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政策制度論文
時間:2022-06-12 0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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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弱勢群體已成為一個規模較大,具有自身特征的復雜群體,在社會中處于極低的地位,已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不和諧,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解決弱勢群體問題的關鍵,應通過擴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完善醫療保險制度,健全社會救助制度等措施完善弱勢群體社會保障體系。
“關鍵詞”:弱勢群體;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險;社會救助
龐大的社會弱勢群體的存在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面臨的一個必須解決的現實問題,弱勢群體已成為影響我國社會穩定和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不和諧音。
一、弱勢群體的界定及其現狀
社會弱勢群體是任何時代任何社會都存在的。目前我國弱勢群體是一個規模較大、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的群體,“弱勢群體”之弱,一是弱勢的經濟基礎;二是弱勢的社會政治地位及各種公民權利;三是弱勢的競爭力。主要包括以下幾部分人:一是下崗失業人員,即城市中以下崗失業者為主體的貧困階層。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失業下崗的問題日益嚴重化,不少企事業單位的工人和干部下崗。二是“體制外”的人及其他特殊人員,指那些從來沒有在國有單位工作過,靠打零工、擺小攤養家糊口的人,以及殘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缺乏利益保障的農民工。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口卻在城鎮務工的勞動者,是中國傳統戶籍制度下的一種特殊身份標識,是中國工業化進程加快和傳統戶籍制度嚴重沖突所產生的客觀結果,他們雖然為城市的發展繁榮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勞動權益得不到保護。四是較早退休的“體制內”人員。這部分人中許多人原來的單位無能力給這些退休職工增加工資,交納社會醫療保險等,需要政府拿出錢來援助。五是久病、重病而無錢醫治的人及其家屬,以及天災人禍中的困難者。中國每年有大量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因病失學失業的人員。全國每年需要國家和社會給予不同程度的援助才能擺脫災難困境的城鄉居民約有4000-5000萬人①。
弱勢群體的生活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貧困是社會弱勢群體的首要特征。
社會弱勢群體通常都是經濟上的低收入者,經濟收入低于社會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貧困線邊緣。經濟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勢群體生活的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其他災害,他們很難具有足夠的承受能力。經濟上的低收入性決定了弱勢群體在社會生活中的貧困性,既表現為生活水平的數量低下,也表現為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據統計,在弱勢群體的消費結構中,困難戶恩格爾系數為59%,比全國城鎮居民的平均水平高出10個百分點②。
第二,政治上的低影響力。
弱勢群體在社會分層體系中處于底層,他們的政治參與機會少,對于政治生活的影響力低。政治生活的產品是公共政策,而公共政策是政府對整個社會的價值作權威性的分配。強勢群體在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具有更重要的影響力。他們可以通過自己的影響力和游說活動,使得公共政策的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益需求,或者至少不影響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弱勢群體由于“遠離社會權力中心”,較少參與社會政治活動,難以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這也意味著弱勢群體僅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難或者很難迅速擺脫自身的困境,解決自己的問題。弱勢群體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社會的力量。
第三,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
由于弱勢群體在經濟上的低收入性和生活中的貧困性,使得他們在社會中的心理壓力高于一般社會群體。他們沒有職業安全感,收入較低且不穩定,“常有衣食之憂”,對生活前途悲觀,心理壓力巨大。同時,由于弱勢群體在政治上的低影響力等造成了弱勢群體在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使他們覺得自己是市場競爭中的失敗者,或者感到自己被社會所拋棄。他們有比較嚴重的相對剝奪感和較為強烈的受挫情緒,在心理上容易產生不滿、苦悶、焦慮、急躁情緒,難以自我調適,進而容易對生活失去信心。
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解決弱勢群體問題的關鍵
第一,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弱勢群體和其他社會成員之間的公平。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取得的巨大成績大多數被強勢群體所占有,弱勢群體卻承擔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本,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可以為弱勢群體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過其補償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起點公平和過程公平。
第二,社會保障實際上是一種再分配的政策,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縮小弱勢群體和其他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這對于社會的穩定無疑起到了重要作用。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可以促進弱勢群體自身的發展和轉化,可以解除弱勢群體成員的后顧之憂,使他們有時間和財力去學習一技之長,去提高自己在社會中立足的本領。
三、完善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體系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擴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范圍。近幾年,我國已經啟動最低生活收入保障制度,但是這項制度還很不完善。一方面,我國的低保制度主要在城鎮中實施,全國目前還有部分下崗職工由于企業拿不出補償金而無法解除勞動關系;還有一些未進就業中心的下崗職工,未能進入“低保”行列。城市中處于體制外的人更是被拒絕于低保行列之外。另一方面,占弱勢群體大多數的農村貧困人口也被排斥在低保范圍之外,應該將農村中無生活保障的人也納入低保的范圍。
第二,完善醫療保險制度。由于我國的醫療費用相對較高,許多處于弱勢群體地位的人生病以后,小病挺著,大病拖著,無力就醫。國家應對醫療單位的亂收費行為嚴加管制,并適當降低藥價。改革要本著國家、集體和個人相結合的原則,適當降低醫療收費,并逐步擴大醫療保險的范圍,對于弱勢群體的大病保險應該采取由政府建立一個非商業化的機構,由政府出資和個人出資相結合的辦法將大部分弱勢群體納入其中。
第三,健全社會救助制度。一要實行經濟救助。通過各級政府、社會團體及社區從資金、物質和服務等多個方面對弱勢群體進行救助,維持其個人和家庭的生計。二是實行法律援助。弱勢群體往往沒有能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是實現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體現。三是實行教育援助。幫助救助弱勢群體改變其在知識資源占有方面嚴重缺乏的局面,采取為弱勢群體免費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等措施,提高弱勢群體的職業技能,盡力為其提供就業自救的機會。
注釋
①肖文濤。《當今中國貧富分化與社會分層問題研究》,東南學術,1999.5.
②吳忠民。《中國現階段貧困群體分析》,科技導報,1999.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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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馮書泉。《構建和諧社會必須關注弱勢群體》,人民論壇,2005.2.
[5]譚敏,《什么是中國的和諧——探索建立和諧社會的系統工程》,廣東經濟出版社,2005.
[6]闞先學,韓秀蘭。《關注社會弱勢群體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中共陜西省委黨校學報,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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