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序言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8 13: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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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序言

憲法序言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作為獨立的有效的憲法組成部分,憲法序言不僅對憲法正文具有約束力,它本身也應具有法律效力。為避免頻繁修改,寫進憲法序言的內容要符合重大、長期、簡約、原則的要求,并淡化意識形態色彩。

[關鍵詞]憲法序言概念特征爭論評析

2004年3月14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經過表決,以贊成2863票、反對10票、棄權17票通過了包括13項主要內容的憲法修正案(下稱2004年修正案)。其中,涉及對序言的修改共4處:一是將“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修改為“沿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二是將“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三是在“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之后,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四是在憲法關于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自十六大召開以來,修憲呼聲漸次高漲,來自民間和官方的各種修憲建議紛至沓來,學界對憲法問題的爭論更是異常激烈。爭論中,有人提出取消或刪除現行憲法序言的主張。2004年修正案的高票通過,意味著取消或刪除憲法序言主張的破產。因為,2004年修正案不僅沒有接受上述刪除或取消序言的主張,而且還進一步完善了現行憲法的序言。但憲法序言的爭論并不會因2004年修正案的通過而自然平息。因此,本文擬對憲法序言的概念、特征、與憲法正文的關系及重點對憲法是否一定要有序言、憲法序言到底應該包括那些內容及序言的法律效力等問題作初步探討。

一、憲法序言的概念與特征

憲法序言,又稱憲法前言,目前學界并無統一的定義。筆者認為,所謂憲法序言,是指由該憲法或該國傳統、習慣、理論以“序言”(或“前言”等)的名義所確認的,位于憲法正文之前,具有相對獨立性,并成為該憲法正式文本之有效組成部分的敘述性文字。由于各國對憲法序言功能的認識、各國實際賦予憲法序言的功能存在著較大差異,不易準確、完整地概括,因此,沒有必要在憲法序言的概念中對序言的各種功能、內容等進行總結性界定。

根據這一定義,憲法序言的特征如下:(1)位于憲法正文之前。(2)是一種敘述性的文字,主要用以敘述立憲之根據、建國的由來、國家之目的、憲法之地位及確立意識形態等,在內容上不屬于憲法規范,不適宜寫進憲法正文。須注意的是,憲法序言也有以條文形式表現的,如玻利維亞共和國憲法的“序言”就由4個條文構成,但是不能認為這些條文是憲法正文。(3)憲法直接將其確認為序言,或者該國傳統、習慣及憲法學理論將其視為序言。位于憲法正文之前的敘述性文字并不總是憲法序言,還要該憲法是否確認它是序言。如法國1958年憲法的序言前還有一段文字:“共和國政府根據1958年6月3日的憲法性法律建議,法國人民通過,共和國總統公布憲法性法律,其內容如下”,該憲法將接下來的文字標明為“序言”,這說明該憲法并未將前面這段文字視為序言,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則須尊重該憲法的意愿。(4)是正式公布的憲法文本的有效組成部分。(5)憲法序言在內容上具有相對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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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序言再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作為獨立的有效的憲法組成部分,憲法序言不僅對憲法正文具有約束力,它本身也應具有法律效力。為避免頻繁修改,寫進憲法序言的內容要符合重大、長期、簡約、原則的要求,并淡化意識形態色彩。

[關鍵詞]憲法序言概念特征爭論評析

2004年3月14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經過表決,以贊成2863票、反對10票、棄權17票通過了包括13項主要內容的憲法修正案(下稱2004年修正案)。其中,涉及對序言的修改共4處:一是將“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修改為“沿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二是將“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三是在“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之后,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四是在憲法關于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自十六大召開以來,修憲呼聲漸次高漲,來自民間和官方的各種修憲建議紛至沓來,學界對憲法問題的爭論更是異常激烈。爭論中,有人提出取消或刪除現行憲法序言的主張。2004年修正案的高票通過,意味著取消或刪除憲法序言主張的破產。因為,2004年修正案不僅沒有接受上述刪除或取消序言的主張,而且還進一步完善了現行憲法的序言。但憲法序言的爭論并不會因2004年修正案的通過而自然平息。因此,本文擬對憲法序言的概念、特征、與憲法正文的關系及重點對憲法是否一定要有序言、憲法序言到底應該包括那些內容及序言的法律效力等問題作初步探討。

一、憲法序言的概念與特征

憲法序言,又稱憲法前言,目前學界并無統一的定義。筆者認為,所謂憲法序言,是指由該憲法或該國傳統、習慣、理論以“序言”(或“前言”等)的名義所確認的,位于憲法正文之前,具有相對獨立性,并成為該憲法正式文本之有效組成部分的敘述性文字。由于各國對憲法序言功能的認識、各國實際賦予憲法序言的功能存在著較大差異,不易準確、完整地概括,因此,沒有必要在憲法序言的概念中對序言的各種功能、內容等進行總結性界定。

根據這一定義,憲法序言的特征如下:(1)位于憲法正文之前。(2)是一種敘述性的文字,主要用以敘述立憲之根據、建國的由來、國家之目的、憲法之地位及確立意識形態等,在內容上不屬于憲法規范,不適宜寫進憲法正文。須注意的是,憲法序言也有以條文形式表現的,如玻利維亞共和國憲法的“序言”就由4個條文構成,但是不能認為這些條文是憲法正文。(3)憲法直接將其確認為序言,或者該國傳統、習慣及憲法學理論將其視為序言。位于憲法正文之前的敘述性文字并不總是憲法序言,還要該憲法是否確認它是序言。如法國1958年憲法的序言前還有一段文字:“共和國政府根據1958年6月3日的憲法性法律建議,法國人民通過,共和國總統公布憲法性法律,其內容如下”,該憲法將接下來的文字標明為“序言”,這說明該憲法并未將前面這段文字視為序言,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則須尊重該憲法的意愿。(4)是正式公布的憲法文本的有效組成部分。(5)憲法序言在內容上具有相對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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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憲法結構的透析

