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保險法規健全論文

時間:2022-06-14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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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保險法規健全論文

論文摘要:面對體育領域對體育保險的迫切要求,體育保險業作為體育相關產業的重要分支,我國的體育保險業正在努力與國際體育保險業接軌。通過文獻資料法、數理統計法、訪談法,對我國和發達國家的體育保險業的體育政策、法規進行比較研究,以期為我國體育保險業的發展提供可行性建議。

論文關鍵詞:體育保險政策法規對策分析

一、何謂體育保險

體育保險,是指體育保險人收取一定的保險費并且承擔相應的體育風險的一種保險制度。體育保險不僅具有保險的一般功能特征,還有其獨有的特征:一是體育運動本身具有較強的親和力,喜愛運動、參與運動的人員眾多,而且覆蓋面廣;二是體育保險多以一年或幾年的短險為主,涉及壽險、財產險、再保險。不同的運動項目涉及不同的險項、險種設計、費率厘定,和運動項目的特點結合緊密;三是體育領域廣泛存在大量風險,且風險的發生未及性強,因此對保險這種分攤風險損失的工具需求量極大。

體育保險作為與體育產業關聯性極強的體育相關產業,為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規避體育運動本身存在的自然風險,起到防范訓練和比賽風險、安定運動員生活、保障中國體育產業和體育事業蓬勃發展的作用。2008年在北京舉辦的第29屆奧運會,2800億的投資計劃所形成的巨大保險市場引來了國內外保險公司的激烈競爭,也為我國的體育保險產業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和機遇。所以,對體育保險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

二、國外體育保險的發展概況

在發達國家,體育保險是國家體育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健全合理的體育保險制度,不僅是運動員、體育工作者、體育健身者、體育團體等進行體育活動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各國體育產業快速發展的有利基石。

(一)美國體育保險業的基本情況

美國是世界上保險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目前各類保險公司已經發展到5000多家。美國上世紀50年代就已經出現了體育保險公司,70年代以后美國體育保險業進入發展階段,出現了許多專門的體育保險公司。目前,美國的體育保險已經成為美國保險業的重要經營內容和巨大的保險市場。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美國的體育保險主要采用商業保險的運行方式。美國體育商業保險涵蓋了競技體育、群眾體育和學校體育等領域,且體育保險內容豐富,有各種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保險公司經營多種體育保險業務。在險種設立方面,既有面向職業體育的運動傷殘保險、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責任保險、醫療賠償保險;也有面向業余體育的巨災醫療保險、超額醫療保險、普通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集訓營保險;還有面向學校體育的大學體育保險、中小學學生意外保險、中小學體育保險、大學橄欖球比賽和中學全明星比賽保險、校際重大醫療保險,以及天氣保險、體育指導員和官員保險等。在體育保險機構中,既有盈利性保險機構,也有非盈利性保險機構;既有專業的體育保險公司,也有兼營的體育保險業務公司;既有商業體育保險,也有社會體育保險。美國的國民有很強的保險意識,幾乎所有喜歡體育運動的人都參加了體育保險。

(二)日本的體育保險業發展概況

日本的體育保險在社會保險體系中占的比重大、覆蓋范圍廣,健全的體育社會保險保證了日本各種不同人群、不同職業、不同領域體育活動的開展。日本的《體育安全保險》在其體育社會保險體系中具有代表性。體育安全保險是日本體育安全協會設立的一種專門的體育保險(日本體育安全協會是日本文部科學省從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創建于1970年1。該保險是日本保險項目最多、保險范圍最廣的一種體育社會保險,它既適用于群眾體育活動又適用于高水平的競技運動,并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險種,對于我國的體育保險有著很現實的借鑒意義。另外,日本的體育保險對象也很廣泛,除了面向專業體育運動員及教練員等相關人員的保險外,還有面向大眾體育運動的保險,其中包括涵蓋外國留學生的體育保險。日本體育保險業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將體育保險制度納入國家的法制建設。涉及體育保險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新保險業法》、《健康保險法》、《國民健康保險法》、《老人保健法》、《體育振興法》、《日本體育、學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不僅保障了體育保險的實施,使體育保險有法可依,而且在體育保險領域中關于保險的各項制度、管理技術、實施對象、運動員參保意識等方面都處于世界領先地位,一度被世界各國所仿效。

(三)澳大利亞體育保險業的發展

在澳大利亞,據休閑和運動常務委員會的《澳大利亞體育保險概覽》介紹,同美國一樣,職業運動員享受法定的社會保障。同時,商業性的體育保險還為體育活動參加者提供了廣泛的服務。澳大利亞充分認識到風險是體育活動的本質性,因而制定了完備的體育保險安排。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爾士州議會于1978年通過的《體育損傷保險法案》,該法案要求為體育活動參與者的損傷和疾病提供保險保障。另外,澳大利亞的個人體育保險計劃還為體育組織中所有成員提供責任險。正是由于這些措施的實施,澳大利亞體育保險中的公共責任險的覆蓋面達到了百分之百。

