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論文
時間:2022-07-26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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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條款》(下文中簡稱《保險條款》)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于2001年11月15日起在上海施行。抵押住房保險涉及購房借款人、保險公司、貸款銀行和房產開發商等不同利益主體,全面正確認識理解相關的法律問題,有助于抵押住房保險的順利實施,有助于當事各方在實踐中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促進房地產交易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投保抵押住房保險是購房借款人的合同義務。
對于貸款銀行要求購房借款人為抵押住房辦理保險,有些購房借款人對此不理解,認為這違反了《保險法》關于不得強制保險的規定,對銀行和保險公司提出異議。對此,有些銀行或保險公司簡單地解釋為,是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的確,中國人民銀行在《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規定了購房借款人抵押住房時應辦理保險,但中國人民銀行這一管理辦法在法律性質上屬于部門行政規章,不屬于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不能滿足保險法規定的只有法律或行政法規才能規定強制保險的條件,因此這一解釋在法律上是不具有說服力的。
實際上,購房借款人辦理保險不是銀行單方強制行為,而是購房借款人與貸款銀行自愿訂立的貸款合同約定的借款人義務。購房人在積蓄不足的情況下,希望提前購房消費,為實現這一目的,購房人選擇向銀行申請貸款。在購房人與銀行協商訂立貸款合同時,銀行為了保證自身債權的實現,即確保發放的貸款能安全收回,依據擔保法要求購房借款人提供擔保作為發放貸款的條件之一。擔??梢圆扇”WC、質押或抵押等不同方式,例如,由房屋置業擔保公司為購房借款人提供保證;或由購房借款人將定期存單、債券等有價證券質押給銀行;或由購房借款人將購得的住房抵押給銀行等。具體采用何種擔保方式可由借款人根據自身情況與貸款銀行協商確定。在雙方選擇了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后,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根據擔保法可以要求抵押人即購房借款人采取適當措施保全用于抵押的住房的價值,抵押住房保險便是一種有效可行的保全住房價值的方式。因此,雙方在貸款合同中就約定了由購房借款人投保抵押住房保險。投保抵押住房保險與返還本金、支付利息、提供抵押一樣,都是借款人的合同義務。借款人在享受從銀行獲得貸款權利的同時承擔相應義務是等價有償的公平交易行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要求的公平自愿原則。抵押住房保險是使購房借款人、銀行、保險公司和房產商都能從中獲利的多贏機制,理應得到包括購房借款人在內的各方歡迎和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銀行可以要求購房借款人投保抵押住房保險,但不能規定購房借款人必須向其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銀行指定保險公司投保剝奪了借款人的選擇權,限制了保險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違反法律關于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定,購房借款人有權拒絕。
二、抵押住房在交付購房人之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也負責賠償。
保險公司何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由保險條款規定或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即購房貸款人雙方約定?!侗kU條款》規定了保險期限自《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生效日開始,即從借款合同生效時保險公司就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了。
但有專業人士對《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生效日的規定存有異議,指出對于還貸保證保險,保險期限自貸款合同生效時開始是可以的,但對于財產損失保險,作同樣的規定就不合適了。因為從貸款合同生效銀行向房產商劃付貸款到房產商向購房人交付房屋或登記產權之間有一段間隔期間,如果是購買期房,這段期間會間隔得更長。在這期間由于未辦理產權登記,購房人對房屋不具有所有權,房產商未向購房人交付房屋前,購房人依合同法也無須承擔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因而購房人對房屋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不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投保人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要求,使得保險合同中的財產損失保險在此期間無效,即抵押住房在交付購房人之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這種觀點忽視了一個重要事實,既購房人在辦理貸款手續和保險手續之前,已與房產商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購房人在自付了首付款和通過銀行支付了約定房款后,依購房合同其對房產商就享有了債權,債權的內容為房產商須按合同約定向購房人交付約定的房屋。如果抵押房屋在交付購房人之前發生毀損滅失,將直接造成對購房人債權的損害,所以在抵押住房交付購房人之前購房人對該房屋具有保險利益,購房人是否占有該房屋并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即使房產商還未交房,如抵押房屋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購房借款人也可以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另外,抵押住房保險合同自借款合同生效時起生效的規定,也是以借款年限確定保險收費標準的計算依據,保險公司負責對借款合同生效起至房屋交付購房人前發生的房屋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在保險費計收上對于保險公司和投保的購房借款人雙方也都是公平的。
