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資者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8 12: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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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資者

中小投資者法律保護

一、證券投資中常見的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

1.老鼠倉。在基金行業里,“老鼠倉”說的是基金從業人員在運用基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自己或相關利益者的資金在低位買入該股票,等到基金將股價拉升到高位后,先賣出自己或相關利益者的股票從而獲利的行為。而參與基金投資的機構和普通投資者的資金則有可能因此被套牢,這顯然會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

2.上市企業為了自身利潤或大股東利益夸大編造虛假盈利。在我國,上市指標越來越成為一種稀缺資源,其殼資源價值連城,受利益驅動,便產生了利潤操縱現象,其動機有以下幾種:第一,為獲得股票發行資格;第二,為了提高發行和配股價格;第三,避免股票被摘牌。上市公司為了保住上市資格,在一定程度上會進行利潤操縱,從而使投資者判斷失誤,蒙受損失。

3.內幕交易。又稱知情人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進行證券交易或者將該信息泄露給他人,或者根據該信息建議他人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內幕交易是利用信息優勢侵害投資者平等知情權的證券侵權行為,嚴重危害了公平、公正、公開的證券市場原則及誠實信用的市場精神。

4.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在1998年12月至2001年1月間,中科創業(原名為康達爾,000048)莊主呂梁(呂新建)和朱煥良合謀操縱中科創業股價,在全國20余個省市120余家營業部,先后開設股東賬戶1500余個,其間最高持有或控制5600余萬股,占流通股的55.36%。中科創業的莊家將自己認為是“臭狗屎”的一只股票,從10多元炒到了80多元,其坐莊系列股票的市場值高峰時多達100億元。此后,中科創業莊家發生內訌,自2000年5月16日起,其股價以49.18元的除權價開盤后一路下跌,至2000年12月22日跌至33.59元,下跌31.70%,以后再連續9個跌停板,引發中科系列股票如中西藥業、歲寶熱電、萊鋼股份等紛紛跳水,差點引發一場股災。據呂梁的操盤手丁福根交代,在股價拉升和出貨的過程中風險基本上都轉嫁給了中小散戶。

5.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問題。第一,信息披露不及時。上市公司的信息是時效性極強的資源,信息披露的滯后會直接影響投資者的收益。第二,信息披露虛假。一是發行人為獲得發行資格,采取虛增資產、虛減負債、增加待攤費用等方法,達到以虛假信息包裝公司形象的目的。二是發行人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缺乏有效性,反映公司信息的合并會計報表過于籠統和模糊,難以揭示不同地區的盈利水平、經濟增長趨勢和風險狀況。三是我國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時措辭含糊、模棱兩可。如在披露股息率時,不提具體數字;披露盈利預測信息沒有預測依據;年度報告不披露非主營業務細節和變化情況;夸大自己的經濟實力和經濟業務;縮小負債與虧損。第三,信息披露不公平。上市公司的消息還沒有在證監會指定各大報紙上刊登,卻已由其他渠道泄露出來,對中、小散戶極不公平。內幕消息的存在是我國現階段股市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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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資者生存狀態探究論文

一、文獻綜述

國外的相關研究表明很多因素可能影響投資者的選擇。例如,稅收(Bergstresser和Poterba,2000)、股票市場的收益、個人可支配收入(Ssntini和Aber,1998)、長期利率的滯后項等因素均會對投資者的決策產生影響。但是由于我國的投資環境、經濟制度建設、投資者偏好等方面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影響我國投資者決策的因素與國外投資者所側重的不同。我國投資者對于股價的變化的敏感程度要遠高于其他國家的投資者。在股票價格與投資者交易策略的關系方面主要研究行為金融理論的反饋交易模型。

