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狀2

時間:2022-02-14 0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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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狀2

民事訴狀

原告:張懷志男36歲漢族瀘縣人,住四川省瀘縣毗盧鎮羅漢壩村五社

被告:謝方男30余歲漢族重慶人,住重慶陳家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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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事項:

1、要求終止承包關系并責令被告返還原告保證金5萬元,支付原告違約金10萬元。

2、返還原告承包費9萬元,房租費9610元,并賠償原告直接損失3萬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2004年9月20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承包協議》,被告將自有的瀘州佳勝印刷制版工作室承包給原告,期限為兩年,從2004年9月20日至2006年9月20日,被告收取原告保證金5萬元,從2004年10月起,原告按約金即交每月18000元的承包費,根據協議每一條約定:承包期內該制版工作室的經營管理由乙方(原告)負責,甲方(被告)不得干預,在協議第二條也明確約定:乙方(原告)承包經營項目包括甲方(被告)經營范圍內所具備的所有設備、證件,并附表說明。

2004年9月20日,原告根據協議進入被告制版工作室開始生產,從2004年10月至2004年12月,生產正常,每月產值為35000元左右,利潤約6000元。但從2005年元月下旬開始,被告以場地無人監管為由,將該承包物派員監控,內外門上鎖由被告派人控制,設備由被告派人操控,不準原告方操作。2005年元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鎖,同日被告回復:“經發包方慎重考慮,特作出以下決定:……上述設備只能由發包方指定人員進行操作”。由于該菲林輸出圖片涉及專業技術和商業秘密,被告全面撕毀合同監控原告獨立經營權的行為給原告帶來嚴重的生產障礙,生產出現停滯,從2005年元月開始,由每月產值3萬余元降為千余元,現已因被告無理干預而全面停產,造成原告重大經濟損失。

由于被告違反合同第一條的規定,嚴重干預原告的獨立經營權,全部監控收回承包物,至使原告承包目的不能達到,每月虧損承包費、房租費、原告工人窩工費,市場份額大量流失,造成原告無法繼續承包,被告的行為已根本違反了《承包協議》的約定,根據協議第三條規定,違約方應承擔10萬元違約金。現根據《合同法》及《民訴法》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以保護原告的以上訴請。

此致

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20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