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基本構造與教學內容探究
時間:2022-04-01 09: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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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雖然可以在不同意義予以理解,但是立憲主義意義的憲法是從西方引進的,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③中國憲法的特殊性只能從對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進行揚棄的角度予以把握。列寧曾經說過,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這種說法很質樸,卻最為直接地道出了憲法的核心價值訴求以及憲法最為主要的構成部分——基本權利規范。基本權利雖然重要,但它不是憲法里唯一重要的內容,因為基本權利規定得再完善,其自身卻不能自然實現,只有將基本權利的義務承擔者(即國家機構或統治機構)予以明確地規范,其實現才有現實的可能性。因此,傳統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主要由基本權利規范與統治機構規范這兩個部分組成。主流學說認為前者是后者的目的,后者是實現前者的手段。這就是資本主義國家憲法的基本構造。[3]從內容布局上看,我國憲法典似乎要復雜得多,因為除了憲法正文中的第二章公民基本權利與第三章國家機構之外,我國憲法還有兩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即憲法序言以及憲法正文中的第一章總綱。關于憲法序言是否是憲法的核心組成部分這個問題,我國憲法學界曾經有過討論。主要圍繞憲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個論題而展開。④新近我國出現的“政治憲法學”提出了憲法序言承載著憲法核心價值訴求的重大觀點。關于憲法序言是否重要以及重要到什么程度,必須對以下問題作出回答后才能予以說明:究竟憲法序言中包含著怎樣的根本性規定,這些規定與憲法總綱、基本權利規范以及國家機構規定之間存在著怎樣的關系。通過對憲法序言進行教義學上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晰地發現,序言的核心內容就是國家根本任務。而國家根本任務與憲法總綱諸條款之間又存在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即國家根本任務是統領憲法總綱的最高層次的公共利益條款。至此,我們可以認定,我國憲法的根本性規定包括三項內容,即基本權利保障、統治機構的架構以及國家根本任務的實現。在這三者中,基本權利保障是核心價值訴求,統治機構的架構以及國家根本任務的實現都是為公民基本權利的落實與保障服務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可以將憲法序言中規定的國家根本任務視為我國憲法的根本法之一,但它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高的。[4]憲法的核心價值訴求與憲法教學的核心內容是兩個不同的問題。講解基本權利保障,不可避免地要提國家機構的權限以及其憲法義務,而國家機關的憲法義務不僅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還包括維護公共利益,當基本權利之間或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還必須遵循比例原則進行法益衡量。因此,憲法教學應當圍繞公民基本權利、國家權力以及公共利益這三個憲法的基本要素而展開。抽象地談論這三個方面哪個更重要,在憲法教學上不僅沒有任何意義,也會誤導學生。所以,這三個方面總是交織在一起的,它們都是憲法教學所不可或缺的內容,對其中任何一個方面的思考和學習都不能脫離其他兩個方面而孤立地進行。
憲法的本質是權力的事實關系還是規范性訴求
由于深受傳統社會主義政治哲學與政治理論的影響,我國主流的憲法教材依然熱衷于對憲法本質的討論。它們一致認為,憲法集中地反映了一個國家當時的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其中,首要的是階級力量對比關系。[5]這種論述直接導源于列寧的如下觀點:“憲制的實質在于:國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關于選舉代議機關的選舉權以及代議機關的權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現了階級斗爭中各種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6](p320)對憲法本質的表述對于學生們理解與學習憲法課程具有根本性的指引作用,傳統觀念具有誤導性,確實有反思的必要。毋庸置疑,憲法與權力(包括與實際上的權力事實)之間的關系是憲法學必須直面的重點問題。從憲法發生史的角度來理解憲法沒有什么不妥,甚至是必須的。