反饋交易理論模型由Shiller(1984),DeLong等(1990),Kirman(1993),CampbellKyle(1993),Shleifer(2000)等人提出并擴展。行為金融理論把不以證券的基本面作為制定交易的基礎,而是依靠市場歷史走勢來制定交易策略的投資者稱為反饋交易者。其中正反饋交易者認為市場趨勢將會繼續,市場上漲時能夠產生“持有更多效應(holdmoreeffect)”,在市場下跌時則加速賣出,即所謂“追漲殺跌”的交易策略;而負反饋交易是指逢低吸吶,逢高拋出的反向交易行為。反饋交易使股票價格不再隨機運動,而存在確定性的自相關關系。

Koutmos(1997)對意大利、比利時、德國、日本、澳大利亞和英國等六個發達國家資本市場進行考察,結論為正反饋交易行為是影響股票價格波動的重要因素;Koutmos和Saidi(2001)考察了亞洲香港、臺灣、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和泰國等6個新興資本市場,檢驗結果也支持正反饋交易是造成市場報酬波動的重要因素。本文通過對特定時期內的股票價格與投資者交易策略的相關性的分析來檢驗我國市場中的反饋交易行為,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結果進行比較,深入了解我國中小投資者的生存狀態。

2、數據分析

(注:圖中上證A股指數線表示的是上證A股指數的五日均線圖。新增開戶數是表示上證A股的月新增開戶數,通過EXCEL處理得到圖中曲線。A股指數線是由大智慧軟件所得;新增開戶數據來自中國證券統計年鑒。來源: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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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問題探討

一、雙層股權結構下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困境

同股同權制度是一項早已被各國公司法普遍認可的成熟制度,更是股東根據所持股份參與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據,雙層股權結構的實行打破了傳統的一股一權制規則,做出了同股不同權的大膽突破。雙層股權結構在滿足控制股東保持公司控制權和長期治理愿望,有效抵御惡意收購,在更大程度上激發管理層和控制股東經營熱情的同時,也使得中小投資者處于更弱勢的地位。相較同股同權結構,雙層股權結構下的中小投資者由于投票權受限甚至缺失,無法對控制股東進行有效制約和監督。在這種情況下,控制股東濫用權利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風險將大大提高。總體而言,雙層股權結構對中小投資者保護帶來的困境有以下方面:(一)“資本多數決”很容易產生“多數資本的暴政”。當控制股東與中小投資者存在利益分化時,中小投資者難以通過表決權與控制股東抗衡,只能眼看著公司意志淪為控制股東的意志。在雙層股權結構下,控制股東更容易利用特別表決權對普通表決權的倍數優勢將自身意志上升為公司意志,受制于差異化表決權的中小投資者可謂人微言輕,實現股東的法定權利就更無從談起。因此,當控制股東濫用特別投票權時,中小投資者難以利用普通投票權進行自我保護是中小投資者保護困境的重要體現。(二)雙層股權結構引發監督異化。雙層股權結構語境下的股東監督權與傳統語境下的概念相比具有很大差異。中小投資者由于表決權和選舉權受限,既無法全面掌握公司決策運營的相關信息,又不能通過改選公司管理層來阻止控制股東繼續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對管理層和控制股東進行監督的權能和實效大幅削弱。當控制股東監督權異化,中小投資者行使監督權困難時,寄希望于股東監督來實現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是不現實的。原本就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小投資者在監督異化的情形下,保護其利益免于遭受控制股東侵害,變得更為困難。

