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分析

時間:2022-12-06 02: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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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分析

【摘要】在我黨會議中,明確的指出了“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為了緊跟黨的領導,本文將針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及推進的重要性以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及推進中存在的阻礙進行詳細的分析,其目的便是研究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及推進策略。

【關鍵詞】新農保;新農保制度建設;新農保工作推進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及推進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應對社會老齡化現象。社會人口老齡化是我國社會人口最為嚴重的問題之一。農村地區人口由于受教育程度相對較低,對于社會基礎保障的認識程度也相對薄弱。想要切實的落實全民參保,就必須積極的從我國農村地區落實,科學的增強我國農村地區參保覆蓋率[1]。在人口老齡化加重的當下,很多農村依舊秉承“養兒防老”的陳舊思想,將家庭養老保障作為日后養老依靠。但是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推進,我國農村地區的青年勞動力,都選擇了外出務工的生存途徑,使得當前農村地區的“空巢老人”、“留守老人”數量不斷增長。由于兒女無法實現家庭養老,使得當前農村地區老人養老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的一個重要問題。并且隨著我國社會人口老齡化的加重,此現象也將日益嚴重。(二)有利于完善我國社會基礎保障制度。在我國當前社會發展的當下,我國民生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發展最為重要的社會發展內容。為了切實的維護廣大農村群眾的實際的利益、為廣大農民謀福利,就必須嚴格的推進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進程。雖然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并未健全,但是隨著我國民生事業的發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勢在必行,促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添磚加瓦。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及推進中存在的阻礙

(一)政府針對新農保的補貼制度不健全。新農保相比舊農保來說,強調了國家對我國農業養老所承擔的責任,將“以人為本”當做新農保建設的重點,受到了廣大農村熱烈的追捧。但是由于新農保所推出的時間相對較短,所以在實際實施與發展的過程中,政府政策的補貼機制相對缺失。針對此問題,在實際開展新農保建設的過程中面臨一定的阻礙。由于缺乏完善的新農保資金保障機制,并且我國農村人口相對較多,使得新農保即將會成為我國財政支出的最主要項目之一。就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有充分的把握承擔起對我國農民養老的保障。但是在新農保制度運行的過程中,依舊缺乏基礎的新農保制度保障,這也是阻礙我國新農保制度全面落實的原因之一。(二)新農保政策缺乏動態化的調整。就我國當前確定的農村養老標準為每個人每月為55元,絕對的數字作為養老基金補貼的標準,對于相對富裕的農戶來說,生活保障能夠基本的解決,但是對于沒有經濟來源的貧困農戶來說,很難有能力繳納養老保障費用,很難真切的體會到來自政府與國家的關愛。這樣便導致我國新農保政策實施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阻礙,很難全面的落實新農保的實際效力,導致新農保建設與推進的固化。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及推進策略

(一)建立健全政府補貼制度。想要落實與推進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保障各級政府的補貼到位。所以,必須完善各級政府的補貼制度,保障對廣大農民的補貼及時、全面、穩定的落實,促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中央政府必須時時刻刻的針對我國各個地方財政補貼的實際情況進行跟蹤,針對經濟相對薄弱的地區,可以積極的開展政策傾斜,以便于緩解經濟困難地區政府財政補貼的壓力。保障財政補貼的動態化,結合當地經濟發展以及物價水平,科學、適度的針對地方政府補貼的實際標準進行調整[2]。積極的借鑒西方先進國家的養老金制度改革,給予低收入者最低養老保障、使有經濟能力的人員,全部繳納,切實的縮短農村地區的貧富差距,促進我國農村地區的社會和諧。(二)強化新農保基金增值管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保障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順利運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前提。首先,必須積極的完善我國當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基金保障管理制度,明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基金的運營機制、投資管理決策、運營投資渠道、監督管理責任,積極的規避新型農村社會養老基金風險。其次,強化地區政府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基金的管理與投資責任。落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行責權,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運營模式。積極的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機制,將地方政府所管理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一到省內進行管理,促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最后,積極開辟新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實現投資多元化,促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此外,還應該積極的針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進行監督管理。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委員會的職責,并且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必須接受上級政府的審計與檢查、受到廣大人民的審計與質詢。通過強化新農保基金增值管理,為廣大農民的基礎社會養老保障打下良好的基礎。(三)完善新農保法律保障。我國是法治國家,一切的行動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依法開展。嚴格的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則,利用法律的武器去保障放廣大農民的基本利益。為了讓廣農民過上有尊嚴、有保障的晚年,就應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基礎上,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法律條例。首先,應該積極的明確新農保在社會基礎保障中的重要地位。其次,細化農民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合法基本保障。嚴格的針對不同繳納金額、不用繳納年限、實際領取養老保障金額進行明確的細化。利用法律的手段,增強農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任,提升農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的積極性。最后,嚴格的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監督管理。針對農民發放養老保障金的實際情況、實際日期進行詳細的管理與監督,保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的高效性與平穩性。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與推進工作勢在必行。只有讓廣大百姓安居樂業,才能夠保障我國社會的穩步發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全與推進,能夠應對社會老齡化現象,并且有利于完善我國社會基礎保障制度。在實際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與推進工作的過程中,必須在強化新農保基金增值管理的過程中,建立健全政府補貼制度,利用法律的手段,保障我國新農保制度的運行與發展,保障農民老有所養。

參考文獻

[1]秦君怡.小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J].商,2016(2):85-85.

[2]谷曉陽,張秀榮.欠發達地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現狀及發展對策研究———以河北省某縣為例[J].現代經濟信息,2016(6):449-450.

作者:楊沖美 單位:陸良縣小百戶鎮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