之后則成了一個小時結了多少多少案……表面看開庭的效率是大大提高了,但實質上只是把原來一次性開庭做的事分解成了幾個部分而分頭在庭外做了。當然,這樣做,于法有據,絲毫沒有不妥之處,業內人士更是心知肚明,但法律是最講求實事求是的,而且它所規范的是社會上的所有成員,老百姓對這效率之中的文字奧妙又如何明白呢?就此,他們還以為法院現在辦案水平飛速提高了,但當他們真正接觸到法律的時候,其不是要大失所望,對法官、對法院產生誤解,對法律的公信力產生置疑嗎?

因此,真正的效率應該是我們在對待每一個案件的時候,省去不必要的人為拖拉、推諉,不斷縮短案件審限,而不是片面地以開庭的時間長短確定效率的高低。

總之,法律是很嚴肅的,其每一個環節都是經過了大量的司法實踐以及前人多方面的理論探討的智慧結晶,如果真得在操作程序上存在如此之大的收縮性,相信立法機關早就該修改法律。不可否認,有些地方的確是打著改革的旗號,曲解甚至篡改法律,或者說以效率之名嘩眾取寵、沽名釣譽。當然也有對審判改革的理解所存在的認識問題。但不管怎么說,作為新聞媒體,特別是承擔著法律宣傳任務的主流媒體,應當保持清醒的頭腦,把握好輿論導向,否則,真真假假的效率之風可能會愈演愈烈,愈演愈離譜,法律也將在執法者的手中越來越失去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