三、購房借款人可以選擇向第三人索賠,也可以選擇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
當被保險的抵押房屋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毀損滅失時,購房借款人依民法中的侵權責任規定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時依保險合同,購房借款人又可以選擇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
一般情況下,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比向侵權人索賠要方便快捷和足額。但如能成功向侵權人索賠,則購房借款人在得到賠償后可以向保險公司退保,獲得退還保費的利益。因此,這兩種損失賠償方式各有利弊,至于購房借款人選擇何種方式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比如,1999年在上海曾發生過韓國貨運飛機墜落,撞毀地面建筑的事故,由于責任明確,侵權人賠付力強,發生這樣事故時,就可以先要求侵權的航空公司賠償,然后再向保險公司退保。但如果是鄰居違法裝修破壞房屋承重結構導致房屋毀損的,由于侵權個人的賠付能力較弱,購房借款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這樣雖然不能再退保,損失了退保費,但卻能很快得到足額賠償,還是值得的。
此外,購房借款人還應注意兩點,一是在得到保險公司賠償金前,購房借款人不能放棄對侵權人的追償權,在獲得保險金后應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公司,否則將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二是當保險公按照《保險條款》規定賠償的保險金小于購房借款人實際損失時,購房借款人還有權就賠償不足部分繼續向侵權人索賠。
四、銀行應與購房借款人辦理保單質押手續。
依保險法規定,在財產保險中只有被保險人才享有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抵押住房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購房借款人,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只有購房借款人才可以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貸款銀行不能直接要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用于歸還貸款。那么如何防止購房借款人將保險金挪作他用,保障銀行的貸款安全,是貸款銀行應予充分注意的。
《保險條款》規定在購房借款人因意外身故或殘疾后,在保險公司與購房借款人以及貸款銀行達成協議后,保險公司一次性將保險金劃付至購房借款人在貸款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帳戶,這樣銀行可以直接控制保險金,實現了通過保險來保障銀行貸款安全的目的。
但對于抵押房屋因保險事故受到毀損滅失時,《保險條款》規定只要保險公司與購房借款人達成協議后,保險公司就應向購房借款人支付保險金,并未要求將保險金直接劃付到購房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設的個人住房貸款帳戶,這就給購房借款人將保險金挪作他用造成機會,使銀行通過保險防范風險的目的可能落空。
目前,銀行通行的做法是要求購房借款人將保險單存于銀行保管,但這是不完善的。從法律上講,購房借款人有可能通過保單掛失,從保險公司直接領取保險金,由于未辦理保單質押手續,銀行無法追究保險公司責任。為有效保障銀行貸款安全,當購房借款人辦理保險手續后,銀行應與其訂立保險單質押合同,要求購房借款人將保險單質押給銀行,并約定借款人同意保險公司將抵押房屋財產保險金一次性劃付到購房借款人在銀行開設的個人住房貸款帳戶,并將保單質押合同向保險公司登記備案。只有辦理了完備的法律手續,才能真正保障貸款安全,實現通過保險防范風險的目的。
五、因房屋自身缺陷造成的毀損滅失責任目前只能由房產商承擔。
《保險條款》規定,抵押房屋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賠償。
在我國目前建筑市場秩序混亂,建筑物重大倒塌事故時有發生的情況下,購房人和貸款銀行對房屋質量風險應予以足夠重視。購房借款人在選購商品房時,貸款銀行在審核抵押房屋貸款時,應要求房產商提供商品房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資質情況,查驗整個建設工程是否全面履行了各項質量驗收程序。但即使這些工作都做了,也并不可能完全避免事故的發生,而一旦事故發生,對購房借款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目前只能是房產商。房產商可以向其他責任方追償,這將形一連串的訴訟,相關的當事人如未投保責任保險的話,房產商可能難以足額賠償購房借款人的損失,最終影響銀行的貸款安全。化解建筑質量風險的有效方法仍然是保險,即對建筑質量負有責任的相關當事人都應投保責任保險,使受損害的購房借款人能得到足額賠償,同時保障了銀行的貸款安全。
另外,地震造成的房屋損失也不屬于抵押住房保險的保險責任,這也是購房借款人和貸款銀行對現行《保險條款》的一項遺憾。希望保險公司能夠對地震帶來的巨災進行承保,真正起到轉移風險保障社會的作用。
六、可以選擇仲裁解決爭議
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出現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保險條款》提供了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爭議的兩種選擇。仲裁較之于訴訟,有程序簡捷一裁終局,當事人均有權選定仲裁員,以及審理不公開的特點。特別是審理不公開影響范圍小,對于保險公司維護其公眾形象具有積極意義。
保險公司如希望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在辦理保險手續時,就應與投保的購房借款人協商一致,并在投保單和保險單中明確約定爭議處理執行《保險條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如果沒有對《保險條款》第二十九條進行明確選擇時,仲裁委員會是不能受理仲裁申請的。
抵押住房保險只是購房的一個環節,整個購房過程涉及眾多法律關系,作為普通消費者要完全弄清其中全部法律問題,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些勉為其難,在購房時聘請諳熟法律的律師作為購房顧問不失為一個有效辦法。購房請律師在上海正越來越為廣大市民認同和接受,更有外埠入滬購置房產的投資者,行前請律師咨詢,考察、簽約和履約時由律師提供全程法律服務,有效地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各方依法進行房地產投資交易活動,是推進房地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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