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探討4篇
時間:2022-07-06 11: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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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計工作研究
摘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重在工作統計,然后整合出一個季度的工作來進行分析總結。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主要是為在機關單位工作且帶有編制人員的養老保障,提高機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更好的服務于人民服務于社會。但我們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也存在一些不足,我們要從工作人員的切實利益出發找出問題所在,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力求更完美更精細化的服務,可以引進高水平人才來服務人民,定期檢查、培訓基層工作人員的素質水平,一方面為人民利益謀福利,另一方面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待遇,所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就是一項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有著最切身利益的政策,做好統計和后期工作至關重要。本篇文章主要是對統計工作開展的重要作用,當下統計在機關單位當中應用中存在的不足,統計在機關單位養老保險當中的應用方法等幾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探索和分析。
關鍵詞: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計工作
機關事業單位在我國成立的時間較晚,許多制度以及員工待遇都還不完善,單位的發展也面對許多問題,比如機關事業單位的服務對象是人民群眾,其工作態度決定服務質量。隨著社會的發展機關事業單位的許多制度也需要改革,但其服務的地點分散且各地區的貧富差異很大很難實現統一,這就使得接下來的工作開展困難重重,而針對這些突出的問題我們要認真負責的研究,進而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會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能落實,所以做好科學的統計工作分析好統計的數據資料,是進行養老保險工作當中問題解決的基礎數據保障,能夠通過數據清楚的了解到該項工作開展過程中存在的不足,并且及時的進行相關方案的制定,有效的提高養老保險工作開展的質量。
一、統計工作開展的重要作用
統計學主要是對事物發生的現象進行統計分析,并且對其做出客觀的規律分析,在事物發展的時候能夠擁有相應的數據作為基礎,統計工作在機關單位養老保險當中的應用,能夠在關鍵時刻清楚的分析出該項工作開展存在的不足,對于機關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首先,能夠為相關工作人員提供準確的數據資料,對每一期的參與保險人員以及保險機構等都進行相應的分析探究,能夠為相應的人員提供非常專業的數據報告,為每個部門的工作人員提供基礎的數據保障,合理的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方案,同時也能夠為決策者提供相應的數據信息,使其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的做出決策方案,促進該項工作開展質量的提升,滿足當前機關單位養老保險工作開展的需求。其次,通過統計分析能夠清楚的看出當前機關單位養老保險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相關工作人員在開展工作的時候應該根據分析結果合理的制定方案,有效的促進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滿足當前單位發展過程中的需求,同時也能夠有效的為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提供相應的保障,為免除后顧之憂,為其工作的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促進機關單位其他工作開展質量的提升。最后,進行科學的統計分析能夠清楚的了解到事業單位的發展現狀,是否向著積極正向的方向發展,同時對單位的業務水平等都能夠進行合理的分析,使得單位管理者能夠清楚了解自身單位發展過程中的實際情況。
二、當下統計在機關單位當中應用中存在的不足
通過當前機關單位統計工作的開展可以看出,還是存在很多的問題需要不斷的進行改進,以提升機關單位的工作質量,統計工作的開展就是為了促進單位的進步發展的,所以在開展工作的時候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科學的進行改善,最為重要的就是進行原因的分析。
(一)只是停留于形式上的統計
在開展統計工作的時候一般都只是以報表的形式進行的,以報表的形式對各項工作進行分析,并且根據實際情況科學的制定相應的方案。在進行統計報表制作的時候是按照不同的時間進行劃分的,而這樣的報表格式基本上都是統一的使用格式,統計工作在開展的時候對于數字的利用嚴重的忽視,停留表面的統計工作并不能有效的達到該項工作開展的目的,沒有充分的展現自身的價值。相關工作人員對于統計工作的開展不是特別的重視,只是為了應對上級領導的檢查,在形式上進行該項工作的開展,沒有真正意義上達到統計工作在機關單位當中開展的重要影響,嚴重影響了該工作的開展。
(二)單純的進行數字化的統計而已
經過相關分析可以看出,大多工作人員在開展統計工作的時候只是形式上的工程,并且也只是進行了相關數字的統計而已,形成的統計報告也只是零散的數字之間的拼湊,并沒有根據數字所反應的情況進行深入的分析,導致統計報告的質量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提升,這對于統計工作的開展非常的不利。相關工作人員對于專業化的統計知識不是特別的了解,導致在開展工作的時候認為將各項工作開展的數字收集起來就是統計,統計學的概念非常的復雜,統計不只是進行數字收集而已,最為重要的是后期的分析,通過嚴格分析之后才能夠達到統計學的目的[1]。
(三)在開展統計工作的時候只是對整體進行
在進行統計學分析的時候大多都只是進行了整體性的分析,并沒有對其進行更深一步的分析,在開展部分工作的時候分析報告非常的不適用,整體化的分析對于其它工作的開展并不能提供良好的支持[2]。報告上只能體現出我國或者是某個省機關單位養老保險的繳納情況,大都是這樣的分析結果,整體性的報告太過于片面不利于機關單位相關工作的開展。在進行機關單位養老保險統計分析的時候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相應的統計分析,特別是不同地區保險繳納情況不同,則分析結果也會存在很大的差異[3]。
(四)相關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不高
在開展統計工作的時候,因為相關工作人員自身的素質不是特別的高,所以在進行工作開展的時候未能嚴格的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操作,導致統計工作的質量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提升,同時因為工作人員自身的專業化素質問題對統計工作的開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4]。
三、統計在機關單位養老保險當中的應用方法
(一)重視該項工作的開展
從當前機關單位統計工作的開展可以看出,相關工作人員對于該項工作的重視程度不是特別的高,認為該項工作的開展只是進行數字的搜集而已。但是統計工作的開展除了對數字進行統計整理以外,還應該進行相應的分析,所以相關單位應該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科學的制定解決方案,提高工作人員對于統計工作的重視程度,使其在開展工作的時候能夠嚴格要求,而不是單純的進行形式上的操作而已。機關單位應該定期的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充分的了解統計工作開展的重要性,在開展統計工作的時候嚴格的按照要求進行操作,保證有效的提高統計工作的質量,進而有效的為機關單位相關工作開展提供良好的數據保障,而不是進行形式上的報告制作而已[5]。嚴格的落實統計工作才是當前機關單位養老保險工作開展的最為重要的一項工作,為工作人員的生活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二)提升工作人員的專業化素養