二、雙層股權結構下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原因

實際上,雙層股權結構的自身缺陷雖然增加了中小投資者保護的難度,但如果事前的投資者風險提示機制、事中的公司內部監督機制和事后的投資者維權機制能夠有效發揮應有的作用,中小投資者權益仍然可以得到保護。因此,結合國內相關的制度規定,認真分析為什么需要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可以為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規定尋找依據。(一)中小投資者難以識別風險提示內容首次公開發行時的風險提示,是投資者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作出投資判斷的重要依據,將雙層股權結構的特殊性質和特有風險告知于投資者,更是保障其作出理性決定的重要舉措。雖然證監會和上交所已經對雙層股權結構公司在上市時應當特別就差異化表決權等事項進行風險提示作出了全面且詳細的規定,但實際操作的效果仍然存疑。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的專業性較為不足,他們可能難以意識到表決權差異所帶來的問題,更不必說認清雙層股權結構公司可能存在的風險。也正是出于保護占證券投資群體較大比例的中小投資者,且雙層股權結構帶給這一群體的風險遠高于同股同權結構雙重因素的考量,《上市規則》第4.5.1條原則上確立了雙層股權結構公司風險提示制度,但這一概括性規范似乎難以指引上市公司有效進行風險提示,導致中小投資者充分識別風險的目標也難以實現。(二)獨立董事與監事會保護目標的落空當董事濫用權力、侵害公司利益和股東權益時,股東們的通常做法是行使選舉權,及時淘汰那些不稱職的董事。但是,由于雙層股權結構下中小投資者的選舉權受限,難以決定董事人選,而控制股東通過集中控制權,提升了對外部控制權市場的防范能力,通過公司并購替換現有董事的途徑似乎也行不通。在內部董事人事權由控制股東把持時,中小投資者只能希望獨立董事能夠改善公司治理、發揮監督作用、維護股東權利。而《上市規則》并未對獨立董事占董事總數的比重進行規定,在保護中小投資者方面,也只是對獨立董事應當重點關注的事項進行了概括式地列舉。在這種制度安排下,獨立董事保護中小投資者的作用顯然難以有效發揮。由于獨立董事的人選和薪酬安排實際上由控制股東決定,無論是在傳統結構下還是雙層股權結構下,都難以使獨立董事免受控制股東的干預。如果中小投資者沒有特定的獨立董事選任權,那么寄希望于由控制股東選任的獨立董事能夠有效監督控制股東、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是不現實的。中小投資者多是基于對科創企業創始人和管理層的專業知識和經營能力的信任,才選擇將一部分權利讓渡給創始人和管理層。當讓渡條件不存在時,理應將相應股份的特別表決權予以撤銷。單從對特別表決權股份持有人資格限制的規定上看,《上市規則》確實認可了具有卓越的經營能力是持有特別投票權股份的必要條件,所制定的相關規定也較為細致和全面,進一步彰顯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價值取向。雖然上述規定的出發點和規范性是值得肯定的,但這一安排的有效性仍值得商榷。《上市規則》將對特別投票權股份持有人資格進行監督的重要職能由監事會行使。在這一安排下,實現中小投資者保護目標的邏輯前提是:監事會能夠對特別表決權股份持有人資格進行全面的審查,中小投資者權利讓渡的條件是否成熟的評判依據充分可靠。筆者認為,以我國監事會的現有狀態,很難履行好這一重要職責,雖然考慮到其他主體更難以對雙層股權結構公司進行監督的特殊原因,監事會似乎是對特別投票權股份持有人資格進行監督的唯一選擇,但這一安排似乎對監事會能夠有效行使中小投資者保護職能給予了過高期望。(三)中小投資者訴訟救濟機制的失效證券訴訟制度具有一定的警示與監督作用,是懲戒控制股東濫用權利、彌補投資者損失的重要制度。良好的司法環境是證券訴訟制度發揮作用的前提,然而我國的司法環境似乎不盡如人意。在現行司法環境下,能否有效發揮訴訟救濟機制的功能同樣值得關注。雙層股權結構能否良好運行與證券交易環境密切相關,而證券交易環境中最主要的因素是證券監管與證券訴訟。證券訴訟“作為社會糾紛的最終解決者”,理應發揮其特有優勢,起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作用。雙層股權結構公司的中小投資者處于弱勢地位,難以單憑公司內部監督防止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保障這一群體在遭受控制股東侵權時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濟,顯得尤為必要。但在我國,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的當事人不能以《民事訴訟法》第54條確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來提起訴訟,而只能單獨立案,分別審理。這實際上否定了證券集體訴訟的形式,提高了中小投資者的維權難度和維權成本,增加了中小投資者通過訴訟獲得救濟的難度。

