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收購合同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8 0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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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眾所周知,召開十六大后,黨中央、國務院把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提到了空前的高度,使占我國總人口近80%的農民近快富裕起來,是黨中央、國務院考慮的頭等大事。隨著我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糧食產業化、市場化的進程加快,糧食收購合同越來越被各級政府和糧食流通企業所采用,它的優越性也愈加顯現出來。由于糧食收購特殊的合同屬性和簽訂方式,以及未來市場和糧食收成的不完全預見性,致使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經常出現違約行為的發生。
我結合自己多年從事糧食流通工作的經驗和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識,對糧食收購合同的現狀和發展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論析:首先,從糧食收購的概念入手,分析糧食收購的合同特性、各種不同形式,運用合同法闡述糧食收購的主要法律特征。其次,糧食收購作為一種契約合同,主要存在著主體不明,內容不全面,格式不規范、條款含義不明確、缺乏約束機制、違約現象突出等法律問題,因此給糧食收購的履約帶來一定的困難。其三,糧食收購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從糧食收購合同的履約情況和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分析,要保證這項工作健康發展,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規范和完善糧食收購合同:(一)明確糧食收購參與主體,增強各方的信用意識和法制意識;(二)規范糧食收購的形式,建立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束機制;(三)積極創造法制經濟環境,促進糧食收購合同的規范發展。
總之,糧食收購在給企業和農戶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和新的經濟增長點的同時,也給我們提出了新的法律問題,如何規范這種經營方式,有待《合同法》及相關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近年來,我國糧食購銷市場化進程加快,糧食收購合同作為一種新的實現糧食產銷銜接的契約式經營方式,正被越來越多的產業化龍頭企業和糧食企業所采用。這種生產經營方式對于提高農業市場化程度,引導農業種植結構調整,增加農業收入,搞好產銷銜接,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民利益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從目前糧食收購的推廣形勢和結果看,糧食收購合同在發展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合同的履約率問題比較突出。究其原因,一是缺乏有效的市場風險規避機制。糧食生產與收獲時形成的差價,導致市場價格高于合同訂立時的市場價時,農戶覺得虧本不愿履行合同;市場價明顯低于當時價格,超過企業的承受力時,企業也不愿履約。二是目前這種收購合同多是間接通過鄉鎮政府和行政村簽訂,與農業簽訂的情況較少,收購合同對農民的約束力較差,合同主體不明,使合同履約難度增大。而不少收購合同內容不詳細,動作不規范,特別是對農產品和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各自應承擔的風險、責任以及權利的規定含糊不清,簽約內容缺乏科學性、規范性和合法性,埋下了違約的隱患。三是收購大都是一次性買斷模式,沒有形成二次結算盈利分紅模式,與真正的利益共同體有較大差距,產業鏈沒有真正形成,不能體現公平原則。四是農民和企業的法律意識淡薄。因此,很多情況下收購合同是一紙空文,違約現象十分普遍。下面,本人將從糧食收購的主要類型及其法律特征、收購合同存在的主要問題、規范與完善糧食收購合同三個方面,結合合同法與民法理論對糧食收購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一些粗略的探討。
一、糧食收購的主要形式及其法律特征
糧食收購,是指為了銷售、加工或作為飼料,工業原料等直接向農民或者其他糧食生產者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糧食收購活動實行多渠道經營和嚴格市場準入相結合的原則,對糧食收購依法實行資格管理制度,申請從事糧食收購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籌措的經營資金,符合工商注冊登記規定的注冊資金條件;(二)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三)具備相應的糧食質檢、保管能力。糧食收購通過合同的形式,把購銷雙方緊密連結起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按照合同的規定,完成生產經營中產銷活動的全過程,實質是通過收購的形式把市場需求反映出來,引導農民按照市場需求進行生產。糧食收購的核心是農產品購銷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因此,發展糧食收購的關鍵問題是要進一步規范與完善收購合同。