大多機關單位在開展統計工作的時候都是從自身單位選取部分工作人員開展工作,但是在實際工作的過程中可以看出,這些工作人員的專業化素質不是特別的高,在工作的過程中,不能嚴格的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工作,導致統計工作的質量一直得不到提升,不能充分的發揮自身的作用[6]。所以,相關單位在開展統計工作的過程中,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科學的制定相應的培訓方案,定期的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化技術的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使其在工作的過程中能夠嚴格的按照相關標準開展統計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提高統計工作開展的質量,充分的發揮自身對于機關單位發展進步的價值。再進行專業化知識技能培訓的時候,還應該提升工作人員對于相關法律的了解和認識,在開展統計工作的時候能夠依法進行操作,在進行開展相關上報工作的時候能夠按照標準進行。
(三)提升統計報告的反饋性
統計報告反饋性的提升主要是應該提升報告自身質量的反饋,統計加強相關數據報告分析結果的反饋,統計報告的結果對于機關單位相關工作的開展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但是其工作過程很難進行相關的考核,分析結果是否能夠滿足當前單位的工作需求卻表現的非常的清楚。同時也因為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機關單位的工作開展受到了非常嚴重的影響,使得統計結果的質量不是特別的高,所以相關領導人員應該及時的將其反饋給相關工作人員。反饋工作的開展是非常重要的,通過反饋能夠充分的讓工作人員了解到工作過程中存在的不足,并且能夠及時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更改,制定與實際情況相符的科學合理的解決方案,有效的促進相關工作的高效開展。
四、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主要從機關事業單位的性質特點來分析養老保險統計的重要性,提出不同的角度對所看到的問題進行一一統分析,站在不同角度給出最合理的解決方案。統計是一門非常嚴謹的的科學,對于統計數據的要求不僅僅只有真實有效,更應該注重數據的完整性和時效性,對于同一時期的數據進行統計和其他時期的數據進行對比,從而得出一個動態的數據,根據這個數據就可看到問題的本質,對于機關事業養老工作來說,做好更高效更真實的統計工作,一定要注重切實可行的統計辦法,要有專業的分析研究團隊進行合理的數據對比,給出最合理的解決方案,這樣就可以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務與群眾,為祖國的社會發展添磚加瓦。機關單位養老保險的落實是工作人員開展工作的重要保障,要想更加高效的提高該項工作落實的質量,應該科學合理的開展統計工作,這樣才能夠更加清晰的掌握當前工作開展當中存在的問題,并且合理的進行方案的制定,根據當前機關單位養老保險工作落實的情況制定合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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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蓮蓮
第二篇: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探討
摘要:從當前的社會現狀來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明顯滯后于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是勢在必行的。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過程中,處于新人和老人中間的中人是改革將受到最直接和最廣泛影響的群體,怎樣才能有效地解決“中人”過渡,保障中人利益問題是研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鍵。文章將從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理論基礎出發,探討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義,從而促進大家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中人”過渡方法的了解。
關鍵詞: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中人”;過渡
我國在2014年10月1日開始實行養老保險并軌制度,這一制度將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分為老人中人和新人。中人則是指在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在此之后辦理退休的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國家規定,這部分在職在編人員的退休養老金采用“中人”過渡法進行計算。而如何保障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后待遇的平穩過渡,就是中人過渡制度改革的重點和難點。
一、相關概念界定
(一)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可以稱為老年保險,是指在勞動者按照一定標準退休之后,國家應當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為目的發放養老基金,這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之一。而我國的養老金主要是分為兩類:一類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金,二類是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這兩類養老金的統籌方法和支付渠道以及享受標準截然不同,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準是遠遠高于企業退休人員的。機關事業單位的統籌方法是由財政統一籌資,政府財政統一支付的,且待遇標準,通常是企業退休人員的2~3倍。這就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中人”過渡
中人實際上對于老人和新人而言的,以2014年10月1日為改革節點,在改革前已經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就被稱之為中人。在改革過程中對老人的處理辦法是按照以前的退休制度辦理手續,按照以前的標準和規定核算退休金,今后與養老金調整同步。新人則是建立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在此期間,機關事業單位和個人一起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而“中人”過渡是為了保證中人的利益不會因為改革而損害。因此國家設置了從2014年10月1日到2024年10月1日為止長達10年的過渡期。在這10年過渡期之內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可以采用中人過渡法來計算退休的養老金。簡單來說就是,按照改革之前的制度領取養老金高,就按照原制度計算,如果是新制度領取的養老金高,就按照新制度的方法來計算。
二、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變遷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軌跡主要表現為從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企業自擔”型國家勞動保險制度發展為經濟體制改革初期的“現收現付”型養老保險制度在發展到20世紀90年代以后的雙軌制度。
(一)計劃經濟時期的國家勞動保險制度
20世紀50年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借以此條例,實行“企業自擔”的勞動保險基金的收集和保存。195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統一勞動保險費的支付渠道和支付比例。1955年,國務院內部國家機構公布了退休金的處理辦法,建立了和企業退休金保障制度不同的過渡政府的事業單位機關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這部分事業單位機關人工作人員的退休金,將由國家財政負擔,人事組管理。1958年退休制度迎來了新的改革,統一了企業員工和國家機關工作單位的退休制度,放寬了男女退休條件。至此我國建立了企業發放養老金這一形式的國家勞動保險制度。
