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制度和特征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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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制度和特征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主要對當代世界上八個國家的現行憲法中首先實行的制度作了分析和比較研究,同時闡述了這八國憲法的歷史背景及其有關特征。

關鍵字:憲法憲法制度憲法歷史背景比較研究

本文所闡述的對象并不是對所有國家憲法的比較研究,而僅限于對當代以下八個國家憲法的比較研究。這八國是英國、美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俄羅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這八國之所以這樣排列,主要是考慮這些國家產生的先后;將當代中國放在最后,是因為中國的社會制度不同于其他七個國家,放在最后便于作總的比較研究。

本文闡述這八國現行憲法的簡單的歷史背景及其首先實行的制度。這里所講的“首先實行的制度”是指其中有的國家的憲法首先創立了這種制度(包括實體和程序,形式的規定),因而以后采取這種制度國家的憲法在本文中就不再論述。“首先實行的制度”也指某一制度具有非一般性的特征,例如,一般西方國家的國家機構實行“三權分立”制度,但這一制度或原則在不同國家的實行卻有不同的特征,在本文中就著重論述有關國家所采用的特定意義的“三權分立”制度。但有些國家的憲法制度或形式,如日本的天皇制等,很難說是對其他國家有影響的“首先實行的制度”,所以僅稱之為這種憲法的特征。

一、英國

17世紀初在英國,斯圖亞特王朝開始統治,國王詹姆士一世主張君權神授,權力無限,他在1609年對英國國會的致辭中聲稱,“國王應被稱為神,因為他們在大地上行使與神相似的權力……他們造成或廢除臣民,有權使人高升或被推翻,生或死,對所有臣民和在所有案件中作出判決,僅對上帝而不對任何人負責。”①這是赤裸裸的君主專制的觀念,與憲政精神是背道而馳的。

1640年英國爆發革命,通過長期內戰、國王查理一世被處死,克倫威爾的獨裁統治,斯圖亞特王朝的復辟,最終導致1688年的政變(又稱光榮革命),也即以資產階級和貴族的妥協為特征的資產階級革命。在政治制度上開始實行君主立憲制以及不成文的憲法制。國會于1689年通過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開創了這種政制。前一法律規定不經國會同意,國王不得停止法律的實施,不得征稅,不得在和平時期維持和招募軍隊等等。后一法律規定英國王位由信奉新教的王室后裔繼承,排斥信奉天主教人繼承王位的可能性,等等。這些法律的主要精神是擯棄由羅馬天主教支持的君主專制,而實行君主立憲制,君主的權力必須受憲法、法律的限制。在18-19世紀,英國又形成議會至上(議會主權)、議會民主、內閣制、議會兩院制、兩黨制、選舉和司法改革等重要政治制度或憲法制度。20世紀,這些制度進一步發展,包括1972年英國加入歐共體。

英國憲法的首先實行的制度大體上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成文憲法制

這一制度的含義以及在英國的產生原因在前面已經論述。有的憲法學家曾指出不成文憲法制在法律上的主要缺點是:不存在成文憲法中一般有的對濫用權力的制約;法院難于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使之不受議會立法的侵犯;對具有重大憲法意義的立法并無特別程序,如英國議會于1972年通過《歐洲共同體法》與通過《道路交通法》或其他國內法,采用基本上同樣的程序;缺乏成文憲法對憲法淵源的影響,等等。“總之,英國沒有成文憲法意味著其憲法遠非依靠法律規則及保護,而更多依靠政治和民主原則,”②當然,也有憲法學者認為英國不成文憲法具有靈活性等特征。但客觀事實是:當代世界上采用不成文憲法的國家是罕見的。

(二)君主立憲制

像成文憲法制一樣,英國君主立憲制也是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在現代英國,君主、女王是世襲的國家元首。但實際上,君主并無實權,或者說是“統而不治的”,政府事務以君主名義由首相(總理)、大臣(部長)執行,但他們僅向議會負責。君主的任務大多是禮儀性的。個別君主也可能對國事有相當影響,因按照憲法慣例,首相應向君主匯報內閣會議討論的結論。

(三)議會的兩院制

在18世紀,英國改造了原有的兩院制,使之成為近代意義的兩院制,同時又形成了兩黨制和議會至上(或稱議會主權)的原則。根據憲法傳統和有關立法,議會在形式上由君主、上議院(或稱貴族院)以及下議院(或稱眾議院)三者構成,但并不是指三者分別制定法律。君主只是一個名義,上議院的權力也逐漸削減,真正掌握議會立法權的是下議院。上議院由貴族組成,下議院議員由選舉產生。下議院主要職權集中在三個方面:立法、監督政府和監督國家財政。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實行兩院制,英國的兩院在近現代可以說是首先出現的,但兩院的產生、構成、職權和相互關系,以及它們與政黨、政府的關系等等,各國都有不同特點。

(四)議會至上(Parliamentarysupremacy)

在英國,這一制度或原則的歷史淵源是英國17世紀革命初期,資產階級是以下議院作為主要陣地的。下院與王權之間進行激烈斗爭,在斗爭過程中,下院不斷擴大自己的權力。議會至上的含義是指議會(實際上指下議院)在制訂任何法律或修改已制定的法律上擁有不受限制的權力,任何其他機關或法院無權加以否決。“德?洛爾默(DeLolme)有一句名言常被人引用。他說,議會除了不能把男人變成女人和把女人變成男人外,什么事情都可以做。”③這一制度或原則以后不斷受到質疑,被人們認為是一個虛構。一個明顯例證是,英國于1972年通過《歐洲共同體法》開始成為歐共體(即后來所稱的歐盟)成員國后,在法律上就出現歐共體法律與英國“議會至上”的矛盾。因為歐共體法律在成員國“直接適用”于各國公民,并比成員國法律“優先適用”。

