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狀范例五
時間:2022-09-26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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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男,1*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
委托人:*,男,*年01月18日出生,回族,*
委托人:*,男,1983年2月出生,漢族*
被告:*,女,1954年5月4日出生,漢族,*。
案由:離婚房屋財產分割
訴訟請求:
1.請求將原被告共同財產即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小寨村469號東房2間、南房6間予以分割。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與被告1997年6月登記結婚,婚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發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訴請離婚。2004年4月26日昌平人民法院(2004)昌民初字第2551號判決離婚。
在訴請離婚時,原告方曾請求法院將屬于原被告共同財產的房屋八間(分別為東房2間、南房6間)予以分割。但被告提出該財產已由原告以贈與協議的方式贈與被告,因此,在離婚訴訟中,法院以該共同財產權屬不清為由要求原告另案處理。因此,只將原被告間婚姻關系予以解除,未分割該財產。
后原告以解除贈與協議為由向昌平法院提起訴訟,但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04)昌民初字第6822號民事判決認定,原告所寫贈與協議為原告真實意思表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原告不服,以一審人民法院適用法律不當等理由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婚后建蓋的八間房屋:東房2間、南房6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該財產屬于不動產,雖有贈與協議,但并未辦理相關手續,原告在贈與協議簽訂后,繼續占有、使用該財產,應視為該財產未實際轉移。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終字第1977號民事判決認定,撤銷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04)昌民初字第6822號民事判決;撤銷劉澤民于2003年8月15日書寫的贈與協議。
原告于2005年11月向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分割與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房屋八間(東房2間、南房6間)。昌平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原被告雙方自始至終均未提出進行房產評估的前提下,竟要求原告交納2000元房產評估費。原告于2006年3月18日提交緩交房產評估費用被直接口頭駁回后,昌平區人民法院以“原告不交納相應費用致使本案無法審理”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法院進行資產評估的前提是資產價值存在爭議,并在原則上由提出異議的一方承擔相關費用或者由雙方共同承擔。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情況下裁定駁回原告要求分割房產的訴訟請求。
原告以一審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程序不當等理由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繼續審理。因時間緊迫,為便于原告重新起訴,故撤回上訴。
基于上述事實,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民事權益不受侵犯,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規定,特向貴院重新提起訴訟。請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對原被告共同擁有的八間房屋予以合理分割。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原告:
2006年月日
附:
1.本訴狀副本一份。
2.證據材料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