(二)經濟體制改革初期的養老保險制度
改革開放以后,由于各個行業和各個領域發放養老金的標準不同,承擔養老金的主體不一,企業養老金發放這一方法的缺陷越發明顯。為了解決這一時期的矛盾,養老保險制度開始了新的改革。為了打破“大鍋飯”,搞活國有企業,擴大國有企業的自主權,國家在1983年和1984年實行了兩步“利改稅”。雖然這種政策擴大了企業自主性,激發了企業活力,但是部分企業開始意識到養老金負擔過重和新老企業負擔不均等各種問題。基于此矛盾,在1984年的試點之后,社會和政府開始建立一種適應多種所有制發展的養老保險制度。在1980年和1983年公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方法》和《關于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中,要求中外合資企業按照國有企業標準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各種城鎮企業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在繳納所得稅之前保留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金。從籌資方式來看,此時期的養老保險制度屬于現收現付制度。
(三)20世紀90年代以后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我國傳統的社會養老保險責任完全是由國家和企業承擔實行的,是完全的現收現付制。但在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在職員工的老齡化,我國養老金支出急劇上升,這一制度的弊端完全顯現。1991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改革了籌資方式,養老金將由國家、企業、個人共同承擔。1994年,國家開始開展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相結合的試點工作。1998年我國確立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這兩個部門。從根本上說,98年的改革完全從養老金的標準和政策上區分開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這就是“雙軌”制。
(四)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從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矛盾多是由地區和地區之間,新企業和老企業之間,新員工和老員工之間,企業員工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的不平衡所導致的。因此在2012年,改革養老保險的“雙軌”制度呼聲高漲。13年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明確養老保險制度,最終應該走向統一。2014年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支出應該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與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方法,改革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2015年國務院公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機關事業單位將實施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這個決定的產生所導致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就是我們今天討論的“中人”過渡的原因。
三、研究意義和目的
(一)研究背景
1.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員工而言由于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會導致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員工和企業退休人員實現并軌,這將對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員工產生一定的思想沖擊。在過去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員被認為是“鐵飯碗”,在職生涯和退休生活都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障。如今實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并軌,必然會導致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對今后退休待遇水平下降的擔心。由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涉及3800多萬的在職人員和1500多萬退休人員,人員數量過于廣大,如果不實行“中人”過渡制度,而直接“一刀切”改革,必然會帶來很多的改革阻力。所以“中人”過渡的平穩踐行,既在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員工的養老利益,也在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減少阻力。2.對于國家而言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現代化文明進程中必不可少的產物,保障著社會穩定發展,維護人民在社會生活中的安定生活。社會保障制度標志著一個國家的文明化進程,也代表著這個國家的經濟實力現狀。完善和改革社會保障制度要從宏觀到微觀,從整體到局部,其中每一個細節都對國家發展有著重要意義。這篇文章的研究對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中的“中人”過渡,就是社會保障制度之中的一個細枝末節,但這個細節卻體現著國家以人為本的人道主義情懷。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目前我國企業的養老保險系統已經相對成熟,較之,政府機構內的社會保險制度還是稍顯落后的。在新的社會養老制度改革過程中,國家堅持以人為本,不搞“一刀切”,在新舊制度中引入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辦法。其中保證中人穩定過渡的問題,保障了改革的順利進行,也體現出國家在處理改革問題上更加靈活了,同時也體現出國家保障每一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享受改革釋放的紅利的決心。這種決心和人道主義體現,有利于增進國家威信和人民團結,利于社會進步和發展。
(二)目的和意義
文章探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中人”過渡的方法,一是希望通過此次研究,幫助大家理解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和“中人”過渡,理解國家改革的重要性,進而勸導大家積極參與改革、支持改革、推進改革;二是為國家建設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提供一些想法和思考方向。
四、“中人”過渡
(一)參考國外養老制度改革尋找方法
如何處理好新舊制度交替中的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也就是“中人”,對于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來說是個重點問題。雖然“中人”是社會發展所帶來的新鮮詞匯,但是放眼于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變化,均可為我國的過渡性人員處理辦法提供參考。20世紀80年代之后,一些西方國家就開始了養老制度的改革。改革包括延后退休年齡、降低養老金支付水平、取消過度保障、增加納稅項目、從社會統籌向個人賬戶模式轉變。改革目的是為養老金計劃補充運行資金,減輕養老財政負擔,建立各種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世界各國為了維護新的改革方案順利推進所采用的實施辦法,我們可以參考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個是允許設定一個較長的時間段作為過渡期,采取相應的政策來保障過渡期內的人員待遇。第二個是允許在過渡期內的退休人員有兩種選擇,給他們選擇新制度或是原有退休制度的權利,保障他們的利益。結合我國國情,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法,對我國實行養老制度改革和“中人”過渡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理論依據和助力作用。