(五)內閣制

議會至上之所以被認為是一個虛構,其中原因之一是“議會至上”倡導者忽視了議會與議會中政黨的緊密聯系。根據英國的政治制度,政府由議會中執政黨或多數黨組成,執政黨首領任政府的首相,政府中大臣即該黨議員,首相和重要大臣組成內閣,即政府的核心。從議會與行政部門關系而論,英國實行內閣制(或議會制)。應注意這里講的內閣制或議會制并不是指是否存在議會或內閣的機關,而是指一種不同于總統制的政制,意思是政府由議會產生,并向議會負責,因此,這種政府也可稱為“責任政府”。但實際上,執政黨控制了議會和政府兩者。當然,如果議會大多數成員對以首相為首的政府不信任,后者就應下臺,或者政府可以解散議會,重新進行大選。

(六)兩黨制

以上講的內閣制與政黨制不可分。政黨制有不同形式,在英國18世紀開始形成兩黨制,即輝格黨和保守黨,以后輝格黨演變為自由黨;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工黨逐漸代替自由黨而成為英國的兩大黨之一。迄今為止,仍是保守黨和工黨輪流上臺執政。英國的兩黨制對美國有很大影響。

(七)法治

據英國有的憲法學家意見,現代法治的含義應著重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法律和秩序優于無政府主義、戰爭和不斷的沖突,因此,法治與西方社會基本民主觀念是一致的。第二,法治體現政府必須依法行為這一法律原理;第三,法治是指一種政治觀點的總和,即具體的法律規則應由實體和程序構成。④

英國是一個單一制而非聯邦制的國家。但單一制并非英國的首創,在有些歐洲大陸國家中早已建立了單一制。英國由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四個地區構成。但在1688年“光榮革命”前,英國就早已建立郡一級的地方機構。直到19世紀末通過《地方政府法》,為建立現代地方政府制度進行改革奠定基礎,以后又不斷進行改革。

二、美國

美國在1776年獨立前是英國在北美的十三個殖民地。1776年7月4日,各殖民地代表組成的大陸會議第二屆會議上通過《獨立宣言》,它是美國以至西方國家歷史上一個重要政治文獻,主要執筆人是律師、政治家,以后曾任美國第三屆總統的杰斐遜(ThomesJefferson,1743~1826年)。

《宣言》以古典自然法學的一些基本思想,即天賦人權、社會契約和人民有權推翻暴政等作為思想基礎,列舉英國對這些殖民地實行暴政的種種現象,最后莊嚴地宣告這些殖民地獨立,組成美利堅合眾國,從而標志了世界上第一個資本主義民主共和國的誕生。17世紀尼德蘭革命勝利后所建立的國家盡管號稱共和國,實際上是一個半君主制的共和國,英國革命的結果是君主立憲制。當時在整個歐洲大陸,封建君主專制仍占統治地位。因此,美國獨立并建立共和國,對歐洲大陸正在瓦解的封建統治是一個巨大的沖擊。

獨立戰爭前后,十三個州中有十一個州都著手制定各自的憲法,1776年3月弗吉尼亞州制憲會議首先通過了憲法,其中包括了一個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的《權利法案》。其他各州也以弗吉尼亞州憲法為藍本制定本州憲法。這些州憲法是西方世界第一批成文憲法。從1776年開始,十三個州的代表就開始制定《邦聯條例》,直到1781年,該條例才由十三個州批準。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一條例是美國1781年至1789年聯邦憲法生效前的準基本法。條例規定,“各州保留其主權、自由和獨立。”(第2條)“各自加入這一鞏固的、相互友愛的同盟”(第3條)。那時的美利堅合眾國僅是一個“邦聯”,是由十三個州組成的一個松散的同盟,全國沒有一個統一的、強有力的中央政權。

1787年5月在費城開始舉行制憲會議,有55名(律師占31名)代表參加,制定聯邦憲法。同年9月17日由39名代表簽字通過憲法草案,交由各州批準,直到1789年3月4日,即第一屆國會開會之日,才宣告憲法正式生效。圍繞憲法草案的批準,各州曾展開了廣泛和激烈的爭辯,漢彌爾頓(A.Hamilton)、杰伊(J.Jay)和麥迪遜(J.Madison)三人曾在報刊上,發表一系列文章,積極鼓吹這一草案,被稱為聯邦派(Federalist)。這些文章以后被編成《聯邦派文集》⑤,成為了解憲法起草者意圖的權威性資料。在以杰斐遜等人為代表的民主派要求下,同時也是許多州在批準草案時所提出的條件之一,第一屆國會通過了第1—10條憲法修正案,于1791年生效,通稱為美國的《權利法案))(BillofRights)。

美國現行憲法由1787年制憲會議制定,1789年經有關州同意后由國會宣告開始生效的憲法本文,包括一簡短序言,分七條,分別陳述聯邦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州際關系、憲法修改、最高法律、憲法批準。迄今為止,已有26條修正案。

以上已指出,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資本主義民主共和國,它的聯邦憲法是世界上第一個全國性的成文憲法。這一憲法的通過也帶來了其他一些重要憲法制度和原則,包括聯邦與州的分權制,三權分立和相互制衡原則,不同于內閣制的總統制,成文憲法中的權利法案,美國意義上的司法審查,即違憲審查制以及對軍隊的文職控制等。所有這些對18世紀以來產生的西方國家憲法發展有很大影響。

