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失業保險制度特征及對中國影響

時間:2022-03-17 0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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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失業保險制度特征及對中國影響

1.國外典型國家失業保險制度的特點

1.1美國

美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特點與其特定的歷史文化密切相關。美國是一個移民組成的國家,由不同民族、種族及宗教信仰的人組成,利益比較多元化,群體問很難形成一種平等、團結、合作的認同感。建國初,美國幾乎是一個無人居住的荒野,早期移民通過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在這片荒野上建立了一個“新世界”,并過上了相對富足的生活。這使得他們極端信奉個人主義,認為通過自我奮斗、勇于冒險等努力可以達到自己想要獲得的目標,每個人都被平等地提供了成功的機會,導致貧困、失業等的責任在于個人而不是社會。總之。市場經濟充分發展、極端信奉個人主義、崇尚自由競爭及利益多元化等,決定了美國社會只能實行“自由主義模式”的社會福利制度。這種制度體制的非商品化效應極低,因此也就注定了美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給付水平很難隨著經濟的發展而有較大程度的提高。美國失業保險制度:據1995年的規定,繳稅率上,聯邦稅為0.8%,但聯邦政府對聯邦失業保險稅采取減免政策,一般減免90%,以鼓勵各州積極開展失業保險,而州失業保險稅一般采用經驗稅率法確定,通常在0—10%;繳費基數上,雇主以雇員工薪總額繳納;支付標準上,實行周津貼額與工資收入的逆相關,即失業前有較高收入的人采用低的失業保險替代率,如1/25,而低收入的人則采用高的失業保險替代率,如1/20;支付周期上,以周為支付單位,期限通常為26周。

1.2德國

1927年7月16日,以《勞動介紹和失業保險法》的頒布為標志,德國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該制度的特點與歷史文化傳統及人口結構有關。德國存在著互助傳統。一戰結束前,德國始終沒有建立失業保險制度,國家解決失業問題主要是依靠非政府性的勞動介紹所和工會失業保險。這些傳統互助組織對解決德國的失業問題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當失業問題的嚴重程度尚未超出傳統的互助組織所能應對的范圍,國家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就始終缺乏一個有效的推動力。1925—1926年的經濟危機使德國失業問題開始嚴重化。為應對失業局面,1927年7月16日,德國頒布《勞動介紹和失業保險法》,建立失業保險制度就恰恰說明了這一點。此外,也正是由于這些互助傳統,當失業者在失業保險期限內未就業,符合一定條件的,仍可享受由聯邦政府提供的失業救濟,即德國失業保障制度的類型是強制性失業保險+失業救濟制度。

文化上,德國人有著根深蒂固的統一思想。他們對抽象思維比較熱衷,講究邏輯以及嚴格管理。這種民族文化的獨特性也呈現在失業保險制度的設計上。例如對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享受期限與標準、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等有著詳細而又嚴格的規定。人口結構上,與其他發達國家一樣,德國面臨著生育率下降和人口老齡化問題。德國政府為鼓勵生育,實行對子女補貼的政策。這在失業保險制度給付設計上也有所體現。德國失業保險制度規定,若失業者家庭中有至少一個18歲以下的孩子,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為純工資的67%,反之,則為60%。

德國失業保險制度:據1995年的規定,繳費率為6.5%,由雇主與雇員各承擔一半,即3.25%;繳費基數上,雇主以投保工薪總額、雇員以投保收入繳納;支付標準上,考慮家庭撫養情況,即失業者家庭若有至少一個18歲以下的孩子,則為67%,反之,則為60%;支付周期上,通常為78~232天。

1.3日本

日本作為一個與我國具有許多相同歷史文化傳統的亞洲發達國家,對其失業保險制度的研究,將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設計和完善提供更為直接的借鑒和啟示。1947年12月《失業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日本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受國內經濟、社會及文化傳統等因素的影響,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呈現出一定的國別特色。

