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知識范文10篇

時間:2024-05-20 19: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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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知識

礦產民事法律機制研究論文

一、《礦產資源法》中民事法律機制缺失的典型表現

(一)礦業權的行政異化

在我國公有的體制下,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我國礦產資源由國家一元所有。以此為前提,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只能是“非所有利用”,為合理確定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與實際開發利用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在立法中設計了包括采礦權和探礦權的礦業權制度。因此,從權利的來源來看,礦業權的法律屬性非常明確,是以財產利益分配為主要內容的民事權利。對此,我國《物權法》也給予了確認,該法明確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受法律保護”,根據“物權法定”的基本規則,礦業權應屬于物權的范疇無疑。但無論是在理論認知上還是在相關實踐中,原本應屬于物權法范疇的礦業權卻被行政權嚴重異化。首先,關于礦業權的權利設立與定位問題。根據物權法的一般規則,物權的設立主要通過登記的方式進行,但采礦權和探礦權的設立卻與此規則相去甚遠。根據現行《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取得分別以獲得審批的勘查許可證以及開采許可證為前提,權利的內容也僅限于勘查許可證與開采許可證規定的范圍,這就意味著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礦業權是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設立的,從權利的設置之初即將其定位于行政權的附屬,其應有的物權屬性和功能先天發育不足。其次,礦業權轉讓中存在的問題。基于礦業權應有的財產權益內涵,在市場化背景中通過對其流轉以優化配置礦產資源,在相關法律制度設計中應理所當然。但從1986年頒布實施的《礦產資源法》相關規定來看,曾一度明令禁止礦業權的流轉,1996年對《礦產資源法》進行修改后,現行《礦產資源法》刪去了之前的相關規定,原則上并未禁止礦業權的轉讓,但在操作層面對于探礦權和采礦權的轉讓規定了嚴格的附加條件和審批程序,導致在實踐中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探礦權和采礦權的轉讓幾乎成為“無法完成的任務”,不僅并未達到規范礦業權流轉秩序的立法預期,相反使得大量違法的探礦權和采礦權轉讓大行其道,那些嚴格的附加條件和審批程序形同虛設。

(二)礦業權有償取得機制的扭曲

為體現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財產權益,也為了在市場化條件下理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利益關系,現行《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從該規定的初衷來看,是符合探礦權和采礦權應有法律邏輯的,但在具體操作的制度設計上卻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探礦權和采礦權有償取得機制?!案鶕F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專門對礦產資源征收的稅費,主要體現了對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性?!保?](P247)但實際上,無論是資源稅還是相關收費,都難以擔當此任。我國的資源稅從1984年正式開征。在早期階段,立法者確實曾經有過通過開征資源稅逐步推進礦產資源有償利用的考慮,但從立法實踐來看,“現行資源稅的征收目的主要在于調節因資源及其開發條件差異所形成的級差收入?!瓏彝ㄟ^稅收的手段參與這部分差異的調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開采者利益分配上的矛盾,為資源開采企業之間開展公平競爭創造條件。”[2](P199)顯然,將資源稅作為體現礦產資源有償利用的主要途徑,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在收費問題上,現行的制度設計尤為復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目前與礦業權有償取得有關的費用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等多種形式。從行政收費的本質上來講,主要體現的是一些范圍可以大致界定的公共服務成本,其中并不包含物品的價值或者交易的功能。礦業界對上述收費的設立意圖和目的也有不同的認識,一種是認為這是一種所有權性質的收費,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權益體現;另一種是其用途是為例彌補國家勘探資金的不足,主要用于補充國家投入的勘查的經費[3](P67)。因此,當前名目眾多的收費,實際上并沒有很好地解決礦業權有償取得及運作的問題,反而導致在認識上和實踐中的混亂,將問題復雜化。

(三)侵權法律責任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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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礦產資源勘查及開發

摘要:近些年來,我國各行各業的經濟發展非常迅速,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對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發,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是支撐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發,關系著我國人民是否具有良好的物質基礎,對于經濟社會的發展也具有推動作用,總體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地質礦產資源的工作人員一定要重視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發工作,避免發生礦產資源浪費的現象,做到盡可能的節約資源。本文主要對地質礦產資源的勘查工作進行探討,分析如何合理開發地質礦產資源,簡單說明相應解決方法。

