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理論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06: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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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金融投資行為理論論文
[摘要]金融投資行為理論基于心理學的原則,把金融投資過程視為一個心理過程。循著金融投資行為理論的思路,對我國股票市場進行分析,探討金融投資行為理論對我國金融投資個人行為的影響。
[關鍵詞]分析個人投資金融投資行為理論
一、金融投資行為理論分析
金融投資行為理論悄然興起于上世紀80年代.其在博弈論和實驗經濟學被主流經濟學接納之際,對人類個體和群體行為研究的日益重視,促成了傳統的力學研究方式向以生命為中心的非線性復雜范式的轉換,使得我們看到了金融理論與實際的溝壑有了彌合的可能。金融投資行為理論以期望理論、行為組合理論和行為資產定價模型為其理論基礎,并將人類心理與行為納入金融的研究框架,具體體現為以下幾個模型:
首先,BSV模型。BSV模型認為,人們進行投資決策時存在兩種錯誤范式:其一是選擇性偏差,即投資者過分重視近期數據的變化模式,而對產生這些數據的總體特征重視不夠,這種偏差導致股價對收益變化的反映不足。另一種是保守性偏差,投資者不能及時根據變化了的情況修正自己的預測模型,導致股價過度反應。
其次,DHS模型。該模型將投資者分為有信息和無信息兩類。無信息的投資者不存在判斷偏差,有信息的投資者存在著過度自信和有偏的自我歸因。過度自信導致投資者夸大自己對股票價值判斷的準確性;有偏的自我歸因則使他們低估關于股票價值的公開信號。隨著公共信息最終戰勝行為偏差,對個人信息的過度反應和對公共信息的反應不足,就會導致股票回報的短期連續性和長期反轉。
物權行為理論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入手,剖析了物權行為理論在理論上的錯誤,并進一步論證了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已無存在的必要。
關鍵詞:法律行為;事實行為;無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
一、物權行為理論及其原則
物權行為的概念公認為德國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學講學時提出,以履行買賣契約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而踐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為,而構成了一個特別的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物的契約”。薩維尼為了將交付從債權行為中抽離出來,特別賦予其以獨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的“物的合意”),這就成為物權行為概念和理論的演繹基礎。從法律技術上看,創制物權行為概念的實際目的在于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離,因此便發展出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這些理論與公示公信制度一道構成了物權行為理論的三大原則:
1.分離原則。根據薩維尼的主張,債權行為的效力在于使當事人承擔債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并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而要發生物權變動,必須另有一個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即物權行為。因此,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各有其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們是兩個分離的、不同的法律行為。
2.形式主義原則。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若無可以使公眾知悉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對第三人的損害,并損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須在立法上確定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由此又發展出公信原則:“凡信賴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認為有其物權存在而有所作為者,即使該征象與真實權利存在不符,法律對于信賴該征象的人亦加以保護”。(李湘如編著:《物權法》,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頁)