本文作者:紀高峰任立民工作單位:蘇州大學

按照系統論的觀點,世界萬物莫不是由許多可以被劃分為一定單元的基本要素所組成。它們按照一定的規則組合在一起,形成有機的整體,而各個基本要素之間的搭配與組合即為結構。由此推之,所謂憲法結構就是構成憲法的各個組成部分的有機結合和搭配。然而,憲法結構遠非這句話能夠闡明的。既然事物由不同的元素構成,元素間不同層次、不同角度的聯系則呈現出不同結構。另外,不同的憲法定義也會推出不同的憲法結構研究內容。如只視憲法為憲法典,則相應的只有憲法典的形式結構和內容結構,而不涉及憲法體系的結構問題。有的學者把憲法定性為三種狀態[1]:文書憲法、觀念憲法和現實憲法。由此,不同形式的憲法也必然會表現出不同的憲法結構。本文試從多種角度對憲法結構問題進行論述,以期拋磚引玉。

一、不同形態下的憲法的結構問題

憲法形態是指憲法這種社會現象存在的形式和狀態。[2]以憲法內容的存在形式劃分為文書憲法、觀念憲法和現實憲法。鑒于文書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將在后文有詳細論述。1.觀念憲法觀念憲法即以思想意識形態存在著有關憲法的原理、原則以及應當具有的內容和精神的憲法理想狀態。觀念憲法實際上具有憲法模型的性質,它由一系列范疇、假設和原理構成。由于觀念憲法一般被理解為對特定國家的憲法及憲政實踐給予評價的主觀標準,所以其結構問題往往被忽視。這里涉及到主觀客觀化的問題。筆者認為,觀念憲法雖為主觀事物,但同樣存在結構問題,而絕非/虛無的真空地帶。如前述,觀念也是由一系列的范疇、假設和原理組成,那么,它們也必定存在一定的邏輯排列順序。另外,按照對觀念憲法的一般的分類[3]:個體憲法觀念、階層憲法觀念和社會憲法觀念,三種憲法觀念之間以及每種憲法觀念內部也必然存在一定的邏輯布局,這同樣說明了觀念憲法結構的客觀性,只不過這種結構不像文書憲法結構那樣易于理解和把握。2.現實憲法現實憲法是指應當由憲法來調整的那些社會關系在現實實踐中的實際運作機制和效果[4]。它既是觀念憲法、成文憲法的客觀依據,又是成文憲法規范和調整的客體[5]。并且,按照王廣輝教授的觀點,現實憲法有兩種存在狀態。第一,文書憲法規范的實際運行狀態,也就是表達在文書憲法中的那些原則、制度、對社會關系運行狀態的設計在現實的政治、經濟等關系中實現的程度。第二,沒有以憲法規范表現出來,但卻實際地存在的憲法慣例之中[6]。僅以現實憲法存在的外部形式而言,兩種狀態之間也是按照一定的規則搭配的,而絕非各行其道。與文書憲法、觀念憲法的結構不同,現實憲法的結構具有動態性的特征。但是一般情況下,現實憲法的各個構成元素掙脫不開它們相互之間的張力而呈現出不確定性,否則就要涉及憲法修改或新的憲法解釋等其他問題了,這不是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反觀我國學者對憲法結構的研究多是局限于文書憲法的結構,尤其是對文書憲法中的憲法典的結構問題進行闡述。比如,有的學者認為:憲法的結構即是指單一憲法文件的成文憲法(即憲法典)在內容上的體系和安排[7]。如此定義視野過于狹窄,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說/由于各國制憲的指導思想、現實情況、民族習慣和歷史文化傳統的不同,憲法結構也有各自的特點。[8]所以學者對憲法結構進行研究的側重點也不一樣。筆者以不同形態的憲法為突破口,重新審視憲法結構,僅作為一種新嘗試,當然理論論證還有待深化。如前所述,我國學者對憲法結構的研究多局限于憲法典形式體例的描述上,所以真正的研究成果頗為寥寥。筆者認為,除了要以不同形態的憲法為入口擴大視野外,根據我國具體實際對文書憲法本身也要多做突破。