關鍵詞:地質礦產資源;勘察工作;合理開發;解決方案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越來越迅速,許多工業企業對礦產資源的需求也快速增長,礦產資源可以說是支撐各大企業發展的脊梁,沒有礦產資源的補給,就不會有企業的后續發展,更不會發展到經濟持續增長的今天,所以我國要特別重視地質礦產資源的勘察與開發,不過,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我國本就存在資源不充分的現象,需要從國外花費大量金額去購買缺少的礦產資源,然后才能供上企業生產的需求。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支出,我國就要尋找新的礦產資源,大力支持地質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并且要合理的開發礦產資源,減少發生浪費礦產資源的頻率,進一步推進我國經濟的發展[1]。

1簡單介紹地質礦產資源

地質礦產資源,是經過很長一段時間(上百年、甚至上億年)的錘煉,發生地質成礦作用后形成的不可或缺資源,它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屬于非可再生資源,地球表面所儲存的有限礦產資源,會呈現出不同的資源形態,包括固體狀態、液體狀態或者氣體狀態,一般含有可以充當能源的礦產(煤、石油、天然氣等)、金屬類礦產(銅、鐵、鋅、金、銀等)、化工原料等非金屬類礦產(磷礦、自然硫礦、鉀鹽礦、天然堿礦等)、水氣礦產(礦泉水、氣體硫化氫、氦氣、氡氣等)等等,這些都具有相應的礦產資源開采價值[2]。

2分析地質礦產資源的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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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法的憲法原則探索

本文作者:蔣承菘

制定與修改任何自然資源法律都有三個影響因素:一是憲法原則;二是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三是法律科學完善程度。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各項法律的準則。但是,憲法內容在不同經濟體制下的表現形式可以不同,例如憲法規定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礦產資源的所有者、生產者、經營者三位一體,即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國家投資進行勘查與開發,開發的礦產資源無償提供給國有企業使用,因此憲法中規定的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是以礦產資源無償使用、礦業權無償取得的形式來表現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由于投資主體多元化,必然使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表現形式為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礦業權有償取得。法律也是一門科學,要不斷實踐、不斷總結、不斷完善。隨著法律科學的不斷完善,憲法的各項原則才能正確貫徹。在這三個因素中,憲法原則是根本性的,是決定因素。本文主要討論制定與修改礦產資源法的憲法原則。

一、自然資源法律的憲法原則與礦產資源法的憲法原則

1954年,我國制定了第一部憲法,這部憲法開創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政的歷史。近50年來,憲法經過了三次大的修改,分別為1975年、1978年和1982年,此外還經歷了數次小的修改。從1988年起,即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憲法,到目前為止已有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個修正案,憲法修改程序已進入規范化軌道。應該看到,關于自然資源法律規范的憲法原則已經基本確立。第一部憲法已將有關自然資源的法律規范問題寫入其中,其第六條第二款中明確規定:/礦藏、水流,由法律規定為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于全民所有。0這就明確了條文中所列自然資源的權屬,即歸全民所有。憲法第八條第一款又規定:/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0這就承認了農民對部分土地的所有權。1975年,對憲法修改時保留了這些規定。1978年,修改憲法時對有關自然資源的法律規范問題略作調整,在原第六條中將其他資源改為其他陸海資源。這一修改十分重要,對海洋資源的權屬作了明確規定,即一切海洋資源,包括一切海域、海島、海礁和灘涂,以及海洋中的各種生物資源、礦物資源和海水均為國家所有。1982年,對憲法作了大量修改,其中有關自然資源的法律規范問題同時作了歷史上最大改動。憲法第九條第一款繼續明確了我國自然資源的權屬問題,其第二款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內容作了相應增補。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憲法有關自然資源法律規范問題在1982年前,由于歷史原因和人們認識的局限性,主要著重于對自然資源權屬問題的法律規范,1982年修憲期間,由于人類對利用自然資源認識的不斷提高,一些思想和理念必然反映到憲政制度之中,使這次修改后的憲法中關于自然資源法律規范問題增加了有關利用和保護的內容。縱觀憲法全部內容可以看出,憲法對自然資源法律規范可以歸納為五個方面:1.關于自然資源的權屬問題。我國憲法對自然資源的權屬問題的原則規定是較為清楚的,即沒有明確規定私人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歸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二是集體所有。對此需要把握如下原則:其一,礦藏、水流和城市土地為單一國家所有制;其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為雙重所有制,即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但后者是有條件的,必須有法律規定,否則均為國家所有;其三,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也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但國家所有也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必須有法律規定,否則均為集體所有;其四,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其五,上述以外的一切自然資源均應為國家所有。2.關于利用自然資源的憲法原則問題。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是憲法關于規范人類利用自然資源的最基本的原則。其含義有二:一是對自然資源應當合理利用;二是國家要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3.關于保護自然資源的憲法原則。憲法沒有從整體上對自然資源保護作規定,憲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這一憲法原則十分明確,對于珍貴的動物和植物不得利用而強調保護。4.關于國家有權征收與征用土地的憲法原則。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與征用。這一條款可以視為對土地權屬問題規定的補充。5.關于禁止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行為的強制性憲法原則。憲法第九條第二款已明確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憲法以強制性條款保證有關自然資源權屬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珍貴動物和植物規定的憲法原則的實現。礦產資源是自然資源中的一種,因此憲法關于自然資源法律規范的上述基本原則同樣適用于礦產資源。這些原則也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礦產資源為單一國家所有的憲法原則;國家保障礦產資源合理利用的憲法原則;禁止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的強制性憲法原則。制定與修改礦產資源法時應遵循上述原則。