美國憲法首先實行的制度除以上已講到的共和國以外,大體上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成文憲法制

成文憲法制是指一個國家有一個稱為憲法(或其他類似名稱)的單獨的、成文的憲法文件,其法律效力高于本國其他所有法律。美國現行憲法已有二百多年歷史,但通過憲法修正案,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習慣,其內容已有了巨大變化。

(二)成文憲法中的《權利法案》

《權利法案》這一名稱是美國憲法第1至第10條修正案的統稱。英國也有稱為《權利法案》的法律,但它是指一個單行法。美國講的權利法案是憲法所規定的個人權利,不受政府權力的侵犯,所以這一原則是針對政府與人民之間關系的。它起源于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所盛行的自然法、理性和天賦人權、社會契約等理論。《獨立宣言》在一開始就重申了這些理論。林肯在南北戰時所講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也是指的這一原則。這一特征與美國憲法學常講的“人民主權”、“代議政府”和“法治”等原則是類似的。但應注意美國憲法本文中并未使用“主權”一詞,這一點可能與美國歷史發展有關。美國于1777年制定,1781年開始實施的《邦聯條例》明白規定“各州保留其主權、自由和獨立”。在批準憲法草案過程中,美國形成了聯邦派與州權派的對立,而且在憲法實施后仍然長期存在。正因此,在憲法本文中不提主權歸屬問題可能是與當時情況有關。州并不擁有主權的原則直到19世紀南北戰爭后,即反聯邦的南部州失敗后才明確。

(三)“三權分立”與“相互制衡”

這一原則從字面上講是指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三權分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權力,或其中的任何兩種權力,不應集中于同一組織或個人,而應由三個相互獨立的部門分別掌握。相互制衡(checkandbalance),是指這三個部門的分立并不是絕對的,而是相互制約從而達到平衡的。

“三權分立”學說是由18世紀法國著名政治、法律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1869-1755)提出的,是西方政治制度中的一個重要原則。

孟德斯鳩關于“三權分立”的學說對西方國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具有廣泛和深刻的影響。但各國對這一學說的理解和實踐是不同的。孟德斯鳩認為當時的英格蘭是三權分立制的典范,這一觀察顯然是不合適的。他講過:“這就是英格蘭的基本政制,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它們通過相互的反對權彼此箝制,二者全受行政權的約束、行政權又受立法權的約束。”⑥這一論斷對英國自18世紀中葉直至當代的政制來說都是不合適的。英國的確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權力之分,但行政機關是從議會產生的,議會被認為掌握主權,奉行“議會至上”的準則。

美國的政制明顯地體現了“三權分立與相互制衡”的原則。從美國憲法本文中規定來看,不僅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門職能的分配以及政治上和憲法上的獨立性外,每一部門都有制約其他部門的手段。例如總統對立法具有某種否決權,反過來,議會又有權推翻總統的否決;法院有權獨立審理案件,但聯邦法官要由總統任命并經參議院同意。

(四)總統制

在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關系上,美國首創了與英國內閣制不同的總統制(Presidentialsystem)。總統由國民通過間接選舉產生,兼任國家元首與行政首腦。

(五)美國意義上的司法審查制

這是美國憲法制度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大意是法院,實際上是聯邦最高法院有權通過具體案件審查聯邦立法或各州憲法和立法,是否符合聯邦憲法。美國最高法院僅有法官九人(包括首法官在內),它每年所受理案件的數量在全國案件總數中是微不足道的,然而它在美國社會、政治生活中都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不在于美國實行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原則,世界上有些同樣實行這些原則的國家并沒有上述美國意義上的司法審查制。英國是不成文法憲法制,又實行議會至上或議會主權原則,談不到法院的違憲審查權,有些西方國家有其他形式的違憲審查制。

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在憲法本文及其后來的修正案,并無明文規定,它是通過1803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一個案件中由首法官馬歇爾(JohnMarshall)首創的。

(六)聯邦與州的分權

這可以說是聯邦與州,或中央與地方之間權力分配的關系。美國的聯邦制有許多與其他國家聯邦制不同的特點。在美國憲法制定和批準過程中,大州與小州,北部州和南部州(蓄奴制州)之間的矛盾極為激烈,因而在憲法和前十條修正案中,體現了聯邦與州雙方權力分配上所達成的某些妥協,如立法機關由兩院組成、兩院權力的分配;關于黑人奴隸制的模糊規定(憲法中雖未公開提出“奴隸”一詞但又確認奴隸制的合法地位)。憲法中關于聯邦與州關系有兩項重要規定:一是聯邦地位高于州,“聯邦憲法、法律和所締結的條約是全國之最高法律”(第6條);二是聯邦與州分權,“凡憲法未授予聯邦或未禁止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第10條修正案)。

美國聯邦制的另一個特點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聯邦的權力不斷擴大與加強,聯邦與州在爭奪權力上的爭端也不斷出現。19世紀中葉的南北戰爭,從一定意義上講,也是聯邦與南部州之間戰爭。戰爭結束后,聯邦的地位大大加強,但聯邦與州的矛盾仍然存在。就法律領域而論,一般人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私法和刑法等,主要屬于州法范圍。

(七)對軍隊的“文職控制”(CivilianControl)