二、文書憲法的憲法結構

文書憲法,即文本憲法,是以確切的詞語組合而成的法律規范構成的憲法。既可為單一的法律文書,又可以多個法律文書的方式而存在。就各國的情況而言,文書憲法的實際構成除了憲法典還包括憲法性法律、憲法解釋、憲法慣例等。所以,文書憲法的憲法結構從廣義的憲法淵源形式看,表現為憲法體系;而從狹義的憲法典理解則表現為憲法典的內容結構和形式結構。1.憲法體系把憲法體系視作憲法結構是長期被忽視甚至是被排斥的。因為憲法體系的關注多局限于憲法的不同淵源形式,被等同為憲法形式了。其實憲法的不同淵源形式之間同樣存在著有邏輯、系統的關聯。而且在不同的法系國家表現為不同的結構。在成文法國家,憲法體系表現為成文憲法典為核心,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憲法解釋為補充的/中心發散性結構;而在不成文憲法國家,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憲法判例等,它們之間的結構問題可稱之為/等列平行型,沒有處于核心地位的法律規范,故結構較零散。由我國憲法的淵源形式,可知我國憲法體系應包括:成文憲法典、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憲法解釋、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表面上看是健全的,但由于我國法統接近于大陸法系,而且憲法形式直接移植于前蘇聯,這就對憲法典的過度崇拜成為必然,以至于憲法成為/供奉在神龕上的圣物![9]最明顯的就是憲法立法實質上的落后,致使因/公民的基本權利未落實為立法,就成為-不可訴.的權利。憲法上琳瑯滿目的公民權利與自由就缺乏法律的保障,就只是一張寫滿漂亮言辭的空頭支票或者-烏托邦.條款而已。[1]為此,針對我國憲法體系的現狀,力求摒棄思想上的種種障礙,逐步健全完善我國的憲法體系。目前,迫在眉睫的是要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立法:公民基本權利立法、國家機構組織立法、監督立法、地方自治立法、有關憲政程序、憲政特別舉措等方面的立法。這是積極推進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不能怠慢,但應遵循我國實際,防止急功近利、妄想一蹴而就的心理。2.憲法典的結構學術界較為一致的觀點是把憲法典的結構分為形式結構和內容結構。但二者的具體所指又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憲法典的形式結構即指憲法典的體例而言[11]。另一種觀點認為憲法典的形式結構不僅包括憲法典的體例,還包括憲法典的格式[12],即指名稱、目錄、序言、正文、附件等。筆者認為兩種觀點并無實質上的差別,只不過研究問題的角度不同,故而得出的結論也存在差異。相比之下,后者更為細致深入一些。針對憲法典的體例而言,我國現行憲法堪稱佳品,也是以往憲法結構研究的重點,成果較多,故略去不談。這里僅就以憲法典的格式反映出來的憲法典的內容結構加以論證分析。憲法典的內容結構是指由于調整對象的性質和調整方式的不同,按憲法典的格式形式把憲法典的整體內容劃分為若干部分,并由此形成的合乎科學的搭配和組合。一般而言,包括六大部分: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國家機關的組織職權、國家的標志及憲法的保障與修改等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國的統治者治理國家的經驗和理想,體現著一國政治的傳統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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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典中公民基本權利地位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公民基本權利條款在各國成文憲法中的地位不同。從憲法典形式結構來看,公民基本權利可見于憲法典的序言、正文或者修正案中,這樣的不同地位只是制憲方式的不同,不存在孰優孰劣。從憲法典內容結構來看,公民基本權利的不同地位則可能反映出憲法觀念的的不同。在憲法典中,公民基本權利的地位應該在國家機構、基本義務條款之前,以突顯保障基本權利的憲政目的。

關鍵詞:公民基本權利,公民基本義務,國家機構,憲法典

公民基本權利,就是指具有某國國籍的自然人享有的、由憲法規定的他們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生活中的首要的、根本的、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權利。“公民基本權利”這一術語,是我國憲法和憲法學界通用的術語。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把公民基本權利稱作人權和公民權,并把它作為憲法的核心內容。但是,后來的一些國家憲法直接使用了“公民基本權利”的稱謂。[①]

應當注意的是,“公民基本權利”一詞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是憲法學術語,即一些國家的憲法學界使用這個術語來指稱那些表明公民在國家生活的基本領域中所處的法律地位的權利。“公民基本權利”在第二種意義上的使用是指它是一個憲法用語,即很多國家的《憲法》都使用“公民基本權利”這個術語。[②]本文是在憲法學意義上使用“公民基本權利”這一術語的。

基本權利的憲法規定可以分為形式和內容兩大方面,形式是指把內容諸要素統一起來的結構以及表現內容的方式,雖然內容是決定性的,但形式服務于內容,具有相對獨立性和反作用性。“在社會活動和科學研究中,形式問題絕不是可有可無的”。[③]就筆者所查閱到的資料來看,目前國內還沒有一篇專門研究基本權利的憲法表現形式的論文,即使在一些比較憲法學的專著中,也基本上只是對權利內容方面的比較,而沒有涉及到形式這一方面。

本文所謂公民基本權利在憲法中的地位,總的來說是指如下兩個方面:一是在憲法典形式結構的視野中來觀察,公民基本權利作為憲法文件的一部分,它集中出現在文本中的什么地方——序言、正文或者修正案;二是在憲法典內容結構的視野中來觀察,公民基本權利條款與關于國家根本制度條款、與關于國家機構條款以及與公民基本義務條款之間,孰先孰后。其中,第二個方面的不同反映出不同的憲法觀念,而憲法觀念對憲法的創制和實施、憲法的類型和功能都有重要影響。[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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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基本構造與教學內容探究