二、從礦產資源的自然屬性出發,全面認識、正確把握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憲法原則

礦產資源是自然資源的種類之一。它與其它自然資源有許多共同自然屬性,但同時也具有一些特殊的自然屬性,這些特殊的自然屬性主要是指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與隱蔽性。這些特殊的自然屬性決定了礦產資源權屬的一些特殊性。礦產資源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它與土地資源不同,土地資源是非耗竭性資源,被利用時以勞動資料形式出現,不消耗自身,也不加入到產品之中。礦產資源被利用時以勞動對象形式出現,消耗自身而加入到產品之中,而且消耗后不可再生。雖然礦產資源與森林資源、草原資源和生物資源同屬耗竭性資源,但是森林、草原和生物資源都可以通過種植、繁殖實現再生,而礦產資源則不可再生。人們不僅要問這種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資源的權屬和價值將如何體現?礦產資源被開采后,其實物形態消失,但其價值則轉移到礦產品之中,顯然,礦產資源的價值包含在礦產品價值之中。由于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的,因此我們可以從礦產品的價值中提取礦產資源的價值。這也是國際慣例,國際上通稱權利金或礦區使用費,我國稱為礦產資源補償費。權利金的概念比較確切,它較清楚地體現了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財產關系。還應提到的是,目前我國礦法中還規定應收取礦產資源稅,應該看到資源稅是國家憑借行政權力參與礦業收益的分配。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凡是能用財產權來說明經濟關系的就不宜用行政權力,更何況現行法規中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均從礦產品價值中提取,只不過一個是從價提取,一個是從量提取,實際上是重復提取。至于如何體現不可再生的耗竭性礦產資源的權屬,應考慮礦產資源的另一個自然屬性,即礦產資源的隱蔽性。由地質作用形成的礦產資源往往隱蔽于地下,要通過一定的物化勞動才能發現它,利用它,即通過地質勘查活動發現它,通過開采活動利用它。這種勘查發現與開采利用的權利通常稱為礦業權。誰具有這種權利?無疑是礦產資源的所有者。這就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礦產資源所有者權屬的表現形式。所有者可以自身行使這種權利,也可以出讓這種權利,在不同的經濟體制下可以選擇不同的模式。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們采用了后者,即采用所有權與礦業權相分離的模式。根據物權理論,礦業權通常屬于特許用益物權,即特許的礦業權人可以合法利用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財產創造財富。但仔細分析,并非全然如此,應該看到礦產資源的利用要經過三個階段,即發現、評價與開發,發現要回答有沒有礦的問題;評價要回答有多少礦及礦的質量如何的問題,以便作出礦床開采的經濟可行性評價;開發是指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利用。從嚴格意義上講,發現階段尚不存在用益物權,因為這個階段礦床尚未發現,所有者的財產仍屬虛構,既然財產是虛構的,用益物權就不存在。這個階段投資的風險大,為了鼓勵投資者,常常把這個階段的地質工作列入公益性工作,而不列入礦業權中,也可以鼓勵法人投資公益性地質工作,法人應承諾地質工作成果為社會公眾所用,但可以無償取得所發現礦床的礦業權。這樣礦業權就可以理解為評價與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設立礦業權與出讓礦業權是所有者的權益,管理礦業權是國家的行政權力。在研究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時,必須注意其與土地資源所有者的關系,這是因為礦產資源往往與土地資源位于同一空間之中,相互緊密聯系。由于我國土地資源既有國家所有又有集體所有,因此處理好兩者關系就顯得十分重要。我國現行礦法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這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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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的知識產權特性分析論文