物權行為理論探研論文
摘要:薩維尼認識了相對權與絕對權之間的本質差異并把它作為研究物權變動的出發點,這是物權行為理論的閃光點,但是薩維尼所提出的“物權行為”這一概念則是邏輯錯誤的產物。物權行為理論清晰地認識了相對權與絕對權、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之間的本質差異,但它沒有能夠把這種區分貫徹到法律行為領域,事實上,應當將法律行為區分為絕對法律行為和相對法律行為,其中絕對法律行為是引起絕對權變動的原因,薩維尼物權行為理論的癥結恰恰就在這里。
關鍵詞:物權行為、物權行為理論、絕對物權行為理論
一
自薩維尼提出物權行為理論以來,爭論百年而終無定論,時至今日對物權行為理論持肯定說與否定說的觀點仍相持不下,但雙方的爭論仍然未能跳出“留學德國的學者多持贊同說,留學英美和日本的學者多持否定說”這一基本定式。目前,堅持肯定說的學者無法利用現有的理論體系清晰地回答否定說的合理質疑,反對者也無法將物權行為理論徹底擊潰,這已經成為民法學界一個難以解開的謎題。本文認為,法律是世俗的行為規范,而決不是魔術,更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精靈,思維方式固然會有所差異,但似乎也不會對一項制度設計達到無法彼此理解的尷尬境地。在物權行為理論的發源地德國,根本不存在關于思維方式的差異問題,但關于物權行為理論的爭論同樣十分激烈,這就表明爭論的來源仍來自于物權行為理論自身。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僵持不下的膠合狀態之際,明智之舉似乎是選擇支持其中的一方,因為無論如何,都會擁有一批同盟軍,決不至于陷入孤立無援而“兩頭都不討好”的危險境地。然而,既然我不能被目前的物權行為理論徹底說服,又無法將物權行為理論中的科學性徹底拋棄,最終我還是決定走第三條道路,大膽地對物權行為理論進行檢討和重構,試圖破解物權行為理論的謎題。
二
薩維尼強調物權行為獨立于債權行為而具有無因性,實際上只有在“債權行為無效而物權行為有效”場合才真正具有價值。然而,根據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當債權行為無效而物權行為有效時,雖然物權行為已經發生變動,但并不意味著物權的取得人可以高枕無憂,其最終的結果卻是:雖然買受人根據物權行為取得了所有權,但鑒于債權行為的無效,其必須按照不當得利將其取得的物權予以返還。從實際效果來看,物權行為理論所強調的無因性,似乎只是虛晃一槍,最終卻使無因性理論的結果被迂回曲折地否定掉。既然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且物權行為的效力不應受債權行為的影響,那么債權行為無效,為何要把基于有效物權行為而產生的利益予以返還?如果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而最終卻因為債權行為無效而將物權行為所產生的法律結果認定為不當得利,這究竟采取的是有因性還是無因性?物權與債權在主體、效力上的本質差別已是不爭的事實,但根據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為什么物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主體卻可以和債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主體完全重合?筆者認為,絕對權與相對權之間的區分不無道理,但物權行為理論本身仍有不少令人費解之處,其理論仍有待完善。
物權行為理論謎題論文
摘要:薩維尼認識了相對權與絕對權之間的本質差異并把它作為研究物權變動的出發點,這是物權行為理論的閃光點,但是薩維尼所提出的“物權行為”這一概念則是邏輯錯誤的產物。物權行為理論清晰地認識了相對權與絕對權、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之間的本質差異,但它沒有能夠把這種區分貫徹到法律行為領域,事實上,應當將法律行為區分為絕對法律行為和相對法律行為,其中絕對法律行為是引起絕對權變動的原因,薩維尼物權行為理論的癥結恰恰就在這里。
關鍵詞:物權行為、物權行為理論、絕對物權行為理論
一
自薩維尼提出物權行為理論以來,爭論百年而終無定論,時至今日對物權行為理論持肯定說與否定說的觀點仍相持不下,但雙方的爭論仍然未能跳出“留學德國的學者多持贊同說,留學英美和日本的學者多持否定說”這一基本定式。目前,堅持肯定說的學者無法利用現有的理論體系清晰地回答否定說的合理質疑,反對者也無法將物權行為理論徹底擊潰,這已經成為民法學界一個難以解開的謎題。本文認為,法律是世俗的行為規范,而決不是魔術,更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精靈,思維方式固然會有所差異,但似乎也不會對一項制度設計達到無法彼此理解的尷尬境地。在物權行為理論的發源地德國,根本不存在關于思維方式的差異問題,但關于物權行為理論的爭論同樣十分激烈,這就表明爭論的來源仍來自于物權行為理論自身。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僵持不下的膠合狀態之際,明智之舉似乎是選擇支持其中的一方,因為無論如何,都會擁有一批同盟軍,決不至于陷入孤立無援而“兩頭都不討好”的危險境地。然而,既然我不能被目前的物權行為理論徹底說服,又無法將物權行為理論中的科學性徹底拋棄,最終我還是決定走第三條道路,大膽地對物權行為理論進行檢討和重構,試圖破解物權行為理論的謎題。