憲法的基本構造與憲法教學的核心內容

憲法雖然可以在不同意義予以理解,但是立憲主義意義的憲法是從西方引進的,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③中國憲法的特殊性只能從對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進行揚棄的角度予以把握。列寧曾經說過,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這種說法很質樸,卻最為直接地道出了憲法的核心價值訴求以及憲法最為主要的構成部分——基本權利規范。基本權利雖然重要,但它不是憲法里唯一重要的內容,因為基本權利規定得再完善,其自身卻不能自然實現,只有將基本權利的義務承擔者(即國家機構或統治機構)予以明確地規范,其實現才有現實的可能性。因此,傳統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主要由基本權利規范與統治機構規范這兩個部分組成。主流學說認為前者是后者的目的,后者是實現前者的手段。這就是資本主義國家憲法的基本構造。[3]從內容布局上看,我國憲法典似乎要復雜得多,因為除了憲法正文中的第二章公民基本權利與第三章國家機構之外,我國憲法還有兩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即憲法序言以及憲法正文中的第一章總綱。關于憲法序言是否是憲法的核心組成部分這個問題,我國憲法學界曾經有過討論。主要圍繞憲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個論題而展開。④新近我國出現的“政治憲法學”提出了憲法序言承載著憲法核心價值訴求的重大觀點。關于憲法序言是否重要以及重要到什么程度,必須對以下問題作出回答后才能予以說明:究竟憲法序言中包含著怎樣的根本性規定,這些規定與憲法總綱、基本權利規范以及國家機構規定之間存在著怎樣的關系。通過對憲法序言進行教義學上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晰地發現,序言的核心內容就是國家根本任務。而國家根本任務與憲法總綱諸條款之間又存在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即國家根本任務是統領憲法總綱的最高層次的公共利益條款。至此,我們可以認定,我國憲法的根本性規定包括三項內容,即基本權利保障、統治機構的架構以及國家根本任務的實現。在這三者中,基本權利保障是核心價值訴求,統治機構的架構以及國家根本任務的實現都是為公民基本權利的落實與保障服務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可以將憲法序言中規定的國家根本任務視為我國憲法的根本法之一,但它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高的。[4]憲法的核心價值訴求與憲法教學的核心內容是兩個不同的問題。講解基本權利保障,不可避免地要提國家機構的權限以及其憲法義務,而國家機關的憲法義務不僅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還包括維護公共利益,當基本權利之間或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還必須遵循比例原則進行法益衡量。因此,憲法教學應當圍繞公民基本權利、國家權力以及公共利益這三個憲法的基本要素而展開。抽象地談論這三個方面哪個更重要,在憲法教學上不僅沒有任何意義,也會誤導學生。所以,這三個方面總是交織在一起的,它們都是憲法教學所不可或缺的內容,對其中任何一個方面的思考和學習都不能脫離其他兩個方面而孤立地進行。

憲法的本質是權力的事實關系還是規范性訴求

由于深受傳統社會主義政治哲學與政治理論的影響,我國主流的憲法教材依然熱衷于對憲法本質的討論。它們一致認為,憲法集中地反映了一個國家當時的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其中,首要的是階級力量對比關系。[5]這種論述直接導源于列寧的如下觀點:“憲制的實質在于:國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關于選舉代議機關的選舉權以及代議機關的權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現了階級斗爭中各種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6](p320)對憲法本質的表述對于學生們理解與學習憲法課程具有根本性的指引作用,傳統觀念具有誤導性,確實有反思的必要。毋庸置疑,憲法與權力(包括與實際上的權力事實)之間的關系是憲法學必須直面的重點問題。從憲法發生史的角度來理解憲法沒有什么不妥,甚至是必須的。曾如惠爾教授所強調的:“為某共同體起草一部構建最優良政府的憲法的過程,必須以在該共同體中起作用的社會力量為基礎”。[7](p96)但是能否僅僅從發生史的角度來定義憲法的本質呢?承認認真考量現實的力量(權力事實或者社會事實)是任何規范制定者(包括立憲者)無法回避的道德責任與將憲法的本質歸結為權力的事實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沒有一個法律人愿意坦然地承認,權力的事實可以直接決定著規范的內涵與效力,因為這與納粹的法律邏輯是一樣的。就此而言,必須支持凱爾森的如下觀點:“規范效力的理由……不是規范符合于現實。規范并非因為它是有實效所以才有效力。關于為什么某件事應當發生的問題絕不能用斷言發生某事來加以回答,而只能用斷言某件事應當發生來加以回答”。[8](p124-125)將法的本質包括憲法的本質歸結為力量對比關系的這種觀念,在中國這樣的國家確實有其滋長的土壤。因為憲政得以健康成長的精神條件還沒有真正地培育起來,法律的普遍性觀念以及自然權觀念不僅僅沒有深入到一般民眾的心里,甚至也沒有真正成為法律人的自覺,在這種情況下,那種處處根據力量對比關系解決問題的想法總是不會受到有效的遏制。[9](p80)與傳統的憲法本質論相對應,筆者認為,憲法之所以根本,那是因為它承載著法律秩序最為重要的(諸如基本權利保障與公權力制約)價值理想,它在本質上恰恰是反對或力圖糾正現實力量不均等的規范性訴求。如果力量對比關系是法的本質的話,那么我們甚至不能理解憲法上為什么要規定平等原則以及平等權利,因為按照它的邏輯,憲法的這種規定一定是虛假的,我們只能在等到人與人之間在實力上大致變得相等的時候,才可以在憲法上提出這樣的法律主張。在憲法教學中,如果教師在內心里將憲法的本質最終歸結為力量對比關系,我們不如直接告訴我們的學生,你們要想主張憲法上的權利,你們必須在現實力量上足夠強大。試問,在這種憲法本質理論的指導下我們又如何能真正地說服我們的學生信仰憲法與法治呢?在“陜西醫生集體下跪事件”中,[10]我們看到,在諸多的醫患糾紛中往往處于優勢地位的醫院卻在實力上更為強大的患者家屬面前俯首稱臣。醫患糾紛領域儼然變成了一個缺少規范制約的力量比拼角逐場。人們在這個領域不受規范約束,甚至不受道德、良心的指引,更不用說顧及什么公共利益,人們只相信赤裸裸的力量。那些沒有力量的人只能懷揣著怨恨自認倒霉。此時,國家再不強力介入,重新塑造公平、公正的社會關系,此類事件還會更為糟糕地延續下去。⑤一種信奉力量對比關系學說的憲法學在表面看上去很深刻,其實是在自毀法治與憲政的根基。

