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養老保障制度探討論文
時間:2022-11-20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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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比較晚,但發展卻很迅速。目前實行社會保險的國家共有141個,其中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有130多個。可由于經濟、社會背景及文化傳統的差異,各國實行的養老保障制度呈現很大的差別。
一、瑞士:國家、企業、個人共同分擔
瑞士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在三個支柱上,第一個支柱是由政府對老人、遺屬和殘傷人支付的基本養老金;第二個支柱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第三個支柱是個人投資養老保險。這三者互相補充,共同形成了瑞士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分擔的獨具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
瑞士國家從1948年開始掌握基本養老保險金,其宗旨是保障老人的最低生活需求。它來自居民上繳給國家的義務保險費。瑞士憲法規定,所有20歲以上的居民和年滿18歲的在職者都必須向國家繳納養老保險金。無工作的家庭婦女由其有工作的丈夫為她繳納最低的養老保險金。在職者應繳納占其收入10%的義務養老保險費,費用由雇主和職工各承擔一半,上繳的這部分錢可免稅。無職業者和無財產者每年也必須繳納390瑞郎。為支付這種義務保險費,他們可動用財產、失業金甚至社會救濟金。現在領取政府基本養老金的每月最低金額為1005瑞郎,是1948年初建時最低額的25倍,一般人每月可領到2000多瑞郎。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始于1985年,國家明文規定每個企業和職工都必須按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企業職工養老金,費用由雇主與職工各付一半。保險費占工資比例依年齡而定,34歲以下職工的保險費率為7%,55歲以上職工的保險費率為18%,平均為14%左右。在瑞士,大的企業一般都有自己的養老基金組織,小企業則大多建立跨企業的聯合養老基金組織。此外,企業也可委托保險公司等第三者來履行這種任務。目前,瑞士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大約擁有4000億瑞郎的準備金,實力相當雄厚,已經超過了瑞士每年的國民總收入。作為第二大支柱的企業職工養老基金對老人在退休后維持原來的生活水準、保證養老質量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在瑞士,每個居民(尤其是無法參加企業職工保險基金的自由職業者)都可以參加個人養老保險。政府還通過對個人投資養老保險費用免稅的方式鼓勵個人保險。隨著出生率降低、平均壽命延長,瑞士年輕勞動力日益減少,人口老齡化嚴重,個人養老保險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加。對一般人來說,每年最多可投養老保險6000瑞郎,獨立經營和自由職業者最多可投3萬瑞郎,投保人交納的費用在個人的帳戶上積累生息。男性從65歲、女性從62歲起,就可領取養老金。退休人員單從政府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這兩項,就可領到相當于其退休前最后工資60%的養老金。一般每月可領到2000到6000瑞郎,加上他們的個人養老保險,完全能夠保證老人的生活需要。另外,從1966年起,瑞士國家還對鰥、寡、孤、獨者給予養老金特別補貼,他們每月至少可領取1205瑞郎基本養老金。這樣,瑞士基本上能夠做到了老有所養。
但是由于老齡化加重,在職年輕人繳納的義務養老保險金,已不能滿足支付老年人養老金的需求。從90年代初開始,國家掌握的養老和遺屬基本養老金已入不敷出,而且情況越來越嚴重。以1997年為例,該年養老金收入為252.19億瑞郎,而支出為258.02億瑞郎。
彌補赤字的辦法是“增收”和“節支”。由于老百姓反對,節支很難做到,只能靠增收。增收的辦法有兩個,一是增加養老金的投資效益;二是用稅收收入來填補虧空。瑞士聯邦政府已決定:從今年起,將1%的填值收入補充到基本養老保險金中去。到2007年,計劃將這個比例提高到1.5%。
二、日本:后代人扶養前代人
日本從1942年開始推行養老保障制度,1961年建立了基礎養老金(也稱國民養老金)制度,規定20歲以上的國民都有義務加入基礎養老金,日本從此實現了“全民皆有養老金”。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變化,日本又在國民養老金的基礎上建立了以企業薪職人員為對象的厚生養老金和以公務員為對象的共濟養老金。養老金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為經濟的迅速發展創造了穩定的社會環境。
國民養老金和厚生養老金保險費的征收是強制性的。國民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于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國家財政預算,厚生養老金和共濟養老金的資金則由個人和企業對半分擔。國民養老金和厚生養老金采用“后代人扶養前代人”的社會保險方式,由國家統一管理,所以又稱為公共養老金。