三、雙層股權結構下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的措施

雖然雙層股權結構的采用會增加控股股東侵害中小投資者正當權益的可能性,但這些代價換取的是公司決策效率的提升和股東多樣化利益偏好的滿足。因此,不能因為雙層股權結構具有不足之處就機械地否定這一制度。因此,不妨在接受雙層股權結構制度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對中小投資者保護制度進行完善,在中小投資者權益得以保障的前提下,促進雙層股權結構制度良性發展。(一)以中小投資者為導向進行風險提示。基于中小投資者難以識別風險提示內容的問題,我們將通過解讀小米集團的風險提示安排背后的法律邏輯,希望采用雙層股權結構上市的科創公司能予以參考,并從中有所啟發。小米集團招股說明書在風險提示類條款中使用了“重大影響”“影響任何結果”“無法保證”等具有強烈警示性的詞語,明確提示了控制股東和中小投資者可能存在潛在利益沖突,且中小投資者難以抑制控制股東從自身利益出發所作出的各種決策。基于對此類條款的分析可以看出,這些條款都站在中小投資者的立場對雙層股權結構特有的風險進行解讀,具有簡明性、醒目性、警示性等特點。小米集團的風險提示內容,也向未來有意于在采用雙層股權結構上市的科創公司展示出如何以投資者為導向進行風險提示的范式。(二)強化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中小投資者保護職責。為促使獨立董事能夠有效發揮保障中小股東權益的作用,應當賦予中小投資者對獨立董事的特殊提名權,保障獨立董事的薪酬權,落實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在獨董人選方面,應當給予中小投資者額外的獨立董事提名權,中小投資者提名產生的獨立董事保留特定的名額,并限定此類獨立董事占董事總數的最低比重,保障代表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獨立董事能夠享有一定的話語權。在獨董履職方面,應當將獨立董事保護中小投資者職權具體化,加強對薪酬、財務、人事等關鍵領域的控制。同時要求由中小投資者提名產生的獨立董事,更要著重對中小投資者負責,保障獨立董事能夠有效履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職責。鑒于《上市規則》已經作出了由監事會對特別投票權持有人資格進行監督的安排,監事會也應當積極作出回應,在準確理解現行規定賦予新職權的基礎上,承擔起保護公司和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責任。具體內容包括:監事會應當積極行使獲取特別投票權股份持有人相關信息的權利,在全面掌握有效信息的條件下進行準確評估,避免雙方信息不對稱和經營者隱瞞關鍵信息,對履行其職責帶來不利影響;引入專業的會計和法律人才充實監事隊伍,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督水平,確保有足夠的能力履行監督職責。在監督責任方面,可以給予監事會合理的責任限制,以故意或重大過失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實現監事會在特別表決權股份持有人資格審查事項上的權責統一。唯有這樣,監事會才能有效地承接《上市規則》的新安排,發揮應有的作用。(三)引入便于中小投資者維權的訴訟模式。示范訴訟是指“經當事人申請,由法院決定,在涉及多數人具有相同指向的案件中,對具有共通性的事實問題或法律問題,選取一件或幾件案件先行審理其審理結果的效力及于其他相同或類似糾紛的訴訟”。在現有的證券領域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已經通過固定事實和證據等措施進行了類似示范訴訟制度的嘗試,并取得了示范訴訟制度的理想效果。這類措施有利于降低中小投資者的舉證難度,也契合了傾斜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價值取向。另外,示范訴訟還具有降低證券欺詐案件的訴訟門檻,激勵受害人通過訴訟方式維權;利用案件相似性進行審理,節省司法資源;淡化涉眾型糾紛的群體特質,增加司法裁判的說服力等諸多優勢。在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被否定、相應訴訟制度無法在短時間內建立的條件下,示范訴訟憑借較為成功的實踐經驗和特有優勢,似乎可以成為中小投資者維權的替代模式。為便于雙層股權結構下中小投資者維權,即使在短時間內示范訴訟模式不能被推廣實行,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訴訟主體地位明顯不對等類型的案件時,仍然有必要借鑒這一模式的可行之處進行審理,以實現對中小投資者的傾斜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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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資者生存狀態分析論文