憲法研究的方法與憲法教學的方法

除了數量可觀的學術論文,幾乎每一本憲法教材都在緒論或前言部分苦口婆心地敘說憲法研究的方法,希望憲法教師能夠富有成效地實施教學。嚴格意義上說,憲法研究的方法與憲法教學的方法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前者側重于解決研究者通過什么樣的途徑理解、解釋與運用憲法的問題;后者則側重于解決如何讓學生掌握老師研究憲法的方法的問題。前者是后者的基礎,一個懂得如何教憲法課程的人必須首先是懂得如何研究憲法的人;后者是前者的延伸與升華,主要解決研究方法在不同主體之間傳承的問題,也就是說,懂得如何研究的人未必懂得如何教授憲法課程。雖然主流的憲法教材沒有直接言及憲法教學的方法,但由于憲法教學方法與憲法研究方法之間存在的緊密關聯性,在此也有必要予以反思如下問題:這些所謂的方法能否指導我們有效地認識與理解憲法?當我們這些研究憲法的人從中不能獲得真正指引的情況下,我們又如何有效地引導我們的學生遵循這些方法認識憲法呢?比如,我們在各主流教材里幾乎共同強調理論聯系實際方法的重要性。正是因為它的一般性太強,所以具體到憲法研究這個專門的問題上,它幾乎是沒有用的。它頂多只是告訴我們憲法研究不能脫離生活實際,理論最終要為解決現實問題服務。從認識論的角度看,理論沒有吃透的人常常也看不到存在什么現實問題或者他看得到的只是與憲法沒有關系的問題,同時缺乏生活經驗的人也很難做到深刻地把握理論。理論與實際總是緊密地交織在一起的,沒有人能夠說清楚兩者該怎樣聯系。更為重要的是,在憲法教學中,強調理論聯系實際往往是有害的,因為盲目地強調憲法理論與現實生活的短路相接,實際上常常會導致繞開憲法研究與憲法教學的真正內容——憲法規范的不良后果。我們首先應該保證理論能夠解釋我們面對的實在法規范,在這個基礎上才能探討憲法規范在現實生活中的運行實態以及存在怎樣的問題。再如,像本質分析法、階級分析法、歷史分析法與系統分析法等,同樣也是由于語焉不詳,很難看得出在具體論述中它們是怎樣被運用的,因此方法與研究兩張皮的情況還是比較嚴重。憲法研究可以在法哲學、法教義學以及法社會學這三個不同維度上進行。在每一種維度上又有更加具體的研究方法。比如法教義學的核心就是對實在法進行解釋并使之體系化,其中解釋方法包括語義解釋、邏輯解釋、目的論解釋等,它們的共同目標就是實現法的內部融貫性或體系性。這些方法既是西方國家憲法研究者所常用的方法,同時也是憲法教學中需要老師教會學生掌握的方法。筆者認為,法哲學與法社會學的維度固然重要,但是對于初步接觸憲法課程的本科生來說,法教義學的諸方法應具有優先的重要性。因為無論是對實在法進行哲學反思,還是對其運行實態進行事實分析,最終的歸宿都要落在對實在法之涵義的解釋上。圍繞實在法展開思考是憲法教學始終應該堅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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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設置人權探究論文

一、人權制度體系的比較:中國憲法與兩國際人權公約

評價一國的人權制度的重要尺度之一,是看該國是否存在完備的法律人權制度體系,而要得出體系完備與否的結論莫過于通過比較更清楚。這里僅選取兩國際人權公約,即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它們是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具體化,將它們作為與中國憲法的比較對象,因為兩國際人權公約有時與《世界人權宣言》一道被稱為《國際人權法案》,與中國憲法一樣,在各自效力領域同具根本大法地位,同時中國已于1998年10月簽署了第一個公約(A公約),于2001年3月批準了第二個公約(B公約),另加入了17個重要的國際人權條約。當然,人權制度在中國還存在于其他法律,尤其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中,憲法規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大部分與人權重合;在國際層面,還主要體現于禁止酷刑公約、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消除種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之中。

為方便比較,茲列表如下:

從表1可以看出,中國憲法對人權制度的設置與兩國際人權公約,存在較大差異或不對稱性,具體的情況為:

1.人無我有,我有人無。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方面,中國憲法明顯缺乏兩國際人權公約所規定的計14項:自決權、生命權、禁止酷刑、不被奴役、反債務監禁、遷徙自由、外僑合法權益、平等受審判、禁止溯及既往、被剝奪自由的人的人格尊嚴、私生活自由、建立家庭的自由、思想和良心自由、宗教上少數人的權利。兩國際人權公約明顯缺乏中國憲法所規定的有3項:個人財產權、政治避難權、批評監督權。在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中國憲法明顯缺乏自決權、參加和組織工會權、適當生活水準權3項。

2.名稱相似,實有差異。這反映在少數人的權利上,中國憲法規定的少數人有13類,其中老、弱、病、殘人群權利也稱特殊人群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只有3類,其中宗教的少數人在中國憲法中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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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立法的憲法原則芻議

本文作者:黃湘工作單位:西南政法學院

1982年12月4日,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并公布施行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長期穩定的新憲法。1982年憲法之所以“新”,她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大力發展科學事業,業已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條基本國策,莊嚴地載入了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一第二十條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