摘要:探礦是對客觀世界的認知,是對礦產資源客觀存在的真實反映,礦產勘查成果是探礦權人的創造性勞動—科學研究成果。通過對探礦權詞義、性質以及探礦權客體的剖析,論證了探礦權的知識產權屬性。探礦是發現礦產資源信息的過程,探礦權的客體是勘查成果,是礦產資源信息及其載體,目的物與客體分開,正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特征之一。明確探礦權的知識產權屬性,對于維護探礦權益、促進礦產勘查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關鍵詞:探礦權;知識產權;權利屬性

一、從探礦權的概念探析其知識產權屬性

1.1探礦權的字面解釋

根據辭海的解釋,“探”一字有摸索、探測、尋求之意。由此可見,“探”作為一個實意動詞,本身就蘊涵著一種創造性智力勞動的意義,經過“探”所產生的勞動成果,理所當然應該是一種智力成果。因而探礦權,顧名思義,即是指基于摸索、探測所取得的有關礦產資源信息、技術等成果而享有的權利。對于“探礦權”這一概念的字面含義的理解,可以比照“著作權”這一概念來解釋?!爸钡淖置婧x可以簡單理解為撰寫,它本身也是一種創造性的智力勞動,“作”即作品,也就是“著”這一勞動所產生的成果,二者結合起來,所構成的著作權,是指作品的創造者對其創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權利,視為知識產權的一種。由此可見,探礦權的組詞結構與著作權類似,字面含義也符合知識產權所保護的智力成果的特征,因此應納入知識產權的范疇。

1.2探礦權的法律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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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知識產權屬性

1從探礦權的概念探析其知識產權屬性

1.1探礦權的字面解釋

根據辭海的解釋,“探”一字有摸索、探測、尋求之意。由此可見,“探”作為一個實意動詞,本身就蘊涵著一種創造性智力勞動的意義,經過“探”所產生的勞動成果,理所當然應該是一種智力成果。因而探礦權,顧名思義,即是指基于摸索、探測所取得的有關礦產資源信息、技術等成果而享有的權利。對于“探礦權”這一概念的字面含義的理解,可以比照“著作權”這一概念來解釋?!爸钡淖置婧x可以簡單理解為撰寫,它本身也是一種創造性的智力勞動,“作”即作品,也就是“著”這一勞動所產生的成果,二者結合起來,所構成的著作權,是指作品的創造者對其創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權利,視為知識產權的一種。由此可見,探礦權的組詞結構與著作權類似,字面含義也符合知識產權所保護的智力成果的特征,因此應納入知識產權的范疇。

1.2探礦權的法律含義

理論界在對探礦權進行定義時,依據其定義時涵蓋的具體權利內容的多少不同,有三類觀點。一是狹義說,該主張的代表就是1994年3月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在金瑞林先生主編的《環境法學》介紹了這種觀點,江平先生主編的《中國礦業權法律制度研究》一書中也持這種觀點。該觀點僅著眼于“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即勘查權,對探礦權的界定相對狹隘;二是保守說,如崔建遠先生認為:探礦權是指探礦人在已經登記的特定礦區或者工作區內勘探一定的礦產資源,取得礦石標本、地質資料等的權利。三是廣義說,探礦權是指權利人根據國家法律在一定范圍、一定期限內享有的對某地區產資源進行勘查并獲得收益的權利。廣義說實際上既包括了勘查權、取得礦石標本、地質資料等權利,還將“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的權利”等收益權能涵蓋其中。從我國目前《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中規定的探礦權人所享有的具體的七項權利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來看,“廣義說”對探礦權所下的定義是較為準確和完整的。