社會文化上,1868年。日本明治維新,脫亞人歐,進入工業化社會,西歐資本主義思想開始在日本傳播。二戰后,美國占領軍司令部在日本實施民主改造,資本主義民主之風更吹拂著日本大地。與西方國家不同的是,日本同時也是一個深受儒家文化影響的國家,儒家文化所提倡的尊老愛幼、重視家庭等傳統在日本也受到認同。加之近年來日本面臨人口結構老齡化對失業帶來的嚴峻挑戰,這使得日本失業保險制度待遇給付的設計中既注重效率的原則(如強調個人的責任,待遇給付高低與工作年限正相關),同時也不忘對高齡勞動者進行關懷(設置高齡勞動者的失業保險以及一般失業津貼中以年齡作為其中的一個分類依據來劃分給付標準,年齡越高,失業者得到的給付標準也越高)。

經濟上,以1973年石油危機為起始,日本從持續高速增長轉為中低速增長階段。同時,各大企業也由戰后采用的終身雇傭制轉向短期雇傭、臨時雇傭等方式。這些經濟上的變化,使得失業保險制度也需相應的調整。1974年,《雇傭保險法》取代了原來的《失業保險法》,1979年又經修改,新的《雇傭保險法》規定,日本的雇傭保險制度由保障基本生活與促進就業兩部分構成,并特別規定了雇傭安定事業、能力開發事業及雇傭福利事業。這些雇傭促進事業是日本雇傭保險制度的特色,它充分體現了日本抑制解雇與預防失業等的政策取向。

日本失業保險制度:據1995年的規定,失業保險費率實行差別費率,即一般行業,總費率為1.15%,雇主繳納0.75%,雇員繳納0.4%:建筑業總費率為1,45%,雇主繳納0.95%,雇員繳納0.5%;農林水產、清酒制造業總費率為1.35%,雇主繳納0.85%,雇員繳納0.5%。而雇傭促進事業的費用完全由雇主負擔,資金從雇主繳費中以一定比例提取。政府財政負擔失業保險待遇支出的25%,就業促進支出的10%及管理費用。

繳費基數上,雇主以工資總額,雇員以個人收入繳納;支付標準上,失業保險津貼額采用逆向原則,即收入高者,采用低的計發比例,反之,則為高的計發比例,比例區間通常為60%~90%;支付周期上,通常為300天。

2.各國經驗總結

2.1美國

(1)美國的州失業保險稅采取經驗稅率確定法是其失業保險制度的一大特色。所謂的經驗稅率確定法,是指臨時解雇工人比較頻繁從而對失業保險體系資源需求大的雇主繳納的失業保險的稅率應當較高,即解雇率越高,則稅率越高。每個州失業保險稅率都有~個最低值與最高值。相關部門依據對雇主解雇經歷的鑒定,進而確定雇主繳納失業保險稅的稅率。之所以實行這種浮動稅率的做法,是因為對非自愿性失業者來說,解雇的決定是由雇主做出的,因而雇主對失業者負有一定程度上的責任,這也是美國大多數州的雇員無需繳納失業保險稅的一個重要原因。失業保險經驗稅率確定法將失業成本更多地由解雇雇員造成雇員失業的雇主承擔,因此可以鼓勵雇主穩定就業,使失業保險費用合理分配。

(2)美國的失業待遇即周津貼額,以失業前1年本人最大季度收入為基數,體現了失業待遇的權利與投保繳費的義務對應的原則。與此同時,為了貫徹失業保險制度的公平原則,盡可能地縮小失業保險待遇之間的差距,照顧低收入者,美國有些州在此基礎上實行周津貼額與工資收入的逆相關,即失業前有較高收入的人采用低的失業保險替代率,而低收入的人則采用高的失業保險替代率。這種將失業待遇水平通過逆向的計發比例與工資聯系起來的方法,有利于避免低收入者因失業前工資收入低而導致領取的周津貼額也低,進而無法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它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失業保險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宗旨。此外,美國失業保險的給付期限一般情況下為26周,但當遇到經濟衰退,失業率較高等緊急情況時可以延長13周,只要總領取期限不超過39周。這種依據經濟發展狀況、失業率的高低靈活調節失業保險給付期限的做法是比較人性化的,它符合現實的需要。

2.2德國

(1)德國失業待遇的發放充分考慮到失業者負擔的家庭撫養義務,如所需撫養的子女,認為只有顧及到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才有可能保證勞動力生產與擴大再生產的可能。因此,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若家庭有至少一個18歲以下的小孩,則為純工資的67%,反之,則為60%;而領取失業救濟待遇時,若有至少一個18歲的小孩,則為純工資的57%,反之,則為53%。