一、文獻綜述

國外的相關研究表明很多因素可能影響投資者的選擇。例如,稅收(Bergstresser和Poterba,2000)、股票市場的收益、個人可支配收入(Ssntini和Aber,1998)、長期利率的滯后項等因素均會對投資者的決策產生影響。但是由于我國的投資環境、經濟制度建設、投資者偏好等方面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影響我國投資者決策的因素與國外投資者所側重的不同。我國投資者對于股價的變化的敏感程度要遠高于其他國家的投資者。在股票價格與投資者交易策略的關系方面主要研究行為金融理論的反饋交易模型。

反饋交易理論模型由Shiller(1984),DeLong等(1990),Kirman(1993),CampbellKyle(1993),Shleifer(2000)等人提出并擴展。行為金融理論把不以證券的基本面作為制定交易的基礎,而是依靠市場歷史走勢來制定交易策略的投資者稱為反饋交易者。其中正反饋交易者認為市場趨勢將會繼續,市場上漲時能夠產生“持有更多效應(holdmoreeffect)”,在市場下跌時則加速賣出,即所謂“追漲殺跌”的交易策略;而負反饋交易是指逢低吸吶,逢高拋出的反向交易行為。反饋交易使股票價格不再隨機運動,而存在確定性的自相關關系。

Koutmos(1997)對意大利、比利時、德國、日本、澳大利亞和英國等六個發達國家資本市場進行考察,結論為正反饋交易行為是影響股票價格波動的重要因素;Koutmos和Saidi(2001)考察了亞洲香港、臺灣、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和泰國等6個新興資本市場,檢驗結果也支持正反饋交易是造成市場報酬波動的重要因素。本文通過對特定時期內的股票價格與投資者交易策略的相關性的分析來檢驗我國市場中的反饋交易行為,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結果進行比較,深入了解我國中小投資者的生存狀態。

2、數據分析

(注:圖中上證A股指數線表示的是上證A股指數的五日均線圖。新增開戶數是表示上證A股的月新增開戶數,通過EXCEL處理得到圖中曲線。A股指數線是由大智慧軟件所得;新增開戶數據來自中國證券統計年鑒。來源: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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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資者法律保護分析論文

一、證券投資中常見的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

1.老鼠倉。在基金行業里,“老鼠倉”說的是基金從業人員在運用基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自己或相關利益者的資金在低位買入該股票,等到基金將股價拉升到高位后,先賣出自己或相關利益者的股票從而獲利的行為。而參與基金投資的機構和普通投資者的資金則有可能因此被套牢,這顯然會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

2.上市企業為了自身利潤或大股東利益夸大編造虛假盈利。在我國,上市指標越來越成為一種稀缺資源,其殼資源價值連城,受利益驅動,便產生了利潤操縱現象,其動機有以下幾種:第一,為獲得股票發行資格;第二,為了提高發行和配股價格;第三,避免股票被摘牌。上市公司為了保住上市資格,在一定程度上會進行利潤操縱,從而使投資者判斷失誤,蒙受損失。

3.內幕交易。又稱知情人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進行證券交易或者將該信息泄露給他人,或者根據該信息建議他人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內幕交易是利用信息優勢侵害投資者平等知情權的證券侵權行為,嚴重危害了公平、公正、公開的證券市場原則及誠實信用的市場精神。