這一原則關系到軍隊和政府之間的關系,指軍隊的最高控制權應由文職機關或文職官員掌握。在美國政治術語中,公職人員一般是與作為普通公民的私人相對稱的概念。公職人員又有文職和軍職之分。總統、部長、州長、法官等均屬于文職官員;議員也是文職,但不稱官員。20世紀50年代美國對朝鮮的戰爭中,杜魯門總統曾解除美軍總司令麥克阿瑟的職務,杜魯門的根據是麥克阿瑟不服從他的決策,而美國憲法的一個基本要素是“文職控制軍人,政策是由選舉出來的政治官員決定的,而不是由將領們決定的。”⑦憲法規定,總統是美國武裝力量總司令,他握有最高軍事指揮權;作為文職機關的聯邦議會則有宣戰、招募軍隊、制定軍事法律、決定軍事撥款等權力。

根據《國防改組法》,國防部長及其領導下的陸海空三軍部長均由文官擔任。由軍職人員擔任的軍職參謀長僅作為文職官員的軍事顧問。參謀長聯席會議也在國防部長領導下工作。1950年杜魯門任命長期擔任軍職的馬歇爾出任國防部長時,國會還專門為此通過決議,暫停執行下述規定:前軍人退出軍役十年之內,不得擔任國防部長。軍事上訴法庭法官也由文職官員擔任,艾森豪威爾于1944年晉升為五星上將,1948年退出現役,改任哥倫比亞大學校長。1952年參加總統競選獲勝。

三、法國

18世紀革命前,法國社會中存在三個等級:教士、貴族是第一、第二等級,占有統治地位。第三等級是城市平民、工人、農民和新興資產階級,他們人數最多,卻處于被統治地位。在政治上,波旁王朝推行封建專制統治。1789年,隨著三級會議的召開,革命爆發,三級會議改名為國民會議,后又改為制憲會議。8月27日,制憲會議通過著名的《人和公民權利宣言》,由序言和17個條文構成。

《宣言》聲稱:“不知人權、忽視人權或輕蔑人權是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所以決定把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和神圣的人權闡明于莊嚴的宣言之中。”

1791年制憲會議通過法國革命以來的第一個憲法,并將《人和公民權利宣言》作為這一憲法的序言。它還規定實行君主立憲制。

像英國革命一樣,法國革命也經歷了長期的內戰,共和與專制、復辟與反復辟的斗爭,也處死了一個國王(路易十六)。但英國革命以妥協而告終,法國卻是徹底的資本主義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專制的統治,建立了歐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與英國不同,法國仿照美國,實行成文憲法制。但美國1787年制定的聯邦憲法迄今還存在(已有26條修正案),而法國的憲法自1789年革命起至1958年通過的現行憲法止,據法國一位法學家統計,已有十六個憲法之多。⑧

法國現行的憲法是1958年制定的憲法,有時人們又稱“戴高樂憲法”,因為當時戴高樂任總統,更重要的是這一憲法中有些重要精神是他堅持的。這是法國在二戰后制定的第二個憲法。二戰后第一個憲法是1946年憲法。1958年憲法,尤其是在1962年修改以后,在政治制度上與1946年憲法相比,有不少重要差別。1958年憲法有序言,再分主權、總統、政府、議會、議會和政府關系,國際條約和協定,憲法委員會、司法機關、高級法院、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地方單位、共同體、聯合協定,修改、過渡規定,共十五章92條。

從1958年憲法序言以及各章內容及其修改來看,法國現行憲法的首先實行的制度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人民主權和人與公民的權利

主權是憲法和政治制度以及政治學和法學中一個重要概念,泛指國家對內對外的最高權力。在政治學說中,主權的歸屬主要有三種觀點:主權在君、主權在民和主權在國家。主權在君,即“君權神授”、“朕即國家”或君主專制的代名詞。主權在國家,根據是國家是法人,有國家意志,即主權,這種觀點有時作為與天賦人權論相對立的一種學說,但有時卻可以為國家主義,甚至法西斯主義、極權國家辯護的理論。主權在民、又稱人民主權,是17—18世紀先進思想家洛克、盧梭等人傳播的學說。法國18世紀革命時的一個重要憲法原則。在《人和公民權利宣言》中就提出“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第3條)法國革命爆發后制定的第一個憲法(1791年憲法,當時還存在君主制)也明確規定:“主權是統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剝奪的和不可動移的;主權屬于國民;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個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第3編第1條)

(二)法國意義上的“三權分立”

法國是“三權分立”學說首創人孟德斯鳩的故國,但法國自18世紀進行革命以來對“三權分立”學說的傳統理解卻與孟德斯鳩的原意有所不同。法國的傳統理解有其歷史原因。這種傳統理解可以說是對“三權分立”這一原則的法國意義上或絕對意義上的理解。例如,1790年8月16~24日法國制憲會議通過的一項法律中規定:“司法職能今后將永遠與行政職能分離。普通法院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行政機構行使職權,也不得對執行職務的行政官進行查詢,查者應受罰。”(第13條)⑨這意味著,當時法國認為,根據三權分立原則,司法獨立首先是指它不能干預行政和立法事務。這與美國憲法所實行的“三權分立與相互制衡”是有很大差別的。基于對三權分立原則的這種傳統理解,法國在1799年就開始建立了與普通法院分開的行政法院。與其他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院不同,在那里,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都屬于司法機關,但法國的行政法院卻是屬于行政系統的。它所處理的事務在開始時主要是為制定行政、立法機關文件提供咨詢。以后才發展成為受理行政訴訟的機關。此外,關于對法律、法規的違憲審查,大陸法系的多數國家采用專門的憲法法院的形式,法國1958年憲法卻設立了具有政治性質的憲法委員會擔任這一任務。這一憲法在第八章司法機關中規定“共和國總統是司法機關獨立的保障者”、“最高司法委員會由共和國總統任主席……”。(第64~65條)瑠