曾如惠爾教授所強調的:“為某共同體起草一部構建最優良政府的憲法的過程,必須以在該共同體中起作用的社會力量為基礎”。[7](p96)但是能否僅僅從發生史的角度來定義憲法的本質呢?承認認真考量現實的力量(權力事實或者社會事實)是任何規范制定者(包括立憲者)無法回避的道德責任與將憲法的本質歸結為權力的事實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沒有一個法律人愿意坦然地承認,權力的事實可以直接決定著規范的內涵與效力,因為這與納粹的法律邏輯是一樣的。就此而言,必須支持凱爾森的如下觀點:“規范效力的理由……不是規范符合于現實。規范并非因為它是有實效所以才有效力。關于為什么某件事應當發生的問題絕不能用斷言發生某事來加以回答,而只能用斷言某件事應當發生來加以回答”。[8](p124-125)將法的本質包括憲法的本質歸結為力量對比關系的這種觀念,在中國這樣的國家確實有其滋長的土壤。因為憲政得以健康成長的精神條件還沒有真正地培育起來,法律的普遍性觀念以及自然權觀念不僅僅沒有深入到一般民眾的心里,甚至也沒有真正成為法律人的自覺,在這種情況下,那種處處根據力量對比關系解決問題的想法總是不會受到有效的遏制。[9](p80)與傳統的憲法本質論相對應,筆者認為,憲法之所以根本,那是因為它承載著法律秩序最為重要的(諸如基本權利保障與公權力制約)價值理想,它在本質上恰恰是反對或力圖糾正現實力量不均等的規范性訴求。如果力量對比關系是法的本質的話,那么我們甚至不能理解憲法上為什么要規定平等原則以及平等權利,因為按照它的邏輯,憲法的這種規定一定是虛假的,我們只能在等到人與人之間在實力上大致變得相等的時候,才可以在憲法上提出這樣的法律主張。在憲法教學中,如果教師在內心里將憲法的本質最終歸結為力量對比關系,我們不如直接告訴我們的學生,你們要想主張憲法上的權利,你們必須在現實力量上足夠強大。試問,在這種憲法本質理論的指導下我們又如何能真正地說服我們的學生信仰憲法與法治呢?在“陜西醫生集體下跪事件”中,[10]我們看到,在諸多的醫患糾紛中往往處于優勢地位的醫院卻在實力上更為強大的患者家屬面前俯首稱臣。醫患糾紛領域儼然變成了一個缺少規范制約的力量比拼角逐場。人們在這個領域不受規范約束,甚至不受道德、良心的指引,更不用說顧及什么公共利益,人們只相信赤裸裸的力量。那些沒有力量的人只能懷揣著怨恨自認倒霉。此時,國家再不強力介入,重新塑造公平、公正的社會關系,此類事件還會更為糟糕地延續下去。⑤一種信奉力量對比關系學說的憲法學在表面看上去很深刻,其實是在自毀法治與憲政的根基。
憲法研究的方法與憲法教學的方法
除了數量可觀的學術論文,幾乎每一本憲法教材都在緒論或前言部分苦口婆心地敘說憲法研究的方法,希望憲法教師能夠富有成效地實施教學。嚴格意義上說,憲法研究的方法與憲法教學的方法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前者側重于解決研究者通過什么樣的途徑理解、解釋與運用憲法的問題;后者則側重于解決如何讓學生掌握老師研究憲法的方法的問題。前者是后者的基礎,一個懂得如何教憲法課程的人必須首先是懂得如何研究憲法的人;后者是前者的延伸與升華,主要解決研究方法在不同主體之間傳承的問題,也就是說,懂得如何研究的人未必懂得如何教授憲法課程。雖然主流的憲法教材沒有直接言及憲法教學的方法,但由于憲法教學方法與憲法研究方法之間存在的緊密關聯性,在此也有必要予以反思如下問題:這些所謂的方法能否指導我們有效地認識與理解憲法?當我們這些研究憲法的人從中不能獲得真正指引的情況下,我們又如何有效地引導我們的學生遵循這些方法認識憲法呢?比如,我們在各主流教材里幾乎共同強調理論聯系實際方法的重要性。正是因為它的一般性太強,所以具體到憲法研究這個專門的問題上,它幾乎是沒有用的。它頂多只是告訴我們憲法研究不能脫離生活實際,理論最終要為解決現實問題服務。從認識論的角度看,理論沒有吃透的人常常也看不到存在什么現實問題或者他看得到的只是與憲法沒有關系的問題,同時缺乏生活經驗的人也很難做到深刻地把握理論。理論與實際總是緊密地交織在一起的,沒有人能夠說清楚兩者該怎樣聯系。更為重要的是,在憲法教學中,強調理論聯系實際往往是有害的,因為盲目地強調憲法理論與現實生活的短路相接,實際上常常會導致繞開憲法研究與憲法教學的真正內容——憲法規范的不良后果。我們首先應該保證理論能夠解釋我們面對的實在法規范,在這個基礎上才能探討憲法規范在現實生活中的運行實態以及存在怎樣的問題。再如,像本質分析法、階級分析法、歷史分析法與系統分析法等,同樣也是由于語焉不詳,很難看得出在具體論述中它們是怎樣被運用的,因此方法與研究兩張皮的情況還是比較嚴重。憲法研究可以在法哲學、法教義學以及法社會學這三個不同維度上進行。在每一種維度上又有更加具體的研究方法。比如法教義學的核心就是對實在法進行解釋并使之體系化,其中解釋方法包括語義解釋、邏輯解釋、目的論解釋等,它們的共同目標就是實現法的內部融貫性或體系性。這些方法既是西方國家憲法研究者所常用的方法,同時也是憲法教學中需要老師教會學生掌握的方法。筆者認為,法哲學與法社會學的維度固然重要,但是對于初步接觸憲法課程的本科生來說,法教義學的諸方法應具有優先的重要性。因為無論是對實在法進行哲學反思,還是對其運行實態進行事實分析,最終的歸宿都要落在對實在法之涵義的解釋上。圍繞實在法展開思考是憲法教學始終應該堅持的。
本文作者:陳玉山工作單位:揚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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