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權利的法律保護透視論文
時間:2022-01-03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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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學生的法定權利主要包括大學生的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結社權、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和助學金的權利,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等。由于現實中一部分高等學校及其教師法制觀念淡薄,法律意識較差,致使一部分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經常受到侵害。當前維護大學生法定權利需要做好四項工作:一是增強教育法制觀念,樹立依法治校意識;二是大學生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法定權益;三是從嚴執法,嚴格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四是加強教育法律監督。
關鍵詞:大學生權利法律保護
我國的大學生從年齡上看,多屬于成年人,雖然他們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但由于在大學階段處于受教育、保護和被管理的地位,因此,在教育行政機關與大學生、高等學校與大學生,教師與大學生諸種法律關系中,他們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了解大學生有哪些法定權利,尊重和保障他們的法定權利,是教育行政機關和高等學校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也是轉變教育觀念,推進教育法制化、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本文旨在通過對大學生的法定權利及其法律保護問題的探討,以期對新形勢下高等學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些許推動作用。
一、大學生權利受侵犯的表現
隨著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教育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大學生的權利日益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但由于人們認識上的偏頗,特別是長期受到“左”的思想影響,我們常是強調學生對學校的義務而諱言學生的權利,加上一些高等學校片面認為“生源就是財源”,把學生當作招財進寶的對象,一些高校教師和管理人員法制觀念淡薄,致使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對大學生權利的侵犯主要出現在大學生財產權、人格權、獲得公正評價權以及受教育權等方面。
(一)財產權的侵犯
侵犯大學生財產權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亂收費。《教育法》第78條明確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但是,一些高校為了籌措辦學經費和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全然不顧國家的禁令和學生的權益,想方設法巧立名目收費,使原本就為學雜費過高而發愁的學子背負更加沉重的經濟包袱。如一年一度的備受考生和家長們關注的定向生招生工作,一些高校利用考生求學心切的心理,大肆收取報名費、捐資助學費競達數萬元甚至十幾萬元;又如-一些高校為畢業生推薦就業要收取接待費、介紹費等。據筆者調查,有的高校亂立收費名目達10余項,每生追加交費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上萬元。二是高校的一些教師受經濟利益的驅使,把自編、自著的教材、著作,通過教材管理部門強行發給學生,筆者曾對某校某系98級的學生進行調查,發現每生多發非教學用書23本,經費達285元。這種濫發“教材”的現象,既嚴重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又破壞了高等院校正常的管理秩序。三是學生宿舍或公寓的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采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學生宿舍或公寓的財產安全是高等學校的一項法律義務。但筆者了解到,一些高校學生公寓硬件建設不到位、管理工作松散、保衛工作形同虛設,致使盜竊案件經常發生。
(二)人格權的侵犯
人格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大學生的人格尊嚴同樣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近年來,一些新聞媒體經常報道中小學生的人格尊嚴受到侮辱的消息,與之相比較,侵犯大學生人格權的現象盡管沒有那么普遍,也沒有那樣駭人聽聞,但也時有發生。筆者就曾耳聞目睹了一些教師在批評教育學生時無視學生人格尊嚴的事例,如對一個逃課的學生當著全班同學的面責問道:“你經常不上課,是偷東西去了,還是談戀愛去了?”對一個喜歡化妝的女生訓斥道:“你整天濃妝艷抹,打扮得人不象人、鬼不象鬼,倒象個三陪女。”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是教師的一項職責,但倘若不分場合,不分對象,動輒圳人,動輒亂扣帽子、亂打棍子,輕則影響教師的形象,影響師生感情,使學生產生抵觸情緒,重則會因侵犯學生的人格權而帶來一不必要的麻煩。例如,1997年6月,某高校學生宿舍發生一起竊案該宿舍學生王某300元的匯款單被人偷走后冒領。該校保衛處經過了解和核對字跡,把同寢室的毛某作為重點懷疑對象。隨后,學校作出處理決定,并貼出了通告,稱毛某“故意曠課,蓄意在寢室內作案,無視校規,情節嚴重,影響較壞,將毛某開除學籍”。面對校方的“通告”,本是清白的毛某同學有苦難言,無奈之下將母校推上了公堂。
(三)公正評價權和學業、學位證書權被侵犯
學校、教師對大學生獲得公正評價權和學業、學位證書權的侵犯主要是指學校、教師違背客觀事實對大學生思想品德、學業成績作出不實評價,以及本該發給學生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而不予發給的情形。《學位條例》第4條規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就能授予學士學位,而沒有明確要求必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和計算機等級考試,但一些高校為了抓教學質量,違反《學位條例》的規定,硬是強行規定本科學生必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和計算機等級考試,才能授予學士學位,使為數不少的本可以獲得學位的學生而不能獲得學位。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進行評價是高等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畢業生學業成績合格后就應依法頒發學業、學位證書,否則就構成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侵犯。
(四)受教育權的侵犯
高等學校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侵犯學生受教育的選擇權。如學生王某在填報某師范院校志愿時,只填了中文系,沒填二志愿,也未填服從分配,但該校在未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下,擅自將王某錄取到了歷史系。入校后,王某向校方申請,要求轉中文系學習,起初,校方不同意,后經王某再三要求,校方同意其轉系,但要交5000元轉系費,無奈之下,王某只好退學參加第二年的高考。二是加重對學生的處分等級,甚至取消學生的學籍。如在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問題上,原國家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只規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如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準,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而沒有規定“不遵守考場紀律或者考試作弊一律應予退學”,但一些高校在制定學生管理制度時,硬性規定“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這就違反了教育法律、法規的精神,造成許多學生的受教育權遭到侵害。如1998年6,日轟動全國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其案由就起因于北京科技大學制定的《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因為這個通知所規定的退學事由超出了《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第29條所規定的應予退學的十種情形,其內容是違法的。
二、加強大學生權利法律保護的路徑
應該說,現實中因侵犯大學生權利而發生的案件留給我們的思考是深刻的。“高校無訴”時代結束后,高校管理如何應對因學生起訴而引發的司法審查?在高校辦學自主權逐漸擴大的新形勢下,高校管理工作如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應該說保護學生的權利是教育法律法規的重要內容和教育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大學生權利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尊重、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應當是政府、高校及其教師應切實做好的當務之急。筆者認為做好這項工作要重點把握以下四個方面:
(一)增強教育法制觀念,樹立依法治教意識
依法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首要之處在于廣大高校教職員工學法、懂法、守法,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樹立法制觀念,強化法律意識。長期以來,由于受計劃經濟的影響,一部分高校的管理者、教育者法制觀念淡漠,致使高校里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比較嚴重,造成侵犯大學生權利的行為時有發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特別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大學生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教育者改變傳統的教育觀念,樹立平等教育觀念和教育法制觀念,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自覺尊重學生的人格,確保學生受教育權以及其他權利的實現,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
(二)大學生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法定權益
《教育法》第42條明確規定,受教育者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可見,當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學校、教師侵犯時,他們可以通過申訴和訴訟兩種途徑獲得救濟。
1.申訴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向學校或教育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它是《教育法》為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而確立的非訴訟法律救濟制度,也是《教育法》賦予受教育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民主權利。根據被申訴人的不同,大學生的申訴可分為行政申訴和校內申訴兩種。行政申訴是指大學生把學校做為被申訴人向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申訴。申訴的內容包括:①大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②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財產權的。③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人身權的。④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知識產權的。校內申訴是指大學生把教師做為被申訴人向學校提出的申訴。申訴的內容包括:①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②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人身權的。③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知識產權的。
2.訴訟
大學生就學校或教師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可分兩種類型。
其一,民事訴訟。當大學生認為學校或教師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權或財產權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性質屬于民事訴訟,訴訟的目的是使自己受到的損失得到補償,訴訟所追究的法律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造成的侵權屬于職務侵權,職務侵權的賠償主體是學校,而不是教師,因而,大學生就學校或教師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被告只能是學校,而不是教師。
其二,行政訴訟。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高等學校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如《學位條例》第8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高等教育法》第20條規定:“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在這種情況下,高等學校與作為管理相對人的大學生之問不是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問因學校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訴訟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如上文提到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就是典型的行政訴訟。
(三)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門要從嚴執法,嚴格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高校管理呼喚法治化,離不開嚴格公正的行政執法和司法救濟”,而從我國教育法治實踐來看,“執法”是其中最薄弱的環節。由于一部分地區教育行政和司法部門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較為普遍,這給侵犯大學生權利的行為提供了生長的“氣候”和“土壤”。要切實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從嚴執法,嚴格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侵犯大學生權利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三類,即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1.民事法律責任
教育法上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破壞了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的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責任。《教育法》第8l條規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高等學校及其教師對大學生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侵害,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①停止侵害,如侵犯學生人身權;②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如侵害學生財產權;③賠償損失,如侵害學生身體造成傷亡;④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如侵害學生人格權。
2.行政法律責任
高校教師對學生造成侵權,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行政法律責任有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兩種承擔方式。
行政處分是一種內部責任形式,是學校對有過錯的教師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有6種形式,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
行政處罰是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個人、組織的一種制裁。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停考、責令停止招生、撤銷教師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
3.刑事法律責任
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構成了犯罪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高校管理者或教師侵犯學生的人身權或財產權,若構成犯罪,必須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教育法律監督
列寧曾說過:“一般是用什么來保證法律的實行呢?第一,對法律的實行加強監督。第二,對不執行法律的加以懲辦。教育法律監督是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教育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導,它既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教育公務活動的監督,也包括對學校的辦學活動,教師的教育活動進行監督。教育法律監督是確保學校依法治校、教師依法從教,學生權利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大學生的權利能否真正得到維護,還取決于教育法律監督體系能否進一步完善,取決于教育法律監督的力度及其作用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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