4.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在1998年12月至2001年1月間,中科創業(原名為康達爾,000048)莊主呂梁(呂新建)和朱煥良合謀操縱中科創業股價,在全國20余個省市120余家營業部,先后開設股東賬戶1500余個,其間最高持有或控制5600余萬股,占流通股的55.36%。中科創業的莊家將自己認為是“臭狗屎”的一只股票,從10多元炒到了80多元,其坐莊系列股票的市場值高峰時多達100億元。此后,中科創業莊家發生內訌,自2000年5月16日起,其股價以49.18元的除權價開盤后一路下跌,至2000年12月22日跌至33.59元,下跌31.70%,以后再連續9個跌停板,引發中科系列股票如中西藥業、歲寶熱電、萊鋼股份等紛紛跳水,差點引發一場股災。據呂梁的操盤手丁福根交代,在股價拉升和出貨的過程中風險基本上都轉嫁給了中小散戶。

5.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問題。第一,信息披露不及時。上市公司的信息是時效性極強的資源,信息披露的滯后會直接影響投資者的收益。第二,信息披露虛假。一是發行人為獲得發行資格,采取虛增資產、虛減負債、增加待攤費用等方法,達到以虛假信息包裝公司形象的目的。二是發行人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缺乏有效性,反映公司信息的合并會計報表過于籠統和模糊,難以揭示不同地區的盈利水平、經濟增長趨勢和風險狀況。三是我國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時措辭含糊、模棱兩可。如在披露股息率時,不提具體數字;披露盈利預測信息沒有預測依據;年度報告不披露非主營業務細節和變化情況;夸大自己的經濟實力和經濟業務;縮小負債與虧損。第三,信息披露不公平。上市公司的消息還沒有在證監會指定各大報紙上刊登,卻已由其他渠道泄露出來,對中、小散戶極不公平。內幕消息的存在是我國現階段股市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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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分析論文

正如多數評論家所言,《基金黑幕》揭示的現象絕不是空穴來風,如果這些問題遲遲不能解決,就有可能毀掉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和“投資專家”們的信賴,甚至毀掉他們對股市的信心。封閉式基金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現象在開放式基金中照樣可以出現,管理層理應對此保持高度警覺。

不可否認,開放式基金的運行將給監管者的工作增加新的難度。在目前僅有10家基金管理公司、33家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情況下,權威人士承認,管理層對基金業內“個別單位和個人”的“有些”違規行為,如“高位接盤”、“倒倉”、“對倒”等,“在現有各種條件下,要真正加以認定和處理還很復雜和困難”;那么,一旦出現數十上百家基金管理公司和數以百計、甚至數以千計的各類投資基金(其中主要是開放式基金),在時刻都有舊的基金因管理不善而萎縮、隨時都有新的基金募集發行的情況下,如果監管措施和手段不能及時跟上,基金管理人欺詐股民、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現象將有可能在更大范圍內發生和蔓延,并最終毀掉這個市場。

但是,監管的難度并非想象中的那樣大,關鍵在于我們以什么樣的角度去思考、去定位我國的基金業(也可延伸到整個證券市場)。如果單純為了國企脫困募集資金,監管者就會處在左右為難的尷尬境地:為有利圈錢,就得縱容金融大鱷的違規行為,通過他們虛假造市維持股市繁榮來吸引投資者入市,但這對股市的長期健康發展卻極為不利;若嚴格規范股市秩序,盡管對股市長期發展有利,但卻有擔負“保守”名聲之憂,還擔心股市一旦失去投機性,將削弱其融資功能。監管者的這種矛盾心理是造成對違規行為處罰不力的根本原因。

開放式基金代表著基金業未來發展的主流,為了呵護它的健康成長,政府有必要以認真的態度履行監管職責。這種監管不是嚴格控制、嚴格審批;也不是按所有制限制基金市場的準入。前者只能助長權力尋租;后者既與WTO開放金融服務領域的條款相違背,又遏止了競爭,扼殺了基金業的活力,它除了可以推卸當事人監管不力的責任外,不能給投資者帶來任何益處。那么,政府監管的著力點應該放在什么位置呢?

