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十五章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時間:2022-06-19 0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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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十五章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并通知有關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