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醫療責任保險探究

時間:2022-12-24 10: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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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醫療責任保險探究

摘要:本文聚焦醫療責任險,了解我國目前的發展現狀并進行分析,得出限制我國醫責險發展的因素既有醫療機構需求方的需求不足,又有保險公司供給方的供給欠缺。提出發展我國醫責險的建議,醫療機構要提高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從源頭減少事故的發生,同時應積極發展商業醫療責任保險。

關鍵詞:醫療責任險;商業醫責險;服務水平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及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就醫難看病貴的問題也逐步得到緩解。但醫療機構和病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一直存在,醫患關系也日趨緊張。據不完全統計,2009~2018年,媒體共報道過295起傷醫事件,362名醫護人員受傷。在醫療糾紛事件中,患者傷醫行為導致執業醫師面臨的風險增加,已經影響到了正常的醫療秩序。2020年疫情的爆發,凸顯了醫護人員在特殊時期不可取代的作用,我們更應該為疫情防控阻擊戰中的最美“逆行者”提供支持保障。

一、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發展現狀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試點醫療責任保險,2007年到2014年間,醫療任險的試點范圍僅有10%左右。我國發展醫療責任保險至今二十多年取得的效果甚微,仍然處在一個初級的發展階段。盡管我國醫責險總體保費收入在上升,但其在我國保險市場上的占比份額仍然較小。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投保方式仍然以醫療機構為單位,采用類似團體保險的形式,為其所在醫護人員進行集體投保為主。整體上看,我國的醫責險市場仍然保持政府為主導,競爭程度不高。據統計,我國醫療衛生機構達90多萬家,但是參保醫責險的僅有7萬多家,醫責險在我國的醫療體系的滲透率還遠遠不夠。在近幾年在相關政策文件中,醫療責任保險一直是被鼓勵發展的。其中《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提出“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并且在各地“平安醫院”創建活動中,也將醫療責任險覆蓋率納入了考核體系中。

二、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機構投保積極性不高。醫護工作是事關人們身體健康和生命的特殊工種,而醫療機構在經營的過程中也會受到多方面的影響,又因各地的醫療水平各不相同,不同的醫療機構也將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容易發生醫療糾紛或者醫療事故,給醫院造成難以估計的負面影響。這種情況下,購買醫責險是一個較好地保障,應該是迫切地需要醫責險來轉移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所面臨的風險,但實際上并沒有出現預期暢銷的情況。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醫療責任保險在核保和理賠程序上比較繁瑣。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需要進行現場查勘并確定相關責任方,這都需要院方的積極配合,醫療機構所花費在理賠過程中的人力物力將會對其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另一方面的原因是部分醫療機構不了解不熟知醫責險,這也是造成醫責險需求低的一個原因。除此之外,目前保險公司提供的有關醫責險的產品也比較單一,在有限的保障范圍內不能滿足醫療機構避險的需求。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發現,購買醫責險這一行為給醫療機構所帶來的效用并不高,甚至醫責險對他們而言是一個性價比低的商品,因此很大部分的醫療機構對購買醫責險的欲望不高,缺乏投保積極性。(二)保險公司承保意愿不高。近幾年我國的醫療水平雖然有所提高,但仍然有很大提升空間。我國醫療水平存在區域性的差異,尤其在醫療水平欠發達的地區,醫患矛盾尤為嚴重,隨之發生意外事故的概率也會增加。對保險公司而言,支付的賠款額也會增加。保險公司是盈利機構,高的賠付率導致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降低,這就大大降低了保險機構的承保意愿。另外,醫責險所要面臨的風險復雜且難以估計,這給保險公司在承保時造成了較大的核保困難。盡管政府大力推行醫責險,但是保險公司的承保意愿仍然不高。(三)保障范圍較窄。目前市場上醫療責任保險的產品種類較少,可提供的保障范圍非常有限,不能滿足醫療機構規避風險的需要。大多數醫責險產品的保險范圍僅包括在正常的診治過程中出現的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總結我國以往發生醫療糾紛的案件發現,因醫療意外和醫療差錯而產生的賠償占比也很高,這些都不在目前醫責險的保障范圍內,醫責險的存在對醫療機構以及醫護工作者均不能提供有效保障。(四)法律法規不健全。針對我國的醫療責任保險的相關規定并沒有明確,我國僅在《侵權責任法》中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了規定。針對頻發的醫療糾紛現象,多次修改和完善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處理途徑和程序進行了規范。但我國的醫責險發展至今,仍然沒有一個固定的承保標準和賠償標準,并且對一些細節性的規定也較缺乏。另外有關醫療責任保險產品,保險法中并沒有對其運行等相關事項做規定,銀保監會也缺乏對該類保險產品的監管。