在多個高規格的投資基金研討會上,來自于不同國家的基金專家無不把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擺在基金立法的首位。他們認為,作為一種金融產品,基金管理公司有權按法律的規定設立并依據章程運作基金,政府不應對此做過多干預。政府的責任是監督并運用法律來確保經理人誠信履約,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因為,在經理人和投資者之間,投資者始終處于弱勢,他們只能通過經理人的信息披露了解自己的下一步投資策略,是贖回?還是維持不變或者追加投資?所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關鍵是如何確保經理人對規定事項進行披露,以及確保他們陳述的真實無誤。

有了定位,就能找到方案。確保經理人與對規定事項進行真實無誤的信息披露,需要建立這樣一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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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資者依據市盈率指標選股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如何理解市盈率;微觀上關注公司主營業務;宏觀上關注行業變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價值投資哲學起源于本杰明·格雷厄姆的名著《投資分析》、市盈率法是目前國際通用的衡量一只股票估值高低的方法、市盈率越低的公司投資價值就越高,投資風險也較低、考慮到未來有色金屬行業將快速發展和云南銅業將逐漸被注入集團公司的礦產資源等因素、公司的業績是否主要是依靠主營收入來獲得、依靠債務重組獲得的收益是一次性、不可持續的、在按照市盈率進行股票估值時要強烈關注個股業績中的水分、券商類上市公司股票自2006年開始也因此迎來了波瀾壯闊的上漲行情等,具體請詳見。

價值投資是一種以對影響證券投資的經濟因素、政治因素、行業發展前景、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財務狀況等要素的分析為基礎,以上市公司的成長性以及發展潛力為關注重點,以判定股票的內在投資價值為目的的投資策略。價值投資哲學起源于本杰明·格雷厄姆的名著《投資分析》,因沃倫·巴菲特成功的實踐而聞名于世。但利用該投資分析方法來對一家上市公司進行估值是一項非常龐大的工程,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也需要投資者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縝密的邏輯分析能力,因此,中小投資者中的大多數人很難使用該方法,而是需要一種更為簡潔、通俗的投資方法,我的建議是依據市盈率指標來選股。2007年,上證指數從1月4日開盤時的2728.19點上漲到10月16日的6124.04點,在不到十個月的時間里上漲了124%以上,可以說是名符其實的超級大牛市。但2007年的牛市也不是一馬平川的單邊上漲,其中也有過“2.27”、“5.30”、“9.11”等大級別的調整,每一次調整都令人驚心動魄。經過2007年股市的洗禮,價值投資的理念已被更多的投資者認可和接受。

1如何理解市盈率

市盈率法是目前國際通用的衡量一只股票估值高低的方法。我個人對市盈率的理解是假設公司目前的盈利水平在未來保持不變,那么,需要多少年的累積增長才能賺到當前股價所體現的價值。例如一只股票的價格為20元,如果該公司一年的每股收益是1元,那么它的市盈率就是20/1=20倍。也就是說按照公司當前的盈利狀況,需要20年后才能通過盈利賺到現在股價所體現的公司價值。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市盈率越低的公司投資價值就越高,投資風險也較低;而市盈率越高的公司投資價值就越低,投資風險也較高。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市盈率指標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會伴隨著股價和業績的變動而升降。

我一般會選擇買入靜態市盈率在25倍以內的個股,而在其市盈率超過40倍時賣出。2007年5月25日,我發現云南銅業2006年的每股收益是1.5084元,而2007年一季度的每股收益是0.21元,凈利潤比上年同期增長了80.16%。而它5月25日的股價僅為24.35元,以2006年的業績計算,其市盈率為24.35/1.5084=16.44倍,還不到20倍。通過分析公司2007年一季報業績的增長原因,同時考慮到未來有色金屬行業將快速發展和云南銅業將逐漸被注入集團公司的礦產資源等因素,我認為它2007年的業績將會好于2006年,應屬于相對被低估、未來成長空間很大的個股。因此我于當日以不到25元的價格買入了云南銅業,此后該股股價不斷上揚,在10月8日沖高至98.02元,逼近百元大關。而我在股價達到60元左右的時候將其賣出,這時的股價恰恰是其市盈率達到40倍時的價格,在這次操作中我獲得了1倍以上的投資回報。