一、余i憲法—繁榮科學的保障

通觀全篇,科學在新憲法中的地位十分顯赫。整部憲法4章138條,有關科學的條文就達到18條之多,占了條文總數的13%強;《序言》部分,不但把科學的發展著作是社會主義事業繁榮昌盛的重要標志,而且將科學實踐的主力軍—知識分子,視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三支基本依靠力量之一,它還特別把“科學技術的現代化”列入了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之中。我們看到,為了大力發展科學事業,新憲法一一第一,規定了指導思想方面的保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是我們一切工作(當然包括科學活動)的根本指導思想,這是作為四頂基本原則之一,寫在《序言》里面的。第二,規定了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保薄。例如:第77條規定,全國人大設立“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專門審議和擬訂有關科學的法案,第B,條、第107條、第ng條規定,政府機關和自治機關的主要職權之一,是領導和管理科學事業,第3章第7節的各項規定,是審理有關科學的案件的基本準則。第三,規定了人力、物力等方面的保降。《序言》第10自然段和第23條、第47條等項規定,徹底貫穿著馬克思主義的知識分子政策這樣一根紅線;第20條等條款,則規定了發展科學事業的種種物質保證措施,諸如“獎勵”、“鼓勵”等等。第四,規定了方向上的保障。第24條提出,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要在人民中進行共產主義的思想教育,要“反對資產階級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蝕思想”,第2章以及其他章節的許多條款,實際上也同時包含了周樣的要求,其中當然囊括了發展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文化建設之重要內容的科學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第玉,規定了邀路上的保障。第14條,將科學與經擠、社會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充分支持了我國發展科學技術的新方針:科學技術必須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并把為經濟建設服務當作自己的首要任務。總之,新憲法不僅為我國科學事業蓬勃發展的現實開辟了道路,而且正在為我國科學技術現代化的勝利實現創造著可能。

二、憲法原則—科學立法的依據

新憲法總結了建國以來制定和執行憲法的正反兩個方面的厲史經驗,在《序言》部分明確指出:“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這就要求,科學立法必須堅持民主原則、社會主義原則等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堅持科學立法的各項憲法原則—一、戰略貢點原則。科學技術現代化,是四個現代化的關鍵;而教育的發展,則不僅是科學文化發展和人民群眾思想覺悟提高的條件,而且是物質文明發展的不可缺少的前提。同志在黨的十二大報告中指出:“總之,在今后二十年內,一定要牢牢抓住農業、能源和交通、教育和科學這幾個根本環節,把它們作為經濟發展的戰略重點。”新憲法的許多條文及《序言》部分,都充分體現了這一點。戰略重點原則最基本的要求是,科學立法應當以下述事實作為自己的出發點:“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發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普及工作,對于社會主義建設具有極大的重要性。”(《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1982年n月26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以下簡稱為:彭真報告)二、共產主義原則。這條原則集中休現在《序言》,第24條等條文里面。共產主義原則要求,科學立法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的根本指導思想,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使我國科學事業的發展在前進的目標上,保持精神的力量。三、法制原則。科學法制,是國家法制整體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新憲法確定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及其要求,同樣適用于科學立法。因、反“反科學”原則。“反科學”,是對于科學的目的、原則等方面的反動,包括思想、言論和行為等方面的內容,它具體表現為: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它的腐朽思想,濫用科學成果,利用科學活動,危害社會主義社會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等等。反“反科學”原則,不僅僅是共產主義原則的自然延伸,更是新憲法許多禁止性條款的基本精神刁這條原則要求,科學立法必須注意配合刑法、行政法、民法和其它各個部門法,規定對于“反科學”行為的種種法律制裁。五、服務、協調原則。198。年12月,國家制定了發展科學技術的新方針,以后,中央領導同志又多次強調了這一新方針。第14條等條款中,充分體現了它的中心思想: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服務,科學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切實保證上述中心思想的勝利實現,正是服務、協調原則對于科學立法所迫切要求的。六、雙百原則。“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并沒有明文寫進新憲法,盡管如此,但它“是我們國家指導科學和文化工作的基本方針之一,必須堅定不移的貫徹執行,以促進社會主義的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這是沒有疑問的。”(彭真報告)雙百方針要求,科學立法必須保障以符合四項基本原則為前提的學術自由、學派平等、•••,•一切形左實右的亂戴帽子、亂打棍子,一切壓制學術民主的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七、三依命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切權力屬于人民。科學、教育等各項文化事業的發展,“也不能單靠國家的力量,都需要依靠各種社會力量,需要開展廣泛的群眾性運動。這些原則和要求,都已寫進了有關條文。”(彭真報告)J、、專家原則。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已經確認,知識分子是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的三支基本的社會力量之一,知識分子也是勞動者,從總體上講,他們已經成為工人階級的一部分。知識分子以科學為業,他們在科學事業中有著特殊的重要作用,他們是科學的主力軍。對此,第23條等許多條款作了相應的規定。專家原則要求,科學立法必須明確知識分子的政治地位、經濟待遇等等,保證他們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并規定對于知識分子的特別保護。九、民族文化原則。人民創造了歷史,人民是科學的主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華民族是五十多個平等、團結、互助的民族的共同體。只有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才有希望,四個現代化才有希望。第4條、第19條等許多條款,為科學立法制定了民族文化原則,對這條原則的要求也作了明確地充分地規定。十、物質保障原則。與資產階級民主的虛偽性針鋒相對,社會主義民主是完全真實的。這不僅在于它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也在于它從物質方面保障著公民的法定權利和自由的實現。對千公民的科學活動自由權、教育權等等,新憲法的許多條款,都規定了切實的、廣泛的物質保障,包括人力、物力、立法、司法、行政等各個方面的內容。以上十點,就是我國科學立法必須遵循的主要的憲法原則。怎樣才能貫徹執行好我國科學立法的十大憲法原則?—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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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制度和特征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主要對當代世界上八個國家的現行憲法中首先實行的制度作了分析和比較研究,同時闡述了這八國憲法的歷史背景及其有關特征。