三、完善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建議

(一)提高醫院的自我風險管控能力。在我國目前醫療機構承保意愿較低,部分醫院對醫責險認知程度偏低的情況下,更應該督促醫療機構提高自我風險管控的能力,正確認識及防范醫療風險,從源頭上降低醫療糾紛的發生。醫院對于醫療風險的重視程度將直接影響到醫療糾紛事件發生的可能性以及賠償額的大小。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醫療機構自身的風險管理意識的高低直接與保費相掛鉤。醫療機構的自我防控意識高,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就會相對較小,保險公司可能更愿意去拓展相關領域的業務。因此,提高醫院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是一項既有利于保險公司,也有利于醫療機構的措施。醫療機構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醫療設備等可能帶來的風險,也要考慮到醫務從業人員的影響。醫療糾紛的發生也存在醫患和醫務工作者溝通不及時造成的情況,所以應盡量減少人員摩擦造成的醫療糾紛的發生。(二)實行強制實施模式。醫療責任保險強制實施既可以起到宣傳的效果,又可以為醫務人員提供一份基本的保障。實行強制投保的模式,政府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要求醫護人員從業時期必須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必要時可采取一些政府補貼手段,相對減輕經濟效益不好的醫療機構的應繳保費。盡可能地簡化承保和理賠程序,盡量減少醫療機構配合理賠中花費的時間。強制實行也可以提高醫護工作者和醫療機構的風險防范意識,有助于引導醫療機構通過保險的手段來尋求庇護。將醫責險作為強制保險,要求醫療機構進行強制參保,也可有效解決目前醫責險保費收入低的現狀,提高了醫責險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夠促進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另外隨著我國醫師多項執業政策的推進,購買最基本的醫責險也是為了保障醫生可以更加放心地工作。(三)鼓勵發展商業醫療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發展商業責任保險,一方面可以為保險公司提供賺取利潤的機會,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市場的競爭程度,放開市場有利于進行產品創新,進而拓寬保障范圍。醫責險在我國屬于起步階段,我國醫責險的市場還存在著很大的潛力,保險公司可以針對我國醫療領域開發相應的保險產品。針對目前費率高的問題,保險公司可以設置分級保費,各醫療機構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來選擇相應的保障額度。針對保障范圍窄的問題,保險公司可以在基本醫責險的基礎上進行補充,如增加醫護人員意外險、醫師執業險等,使保障責任更全面。保險公司進行創新產品,提高供給水平,可以加大對醫務人員的保障力度。(四)完善法律制度體系。首先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保證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購買醫責險的普及性,即每人都要擁有醫責險。同時也應規定統一的賠償標準,以及基礎的免賠額、賠償責任以及處理方式。從根本上調到醫療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購買醫責險的積極性,為醫責險市場的發展提供持久增長的需求動力。其次,監管部門也應該保持對市場的有效監督,不僅要保證醫療機構享有的權利,也應該保證保險公司長期經營的可能性,從而為醫責險市場提供有效的供給力量,最后,還應完善包括侵權責任法在內的相關的法律條文,為醫責險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四、結語

醫生是我們心目中的白衣天使,他們的工作存在很大的奉獻精神,他們的工作質量的好壞會影響到更多范圍的人群的受益程度。目前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存在供需均不足的情況,以及外部的監管督促作用不夠,通過借鑒美國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經驗,提出了幾點建議,一方面提高醫院的自我管理的風險控制能力,在源頭上控制醫療糾紛的發生,另一方面是堅持以消費者的需求為導向,積極鼓勵保險公司豐富保險產品,吸引醫療機構進行投保。此外,政府及監管機構也要明確態度,為醫責險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促使醫責險能夠長期有效的經營下去。醫療責任保險僅僅是一個開端,在未來,我國醫療和保險領域結合度會逐步加深,保險產品在醫療領域的參與率也會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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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萌柢 單位: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