2微觀上關注公司主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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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資者證券投資法律保護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證券內幕交易虛假陳述

[論文摘要]本文以證券侵權行為的研究為出發點,分析了目前證券市場存在的形式多樣的侵權方式,對我國的法律現狀問題做出了探討。本文認為,若要真正使證券市場內流通的社會公眾資金受到合理的保護,應當設計特殊的侵權行為規則,建立完善的歸責機制,并設立合理的訴訟制度,從而形成對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有效保護。

一、證券侵權行為的特點

在證券市場上,對中小投資者的侵權不同于傳統民法中的一般侵權行為,具有特殊性。具體表現在:

(一)證券違法行為人往往是專業人員

專業機構及專業人員往往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獲得證券監管機構頒發的各種專業資格或專業證書。這種狀況導致了以下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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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監管角度下中小投資者保護現狀分析

摘要: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十年時間里,我國證劵市場跌宕不定,在持續低迷的證劵市場,中小投資者利益經常遭到侵害,由于證劵監管體系的不完善,因此中小投資者往往缺少必要的獲取賠償、降低損失的途徑。我國證劵監管體系不斷的完善,但是由于監管的執行力度和執行渠道的局限性,中小投資者人合法權益沒有受到有效的保護,政府出臺了相應的保護政策,《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著重強調了對證劵監管以及中小投資者的保護。與國外相比,我國基于證劵監管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發展相對較晚,相對西方資本主義社會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呈現出相當薄弱的一面。本文從證券監督的角度對我國中小投資者現狀的分析,其旨在認識當前我國證劵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對中小投資者保護中存在的弊端,借鑒發達國家相對成熟的證劵監管理論體系,結合中國實際發展現狀,從證劵監管的角度強化中小投資者的保護。

關鍵詞:證劵監管;中小投資者;保護現狀;法律制度

“保護投資者利益是我們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國證監會網站主頁上的這一句話日益成為證券監管部門的核心監管,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證券市場監管的核心,也是證券市場健康運行的基礎。股權分置改革的最終目的是要完善市場基本制度建設,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充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本文通過介紹證劵監督的基本概述,闡述了對我國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內涵以及意義。利用國家統計局的相關數據對當前證劵監督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總結,通過對國內證券監管機制框架的認識,基于證券監督的角度對我國中小投資者保護現狀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

1基于證券監管的投資者保護概述

1.1中小投資者的內涵

中小投資者指的是投資較小的投資者中的一部分群體,一個企業的融資結構組成一般有企業股東和債權人兩大重要分支。本文基于證劵監管的角度分析,因此這里所講述的投資者保護主要是股東權益的保護,也就是證劵或者股票市場的投資者,股東相對要承擔的風險要更大一些,不僅是成本和紅利的回收,還面臨著合法資本被公司大股東侵占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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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的法律保護論文

[論文關鍵詞]證券內幕交易虛假陳述

[論文摘要]本文以證券侵權行為的研究為出發點,分析了目前證券市場存在的形式多樣的侵權方式,對我國的法律現狀問題做出了探討。本文認為,若要真正使證券市場內流通的社會公眾資金受到合理的保護,應當設計特殊的侵權行為規則,建立完善的歸責機制,并設立合理的訴訟制度,從而形成對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有效保護。

一、證券侵權行為的特點

在證券市場上,對中小投資者的侵權不同于傳統民法中的一般侵權行為,具有特殊性。具體表現在:

(一)證券違法行為人往往是專業人員

專業機構及專業人員往往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獲得證券監管機構頒發的各種專業資格或專業證書。這種狀況導致了以下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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