二
薩維尼強調物權行為獨立于債權行為而具有無因性,實際上只有在“債權行為無效而物權行為有效”場合才真正具有價值。然而,根據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當債權行為無效而物權行為有效時,雖然物權行為已經發生變動,但并不意味著物權的取得人可以高枕無憂,其最終的結果卻是:雖然買受人根據物權行為取得了所有權,但鑒于債權行為的無效,其必須按照不當得利將其取得的物權予以返還。從實際效果來看,物權行為理論所強調的無因性,似乎只是虛晃一槍,最終卻使無因性理論的結果被迂回曲折地否定掉。既然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且物權行為的效力不應受債權行為的影響,那么債權行為無效,為何要把基于有效物權行為而產生的利益予以返還?如果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而最終卻因為債權行為無效而將物權行為所產生的法律結果認定為不當得利,這究竟采取的是有因性還是無因性?物權與債權在主體、效力上的本質差別已是不爭的事實,但根據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為什么物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主體卻可以和債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主體完全重合?筆者認為,絕對權與相對權之間的區分不無道理,但物權行為理論本身仍有不少令人費解之處,其理論仍有待完善。
應當采用物權行為理論透析
【論文摘要】物權行為理論自德國民法學創設以來,一直頗受爭議。本文試圖從物權行為理論的理論內容、實踐意義來論證說明物權行為理論不可替代的價值,并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論述我國應當采納物權行為理論。
【論文關鍵詞】物權行為;物權行為理論;立法選擇
關于物權行為理論,我國理論界一直未達成共識。多數學者持否定態度,甚至認為物權行為這一概念是高度抽象出來的一個概念,根本就不存在;也有學者主張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卻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持懷疑態度;還有不少學者認為,物權行為理論有它歷經彌久而不衰的生命力,這一理論對我國物權理論的建構同樣有借鑒意義。筆者通過對物權行為理論的解析認為.物權行為理論作為一種物權變動理論,具有巨大的實踐意義,我國應當采用物權行為理論。
一、物權行為理論的理論內容
物權行為概念由德國法學家薩維尼提出。薩維尼將交付視為獨立契約,創立物權行為概念后經法學家發展形成了物權行為理論。該理論的核心是,無論民事主體因何種原因而進行物權的變動,他們關于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均成為獨立法律行為,其效力和結果與原因行為各自沒有關聯。從上述思想出發,德國法學家一般把物權行為理論,概括為如下三個方面的內容,或者說三個重要原則:
1.區分原則。即在發生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物權變動的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它們的成立生效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根據。德國法學家認為,買賣合同的成立生效與所有權移轉之間的區分,并不是人為擬制,而是客觀事實。無論物權變動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與物權的變動都不是一個法律事實:而是兩個區分的法律事實。在原因行為中,當事人享受債權法上的權利,并承擔債法上的義務:在結果行為中,當事人完成物權變動,使得物權能夠發生排他性的后果。在德國法上,原因行為就是能夠產生請求權的負擔行為,而能夠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行為是處分行為。
個人金融投資行為理論分析論文
[摘要]金融投資行為理論基于心理學的原則,把金融投資過程視為1個心理過程。循著金融投資行為理論的思路,對我國股票市場進行分析,探討金融投資行為理論對我國金融投資個人行為的影響。
[關鍵詞]分析個人投資金融投資行為理論
1、金融投資行為理論分析
金融投資行為理論悄然興起于上世紀80年代.其在博弈論和實驗經濟學被主流經濟學接納之際,對人類個體和群體行為研究的日益重視,促成了傳統的力學研究方式向以生命為中心的非線性復雜范式的轉換,使得我們看到了金融理論與實際的溝壑有了彌合的可能。金融投資行為理論以期望理論、行為組合理論和行為資產定價模型為其理論基礎,并將人類心理與行為納入金融的研究框架,具體體現為以下幾個模型:
首先,BSV模型。BSV模型認為,人們進行投資決策時存在兩種錯誤范式:其1是選擇性偏差,即投資者過分重視近期數據的變化模式,而對產生這些數據的總體特征重視不夠,這種偏差導致股價對收益變化的反映不足。另1種是保守性偏差,投資者不能及時根據變化了的情況修正自己的預測模型,導致股價過度反應。
其次,DHS模型。該模型將投資者分為有信息和無信息兩類。無信息的投資者不存在判斷偏差,有信息的投資者存在著過度自信和有偏的自我歸因。過度自信導致投資者夸大自己對股票價值判斷的準確性;有偏的自我歸因則使他們低估關于股票價值的公開信號。隨著公共信息最終戰勝行為偏差,對個人信息的過度反應和對公共信息的反應不足,就會導致股票回報的短期連續性和長期反轉。
深究金融市場羊群行為理論
關鍵詞:金融市場羊群行為綜述
摘要:近10年來,對金融市場上羊群行為的研究迅速成為金融經濟學的熱.點之一。文章介紹了金融市場上羊群行為的概念,系統地回顧了羊群行為的理論研究成果,并展望了金融市場羊群行為理論研究的未來發展方向。
羊群行為(herdingbehavior)通常是指一種在已有的社會公共信息(市場壓力、市場價格、政策面、技術面)下,市場參與者觀察他人行為并受其影響從而放棄自己的信念,做出與其他人相似的行為的現象。近10年來,隨著人們對金融危機和投資者行為的深人思考,金融市場的羊群行為迅速成為金融市場微觀結構理論的研究熱點之一。
本文系統介紹了最近10年來金融市場上羊群行為的理論研究成果,(從整體來看,關于羊群行為的成因的理論主要有5個:信息流羊群行為理論、研究性羊群行為理論、偏好羊群行為理論、聲譽羊群行為理論和薪酬羊群行為理論),深入剖析了羊群行為的產生原因。同時展望了羊群行為理論研究的未來發展方向。
1羊群行為成因的理論研究
1.1基于不完全信息的信息流羊群行為(Informs-tionalHerding)理論
政府行為理論分析論文
1.美國的政府行為理論概述
美國憲法第5及第14修正案規定:未經法律正當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不得被剝奪。最高法院裁定,該禁令僅僅適用于政府作出的行為,也即“政府行為”。實際上,第14修正案的重要結果之一是授權聯邦法院去控制各州政府(包括其立法機關),以撤銷其違反“正當程序”和“平等保護”的法律或決定。[1](318)但是,作為政府行為理論主要內容的正當程序條款最初來源于最高法院在1883年就1875年民權諸案所做的判決,明確指出私人行業拒絕為黑人提供保護并不違反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因為該條禁止的是特定的政府行為。這樣,最高法院就在私行為與政府行為之間劃定了一條明確的界限,并在一系列判例基礎上搭建起了政府行為理論的基本框架。
由此可見,美國法中的政府行為理論即正當程序及平等保護條款盡管僅僅用來限制聯邦或各州的行為,但也約束了憲法自身的管轄范圍。1982年,美國聯邦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政府行為的理論基礎在于限制政府的權力,尤其是司法機關的權力,保障個人自由。[①]因此,政府行為理論通過確保個人行為不受憲法限制來保障個人自治,而保障個人自由與限制政府的權力是憲法的基本原則。實際上,政府行為理論通過限制聯邦法律來保障個人權利,但應避免要求政府對其所不能控制的行為承擔責任。所以,區分政府行為與私行為便成為不可避免的議題。
至于政府行為的范圍,既包括由美國聯邦和各州政府的立法、執法、司法以及行政部門所作出的行為,也包括在政治上下屬地區的縣、市和地區的政府部門的行為。具體來講,在判斷某一私實體的行為是否為政府行為或者能否接受憲法審查方面,美國最高院通過其判決發展出了以下幾種判斷標準:政府與有關私行為之間存在有充分的密切聯系;政府對有關私行為給予了脅迫或者鼓勵;私人行為者積極參與了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的合作行動;私人行為者從事了傳統上被認為是政府特權的行為;政府官員與私人行為者的管理人員互相交織以至于后者行為被認為是政府行為等。[2](188)簡而言之,只有在所謂的政府行為侵犯聯邦權利或者政府對某一特定行為負責任的時候,憲法規定的標準才能適用。盡管如此,在衡量某一私行為是否為政府行為的時候,上述衡量標準并不是固定的和必需的,并沒有一個固定的范式,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分析,而法院更青睞于在個案中予以認定。具體到業余體育運動而言,就需要考察政府與業余體育運動組織的關系,尤其是政府對業余體育運動的影響以及權力控制問題。
至于政府行為的認定方法,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首先是公共職能標準,法院考察的是私人行為者的行為是否屬于傳統意義上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如果個人或其他私人行為者的行為被認為屬于傳統意義上政府的專屬權力范疇,那么該行為應被認定為“政府行為”,理應受到憲法修正案第14條及第15條關于正當程序條款的限制。其次是共生關系或者共同行為方法,指考察政府對私人行為者進行支持、指導及強迫的力度與強度以及雙方之間的關系。