(二)“中人”的過渡銜接
1.與原有退休制度銜接原有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已經平穩的運行了30多年,想要實現原有制度和現有制度的平穩銜接,我們就要用發展的、歷史的、辯證的眼光來看待原有的退休制度、政策措施和以前的待遇標準。因為原有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在優化干部隊伍的結構和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方面發為社會和國家作出了重要貢獻,一旦改動就涉及各類人員和各類在職員工的穩定情況。為了處理好新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的過渡,除了保持辯證的眼光來看待原有制度之外,還要實行全國統一的過渡辦法,采用更加靈活的處理手段,以避免地區不平衡的問題和各類人員的穩定問題。根據現在的情況,應該將過渡時期的新老辦法進行對比,如果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早的則按老辦法補齊;反之,如果老辦法的計發方式較低,則應該對新辦法的計發額度進行平均和限高。這樣一來既能夠保證在職員工原有的養老金待遇水平不會降低,也能夠充分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的肯定,在客觀程度上,這有利于促進國家社會的團結,也有利于改革制度平穩入軌,平穩過渡。2.過渡期內各類職工待遇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政策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雖然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是統一改革的,但是不同工種和不同的機關,各類單位之間還是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現狀進行有特點的、有針對性的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尊重和倡導權利和義務相匹配的分配方式。在原有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中,職務和崗位是決定待遇水平的唯一指標。而改革后的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的關注點是“多繳多得”,根據職工崗位和職務的不同,以平等原則作為基礎,由國家、社會和個人共同承擔。
五、“中人”過渡辦法相應對策
(一)適時調整工作人員退休年齡
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最大的矛盾在于養老金支出過大,而養老金收入不足,出現收不抵支的狀態。如果探究其根本原因會發現這是由于機關內職工人口結構不合理造成的。由于機關內人口老齡化嚴重,導致贍養比例過高,因而加大了養老金壓力。同時隨著國家經濟發展,醫療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家可以考慮到各類群眾的差異,適當的提高法定的退休年齡,同時還要逐步縮小男職工和女職工之間的退休年齡差異。
(二)適當增加或調整職業年金
職業年金可以適當地補充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可以降低養老保險的責任和風險。同時由于職業年金是由部分個人繳費和大部分單位繳費所組成的,因此事業單位可以將職業年金和員工平時的工作表現聯系起來,明確責任和義務,根據不同的工作表現和工作崗位,實行不同的退休后待遇。這不僅有利于減少養老制度的壓力,也可以激發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六、結語
當前的“中人”過渡方法是從多種“中人”過渡方法中,選擇了一種最為符合我國特殊國情的過渡方法。換句話說,當前的“中人”過渡方法符合兩個特點:一是充分考慮了各類職工的福利待遇要求和實際操作難度,二是符合我國基礎國情。因此我們應當積極參與改革、支持改革、推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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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尚蕊 單位:永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服務中心
第三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舉措
【摘要】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部分,它主要針對公職人員,會受到城鄉居民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中央及各地區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項重大任務,本文從其重要性入手,簡單分析改革過程中的主要障礙,并提出應對舉措,旨在加快改革進程,為公職人員提供養老保障。
【關鍵詞】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老有所依、老有所養是人的基本需求,如何養老已經成為重要問題之一,世界各國對于養老保險問題都非常關注。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在數十年的演變中越來越完善,取得巨大的成就。然而面對人口老齡化的嚴峻形勢,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再一次遭遇挑戰,如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可以說被推到了風口浪尖,關乎中國社保工作乃至改革全局,對其加強分析和探索具有重要意義。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一)促進社會公平的實現
隨著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越來越大,各類單位的養老公平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由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傳統退休金制度具有非繳費型的特征,屬于財政供養,公職人員退休金和企業員工養老金之間的差距較大,成為典型的社會不公案例,被質疑、批評。面對這樣的輿論壓力,改革公職人員的特權式養老模式勢在必行。從西方國家發展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來看,融合普通國民與公職人員的養老金制度,推行補充差別制、完全統一制成為重要改革趨勢,中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能夠實現企業員工和公職人員養老保險的一致性,也就是統一了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打破過去公職人員的特權式養老福利,極大地實現社會公平,促進社會的團結與穩定。
(二)緩解單位的財政壓力
在改革之前,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退休費用全都源于財政全額撥款以及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對于全額撥款的單位,完全是國家為其人員養老,對于差額撥款的單位,國家承擔少部分退休金,其余部分單位自行承擔;對于自收自支的單位,所有退休金都由單位承擔。在進入老齡化社會之后,退休的公職人員不斷增多,單位退休工資額度大大增加,加重財政負擔[1]。但是一些基層老舊單位緩慢發展,入不敷出,無法保障退休金的發放。在改革之后,公職人員退休工資實行社會統籌,單位和人員要按時按比例分別承擔養老保險費用,使單位減輕財政負擔,盡管有個別單位在改革之初暫時增加養老保險費用支出,但是從長遠計算財政壓力也會越來越小。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還可積累保險基金,通過投資運營使其增值,等同于減少國家撥款數額,進而緩解國家財政壓力。
(三)幫助化解雙軌制矛盾