因此,探礦權可以定義為:探礦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圍內享有的對某地區進行勘查并基于勘查成果而獲得一定收益的權利。從該定義可以看出,探礦權的權利人取得礦石標本、地質資料等權利,實際上是對其智力成果的享有權,而“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的權利”即是對其智力成果的使用權,與知識產權制度中知識產權人享有的權利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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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礦行政管理的素質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地礦行政管理工作是指國家地礦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憲法》、《礦產資源法》、《水法》、《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及配套法規的規定.在國務院賦予的四項政府職能范圍內,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地質環境保護以及與之相關的杜會事務進行管理.以體現國家的意志,保障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的有序進行,有力地保護地質環境。礦管干部是地礦行政管理工作的主體.是《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實踐者和執行者,其素質的高低,是保障地礦行政執法和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的基礎。《礦產資源法》的修正及三個配套法規(國務院第240、241、242號令)的出臺,對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政策做出了調整和突破,建立了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和依法轉讓的基本法律制度.標志著我國礦業經濟轉向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運作。如何掌握和運用新的礦法去適應市場配置下的資源體系,這關系到地礦行政管理的成敗,在一定意義上決定于礦管干部的素質高低。

一、要牢固樹立礦產資源國有的觀念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這是根據我國《憲法》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的規定而設定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則。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國家具有管理權,包括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的許可,必須接受監督和管理。二是國家具有收益權,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使用。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這是法律賦予礦管干部的神圣使命和職責。作為礦管千部,不是代表某個地方政府、某個社會團體,更不是代表某個人在行使職權,而是在代表國家維護全民的利益。我們只有在思想認識上而不是在口頭上真正堅持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才能理順中央與地方,國家、集體、個人及其他方面的關系。因此,各級礦管干部都要牢固樹立這一觀念,并在工作中加以廣泛宜傳和實踐。礦業實踐中,由于礦產資源與土地密切相關,所以有些人錯誤地認為“長”在那塊土地上的礦產資源就屬于這塊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并以此為理由,干涉、阻撓正常的勘查、開發活動或者搶占資源,引起礦業權屬糾紛;還有一些礦業權人.以為取得了礦業權使用權就取得了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隨意倒賣礦業權,并拒絕、渺視礦管干部的監督管理;甚至一些政府官員以發展地方經濟為幌子,無視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統一規劃和配置,為了局部利益.搶占資源.截留、娜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業權使用費、價款。這些觀念和做法都是與《憲法》和《礦產資派法》的規定相背的。所以說,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是礦管干部工作的核心和基本出發點。

二、要認真學習法律、法規,依法行政

《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建立和完善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礦產資源管理新的法律制度,構筑了地礦行政管理法制建設的新框架,概括起來有以下十個方面:勘查區塊登記制度;采礦權登記管理制度;探、采礦權轉讓制度;地質勘查資料匯交制度;礦產儲量登記制度;礦產資源規劃分配制度;礦產開發監督管理制度;礦山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制度;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制度。新修改的《刑法》也增加了對非法開采和破壞性開采礦產資源的罪刑。這些制度,為廣大礦管干部依法治礦、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障。正確運用法津,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率.是各級礦管干部必須遵循的原則。我們要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查處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敢于碰硬、敢于執法.切實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國家賦予我們的權力是有限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只有依法辦事的義務,沒有超越法律、法規之上為所欲為的權力。因此,礦管干部只有認真學精、學通法律法規,嚴格執法,才能規范礦業經濟行為,把礦業活動納人法制軌道。

三、要熟悉專業知識,做礦管的“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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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礦產資源法修改中幾個問題的認識

在黨的*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指引下,國土資源部黨組對《兩法》修改作了全面部署,《礦產資源法》修改前期論證工作正在逐步深入推進,部咨詢研究中心為緊密配合《礦產資源法》修改工作,積極組織咨詢委員、特邀咨詢委員及有關專家對相關主要問題展開深入的調查研究,并于今年八中旬召開《礦產資源法》修改重要問題研討會,著重對《礦產資源法》修改中重要問題進行專題研討,現將幾個主要問題認識要點歸納,以供參考。