此外,法院還認為,如果一個私人行為者由政府部門所控制,或被授權履行公共職能,那么私人行為者的行為屬于政府行為。在1991年的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肯定“政府行為”是否存在的適當標準是有關行為是否來源于政府權力,且被指控違憲的私人行為者是否可被認為是政府行為者。有關考慮因素包括行為者依賴政府資助的程度、行為者是否履行傳統的政府職能以及政府權力是否一特殊方式導致傷害的加重。[3](1)另外,政府官員普遍存在于一個私人行為者領導組織中的現象也可以認為構成政府行為。
物權行為理論質疑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入手,剖析了物權行為理論在理論上的錯誤,并進一步論證了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已無存在的必要。
關鍵詞:法律行為;事實行為;無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
一、物權行為理論及其原則
物權行為的概念公認為德國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學講學時提出,以履行買賣契約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而踐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為,而構成了一個特別的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物的契約”。薩維尼為了將交付從債權行為中抽離出來,特別賦予其以獨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的“物的合意”),這就成為物權行為概念和理論的演繹基礎。從法律技術上看,創制物權行為概念的實際目的在于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離,因此便發展出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這些理論與公示公信制度一道構成了物權行為理論的三大原則:
1.分離原則。根據薩維尼的主張,債權行為的效力在于使當事人承擔債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并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而要發生物權變動,必須另有一個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即物權行為。因此,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各有其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們是兩個分離的、不同的法律行為。
2.形式主義原則。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若無可以使公眾知悉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對第三人的損害,并損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須在立法上確定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由此又發展出公信原則:“凡信賴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認為有其物權存在而有所作為者,即使該征象與真實權利存在不符,法律對于信賴該征象的人亦加以保護”。(李湘如編著:《物權法》,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頁)
小議物權行為理論與效率
一、關于物權行為理論的論爭及其效率判斷
物權行為理論從其產生之日起,就成為各國民法學者爭論的對象,我國學者對物權行為理論的論戰也伴隨著我國物權立法活動而展開。對物權行為理論持批判意見的觀點有:
1、物權行為是一個不顧國民生活感情而由法學家擬制出來的“技術概念”,其目的不過在于追求法律理論體系的完備并未考慮實際生活的需要和司法操作上的簡便。
2、物權公示與公信原則已經確定的情況下,物權行為理論可能具有的保護交易安全的作用喪失殆盡(不動產交易中善意當事人的利益可依登記之公信力獲得保護,而動產交易中善意當事人則可依善意取得制度獲得保護)。
3、如果物權行為理論在買賣契約無效或者撤銷的情形下,因標的物已經交付,所有權已經轉移,故出讓人不能請求返還所有物,而只能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在與受讓人的債權人的關系上,出讓人的利益不能獲得應有的保護。
4、如采物權行為理論,在無權處分的情形下,從無權處分人處受讓標的物的惡意第三人也確定地獲得所有權,則不符合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