養老金的支付除了基礎部分之外,還要考慮物價和工資的增長。也就是說,在養老金支付額中還包括隨工資上升而增加的“工資滑動”部分和隨物價上漲而上浮的“物價滑動”部分。目前,一對老年夫婦只要他們在退休前繳足了公共養老金保險費,就能每月領到金額為23萬日元的養老金,相當于在職人員平均實際月收入的80%。在有自己住宅的前提下,生活費、衣著費、醫療費、交通費以及通信費和娛樂費都能得到基本保證。
然而,進入90年代以后,尤其是泡沫經濟破裂以來,由于日本經濟長期蕭條,失業者迅速增加,在職人員收入減少,而且由于出生率下降導致的“少子化”和“高齡化”以超過預料的速度發展。繳保險費的人及其所繳的保險費額在不斷減少,而依靠養老金生活的人卻在迅速增加。據厚生省的估計,1999年在職人員繳納的保險費在其工資收入中所占比率需由去年的17.35%提高到19.5%,以后每5年要再提高5%,到2025年人口高齡化進入高峰時將達到34.3%。保險費在工資收入中所占比例如此之大,不僅將挫傷在職人員的勞動積極性,而且必將扼殺經濟再生的活力。因此,改革現行的以“后代人扶養前代人”為特征的養老金制度,降低保險費收費標準已成為日本在職人員的共同呼聲。
經過長期的激烈爭論,日本厚生省已經制定了《養老金制度改革方案》,方方面面的人士和機構也提出了各種改革設想。綜合起來,比較一致的有以下幾點:
1.增加財政對國民養老金的投入。先將財政承擔的國民養老金比例由現行的1/3提高到2/3,將來逐步實現財政全額承擔。這樣,不僅能減輕因保險費不斷增加而給在職人員帶來的經濟壓力,而且也有助于消除種種不公平感,從而避免國民養老金日益走向“空心化”。財政用于國民養老金的支出可通過提高消費稅或其他稅種填補。
2.控制養老金的支付額。為此,擬將養老金開始支付的年齡統一定為65歲;養老金支付額不再隨平均工資的增加而上浮,但隨物價上漲而增加;仍在工作的65歲到70歲老人,其收入如果超過平均工資,不僅不對其支付養老金,還要讓其繼續繳納保險費。
3.開拓“積累式”新型養老金業務,將現行“后代人扶養前代人”的“義務式”厚生養老金改為以“自我努力”和“自我負責”為前提的“積累式”。
三、新加坡:以中央公積金制度授人以漁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是在經濟起飛階段根據自己的國情和社會經濟目標建立起來的,是一種獨特的、有效的養老保障制度,并得到了社會和國民的認可。
中央公積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項為新加坡受薪人員而設立的養老儲蓄基金,是一項強制性的儲蓄計劃。其主要目的是為職員提供足夠的儲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喪失工作能力時有所依靠。但經過40年的時間,它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全面的,可以滿足人們退休、購房、醫療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個就業者無論其受雇單位的性質,都在公積金擁有戶口,每月要向公積金繳納一定比例的個人工資。目前繳納的基數上限是月工資6000新元,會員年滿55歲或永遠離開新加坡時,就可提走全部公積金存款,存款享有與市場利率掛鉤的利息。
新加坡公積金實行全國統一管理。為此,建立了中央公積金局,統一管理和使用公積金儲蓄,還制定了《中央公積金法》,以保護公積金會員的合法權益,規范管理、使用公積金儲蓄的行為。雇主和雇員都必須按時繳納公積金,雇員的公積金儲蓄由雇主根據繳交率扣除,連同雇主應繳交的數額,一起存入公積金局的會員帳戶上。
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新加坡政府對公積金的內容不斷加以補充和完善。個人可以動用公積金儲蓄來買房、看病和養老。公積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長的時間里,初步實現了“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居有其屋”。雖然在運用公積金存款方面逐步放寬限制,但政府仍牢牢抓住公積金最終保障作用的核心。因預見到人口有迅速老化和平均壽命延長的趨勢,從1987年,新加坡政府開始實行公積金最低存款計劃,規定會員在55歲領取公積金存款時,必須把一筆錢留在退休戶口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內,這筆最低存款的數額要逐步調高到8萬新元,根據政府的測算,只有這樣才能在基本生活費不斷上漲的情況下,保障會員在退休若干年后仍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新加坡的這種以儲蓄基金制為主體的養老保險制度,明確體現了新加坡政府一貫的“授人以漁”的政策思想。在經濟起飛階段,送給人們“漁具”并教會如何使用,可能要比直接送“魚”更有意義,更具激勵性,更有利于形成“工作—積累—受益”的良性循環。同時這種制度節省了大量的財政開支,抑制了消費膨脹,增加了社會積累,有利于增強國家的經濟實力,有利于企業開展平等競爭和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較之諸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障制度,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不失為一種符合新加坡國情的有效的養老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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