關鍵字:憲法憲法制度憲法歷史背景比較研究

本文所闡述的對象并不是對所有國家憲法的比較研究,而僅限于對當代以下八個國家憲法的比較研究。這八國是英國、美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俄羅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這八國之所以這樣排列,主要是考慮這些國家產生的先后;將當代中國放在最后,是因為中國的社會制度不同于其他七個國家,放在最后便于作總的比較研究。

本文闡述這八國現行憲法的簡單的歷史背景及其首先實行的制度。這里所講的“首先實行的制度”是指其中有的國家的憲法首先創立了這種制度(包括實體和程序,形式的規定),因而以后采取這種制度國家的憲法在本文中就不再論述。“首先實行的制度”也指某一制度具有非一般性的特征,例如,一般西方國家的國家機構實行“三權分立”制度,但這一制度或原則在不同國家的實行卻有不同的特征,在本文中就著重論述有關國家所采用的特定意義的“三權分立”制度。但有些國家的憲法制度或形式,如日本的天皇制等,很難說是對其他國家有影響的“首先實行的制度”,所以僅稱之為這種憲法的特征。

一、英國

17世紀初在英國,斯圖亞特王朝開始統治,國王詹姆士一世主張君權神授,權力無限,他在1609年對英國國會的致辭中聲稱,“國王應被稱為神,因為他們在大地上行使與神相似的權力……他們造成或廢除臣民,有權使人高升或被推翻,生或死,對所有臣民和在所有案件中作出判決,僅對上帝而不對任何人負責。”①這是赤裸裸的君主專制的觀念,與憲政精神是背道而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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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文本中人權條款規范分析論文

2004年憲法修正案的亮點之一是人權“入憲”[2],突出了人權在國家生活中的價值與功能,使人權從一般的政治原則轉變為統一的法律概念和憲法原則,預示著國家價值觀的深刻變化。在新中國憲法史上,人權第一次出現在憲法文本上,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3].同時,將“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給憲法實踐,尤其是憲法解釋學帶來了許多值得研究的課題。從某種意義上講,修憲社會效果的體現需要借助于憲法解釋的規則與具體技術。

一、憲法文本中人權的表述

人權在各國憲法文本中有不同的含義與表述方式。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表述模式:一是憲法文本中直接規定人權;二是憲法文本中不直接出現人權字眼,但解釋上人權表現為基本權利或基本權;三是嚴格限制人權在憲法文本中的含義,直接以基本權利規定人權的核心內容;四是文本中同時出現人權與基本權利、基本的權利等表述,在實踐中主要通過憲法解釋規則確定其具體內涵。

在現代憲法中直接規定人權的國家并不多見,即使規定人權的國家也體現不同的憲法傳統與文化特色。西方國家和非西方國家憲法對人權的表述與具體含義是不盡相同的。如在德國,憲法上的人權與基本權是有區別的,兩者具有不同的性質與功能。在美國,傳統上使用基本的人權(fundamentalhumanrights),但后來出現憲法權利(constitutionalrights)后,兩者之間出現了不同的解釋。在法國,自人權宣言以來,區分了“人的權利”與“市民的權利”,并與人權本身的概念相區別,廣泛地使用“公的自由”概念。在英國,傳統上不使用自然權的人權觀念,而使用市民的自由(civilliberties),力求把實定法的權利一體化,直到1998年制定《人權法案》后,開始出現普遍承認人權概念的傾向。

在非西方國家憲法文本中人權或基本權的規定是比較普遍的。如日本憲法第三章章名是國民的權利與義務,第11條中使用了“基本人權”概念,并在憲法文本中解釋為:本憲法所保障的國民的基本人權,為不可侵犯的永久權利,現在及將來均賦予國民。越南憲法第50條中直接規定了人權: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有關政治、民事、經濟、文化和社會的各項人權得到尊重,體現在公民的各項權利,并在憲法和法律中作出規定。在孟加拉國憲法中使用了“基本人權”和自由(憲法序言)、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憲法序言中規定“承認人的自由和權利”,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憲法序言規定了“忠于人權和國家主權原則”,并在第三部分中具體規定“人和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等。

從憲法文本的比較看,西方國家一般嚴格區分人權與基本權概念,在文本中盡可能限制人權內涵的擴大,而在非西方國家憲法文本中普遍認可人權的概念,并把它作為基本原則規定在憲法序言中,擴大憲法價值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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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歷史情況論文