(三)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混合

在立法與行政之間關系上,西方國家一般地說有兩種模式。英國實行內閣制(或稱議會制),美國則實行總統制。前者指在法律上,行政機關(以總理或首相為首的政府或內閣)由議會產生,并向議會負責;如果議會對政府不信任,政府就應辭職或解散議會重新選舉,從而也就重新產生政府。這里應注意,從理論上或法律上講,議會控制政府,政府命運取決于議會的信任。但在實際上,議會對政府的最終控制是很難有效行使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由執政黨控制,而執政黨在議會中通常占有多數席位,政府首腦按例是執政黨領袖。總統制一般指作為行政首腦的總統在形式上是由選民間接或直接選舉產生,總統與議會的權限都來自憲法授予,各自向憲法負責,二戰后,德、意、日和1958年前的法國都實行內閣制(議會制),但法國自1958年憲法,特別是1962年修改后,已成為兼有內閣制和總統制的政制。這里也應注意,這里講的與內閣制對立的總統制并不一定指設有總統職位的國家,有些國家(例如德、意等國)均設有總統,卻實行內閣制。

(四)行政法院和憲法委員會

這兩個組織或制度表明法國的政制不同于很多國家同類政制的特點。它們的思想基礎都來自前面分析過的法國意義上的“三權分立”,即司法職能與行政、立法職能絕對分離。行政法院早在1799年12月由拿破侖建立,其名稱是Conseild‘Etat,這一機構的名稱在中文中有不同譯法,其原意是國事會議,后專稱行政法院,開始只是行政部門的一個咨詢機構,以后才受理行政訴訟、行政審判職能。但它與一般國家的行政法院有很大區別,法國是西方國家中行政法院制的首創者。

憲法委員會是根據1958年憲法才創立的,但從它的法定的組織、成員和職能來看,它是一個治機構而非司法機構。它也具有對法律是否違憲的審查職能,但與二戰后德、意等國的憲法法院有很大區別。

(五)單一制

法國1958年憲法第十一章是地方單位。其中規定:“共和國的地方單位是市鎮、省和海外領地”:“這些地方單位由選出的議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自主管理。在各省和領地,由政府的代表負責維護國家利益,監督行政,并且使法律獲得遵守。”在中央和地方之間關系上,美國實行聯邦制,且以聯邦和各州的分權為特征,法國則是典型的單一制國家。

1958年憲法序言中還規定共和國和依自由決定的行為通過本憲法的海外領地的人民組成共同體(Community)。憲法還在第十二章專章規定“共同體”。但據法國法學家的解釋,“法國企圖在海外人民自由采取本憲法條件下建立一個‘共同體’,一種邦聯。但根據法國的非殖民地政策,這些地區人民取得獨立,有關的憲法規定迅速喪失所有實際意義。”瑡

(六)多黨制

與英美兩國的兩黨制不同,法國實行多黨制。目前在法國,多黨制的特點是以四大黨為主構成左右兩大派系,右翼以保衛共和聯盟、民主聯盟為主,左翼以社會黨和共產黨為主。

四、德國

19世紀中期,普魯士王國在首相俾斯麥的執政下,通過三次對外戰爭實現了德國的統一。

1871年,普魯士國王威廉一世加冕為德意志皇帝。議會決定采用1867年北德意志聯邦憲法,實行聯邦制,成為對內專制統治,對外武力擴張的一個強國,第一次世界大戰德國戰敗。威廉二世于1918年11月9日遜位。1919年2月6日國民議會在魏瑪召開,制定憲法(通稱為魏瑪憲法),成立共和國,實行議會民主制,這一憲法被認為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制定的一個具有重要特色的憲法,它規定了國家調整經濟生活、勞動關系等任務,并對私有財產制作了新的界定。1933年希特勒上臺,納粹黨控制全德國,實行法西斯統治。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國戰敗,戰后分為聯邦德國(通稱西德)和民主德國(通稱東德),分別制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憲法》。1990年德國統一,原東德的憲法和法律趨于消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成為全德國的基本法。

德國的現行憲法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1949年5月8日由聯邦德國協商會議通過,5月23日生效。這一基本法由一個前言和十一個部分構成,共146條。這十一個部分是:基本權利、聯邦和各州、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總統、聯邦政府、聯邦立法、聯邦法的執行和聯邦的行政管理、司法權、財政、過渡的和最后的條款。這一憲法之所以稱“基本法”顯然是與該法制定時德國的政治狀況有關的,那時德國分裂為聯邦德國和民主德國。所以這一基本法序言中規定該法由巴登、巴伐利亞等十一個州的人民制定,旨在建立“過渡時期國家生活的新秩序”。在本文中又規定該基本法首先在巴登、巴伐利亞等州生效,德國的其他領土合并后,該法也將生效。(第23條)1990年東德與西德合并,上述基本法成為全德國的基本法。該法之所以稱為基本法而不稱憲法,也由于這一法律是在當時英、美、法三國占領區當局同意下制定的。

這一基本法的序言與美、法兩國憲法序言一樣,極為簡要。主要表明制定該法的目的以及實現德國統一和自由的理想。這一基本法的首先實行的制度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準聯邦制

