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權終止論文
時間:2022-07-26 1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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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高流動率和優秀人的高流失率一直是保險公司營銷隊伍存在的普遍現象。人離職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人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解除,與保險公司的管理關系也隨之終止。正是由于這種法律關系的消滅,致使離職人的風險管理在實踐中存在相當的難度。如果客戶投訴已離職人,公司就很可能因為無法與離職人及時聯絡而陷入被動局面,導致不能客觀、全面、及時地收集證據,同時無法與客戶進行質證,不能查明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給案件的公正處理造成障礙。本文試圖分析離職人潛在風險的類型,并提出了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
(一)離職人潛在風險的類型
一、保險合同關系存續期間,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過程中存在違規操作,人離職后客戶提出質疑所引發的風險。例如人代替客戶在相關資料上簽字、虛假宣傳夸大收益、侵吞客戶保費或生存金等,在其離職后客戶前來公司投訴,公司將由于無法收集證據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這類風險在離職人風險體系中占比最大、發生率最高、管理中也最具難度。
二、保險權終止后,離職人仍以保險公司名義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給保險公司造成損失的風險。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保險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權限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權,并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人的責任。”從民商法理上講,本條所指的行為是表見(現)行為,體現了對善意相對人即投保人的特別保護。
離職人表見屬于權限延續型表見,是表見的重要表現形式。在實踐中保險公司收回權時并未同時收回人名片、投保書及宣傳數據等,產生足以令投保人相信權存續的假象,因此公司應當履行因行為所產生的義務。同時又因人已離職,公司行使追索權存在許多障礙,只能獨自承擔損失。實踐中曾發生離職人利用原身份騙取客戶保費潛逃的案例,給保險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三、離職人泄露其在職期間了解的公司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隱性風險。在知識產權等精神性財富的價值無限擴大的今天,人離職后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勢必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二)離職人的風險管理
離職人的風險是應加以重點防范的,保險公司應完善自身規章制度、加強在職人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筆者認為可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一、規范格式化保險合同。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于保險人有明確的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保險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人委托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人簽訂委托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它事項。”根據規定精神可知保險合同是保險人和保險人約定,由保險人以保險人的名義為保險人開展業務,并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保險的性質必須也只能是明示,所以書面委托協議是權存在的必備要件。保險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其構成要素是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合同主體無可非議的是保險人和保險人。客體是保險權。內容基本包括權限范圍、期限、地域范圍、傭金的提取標準和支付方式等。
為最大限度的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必要的糾紛,違約責任及有關雙方在行政上的隸屬管理關系也應作為合同要素,如保險人在行使權的同時應該遵守保險人的相關品質管理規定、保險人在人違反相關規定時有對其處以相應的行政、經濟處罰的權力等。另外,如果在保險合同中將表見的規定作為單獨的違約條款明確加以規范,人可能因為擔心自己會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敢越權,這樣就避免了違約行為發生。在合同中應盡量明確誤導投保人、代簽字等行為的違約責任,明確違約金給付額度,這樣可以產生威懾警示作用,使人在合同簽訂時就明確違約責任,減少離職人的風險因素。
二、加強人培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通常公司的培訓主要側重于專業知識、業務技能的培養,尤其是險種介紹、營銷策略,而忽視了人的職業道德和紀律的傳導和教育,這對于公司及人隊伍的發展十分不利。
公司應強化兩方面的培訓力度:1、人應該遵循和了解的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的培訓;除了宏觀性、政策性的宣導誠信理念外,利用案例講解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罰,進行分析判斷,可以更直觀、更有針對性的指導人避免違規行為。2、有關公司各項后臺操作程序的宣導,如核保一般規則、保全流程及應備文件等。例如要求保全申請不得代簽字、建議繳費領取選用銀行劃款方式等。
三、完善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例如,人代客戶繳納保費或領取生存金,如果以現金形式辦理則存在人侵吞客戶財物的隱患,所以在相應的規定中應盡量提倡使用銀行劃款方式,避免現金交易,可以做到便捷和安全。
四、保險公司要加強和規范公司人信息管理。做到準確、全面的收集人的真實資料,及時更新人個人信息。在各支公司、營業部、營業組內部,要加強內部人員的微觀管理。同時要建立離職人信息體系,完善人離職時各項交接工作制度,如某人屢遭投訴,則在其離職時有必要對其經手的所有保單通查,在其營業部、組內調查其一貫表現,對于可能存在的問題要及時解決。
五、建立保險人離職處理制度。保險公司要及時收回其在職期間發放的名片、投保書及公司宣傳資料。公司的相關材料(如投保書)中應該注明:“本公司只對合法人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所有合法人均應持有公司的有效證件,投保人在投保前應要求人出示其業務證件,并在填寫投保書之前利用人提供的人代碼及時核實人身份。”如果在保險公司已充分履行相應的注意、告知義務后仍然發生越權糾紛的,保險公司就可以有充分的理由免責。
六、提高續期收費員的服務質量。一方面,及時寄發人變更通知書并主動與客戶聯系,如果客戶對原人有意見可以及早提出,利于公司調查取證并解決問題。另一方面,提高續期服務質量,增強客戶對公司續收員的滿意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對離職人的投訴率。
隨著公司業務的逐步發展和營銷隊伍的逐漸壯大,加強離職人的風險管理勢在必行。完善公司人管理制度,可以杜絕不必要的經濟糾紛,減少損失,提高公司信譽,促進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因此,保險公司應從制度上、流程上加強人管理,以防范因人離職產生的風險。
主要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修正),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版。
2、《保險知識讀本》(馬永偉主編)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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