我是在1954年初從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借調到國務院政法委辦公室的,但去不久又將我借調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當時,我的直接領導是彭真和秘書田家英,田家英當時也是中央政治局的秘書。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0次會議作出決定,成立以為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負責憲法的起草工作。1953年12月24日帶著當時的中央政治研究室的主任陳伯達,副主任田家英和胡喬木等到杭州,在親自領導和參加下進行工作。1954年1月7日到3月9日,共兩個多月,期間草擬了100條條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最初稿,并編輯了三輯資料,叫《憲法參考資料》。第一輯是1918年蘇俄憲法和1924年蘇聯憲法;第二輯是美、英、法、德意志和瑞士憲法;第三輯是從清朝、北洋軍閥到國民黨的憲法和憲法性文件。這三輯資料于1953年3月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的名稱印刷后發放,發給所有憲法起草委員會的委員以及參與憲法起草工作的有關人員。在杭州期間,還由董必武、彭真、張際春等組成研究小組,聘請當時著名的法學家周鯁生、錢端升為法律顧問,葉圣陶、呂淑湘為語文顧問。對杭州起草的憲法草稿,中共中央前后又討論了三次,每次都作了很多修改,由于許多情況包括不進去,因此從100條增加到110條,即又增了10條,當時總想弄個整數。這樣形成了一個憲法草案初稿。1954年3月23日將這個憲法草案初稿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討論,由陳伯達做了說明。講了8個問題:(1)工作經過;(2)工作方向;(3)憲法草案是以共同綱領為基礎,同時又是它的發展;(4)憲法草案反映了我們國家過渡時期特點;(5)憲法草案規定的國家政治制度和蘇聯以及各人民民主國家是同屬于社會主義類型的;(6)憲法草案保證公民的各種權利,同時規定了逐步擴大物質保證的措施;(7)憲法草案保證國家各民族在平等的基礎上友好、互助、合作;(8)憲法草案的結構。主要講了為什么要制定1954年憲法的原因;一是為了鞏固革命成果;二是總結人民民主革命的新中國成立以來所出現的社會關系的偉大變革;三是保證人民能實現建設社會主義的共同愿望。陳伯達這個人很懶,在起草憲法中沒干什么事,卻搶著要去做這個說明,而這個說明也不是他寫的,他不干實事,出風頭的事非干不可。我國第一部憲法的制定過程是由1953年1月到1954年9月,共一年零九個月,是搞的很仔細的,是在充分民主基礎上進行的。最初是由中共中央提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建議開始籌備憲法起草,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了以為首的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共32人,包括了中國共產黨、各派、各人民團體的負責人、社會公眾領袖和專家們。

憲法草案經過了三次規模巨大的群眾性討論。

第一次:1954年3月中共中央提出憲法草案初稿,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在北京組織了17個討論單位,朝鮮的中國人民志愿軍、中國人民解放軍共成立了18個討論單位,共8千多人討論了兩個多月,提出意見經過整理后共6千多條,經過憲法起草委員會修改補充后,由中央人民政府通過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這次討論實際上把中共中央關于憲法草案的建議變為各派、各人民團體、各界人士領導人的共同建議。最后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成為正式的憲法草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于1954年6月14日公布,交付全民討論。

第二次:憲法草案的全民討論。這是參考了蘇聯1936年憲法草案的全民討論決定這樣做的。這時,決定要對草案的條文寫一個解釋性的材料,經過的同意,由田家英帶領我和其他幾位同志及陳伯達的兩個秘書(史敬棠和姚洛),再加上田家英的秘書逢先知(現任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主任,曾著有《和他的秘書田家英》一書,逢先知曾長期為管理圖書,當時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工作。)和田家英警衛員共十人到北戴河中共中央療養院進行工作。此時一本雜志為配合憲法草案的全民討論,登載了一篇從蘇聯法學雜志上翻譯來的關于1936年蘇聯憲法草案的全民討論情況的文章。對這篇文章看得很仔細,用鋼筆劃了許多他認為重要的地方,有的地方劃了兩道,還加上圈的。他對蘇聯全民討論中關于憲法草案公民基本權利義務和國家機構部分提出意見數量的百分比特別注意,,劃了好幾條筆黑線,將這篇他看過的文章批示立即給北戴河的田家英及我們看,看后退給他。當時是十分認真的。我們當時的工作是很緊張的,但也是很愉快的,田家英平易近人,常愛開玩笑,他知識面很廣,吟詩猜迷,文人作風,大家叫他田夫子,他喝酒很厲害,常常喝醉,都知道他喝酒厲害。有一次他去那里(毛當時來北戴河休養,中央警衛局的部隊站雙崗我們就知道毛來了),見他來了說,田家英來了給他最厲害的酒。田在毛那里喝了最厲害的酒后,回到我們這里還是要喝,他的酒量很大,一小瓶二鍋頭一口氣就能喝完。他喝醉酒后有一個特點即不會亂說、胡說和耍酒瘋,他和我說:“我酒醉心明白。”他長期跟隨鍛煉得十分慎重,他說:“主席要求很嚴,我作為他的秘書,不能出一點差錯。”我曾勸他少喝酒,對身體沒有好處,也難免會出差錯。有一次他喝醉之后,給我講了的一些事,醒來后囑咐我說:“中南海里的事不能講出去。”要我保密,實際上我到現在也沒有對任何人講過。他常常一夜能把蘇聯民法教材看完,看完后就喝酒,第二天早上就向我提出這本教材的好處和不足之處,他沒有專門學過法學,但能提出許多令人吃驚的意見。這是由于他有比較扎實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基礎和相當高的智慧,提的意見十分中肯,讓人欽佩不已。

憲法條文的解釋完成一半多就送給去看,讓中央機要局印發給當時在京的中央委員和中央候補委員。這時我們感到這種對條文的解釋不妥,如果發生問題是以條文為主還是以這個解釋為主,而正式的解釋權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因此我向田家英同志建議向請示,決定立即停發這個材料,并收回,不再搞條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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