目前我國糧食收購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以下5種形式:(1)糧食主產區與銷區簽訂的糧食購銷合同。主要是糧食產銷區政府部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之間簽訂的糧食購銷合同,產區政府部門、企業再向農戶簽訂糧食產銷合同;(2)農戶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加工企業之間簽訂的農產品購銷合同;(3)農戶與經銷公司、專業批發市場、經紀人、客商等中介組織之間簽訂的購銷合同;(4)農戶與各種類型的經濟合作組織之間簽訂的農產品銷售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合同;(5)農戶與科研所之間簽訂的制種合同和農業技術服務協議。
糧食收購從本質上講,屬于“商品買賣合同”,因此具有合同法所規定的相關法律特征:
(一)糧食收購是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收購合同的主體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同的成立是市場各參與主體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目前,糧食收購涉及的主體比較復雜。從收購合同的買方來看,主要有下面幾類:1、國有糧食購銷企業;2、糧食儲備企業;3、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加工企業;4、經銷公司、專業批發市場、經紀人、客商等中介組織。從收購合同的賣方來看,涉及的賣方非常分散,主要包括:1、農戶,直接與收購企業分別簽訂收購合同。2、鄉鎮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為了減輕收購合同工作量,產銷合同由收購企業與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統一簽訂,合同中附有農戶簽字花名冊,注明了每戶的生產品種、交售數量、出售價格。3、中介組織,如農業技術推廣站、經銷公司、專業批發市場、經紀人、客商等,由他們先與農戶簽訂合同,然后與糧食企業轉簽收購合同。4、主產區與主銷區政府部門牽頭,糧食購銷企業出面,簽訂跨省供需收購合同。
(二)糧食收購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收購合同的主體中,賣方由于農戶生產分散、組織松散,信息又比較閉塞,屬于弱勢群體,自我保護能力較弱。而買方由于對市場信息比較了解,經濟實力較為雄厚,有的甚至還有一些政府背景,往往處于比較主動的地位。即便如此,買賣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隨意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三)糧食收購從法律上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特定權力與義務關系。如收購合同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訂單的內容,包括生產品種、交售數量、出售價格等。
(四)糧食收購合同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收購合同簽訂后,相關各方都必須全面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否則,違約方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糧食收購合同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糧食收購雖然受到了各級政府、農業和糧食部門的
高度重視,企業和農民的積極性也很高,農業部也曾下文對糧食收購的發展提出過規范性意見,但由于糧食收購合同本身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從法制經濟的角度看,在實施中也存在著不少的問題:
(一)收購“合同當事人”較多,主體不明確?!逗贤ā房倓t第1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合同雙方”考慮,合同當事人的“買方”相對比較明確,主要是法人組織,而“賣方”往往不明確。雖然直接出售農產品的是個體農戶,但為了減輕糧食收購工作量,節約收購成本,以及計劃經濟的習慣思維,產銷合同往往由收購企業與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統一簽訂,在合同中僅附有農戶花名冊。由于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自身并不具備履約能力,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容易造成真正當事人缺失,形成無人負責的局面。
(二)糧食收購合同內容不全面、格式不規范、條款含義不明確。按照《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預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從各地反映的情況來看,很多收購合同沒有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規定合同應有的一般條款,所簽合同內容不詳細,不規范,特別是對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各自應承擔的風險、責任以及權利含糊不清,對出現違約情況也沒有提出解決爭議的方法,甚至有的收購合同僅僅是企業與農戶達成的口頭協議而已。由于簽約合同內容缺乏科學性、規范性、合法性,從而為履行糧食收購埋下了一系列隱患。
(三)缺乏約束機制,違約現象突出。一方面是由于合同雙方都存在著一定的短期行為。企業和農戶簽訂合同后,農戶往往是“賣跌不賣漲”,即到履約時,如市場價格高于收購合同約定價,農戶就可能不履行合同,而把產品按市場價賣給其他企業或個人;當市場價低于合同約定價時,企業無力承擔價格風險,也不愿去收購農戶的產品。另一方面,由于合同雙方信用和法律意識不強,手握糧食收購合同的企業或手持收購合同的農戶,面對毀約方卻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也容易造成違約。對于收購方來說,由于“法難責眾”,即使賣方違約也沒辦法。面對形如散沙的農戶,收購方根本無法去逐個打官司。對于賣方來說,則經常會遭遇種種“合同陷阱”。如有的“名曰合同,實為推銷商品”,由于目前農產品大多是買方市場,所謂“糧食收購合同”往往附加一定條件,比如要求使用收購方提供的種子和化肥,不管到時產品收購不收購,收購方先賺農戶一把再說。有的則是“言而無信,訂而不收”。