美德兩國都是聯邦制,但兩國的聯邦制在聯邦與州的分權上有很多差別。德國基本法規定聯邦權力高于州權力(第31條);聯邦擁有專有立法權,如外交、國防、貨幣等;聯邦與州有平行立法權,如民法、刑法和懲處的執行等,但又規定,在平行立法權范圍內,只有聯邦未使用立法的權力,各州才擁有立法權。(第72—74條)。結果,如制定民法、刑法等基本法的權力均屬于聯邦,各州并無專有立法權。再有,憲法還規定各州受聯邦委托執行聯邦各項法律;各州機關服從聯邦最高主管機關的指令(第85條),這就類似于單一制國家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所以,德國可稱為準聯邦制國家。

(二)政黨制的憲法規定

德國現行憲法明文規定政黨制。政黨制是現代國家的重要政治制度,但一般地說,西方各國憲法中明文規定政黨制或有關政黨問題卻是罕見的。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在最早實行憲政的國家,即英、美、法三國,政黨的形成一般在19世紀中后期,即成文憲法或憲法慣例已出現之后,更重要的原因是政黨制與憲法規定的主要國家機關密切聯系,但政黨本身并不是國家機關。德國基本法雖然規定了有關政黨的少數條款(主要是第21條中的三款),但也并不將政黨制作為國家機關重要組成部分來規定。

(三)內閣制與“建設性不信任投票”

德國基本法的再一個特征是在立法與行政關系上,它實行內閣(議會)制。在這一問題上,德國與英國相似,而與美國不同,雖然德國是一個民主共和國,還設有總統。德國實行多黨制,不同于英國的兩黨制。在多黨制的條件下實行內閣制,即行政部門首腦(總理)及其領導的內閣如得不到議會多數的信任就應解職或另行大選。但在這種制度下極易使政局不穩定。德國《基本法》對緩解這一難題的辦法是實行一種被稱為“建設性的不信任投票”(Constructivevoteofno_confidence)辦法,即第67條規定:“聯邦議院必須根據多數議員意見選出一名繼任人,并請聯邦總統罷免聯邦總理時,才可對聯邦總理表示不信任。”并硬性規定,聯邦總統必須遵守議院決議任命新當選者;這一提案的表決必須在48小時內完成。

(四)憲法法院

英國實行議會至上,一般法院有權審查行政法規的有效性,但無權審查議會立法的是否違憲問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具有相當大的違憲審查權,法國則建立了政治性的憲法委員會,有權審查違憲問題。二戰后,德國建立了有權審查一般立法是否違憲的新的憲法法院,除《基本法》有關原則規定外,還有單行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1993年重新頒布),其管轄權之一即“關于對聯邦法或州法在形式上或實質上是否與基本法相一致……”(憲法法院法第13條)。

五、意大利

18世紀末,意大利還未成為一個獨立和統一的國家,其國土長期由法、奧兩國和教皇統治。1861年撒丁王國宣告成立意大利王國,首都設在佛羅倫薩。1870年意大利軍隊占領羅馬,意大利統一最終實現。20世紀20年代末,以墨索里尼為首的法西斯主義集團興起,1923年1月,組成法西斯政府。意大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1946年公民投票,廢止君主制實行共和制,1947年12月22日由制憲會議通過《意大利共和國憲法》,成為一個新的民主共和國。

意大利共和國的現行憲法是1947年12月27日公布并于1948年1月1日生效。它并沒有一個序言,一開始就是12條基本原則。然后是第一編,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第二編,共和國國家結構(內分議會,總統,政府,司法機關,省、縣和鄉,憲法保障各章),共計139條。最后是過渡性的最終決定(分18項)。

(一)憲法的基本原則

這是憲法的一個非一般的特征,從一定意義上說,也是該憲法的一個首創性形式,是先列舉了一系列基本原則:包括民主共和國;以勞動為基礎;主權屬于人民;保障個人或社團成員人權并要求其履行義務;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承認所有公民享有勞動權,并幫助建立實現此項權利的條件;全國統一和地方自治;政教關系;文化科技發展;國內法與國際法一致;外籍人法律地位;國際關系;拒不參加侵犯他國人民自由的戰爭;國旗形式。

(二)應予實現的權利和綱領性的權利

意大利憲法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中作了頗為詳盡的規定。其中分為公民、社會倫理、經濟、政治四個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社會倫理方面的權利主要指家庭、婚姻、健康、藝術、科學自由、教育權利等;經濟方面的權利主要包括勞動權、工會、罷工權、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權、勞動者參加企業管理,等等。

這里應注意,憲法上規定的權利從其可實現程度而論,一般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應予實現的”(enforceable)規定;另一類是“綱領性的”(programmatic)規定。兩者的區別是:對前一類規定(如憲法規定成年公民享有選舉權),政府應保證成年公民行使這種權利。與此不同,對后一類規定(如憲法規定公民有就業的權利)只是政綱式宣言,并不意味著政府一定能保證每個要求就業者都能獲得就業崗位(特別是他希望的崗位),社會上就不再存在失業者。所以,對意大利憲法中關于公民權利的某些華麗辭句應加以識別。一般憲法都存在這兩類權利的規定,意大利憲法更為明顯。

(三)政教關系

一般憲法都有關于政教關系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由于意大利在歷史上是天主教的發源地,天主教的中心梵蒂岡地處意大利首都羅馬境內。“政教關系的糾紛仍折磨著意大利的政治。憲法參引了1929年意大利與梵蒂岡訂立的拉特蘭條約,使天主教會處于特權地位。該條約及實施立法承認梵蒂岡城是一個獨立國家。”但“國家也對教會行使某些控制。”瑢