(2)德國實行失業保險與失業救濟相結合的雙重失業保障模式。對于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者無需繳稅,并且勞動部門還為這些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者繼續繳納醫療和養老保險費,而對于無權繼續享受失業保險金或者本來就沒資格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者,則可以享受由聯邦政府提供的從稅收收入撥付資金的失業救濟。這種將失業保險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緊密銜接的方法,較好地保障了社會上的所有失業人員。無論其是否有資格領取失業保險金,通過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或者先領失業保險金,期限內仍未就業,符合條件的,轉領失業救濟金的方式,使他們全部都納入到失業保障制度中,應保盡保,并經過一系列有效銜接與整合的制度安排,減緩失業對他們在社會、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各種沖擊,使他們得到全方位的、人性化的保障。

2.3日本

(1)日本不實行全社會統一的失業保險費率,而是依據各行業的失業風險情況實行差別費率。如農林水產、清酒制造業、建筑業等行業失業風險大,失業率較高,因而其失業保險費率高于一般行業。此外,日本的失業保險費率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隨著失業率的高低、基金積累規模靈活變化。例如依據已有經驗,其失業保險基金積累的最佳規模是當年保險收入的1倍一2倍,因此,當基金積累的規模超過當年保險收入的2倍或低于1倍時,則相應的降低或提高失業保險費率,實行浮動的失業保險費率。

(2)日本在發放失業待遇時,以失業者失業前18O天平均日工資為基數,并將平均日工資額劃分為區間,每個區間設定不同的計發比例。例如60%~90%。為了照顧低收入者,體現失業保險制度的公平原則,當失業者所處的日工資額區間越高時,所適用的比例越低,反之,則越高,呈逆相關。

(3)日本失業保險基金的籌措方式不是統一的,用于失業待遇的資金來源于雇主、雇員和政府三方,而用于促進就業的資金則來源于雇主一方,這是臼本與其他國家的不同之處,并且這兩項的支出不相互調劑使用。而是??顚S?。這種做法使得基金的專屬性非常強,可以保證用于促進就業的資金不因失業待遇支出的不足而被挪用,較好地實現雇傭促進事業政策的貫徹執行,使促進就業工程真正地發揮作用。

(4)日本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非常注重勞動力的質和量,在1974年《雇傭保險法》取代《失業保險法》時就提出了雇傭促進事業,后經修改,發展為雇傭安定事業【預防失業、改善雇傭狀態及其他雇傭穩定工作等)、能力開發事業(促進貫穿整個職業生涯的能力的開發與提高)及雇傭福利事業(職業生活的環境改善及其他福祉的促進),它體現了日本抑制解雇與預防失業的政策取向。與德國的解雇保護法不同的是,日本的雇傭政策并非政府限制解雇,而是采取通過向雇主提供援助金,間接進行政策目標誘導的方式來實現。

3.外國失業保險制度設計對我國的啟示

第一,從繳費率上看,國外典型國家基本上是由雇主及雇員共同負擔,總費率大部分高于3%,并且這些國家大部分實行彈性費率,這有助于發揮失業保險費率抑制雇主隨意解雇雇員,達到穩定就業的作用。當前,我國失業保險的繳費率為3%,它是依據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執行的。這一繳費率與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企業及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在當時來講是比較合理的。然而經過11年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經濟有了較大的飛躍,企業利潤與個人所獲得的勞動報酬也隨之相應增加。若此時失業保險費率仍停留在1999年的低水平上,在一定的失業率下,一定的籌資水平代表相應的待遇水平,可見失業者領取的保險待遇水平必然也低,這必將與當前的消費水平不相適應,使得失業保險待遇無法分享經濟發展成果,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此外,我國實行單一的失業保險費率。無論失業風險高還是低,各行業都執行相同的繳費率標準,這容易導致逆向選擇,并且由于缺乏懲罰機制,某種程度上縱容了某些行業隨意解雇員工的行為。因此,借鑒國外如美國、日本的做法,實行彈性費率,并依據經濟發展的水平,相應地調整失業保險費率,便成為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亟須調整之處。