在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的實施中出現一些矛盾,以統籌辦法為主。單位不再繳納養老金,公職人員的養老金在其退休之后由國家統一發放;企業員工由個人與企業根據一定比例繳費,逐漸積累,將其計入個人賬戶、社會統籌賬戶。針對養老保險待遇,公職人員退休以后享受的待遇明顯較高,和普通企業員工有較大差異。在改進養老保險制度以后,單位和企業使用相同收繳標準,也就是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退休者的待遇標準也不再和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工資增長掛鉤,和企業退休員工、城鄉居民基本待遇進行統籌調整。這樣一來,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人員養老待遇差距進一步縮小。對于人才流動而言,人們在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選擇時,前后養老繳費能夠連續計算,有效維護其合法權益,消除其流動的后顧之憂,化解社會矛盾[2]。
(四)完善城鄉養老保障體系
伴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及國民經濟發展的持續深入,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迅速,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日益完善,廣大企業員工、基層群眾以及自由職業者普遍參保,逐步形成養老保險體系,只有公職人員沒有進入該體系,依舊執行退休制度。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就是把公職人員養老保險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達成黨中央提出的建設多層次保障體系這一目標,滿足覆蓋全民、統籌城鄉、明晰權責、保障適度等要求,推動社會保障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礙
(一)財政負擔相對繁重
由于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缺乏合理性,導致有關的給付制度并不完善,而在老齡化社會中,老年人越來越多,此時公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屬于個人利益,但該制度的問題與弊端逐漸凸顯出來,原因在于公職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一直由國家和所在單位支付,個人幾乎是甩手掌柜,無需操心繳費問題。這樣的制度設計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存在本質差異,直接造成國家財政負擔繁重。
(二)基金難以保值增值
在時間的推移中,參加養老保險的公職人員不斷增多,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資金、職業年金都在逐漸積累,達到一定規模就形成養老保險基金,并且該基金規模也會伴隨時間的推移而擴大,進而引發基金運營管理的問題,怎樣實現養老基金保值增值就成為機關事業單位改革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一個阻礙。
(三)缺少配套制度支撐
針對公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目前并未形成體系,也缺少科學的配套制度做支撐。例如在養老保險的統籌項目上缺少政策和制度明確規定應如何統籌,計發待遇的標準也不明確、不統一,參保對象覆蓋失衡,收繳保險費用時更缺少科學有效的模式。簡單而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和漏洞,沒有和現行制度配套的政策、制度,強制性和約束力不足,制約改革的推進[3]。
(四)業務經辦技術滯后
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業務存在復雜性、特殊性,部分地區的單位只能到社保柜臺辦理社保業務,缺少平臺支持;在技術條件的限制下,信息的公開及透明程度不夠,一些信息無法被實時、完整地體現出來,例如查詢個人參保繳費情況的范圍有限,無法體現繳費明細等;操作系統的智能性較弱,存在功能不全的問題,和快速發展的經辦服務體系相比,系統顯現出功能分散、操作繁瑣、界面整合度低等弊端,降低經辦效率,對制度改革不利。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推進舉措
(一)實行增收節支,減輕地方財政負擔
從長期角度來看,順利度過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后的過渡期,就能從本質上解除公職人員養老保險改革帶來的財政壓力,地方政府要做的就是增收節支[4]。首先,獲取上級財政支持。轉制成本增大財政壓力,積極向上級財政尋求支持是最直接的增收方式,地方政府可通過財政預算向上級適當轉移財政壓力,由上級加大財政撥款力度,減輕本級財政壓力。其次,拓展非財政征繳渠道。大多數機關事業單位均要依賴財政繳納公職人員養老保險費用,但非財政撥款的單位的養老保險基金主要源于自身,這部分單位應想辦法擴大業務范圍,提升本單位服務水平,達到增加收入的目的,增加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再次,規范經費開支。在節支方面機關事業單位能做的工作是有限的,不過可以規范使用各項經費,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根據要求嚴格控制公務經費支出,做到財政節流。
(二)提升統籌層次,優化養老基金管理
對于公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務必要妥善處理,使其可以流向專門的社保基金賬戶,通過收支兩條線模式加以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同時做好公職人員養老保險的登記及繳費申報等工作,提高基金征繳水平,實現應收盡收。即要針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解決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問題,可以推動產業結構的升級和優化,或為中小企業、新興產業等的發展提供支持,擴大招商引資等,大力發展地方經濟,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為發放公職人員養老金提供可靠的財政資金支持;針對職業年金空賬運行問題,則應改變記賬方式,也可使用名義賬戶制。與此同時,針對養老保險基金必須根據國家規定進行管理、投資運轉,積極調整支出結構,增加社保基金投入,強化基金投資經營,針對以往依靠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等要加以改進,拓展投資渠道,通過多元化投資提高收益,保證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基金能夠保值和增值。還要明確各級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完善建立覆蓋全區域的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制度,推動并保障基金投資的市場化、多元化,形成可行的、高效的投資風險控制機制、績效評估機制、追責機制。當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制比較完善、顯著提高投資經營能力的基礎上拓寬投資渠道,促使縣級統籌模式平穩過渡到省級統籌模式,在全國范圍內形成統一性良好的、切實可行的公職人員養老保險改革制度。特別是在繳費的基數和比例、參保的對象和范圍、改制預留、計發方式等方面實行制度的統一,不斷提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促使各地區改革平衡推進,加快改革實施進程[5]。
(三)完善配套制度,提供可靠改革依據
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應堅持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保證各個改革環節均有據可依。因此,養老保險應科學并軌,要求相關部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科學并軌的政策、制度,有效維護公職人員切身利益;合理制定公職人員分流安置制度,即按照中國國情,以單位及行業為根本依據,優化頂層制度設計,多形式、多層次安置人員,針對那些奉獻大、資歷老的公職人員,可以讓其在核實情況之后提前退休,確保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針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后的公職人員應加強后續管理,在改革之后制定有關于公職人員的配套服務制度,特別是在機構不完善的情況下,必須負責他們退休以后的養老問題,由機關事業單位做好銜接工作,維護退休人員待遇;建立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借鑒國際經驗專門組建獨立的監管機構,成立監督委員會,成員包括政府、企業、職工代表以及技術人員等,保證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的安全性。