一、關于《礦產資源法》修改的原則

《礦產資源法》修改的原則是研討的重點內容之一,專家們認為修改后《礦產資源法》總的原則是: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要有利于全國統一的礦業市場建設,規范政府行為,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要有利于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礦產資源產權制度;要有利于礦產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要有利于貫徹落實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要有利于礦產資源集中統一管理,實行統分結合;要有利于礦產資源宏觀調控,強化管理,整體上提高行政效率;要有利于礦產資源開發與礦山環境保護的和諧統一;要有利于靈活應對經濟全球化,切實和國際接軌;要有利于國內各種資金和外資進入等。要體現以下幾個原則:

(一)遵守憲法原則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基礎和準則。專家認為,新的的憲法對我國自然資源提出了以下三方面的原則規定,即

1.自然資源權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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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主任述職報告范文

示范區國土資源局成立之前,示范區的土地、礦產資源由**國土資源所管理。由于人員少、管理區域大,日常管理不到位,至使土地及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嚴重滯后,基礎數據、檔案不全,家底不清,管理不到位。20*年示范區國土資源局成立以來,我們努力克服經費不足、工作條件差的困難,加強土地及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使示范區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改善。今年,本人主要負責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并協助其它股室完成了土地管理、測繪、規劃、執法等各方面的工作。

一、完成了礦業權建檔立制工作

為進一步完善礦山企業和勘探單位的建檔立制工作,通過各種渠道收集資料,完成了轄區內12家采礦企業,14家探礦企業詳細資料的整編、建檔工作,為轄區內。所有礦業權建立了獨立的檔案系統。

二、推進了有償使用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市場,大力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根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在示范區管理委會和盟國土資源局的支持和指導下,首次,成功組織完成了示范區礦業權公開掛牌出讓工作。先后掛牌出讓了**石膏礦、**磚瓦用粘土礦、**建筑用灰巖礦、**建筑石料礦、**建筑用砂石礦等5個采礦權,收取采礦權出讓價款1*萬元,推動了當地經濟發展和資源配置。

三、加強了地質災害防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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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系統在礦產資源勘查的作用

摘要:為了提高該領域的作業效率,增加礦產資源勘查中的技術含量,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用,可促使礦產資源勘查效果更加顯著,豐富這方面工作開展中所需的技術手段,并為地理信息系統應用范圍的擴大打下基礎。文章將對地理信息系統在礦產資源勘查領域中的應用進行闡述。

關鍵詞:地理信息系統;礦產資源;勘查領域;應用;技術手段

1地理信息系統概述及其在礦產資源勘查領域中的應用價值

1.1地理信息系統概述。所謂的地理信息系統,可簡稱為GIS,是指在地球地理空間位置的基礎上,充分地利用硬件、數據、軟件、人員等要素而組成的空間信息系統。同時,通過對結合地理學與地圖學以及遙感和計算機科學等不同學科知識的整合利用,豐富了地理信息系統內涵,增加了且在空間信息分析和處理方面的技術優勢,也能使相關地圖的視覺化效果更加顯著。1.2地理信息系統在礦產資源勘查領域中的應用價值。礦產資源勘查領域中,應重視地理信息系統應用,有利于增強礦產資源勘查結果準確性,提升其勘查領域發展中的信息化水平;關注地理信息系統應用,可使礦產資源勘查領域中的相關作業開展更具科學性,豐富勘查資料;通過對地理信息系統應用方面的思考,也能為礦產資源勘查方式優化方面提供技術支持,并使其勘查領域可處于穩定、高效的發展狀態,全面提高勘查成果的整合利用效率。