(四)其他發達國家體育法中關于體育保險的規定

法國政府1984年7月頒布的《體育活動法》第37條和第38條,直接與體育保險有關。第37條規定“體育運動組織為開展活動簽訂保險合同,為其所應負責任投保……該等保險合同應承保體育運動組織、活動組織、被建議人和運動員的民事責任……。”第38條規定:“體育活動組織應告知其成員投保人身保險的益處,以便在其受到意外傷害時提供保障……”意大利體育法明確規定:“職業俱樂部保險將運動員收入的4%一5%作為保險費用。”

德國雖然并不是世界上社會福利和保險制度最完善的國家,但他們在運動保險規則制定方面卻是整個歐洲最嚴謹的。球員們不但在受傷的時候可以領取到保險金,而且在退役之后由于“國家保險”的存在,他們也可以保證衣食無憂。

總之,體育保險現已成為發達國家體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國家的體育保險法規均比較健全,而且多數發達國家都規定體育協會乃至俱樂部舉行體育比賽必須給運動員上保險。同時,教練員、志愿者等參加有關俱樂部的訓練活動也必須上保險。法規上的規定確保了體育保險的健康發展。

三、我國體育保險立法存在的問題及其發展對策

(一)我國體育保險業的起始與發展

我國的體育保險業起步較晚,最早提出體育保險的設想是在1995年3月,11位全國政協委員向全國政協八屆五次會議提交議案,要求為那些曾為我國體育事業作出貢獻的優秀運動員、教練員建立傷殘保險和養老保險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并于2002年進行了修訂。該法第92條規定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有: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

我國正式涉及體育保險是在1998年9月28日。在國家體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保險簽約儀式正式舉行,所有奧運項目的1400名國家隊運動員獲得了運動員意外傷殘保險,此后不斷擴大。但由于保險業本身的贏利性與體育活動的特殊性,在體育保險發展初期,保險公司承保不僅賺不到錢,而且還要承擔更大的賠錢風險。所以,一開始體育保險權被認為是一種社會福利保障。到目前為止,我國現行的體育保險法規僅有2002年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優秀運動員傷殘等級標準》和《優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試行辦法》兩部層次較低的體育部門規章。并且,互助保險只是轉嫁風險的初級階段,其保險資金大部分來自社會和個人的贊助,只是一種特殊的撫恤金,面真正意義上的體育保險應該是商業保險。

(二)我國體育保險的立法及存在問題

近年來,隨著《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人管理規定v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評估人管理規定》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陸續出臺,中國的保險法規體系的建設步伐明顯加快。但是我國體育保險法制滯后于國家保險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更滯后于現代體育事業發展的客觀需求。具體而言,目前我國的體育保險業還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1)體育保險的經營主體數量少、規模小、專業化程度差。(2)國民體育保險意識薄弱。由于傳統文化、風俗習慣的影響,人們對參加保險采取匾避態度,且大多局限于財產和人身方面。(3)體育社會保險體系不完善。(4)體育保險險種單調。(5)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競爭機制。(6)體育保險的專門人才數量少、素質低。由此可以看出,國內體育保險發展滯后的現狀,與我國作為一個世界體育強國的地位極不相稱。同時,也不能適應我國迅猛發展、市場前景廣闊的體育產業。

(三)加快我國體育保險業發展的對策

第一,政策扶持。政府應頒布和出臺扶持與提升保險業整體實力的政策及有關規定,為將來保險發展提供不可忽視的引領作用,以有利于健康富有活力的保險市場的培育與完善。體育保險業作為一項新興產業,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政府可通過建立風險基金、減免稅、補貼保險費、承擔保險機構經營管理費等措施輔助體育保險,可成立政府性的體育保險公司。未來的體育保險市場,應該是以商業保險為主、社會保險及政府扶持的互助性保險機構為輔的保險體制。

第二,建立健全體育保險法制體系。今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時,應增添和補充有關體育保險和體育保障方面的基本內容,并對基本的體育運動保險、體育賽事保險作出強制性規定。要以《體育法》為核心,制定在體育領域內實施該法的有關體育保險市場的相關配套法規,逐步完善體育保險市場法規體系,規范體育保險市場秩序,促進我國體育商業保險健康、持續發展。

第三,加強行業監管,規范行業發展。中國保監會、國家體育總局應代表國家行使對體育保險業的監管。在體育保險全面改革開放的今天,應當加強監管、規范市場和借鑒國外發達的體育保險業監管的成功經驗,完善我國保險監管體系,修訂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