(四)加強技術應用,打造智能服務體系
在網絡信息時代,各行各業面臨的技術要求越來越嚴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也不例外,應加速經辦流程再造及服務創新,促進線上經辦與線下經辦的充分整合,打造智能化養老保險經辦服務體系[6]。一方面,實行審批不見面操作,依托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數據信息實時聯通以及網絡信息技術,結合機關事業單位及公職人員的誠信記錄情況,將簡政放權和放管結合落到實處,實現單位及個人的養老保險業務線上(下轉第96頁)經辦全覆蓋,在網絡和移動平臺之上辦理申報、填寫表格、預檢材料、上傳影像等業務,將服務拓展到公職人員身邊,做到線上即時辦理簡單業務,對于復雜的業務則實行線上申請和線下審核、在線實時反饋的經辦流程,促使機關事業單位和公職人員能夠隨時隨地、足不出戶辦理養老保險,再通過集中調控、后臺加速審批和流轉、檔案材料簡化歸集等方式提高經辦速率,促使經辦大廳從以往的面對面辦理轉變為不見面服務、從紙質流轉轉變為無紙化辦公,滿足節能環保要求。另一方面,推動政務透明化,憑借互聯網的大眾化、數字化和智能化等特點實現客戶端與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系統的點對點銜接,將辦事進度和個人賬戶明細等信息實時反饋出來,持續提升政務公開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致力于記錄、服務并保障參保公職人員解決養老問題。還要簡化一鍵式操作,結合網絡信息技術的更新,有效利用業務數據打破屬地化管理的限制,構建容易操作的、高效智能的線上線下操作系統,實現公職人員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日結算與業務檔案的全影像,促使系統內的各個業務線順暢銜接,實現一鍵辦理、一證通用,提供更全面的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為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供技術支持。總而言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轉軌堅持底線公平這一價值取向,徹底改變財政養老和個人不繳費、公職人員的退休待遇比其他群體高很多的局面。在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常態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轉軌絕非簡單并軌,在實踐中應大力實行增收節支,提升養老基金統籌層次,在完善配套制度的同時提升技術應用水平,全面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盡早完成全方位的制度調整與重構,確保充分發揮制度改革的重要作用,為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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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藝戈 單位:河南工程學院
第四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制度變遷
[摘要]文章運用制度分析方法從制度變遷和成本分析兩個角度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行研究。從制度供給的角度分析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變遷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變遷,運用交易成本法分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成本,并為完善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啟示。
[關鍵詞]制度變遷;成本分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1引言
自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改革開放,改革一直是近40年來的主題。黨的明確提出堅持全面深化改革的指示。社會保障等民生領域也要堅持全面深化改革,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于20世紀50年代為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者提供養老保障而建立。對于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雙軌制”這一現象,國家政府相關部門在1992年和2008年都出臺過文件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但是改革效果并不理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2014年的“并軌”可以從一定程度緩解“碎片化”問題。2015年國務院出臺《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終于實現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合二為一。養老金“雙軌制”和養老金“并軌”改革在學術界不是陌生詞匯。鄭秉文(2015)就養老保險“碎片化”到“大一統”從經濟發展、社會模式和文化傳統與國民性3個方面進行闡述,研究機關事業單位改革的動力、壓力、推力和阻力。朱恒鵬等(2015)從2015年的改革內容入手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改革進行評述,認為此次改革是與國際趨勢一致的改革思路。從制度變遷的視角出發,成志剛等(2016)從成本與收益的角度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行分析,認為其受制度變遷路徑依賴的約束、權益二重性的影響和傳統觀念的影響;吳連霞(2012)從內在機制、存在問題和理念構建等方面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變遷機制進行研究。本文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分析方法分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分析其制度變遷和改革成本,對繼續完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2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制度變遷
新中國成立以來,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大致經歷了“分立”“并軌”“雙軌”“再并軌”的過程。制度變遷可以從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兩個角度分析。本文從制度供給的角度,分析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變遷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變遷,以及正式制度供給和非正式制度供給。
2.11950—1957年:養老金“分立”