2地理信息系統在礦產資源勘查領域中的應用要點

基于礦產資源勘查領域中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用研究,需要明確相關的應用要點,促使相關的研究內容更加豐富,提升相應研究成果的利用價值。2.1地質圖像制作方面的應用。為了增強礦產資源勘查效果,實現其勘查領域科學發展目標,在地質圖像制作中應用地理信息系統,給予其制作質量提高方面有效的技術保障。(1)借助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用優勢,對礦產資源勘查區域豐富的地質信息進行整合利用,并在三維空間中完成相應的分析及處理工作,為相應的地質圖像制作方面提供參考依據,促使其制作質量更加可靠,從而提升這類圖像在礦產資源勘查中的利用價值;(2)作為礦產資源地質勘查中制圖方面的主要平臺,地理信息系統實際作用的發揮,可為地質圖像制作提供信息資源,且能在專業分析模型的支持下,完成好這類圖像制作工作,滿足礦產資源勘查領域發展方面的實際要求,更好地適應信息化時代的形勢變化。2.2勘察資料管理方面的應用。礦產資源勘查領域中的資料管理是否有效,與其勘查效果是否顯著、質量是否可靠等密切相關。因此,在加強礦產資源勘查資料管理的過程中,應考慮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用,以便實現專業化管理。(1)利用地理信息系統能夠對礦產地質勘查資料進行文本錄入、數字化的圖形掃描處理,利用數據庫,對相關信息進行分類,從而達到分層次的統一管理,有利于增強這方面勘查資料管理中的專業性;(2)通過對地理信息系統引入及應用方面的綜合考慮,可實現礦產資源勘查領域中屬性資料與空間信息的一體化管理,且能以圖形、文字的形式展現,實現礦產資源地質勘查資源利用價值最大化及科學管理,提高技術含量,提高空間信息資源在這方面勘查資料管理中的利用效率。2.3其他。(1)地質定量分析方面的應用。礦產資源地質勘查過程中,利用地理信息系統檢測、分析以及評價地質時,可以對礦產資源的信息數據庫進行合理的利用,自動形成專業的分析模型,實現對礦產資源地質的定量分析,為后續的作業計劃實施提供參考信息,且能細化這類資源地質勘查內容。同時,地理信息系統支持下的礦產資源地質定量分析,有利于提高其勘查精度,促進該勘查領域發展。(2)在豐富礦產資源地質勘查技術手段、降低其勘查問題發生率的過程中,需要應用地理信息系統,進而通過對礦產資源信息的存儲、管理等,實現相應的勘查工作目標。同時,地理信息系統中空間分析模型的作用發揮,可改善礦產資源地質勘查狀況,且能實現對礦產資源時空分布方面的遠程監控,針對性地開展這方面的勘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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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國土局培訓工作總結

為進一步提高干部職工隊伍的綜合素質,根據上級業務部門有關會議及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現將全年職工培訓工作總結如下:

一、繼續抓好干部職工業務和法律知識的培訓

今年綜合各部門實際工作需要,4月份組織對全局干部職工進行了四次網上辦公相關操作培訓,培訓內容以內網辦公平臺應用和word、Excel辦公軟件深層次應用為主要內容,結合我局工作制度講解了辦公平臺中各個角色的權限和職能,借助多媒體設備對內網辦公平臺中信息、重點工作督查、辦公用品領取等九個辦公模塊和操作軟件進行演示。培訓取得了預期效果,使我局辦公方式向現代化辦公邁出了堅實的一步。8月份分兩批組織局行政執法崗位人員進行了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知識培訓,于10月20日、23日分兩批組織對業務科室、監察大隊、及基層所全體人員進行了閉卷考試。通過法律法規培訓考試,干部職工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有了進一步的提高,使行政執法人員能夠深刻領會法律法規的內涵,將法律法規和現實情況有機地結合起來,有力推動了地礦工作的開展。

二、制定出臺激勵機制,鼓勵職工進行再學習

為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進一步提高干部職工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局在3月份制定出臺了《對局職工取得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執業資格實行獎勵的規定》、《局在職職工進修學習的規定》等激勵政策,明確規定: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局一次性獎勵2000元;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局一次性獎勵3000元;取得礦業權評估師、儲量評估師、注冊地質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資格證、計算機軟件資格證等執業資格證的,局一次性獎勵3000元;取得國家承認的地質及相關專業本科學歷,獎勵1000元;取得碩士研究生學位,獎勵5000元;取得博士研究生學位,獎勵10000元。這些政策出臺后,今年先后有10名同志獲得獎勵。

三、鼓勵和組織在職干部職工參加函授和成人自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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