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1 0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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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文章從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概念出發(fā),通過對存款保險制度存在的基礎及功能的闡述,結合當前我國金融行業(yè)風險狀況,對于如何建立符合中國實際的存款保險制度的若干問題進行了分析和初步研究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創(chuàng)新金融風險

一、引言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存款類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的保險機構,投保成員機構定期向保險機構繳納保費,當投保成員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人予以賠付的制度。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產生于20世紀30年代。30年代的經濟危機使美國1/3的銀行破產,倒閉商業(yè)銀行超過9000家,嚴重影響了金融體系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穩(wěn)定。基于這一背景,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Act)和《國家住宅法》,設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和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ESLIC),標志著現代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此后,許多國家引入了這一制度。加拿大于1967年設立了存款保險公司;日本于1971年頒布了《存款保險法》,并于同年成立存款保險公司;聯邦德國于1976年、英國于1982年比分引入了存款保險制度。大多數發(fā)達國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一部分發(fā)展中國家也設立了這種制度。目前,已有72個國家和地區(qū)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我國臺灣地區(qū)于1982年頒布了《存款保險條例》,由臺灣“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于1985年設立了“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香港行政區(qū)在2000年就為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險制度做出了實質性的努力,并在逐步真正落實銀行存款保險制度。我國在經歷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幾起國內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事件之后,現已將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列入金融改革和發(fā)展中的一項重要課題。隨著中國金融業(yè)加大金融深化與開放程度,經濟的貨幣化、金融化、自由化程度的不斷提高,金融的風險累積就越大,公眾儲蓄存款損失的概率也越大,加之中國加入WTO后,面臨國際金融機構的挑戰(zhàn),必須快速健全金融體制,特別是包括市場的退出機制,因此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勢在必行了。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征

1.關系的有償性和互助性。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guī)定繳納保險費后,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只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guī)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2.時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險只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系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3.結果的損益性。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一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向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向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算法則較為準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4.機構的壟斷性。無論是官方的、民間的,還是合辦的存款保險都不同于商業(yè)保障公司的服務,其經營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過存款保護建立一種保障機制,提高存款人對銀行業(yè)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一般具有壟斷性。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路徑選擇

1.加強宏觀管理,立法先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雖然屬于政策性保險范圍,但決不能只用行政手段,必須立法先行。建立一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需要一個較長期的過程,不能一蹴而就。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出現銀行的倒閉的現象,存款人沒有這種經歷,當然缺乏存款風險意識。但一旦銀行破產付諸事實,將會對存款人造成巨大打擊。缺乏心理準備的存款人在“夢醒時分”將會變得十分脆弱和敏感,由此形成的金融恐慌將更具傳染性和破壞性,對銀行的信任危機有可能殃及政府。因此銀行監(jiān)管層的領導必須有這種清醒的認識,并要引起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及早醞釀,早做準備。首先要完成的是,組織有關專家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存款保險法》,依法構建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

2.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置。我國成立什么樣的保險營運主體呢?現在金融學界有三種觀點,一是根據商業(yè)銀行體系中不同銀行的風險程度,設置不同的險種和保險費率標準進行存款保險,這種存款保險職能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不必另設機構;二是運用國家行政手段,成立類似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那樣的具有監(jiān)督商業(yè)銀行經營活動職能的存款保險組織,凡是注冊開業(yè)的獨立核算的商業(yè)銀行,除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外,還需在存款保險機構登記,參加存款保險,否則不能開業(yè)運行;三是按不同的產權商業(yè)銀行出資組建的存款保險組織,以國有商業(yè)銀行為承保對象:另一種是由人民銀行參與,聯合其他地方性、股份制商業(yè)銀行和信用社,組建類似存款保險協(xié)會的機構,并以其為承保對象。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以上三種觀點,都有可取之處。但是,由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不可能以不盈利為目的,并且也沒有監(jiān)管商業(y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行政權力,因而沒有資格充當我國存款保險營運主體,第一種觀點不符合存款保險制度的特點;運用國家行政手段,另外單獨成立一個存款保險組織,它行使的監(jiān)管權將與作為中央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的監(jiān)管權發(fā)生碰撞,并且有機構重復累贅之嫌,第二種觀點也不可取;按照不同的產權形式,設立不同的存款保險機構,一種由中國人民銀行直接參與,另一種不由人民銀行直接參與,將會發(fā)生分裂中央銀行監(jiān)管權的負效應,因此,第三種觀點似乎應拋棄。持這種觀點的同志認為,應該從我國的金融特點來組建我國存款保險營運主體。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只有中國人民銀行才有金融監(jiān)管權,才有資格利用行政手段成立一個類似國外具有監(jiān)督金融機構經營活動職能的存款保險營運主體。所以,我國應成立一個類似德國的存款保護委員會,在稱呼上也可稱之為“存款保護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建,并接受其全面領導,下可設存款保險基金會和監(jiān)管處。存款保險基金會是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主、各商業(yè)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參與的行業(yè)性合作團體協(xié)會,不以盈利為目的,負責保險政策的制定、保險費的收取和理賠等:監(jiān)管處主要負責監(jiān)管金融機構資本、資產、負債的結構是否合理;接受投保金融機構的報告和統(tǒng)計,隨時準備對投保金融機構經營風險進行檢查和調查,有權取消經營不好或非法經營的金融機構的保險資格等。

3.存款保險公司對投保銀行的管理。保險公司雖然對“出事”的銀行負有賠償存款人存款的職責,但更具有事前檢查和監(jiān)督的職能,具有相當大的權力。所以,加強存款保險公司的管理工作,不僅可以防止或減少銀行倒閉,而且可以減少存款公司自身的損失。首先,通過閱讀財務報表和不定期檢查,了解受保銀行的經營狀況、資本數量和結構、資產的規(guī)模和結構、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等。其次,保險處理通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資金援助。存款保險公司通過對受保銀行發(fā)放貸款、購買受保銀行的資產,暫時接管經營瀕臨倒閉的銀行,使該銀行起死回生。(2)資助穩(wěn)健銀行并購已破產的銀行。(3)組織存款理賠。當采取補救措施仍無法挽救瀕臨破產的銀行時,存款保險公司則讓其倒閉,在最高限額內對每一存款戶賠償,或代原有存款戶將存款轉存于其它銀行。如果存款保險公司保險基金不足時,允許其向財政限額借款。

4.要籌措資金和技術人員。為了啟動保險提供足夠的資金和技術人員,可以通過以下方法籌資和招募:(1)單獨從各銀行收集啟動資金;(2)由各商業(yè)銀行、中央銀行、財政部三方面分攤:(3)由政府單獨負責籌集保險機構的原始資金;(4)啟動保險體系不用積累的資金,但政府授權保險機構向有關方借入資金以應所需。另外還要做出決定,官方籌集的資金是供永久性使用,抑或在一段時間后便需償還。如果保險體系啟動時所有的資金被社會大眾認為不足,這就無法得到后者的信任,一遇風險,便無力償付。

5.保證保險體系的獨立性。要明確政府的保險機構是建立在堅定的法律基礎之上,具有獨立責任解決銀行倒閉問題。它必須審慎地投入資金,如有必要它還有權預先借入其未來應收的資金。存款保險體系中有關產權、關閉破產銀行的確實的法律基礎,這個監(jiān)管機構不應受到政治干預。中央銀行、保險制度的監(jiān)管機構、保險業(yè)務機構三者應具有足夠的權威,能公布和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并采取迅速高效的措施,及時關閉破產銀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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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楊華。金融風險的社會化防范與化解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