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狀范例十三
時間:2022-09-26 1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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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男、1969年5月28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
訴訟人:*,湖*,電話:*
被告:*,地址:*,電話:5455888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雙倍返還購房(成約)定金四萬元整。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原告律師費四千元整。
事實與理由:
2002年9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名都花園商品房認購書(以下簡稱認購書)”,約定雙方在十日內(nèi)簽署正式購房合同,被告同時收取了原告定金兩萬元整。當原告依約去簽署合同時發(fā)現(xiàn),被告尚未得建筑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符合預售商品房的法定要求,因此不同意違法簽訂購房合同,要求被告在辦好相關證件后簽約。被告直至2003年5月16日才辦齊上述許可證,而此時,被告卻以房價已上漲為由拒絕簽訂合同,并不同意退還原告的定金。
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認購書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所交兩萬元是“成約定金”,因被告的原因?qū)е轮骱贤荒艹闪ⅲ斎挥杀桓娉袚`約責任,依法應雙倍返還定金。
此案因被告違反民法的“誠信”原則,利用優(yōu)勢地位坑害消費者所致,為保護消費者依法維權的積極性,為更好地維護和發(fā)揚“誠信”的社會風尚,應當保護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所以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的律師費。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原告):
時間
鄒某訴湖南省長沙高興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案相關法律法規(guī)摘抄
城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
(二)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zhì)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并且出賣人已經(jīng)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qū)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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