意大利現行憲法實行的政治制度,包括分權與制衡。單一制、內閣制、議會兩院制、憲法法院對立法的違憲審查制以及普選和公民投票等。基本上與其他同類西方國家的制度相類似。

六、日本

1868年日本明治天皇(1868—1911年)頒布《王政復古詔書》,成立新中央政府,消滅幕府勢力,實行“明治維新”的改革,1889年欽定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建立以天皇為核心,具有濃厚軍國主義色彩的君主專制政體,天皇總攬統治權,議會僅在立法上有協贊權,內閣和大臣僅對天皇負責。隨著侵華戰爭的擴大,日本在全國建立了法西斯統治。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在占領軍(美國)的控制下,日本進行民主改革,1946年制定,1947年5月3日實行的《日本國憲法》,規定主權屬于國民;仍保留天皇制,認為它是日本國的象征。實行內閣制,仿照美國政制,不設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違憲審查權由最高法院執行。

日本現行憲法由序言和十一章合計103條組成,各章標題是天皇、放棄戰爭、國民的權利與義務、國會、內閣、司法、財政、地方自治、修訂、最高法規、補則。

憲法序言中包括了一些實質性宣告:如主權屬于國民,國家權力由國民代表行使;日本國民期望永久和平,在國際關系中,遵守政治道德法則,等等。

(一)天皇制

日本現行憲法的一個顯著特征是關于天皇制的問題,在1889年的《日本帝國憲法》(明治憲法)中規定:“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之”。“天皇為神圣不可侵犯”、“天皇為國家之元首,總攬統治權……”等等。二戰結束后,天皇制的存廢是一個最大爭論問題。最后,在1946年制定的憲法中,改為:“天皇是日本國的象征,是日本國民統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權所屬的日本國民之意志為依據”。“天皇有關國事的一切行為,必須有內閣的建議與承認,由內閣負其責任。”“天皇只行使本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為,無關于國政的權能”,等等。總之,由“君權神授”改為“君權民授”、“主權在君”改為“主權在民”、“君主專制”改為“君主立憲”。

(二)放棄戰爭

日本現行憲法另一個特征是“放棄戰爭”的規定。這一憲法序言中就聲稱:“日本國民期望永久和平”。在本文第二章中又以“放棄戰爭”為標題,規定:“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于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家權力發動的戰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近年來,日本國內出現了對上述“放棄戰爭”憲法規定的不同態度,第一種是“明文改憲”;第種是以憲法解釋代替明文改憲;第三種是反對改憲。有輿論認為上述改憲主張的目的是為海外參戰掃除障礙。瑣

日本實行內閣制、議會的兩院制、多黨制、單一制等政治制度與其他一些西方發達國家相類似。

七、俄羅斯聯邦

20世紀90年代初,風云驟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迅速解體,代之而起的主要是俄羅斯聯邦。新的聯邦法律制度需要逐步完備。它的現行憲法在1993年12月12日經全民投票通過。該憲法包括一個簡單的序言,申述制定憲法的目的。本文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正文,內分九章,各章標題是:憲法制度的基礎;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聯邦體制;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會議;俄羅斯聯邦政府;司法權;地方自治;憲法的修改與重新審議,合計137條。第二部分標題是結論性和過渡性條款,分9項,主要是有關該憲法的生效日期,聯邦條約,聯邦機關、官員、任期、程序等問題。

這一憲法是90年代初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簡稱蘇聯)解體,代之而起的俄羅斯聯邦的根本法。它和前蘇聯憲法在社會性質和意識形態上根本不同,因此,這一憲法具有不少與眾不同的特征或首先實行的制度。

(一)社會國家

這一憲法在形式上的一個特征是它的第一章《憲法制度的基礎》,相當于中國通常所講的“總綱”。其中列舉了俄羅斯聯邦主要制度、原則的要點:

(1)俄羅斯是共和制、聯邦制、民主與法制國家,主權屬于人民。

(2)它是社會國家,其政策致力于創造保障人的正當生活和自由發展的條件。“社會國家”的含義在憲法中并未明確界定,從“其政策致力于……”一語來看,顯然是與憲法第2條的原則是一致的,即人和他的權利和自由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承認、遵循和維護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是國家的義務,看來,這里講的“社會國家”類似于西方國家在二戰后所宣揚的“人權國家”和“社會福利國家”。據有的工具書的解釋,社會國家是“自由國家的理想在現實中試行的結果,在那里實際享受到自由的,僅僅是有產階級,對無產階級來說,它所保障的自由不過是貧困的自由和挨餓的自由而已。于是產生了這樣一種想法,即國家不僅僅是‘夜警國家’,它應該以積極保障每個國民的生活為己任。凡是自覺地以這些任務為己任的國家叫作社會國家”,瑤德國1949年聯邦《基本法》第20條和法國1958年憲法第2條都規定本國是民主的、社會的國家。俄羅斯聯邦產生的歷史背景與德、法兩國不同,因此它所宣告的“社會國家”這一名稱更值得人們注意。

(3)俄羅斯聯邦在所有制或經濟成分上,實行私有制、國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形式混合的形式;保障統一的經濟空間、保障商品、勞務和財政資金的自由流動,鼓勵競爭和自由的經濟活動,也即實行較全面的市場經濟;在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上也規定以私人、國家、地方或其他所有制形式并行存在;每個人都有自由地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財產從事企業以及其他不受法律禁止的經濟活動的權利。(第8、9、34條)