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了城鎮企業職工的退休,建立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1953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進行修訂,將覆蓋范圍擴大到工廠、礦場、交通事業的基本建設單位和國營建筑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在養老待遇方面對男女退休年齡、退休工齡以及從事特殊行業職工的退休年齡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在養老金替代率方面的規定是本人工資的50%~70%,養老金按月給付直至死亡。1955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辦法》原文中提及:“現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不能和企業職工采取同樣的辦法計算工齡,國家機關和企業部門的工資標準也有差別,因此,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還不能立即實行勞動保險條例”。所以《辦法》規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年齡、退休條件和退休待遇。其中退休待遇方面的規定采用工作年限掛鉤制,即工作年限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發放;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放,養老金按月給付。新中國成立初期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建立了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但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工資制度計算標準統一為工齡長短和在職的工資高低,而且養老金替代率相差不多。所以這一時期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雖然“分立”,但是并沒有因此產生很大的社會問題。這一階段的正式制度有兩個:一個是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我國進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計劃經濟體制基本形成,這一正式制度從經濟角度約束著工資制度和養老制度;另一個是國家頒布文件建立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對城鎮職工的退休養老行為具有強制性約束作用。
2.21958—1977年:養老金“并軌”1958年國務院頒布
《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出臺統一了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制度。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金待遇得到統一。然而不久之后,“”爆發,我國社會保障事業遭到嚴重破壞。1969年財政部頒發關于《關于國營企業財務工作中幾項制度的改革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國營企業一律停止提取勞動保險金”以及“企業的退休職工、長期病號工資和其他勞保開支,改在營業外開支”。《意見》的出臺使企業養老保險中社會統籌徹底變成了企業支付,退化成了企業保障形式。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支付等同于財政支付,所以《意見》的出臺使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真正合二為一。這一階段的正式制度有兩種:計劃經濟體制和財政部出臺的《關于國營企業財務工作中幾項制度的改革意見》,兩者均對職工退休養老行為具有強制性約束。非正式制度是時期人們的意識形態,當時的意識形態促進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統一。
2.31978—2014年:“雙軌制”時期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開啟改革開放新時代,社會保障事業也得以恢復和發展。1978年國務院頒發《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兩個文件。《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了工人的退休年齡、對從事特殊行業或有特殊情況的工人體現政策照顧以及對有特殊貢獻的工人給予政策獎勵。同時在退休待遇上規定在抗日戰爭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放;在解放戰爭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放;新中國成立后參加革命工作的,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5%發放;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放;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放,最低退休工資為25元。《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養老在退休年齡和退休待遇上做出規定,其中退休待遇設定與工人退休待遇設定相同。這兩個文件的出臺正式將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分開,可以被視為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雙軌制”的政策源頭(鄭秉文,2015)。1992年人社部出臺《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要建立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的序幕由此拉開(成志剛等,2016)。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實施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目標。在《決定》精神的號召下,在上海、福建、云南、遼寧、海南五省開展試點,但是由于改革阻力很大,只有企業完成了“統賬結合”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同年國務院印發《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對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改革。但是從總體上看,機關事業單位仍處于傳統的財政供養型退休制度,養老制度僅僅進行了內部微調。2005年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下調個人賬戶比例至8%,在待遇計發辦法上做出了重大調整,明確了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等。《決定》標志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基本成型。由于養老金“雙軌制”下退休待遇的差距顯著,民眾關于養老金“并軌”的呼聲越來越高,越來越強烈。同時在養老金“雙軌制”的影響下,機關事業單位成為青年人群就業的首選,實在是不利于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及合理流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2008年國務院下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決定在上海、山西、浙江、廣東、重慶五個省市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試點內容包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基金逐步實現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等。然而試點改革的阻力很大,基本沒有真正實行。這一階段的正式制度主要有兩種。其中之一是確立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雙軌制”政策源頭的文件為養老金“雙軌制”搭建了制度框架。經濟制度的改變是重點。改革開放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制度的徹底變革導致了社會保障制度的變革,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實施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目標,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都應該改革原先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但是由于改革阻力過大,只有企業實現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深了養老金“雙軌制”下退休待遇水平的差距。非正式制度是呼吁養老金“并軌”的社會輿論和青年人的就業選擇導向。這些非正式制度都從側面反映了“并軌”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2.42015年至今:“并軌”改革