三、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和完善糧食收購合同
糧食收購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從收購合同的履約情況和
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分析,要保證這項工作健康發展,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規范和完善糧食收購合同:
(一)明確糧食收購參與主體,增強各方的信用意識和法律意識。首先必須明確糧食收購的參與主體,即解決違約后承擔違約責任的當事人主體問題。從買方角度看,糧食收購合同的市場主體中,以企業法人為主,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加工企業,這些企業主體資格比較明確。需要注意的是買方主體中的中介組織,其中有部分經銷公司、專業批發市場、經紀人或客商,流動性和變動性比較大,信用意識和履約意識比較差,要預防其合同欺詐行為。從賣方角度看,農戶是農產品的最終出售者,糧食收購合同最好是直接與每個農戶簽訂。其次,政府在糧食收購中的準確定位應是協調、服務、監管,不能代替農戶與企業簽訂合同。糧食收購要做到雙贏,合同雙方就必須有高度的市場風險意識,簽訂合同時要充分考慮農業生產的豐年欠年和農產品的價漲價跌,履行合同時要從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加強相互溝通,信守合同,努力建立雙方都可依賴的信用關系。最后,必須增強糧食收購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法制意識。糧食收購是農產品買賣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只要在約定的收購合同上簽字,就有責任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條款,違約者必須承擔約定的法律責任。因此,必須幫助農民和企業增強法制觀念,依法簽約、認真履約,維護收購合同法律上的嚴肅性。
(二)規范糧食收購的形式,如何建立對糧食收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束機制?首先,必須規范、明確收購合同的簽訂程序和內容。當務之急是各級政府急需研究和提供各種農產品特別是一些大宗產品如優質糧食品種的“收購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內容一般應包括:(1)明確的合同主體,如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及地址或住址;(2)合同標的;(3)數量;(4)質量;(5)計價方式和價款;(6)履約期限、地點、方式;(7)違約責任;(8)爭議的解決方法等。從具體條款來講,每一條款都必須細化,做到準確可行,不會產生歧義。其次,必須建立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束機制。
約束合同賣方主體的方法可以考慮:(1)按合同規定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2)由基層農村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與收購企業統一簽訂糧食收購合同。一方面可由基層農村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對拒不履行收購合同的農戶予以公布,形成一定的輿論壓力,并可輔以一定的其他處罰措施。另一方面,在簽訂收購合同時,也可要求農戶向基層農村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交納一定數額的押金,待其履約后再返還給農戶。約束合同買方主體的方法:(1)同樣可考慮按合同規定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2)也可考慮由收購方預付定金的方式。(3)發揮有關部門“公證員”和“監督員”的作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管理。
(三)積極創造法制經濟環境,促進糧食收購的規范發展。糧食收購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它以合同和契約的形式使產銷雙方形成相互依托的利益共同體,其前提是市場化運作。因此,糧食收購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個規范的法制經濟環境。首先,要減少對糧食收購的行政干預,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強迫企業與農戶簽收購合同,搞“拉郎配”。其次,政府部門應擺正自己的位置,要引導農民建立與大農業相適應的形式多樣的經濟組織,規范市場行為,創造一個良好的產銷環境。要加強法制教育,特別要引導、培養和增強農民的市場意識、競爭意識、風險意識、質量意識、信用意識和法律意識,幫助農民轉變思想觀念,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四、結論
總之,糧食收購作為一種新生的農業生產經營方式,幾年來
在國家政策引導和地方各級政府支持下,糧食收購發展較快,效果明顯。積累下來的問題,也并非一朝一夕所能解決。但只要社會各界對糧食收購予以足夠的關注和支持,著力解決好收購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問題,規范運作,糧食收購一定會煥發出勃勃生機,必將為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做出巨大貢獻。
參考書目:
1、《合同法》趙旭東主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合同法教程》徐杰、趙景文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民法通則》趙旭東主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趙旭東主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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