(4)承認政治多元化和多黨制;三權分立相互獨立;承認意識形態的多樣性,任何意識形態不得被認為國家的或必須遵循的意識形態;社會團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禁止用暴力手段來改變憲法制度的原則、破壞俄羅斯聯邦的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煽動民族、宗教糾紛等。(第10、13條)

(二)廣泛的權利、自由和義務

俄羅斯聯邦憲法的另一個特征是它對所列舉的權利與自由以及相應義務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其中包括了《世界人權宣言》所規定的公民、政治權利和社會、經濟、文化兩大類權利,也包括了發展中國家和西方國家少數人權學者在70年代所倡導的“第三代人權”。

(三)多樣化的聯邦體制

俄羅斯聯邦憲法的另一個特征是它的聯邦體制是多樣化的,它由六類主體構成,即共和國(國家)、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和自治專區。

(四)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混合

在俄羅斯聯邦政制中,最令人注意的是立法與行政關系。看來它也像法國1958年憲法修改后的體制,即總統制與內閣制混合的制度,但又有自己的特征,在很多方面模仿美國總統制,但在另一些方面,又采用內閣制(議會制)。

(五)新舊法制的連續關系

俄羅斯聯邦的再一個特征是它的法律制度。90年代初,民主德國(即東德)原有法律制度很快消失,聯邦德國的法律取而代之。但在俄羅斯聯邦,并沒有一個現成的法律制度可以運用,新的法律制度需要逐步完備,因此,新舊法律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連續關系。《俄羅斯聯邦憲法》中規定:在該法生效之前在俄羅斯境內已生效的法律、法規“與俄羅斯聯邦憲法不相抵觸部分適用。”(第二部分第2項)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從此,中國的憲法走上了向社會主義憲法發展的道路。但這一道路同樣經歷了曲折的過程,除建國初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外,還有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四個憲法。

為了對1978年憲法進行全面修改,實際上也就是制定一個新憲法,1982年憲法,即現行憲法,它由一個序言及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又分七節)和國旗、國徽、首都四章,共138條,迄今為止,已有17條修正案。

與本文所探討的其他一些國家的成文憲法來比,中國現行憲法的序言比較長,有一千多個漢字,且其意義極為重要。它首先概括了中國自1840年后變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以來革命的歷史,特別是在20世紀所發生的一些最重大意義的歷史事件。序言接著提出了國家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任務。后進一步闡明當代中國國內外的各種政治關系和相應的方針和政策。序言最后宣布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這一序言的意義極為重要。總的來說,它具有兩大優點。第一,有助于了解憲法本文,特別在作憲法解釋時,其作用更為明顯。人們對憲法本文中各項規則可能有不同理解,序言中規定的國家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任務,國家的國內外關系的方針政策,都有助于對本文中各項規則的正確理解。第二,序言對本國公民和國家公職人員有巨大教育意義,也有助于國際上對這一憲法的理解。

憲法的總綱。當代中國的憲法中第一章是總綱,在形式上頗像1947年意大利憲法的“基本原則”和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中第一章“憲法制度的基礎”,但在內容上各有不同。

中國憲法總綱規定了當代中國社會的各種基本制度以及國家的各種基本方針和政策。例如它宣告中國的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行政、審判、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國家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積極性原則;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總綱又規定了當代中國經濟制度及其方針、政策,強調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等。又對國家在發展教育、科學和文化建設,以及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作了原則規定。總綱還規定社會生活中其他一些重要問題,如推行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加強國家武裝力量、行政區劃、設立特別行政區、外國人在中國的法律地位等。

從以上序言和總綱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當代中國的憲法是社會主義憲法,它與以上論述的七國憲法來比,盡管在形式上有不少共同地方,如中國也實行成文憲法制,共和國制、單一制等等,但在性質上是有原則區別的。

就憲法中首先實行的制度而論,以下這些是當代中國的首創性的制度。

1.人民民主專政。

2.人民代表大會制和民主集中制。

3.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

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5.一國兩制。

6.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國家的宏觀調控。

對這些制度的理論和實踐,特別是與其他七國憲法制度的比較研究,本文限于篇幅,很難包括在內,作者擬在其他專著中闡述。

注釋:

①G.P.Cooch,‘PoliticalThoughtinEngland,’1927.London,WilliamsandNorgate,pp.14~15.

②④E.C.S.WadeandG.G.Phillips,ConstitutionalandAdministrativeLaw,Longman,London,9thed.,p4,89~90.

③W.I詹寧斯著,龔祥瑞、侯健譯:《法與憲法》,1997年三聯書店中譯本,第117頁。

⑤該書中譯本由商務印書館于1980年出版,書名譯為《聯邦黨人文集》。

⑥孟德斯鳩著,張雁深譯:《論法的精神》,1961年商務印書館中譯本上冊,第163~164頁。

⑦《杜魯門回憶錄》,三聯書店中譯本第2卷第51頁。

⑧R.David,EnglishLawandFrenchLaw,Stevens,1980,p.76.

⑨R.DavidandH,Vries,TheFrenchLegalSystems,p.33.

⑩參見“InternationalEncyclopediaofComparativeLaw”,Vol.1.NationalReports.France,p.F_48,47.

11.M.CappellettiandtheOthers,TheItatianLegalSystem,AnIntroduction,1967,StanfordUniversityPress.

12.參見2000年12月30日《參考消息》新聞報道。

13.日本《世界大百科事典》第9卷第558~560頁,轉引自《憲法》,知識出版社1982年版,第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