第二,從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與失業待遇的參照基準的關聯看,各國在這兩者的設計上都體現出了一致性,即繳費基數與失業待遇的參照基準都是以工資為標準,而這與國際上的規定——失業津貼的厘定,或以失業者在業期間的工資為依據,或以失業者的投保繳費為依據的原則是相吻合的。當前,我國失業保險金標準,依據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介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最低工資兩者之間。這意味著我國的失業者在職時以自己的工資為基數繳納一定比例的失業保險費,失業后卻只能領取與本人工資無關、略高于社會救濟水平的失業保險金。這種權利與義務明顯不對等的參照基準,既不利于激勵在職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也與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不符合,某種程度上它是一種倒退。因此,我國相關部門應當借鑒國外的做法,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在此項的設計,將本人工資作為失業金的參照基準,以體現繳費義務與待遇給付權利的統一。

第三,從支付標準上看,各國的失業待遇都為失業人員失業前收入的一定比例,但具體執行時,各國略有不同。如美國、日本,采用逆向原則,失業人員失業前若收入高。則適用低的計發比例,反之則適用高的計發比例,以照顧低收入者;德國則注重孩子與家庭因素考慮,對失業者適用不同的計發比例。當前。我國失業保險的支付標準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法定最低工資的一定比例,即不同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待遇的計發比例是相同的,它既沒有體現與工資掛鉤的效率原則,也沒有比較人性地從家庭狀況的角度考慮失業保險金給付,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如何合理設置的問題值得深思。

第四,從支付周期上看,各國的失業待遇領取期限都在26周~43周。當前,我國失業保險給付期限最長為2年,相當于112周。眾所周知,合理的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可以較好地維持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使其免除后顧之憂,積極尋找與其能力最佳匹配的工作。但是,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如果過長,則會產生相反的效果,如工作搜尋模型中的抑制效應——失業保險的給付期限增加會提高失業狀態的“價值”,使得失業人員喪失尋找工作的動力而長期陷于失業狀況,不利于再就業。因此,無論從各國通行的失業保險給付期限的規定,還是從防止道德風險,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看,我國失業保險給付期限過長的問題都應當引起注意。

第五,從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制度設計上看,日本、德國在此方面做得非常出色。例如日本的雇傭保險制度開展了能力開發事業、雇傭福利事業、雇傭安定事業,并將就業促進資金與失業保險待遇資金分開籌集,單設賬戶,使得促進就業工作的開展有可靠而穩定的物質保障。德國則從職業培訓、職業恢復補助、提供開工不足補償金、對建筑業實行:N''''P2i等多個支出項目來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并通過各種形式的補貼引導企業抑制自身的解雇行為。當前,我國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制度設計非常不完善。例如存在失業保險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項目少,享受對象范圍窄,基金支出占整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比重設置不合理,保障基本生活支出與促進就業支出同在失業保險基金這個大賬戶中,并未單設,致使促進就業基金專屬性不強,不能依據失業人員再就業的需要相應地調整支出額等問題。而德國、日本在相關方面的做法則對我國這些問題的解決與完善有著較強的借鑒意義。

第六,從失業保險制度與其他社保制度的銜接上看,大部分國家將其與失業救濟制度銜接,較好地維持了失業者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水平。當前,我國直接以失業保險制度、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前后銜接的“繼替型”方式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生活。這種銜接,無論從保障水平,還是從保障群體的特點上都有欠妥之處。保障水平上,失業保險制度旨在維持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旨在維持最低生存需要,防止救助對象的生活水平跌落到貧困線以下。將保障水平相差懸殊的這兩種制度直接銜接,勢必會使得失業人員的受保障水平驟然下降,這無疑會沖擊失業人員的心理承受能力。有悖失業保險保障基本生活的宗旨。

從保障群體的特點上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對象,很大部分是與病、殘相關,例如身體殘疾、家庭缺乏主要勞動力等。而失業人員則不同,雖然失業,但他們仍有勞動能力,具備一定的職業技能,因而比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對象更具社會活動能力,擁有更為強烈的社會相對剝奪感。因此,針對當前我國的失業保障制度沒有失業救助制度,若此時單純借鑒國外經驗建立失業救助制度,從建立一項新制度所需花費的成本及新制度實施毫無經驗的角度看,都是收益小于成本。如何合理地設計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與其他社保制度的銜接,以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是值得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