2014年12月23日,國務院召開關于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明確提出要“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在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及“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和“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這是機關事業單位首次和企業統一按照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調整養老待遇。《決定》的出臺標志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這一階段的正式制度主要是國家政策文件。政策文件直接推動了養老金“并軌”改革,雖然改革過程很曲折,但是政策的強制力還是使養老金“并軌”改革獲得初步成效。
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成本分析
新制度經濟學制度分析法的其中之一是交易成本法,即分析交易成本和國家一起決定產權結構并決定經濟績效。制度變遷和制度創新的研究目的是改善經濟績效。在制度創新中,成本主要由規劃設計、組織實施的費用、清除舊制度的費用、減少變革阻力的費用、制度變革帶來的損失以及變革的機會成本六部分組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成立就是規劃設計成本的體現。2008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勞動保障部與人事部合并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相關工作。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中,組織實施的費用可以理解為交易費用。張五常認為交易費用包括一切不直接發生在物質生產過程中的費用。2008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失敗的直接原因是沒有對改革所導致的事業單位養老金損失進行實質性補償。因為缺少補償改革給直接利益群體所帶來的損失的交易費用,所以2008年的事業單位養老金試點改革基本上沒有實行。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改革的成功在于政府提供了巨大的轉制成本。因為此次改革的核心是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為確保改革前后待遇水平過渡平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的模式。改革前退休的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與今后的待遇調整;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施過渡性措施保證待遇水平不降低(劉志勤,2015)。顯然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一樣,填補制度“中人”的個人賬戶部分空白的過渡性措施就是制度創新中清除舊制度的費用。這部分空白也需要國家財政來填補,巨大的轉制成本無疑會加重政府的財政負擔。制度變革的損失是存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降低,甚至人才流失的可能性(王悅等,2017)。變革的阻力主要是思想觀念,由于過去“雙軌制”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待遇豐厚且不用交費,大部分工作人員短時間內難以在思想上接受“并軌”繳費的轉變。諾思把制度變遷視為一種制度均衡—非均衡—均衡的過程。從供求關系的角度解釋制度均衡就是滿足影響人們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的因素一定,制度的供給適應制度的需求。制度非均衡是現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的凈收益小于另一種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所產生新的潛在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制度變遷實際上就是制度非均衡的反映。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就是制度非均衡向均衡發展的“帕累托改進”的過程。從制度供給的角度來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是由國家和政府認可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并軌”成為一種正式制度。同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表現為自上而下進行的激進性質的存量革命,政府是變遷的主體。通過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模式,在政府強制力的作用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得以改革,和企業職工一樣建立“統賬結合”模式,減少了部分改革阻力的成本。但是卻存在保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待遇水平不變建立職業年金的管理機制,以及建立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之間人才流動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機制等增加財政負擔的社會成本(成志剛等,2016)。
4結論與啟示
養老金“雙軌制”改革標志著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體現我國社會保障領域改革的成效也體現社會公平。養老金“并軌”的實施,有利于我國人才合理流動,實現人力資源配置最優化;有利于縮小退休待遇差距,緩和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問題;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養老金“并軌”的成效可喜可賀,“并軌”的成本也不可忽視。本文有如下啟示。
4.1加強對我國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
我國目前在社會保障領域的法制建設還不完善,缺少從法律層面對社會保障的規范以及對勞動者的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有利于規范雙方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推動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發展。
4.2加大降低養老金“并軌”的轉制成本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后待遇的平穩過渡離不開政府的財政支持。但是面對巨大的轉制成本,政府財政也會不堪重負。機關事業單位也應該積極應對,尋找降低轉制成本填補制度“中人”空白的有效方法。
4.3完善年金制度杜絕“隱性雙軌制”
“并軌”改革后,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都建立了年金制的補充養老保險。但是由于單位規章制度和執行力度不同,可能導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由于年金制導致的退休待遇水平相差過大,形成“隱性雙軌制”。所以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大對企業年金制的監管力度,確保其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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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琛琪 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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