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6 20: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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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

小議我國證券問題

摘要:我國股票市場過度投機比較嚴重,這種狀況給國有企業改革、資本市場的發展、國民經濟穩定等方面帶來了很大的危害。股票市場過度投機的主要根源是股票發行供不應求、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為了改變過度投機現象。我們必須通過深化國企改革,增加股票流通等措施,來鏟除股市過度投機的根源,以使我國股票市場健康發展。

關鍵詞:投機投機的危害投機的成目措施

中國股市存在的過度投機問題已經成為其發展的瓶頸。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君子不言利”的傳統觀念發生了徹底改變,我們借鑒西方經濟發展的做法,有必要重新認識投機行為,鼓勵適當的合法投機,發揮投機在經濟生活中的積極作用,為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服務。同時,我們應該通過立法堅決禁止非法投機,使其不得有生存的土壤。但在中國股票市場發展進程中,過度投機問題卻令人深思。

一、過度投機及其表現

單純的投機行為是有害的,因而在證券市場上必須將投機行為圈定在一定范圍之內,否則就會產生過度投機。由于股市價格取決于股市供求,大量投機行為及過度投機不僅會使股市價格變化莫測、波動頻繁,而且還會引起社會財富的不合理轉移,從而導致社會分配不公。同時,如果投機者爭相購入大量證券,導致價格過高地脫離其內在價值,使社會名義財富遠大于其實際財富,就會引發泡沫經濟。股市投機泡沫是指由追逐價差利益的股市投機行為而導致股票價格偏離其基本值持續上漲的現象。即在—個連續過程中,初始的價格上升使投資者產生價格將進一步上升的預期,從而吸引以追逐價差利益為目的的新的投資者進入,并繼續推動價格的上升,直至泡沫破滅。股市投機泡沫的特征是股票價格偏離其基本值長期上升和隨后的暴跌。在投機泡沫增長過程中,投機泡沫的變化成為決定股價變動的主要因素,形成越來越高的收益,并最終導致泡沫破滅股價下跌。泡沫增長過程中正的收益率占優勢會導致收益序列正自相關。投機泡沫使得反常收益增多,因而收益序列表現為尖峰后尾分布,從而過度投機激烈。

二、我國證券市場過度投機的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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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各國證券監管與我國證券模式論文

論文關鍵詞:證券監管;法制;演變;問題;對策

論文摘要:證券市場是最富魅力的經濟領域之一,但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較大的風險,一旦風險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很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從而引發全局性的、系統性的金融危機,并殃及整個經濟生活,甚至導致經濟秩序混亂與政治危機。因此,如何加強監管、控制風險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監管的演變應該是與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相適應的一個動態過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和格局決定了證券監管的變遷及其特征,也折射出其中特殊的政治、經濟和市場化進程下的政府監管目標。

一、美英證券監管法制的形成與完善

美國早期的證券交易是由紐約證券交易所和其他地方性交易所發展起來的,主要受各州的管理。多以1911年堪薩斯州的《藍天法》為藍本,初步確立了誠實、公平和反欺詐的原則。現行的證券市場法規主要是在1929—1933年經濟危機后建立起來的,其主要內容及原則包括:法定注冊和公開原則,保證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完全、準確的信息;規范公開原則,監督證券交易所、場外交易和全國證券商協會;公平和反欺詐原則,鼓勵私人依法起訴。上述內容包括在《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訴法》、《1939年信托契約條例》、《194年投資公司法》和其他若干法案條文中。上述法案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法規體系,并隨著金融市場新情況的出現,不斷得以補充和完善。隨后,美國證券委員會(SEC)在繼續貫徹上述原則的前提下,加強了行業的自律管理,在通過了《1938年馬羅尼法案后,SEC把監管柜臺交易(om)的權力下放給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這個自律組織。另外,美國依據(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成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其會員由所有注冊的券商組成,當經紀公司破產時,以滿足投資者的清償權。為促進國內金融領域的競爭,提高美國金融服務商在全球金融市場上的整體競爭力,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出臺,徹底結束了近7O年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局面。這是美國國內經濟強勁增長,金融機構兼并擴張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范圍內金融規制解除潮流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在歐洲,證券交易的發源地當屬倫敦證券交易所(LSE)。1986年以前,英國未設立專門的政府機構行使監管職能,也沒有制定專門的法律對證券交易和風險進行規定和限制,只有一些相關的法律條款,如證券交易所的自我管理規定和《公司法》、《反欺詐投資法》、《公平交易法》等法規中有關的規定構成證券法制監管體系,這是和英國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密切相關的。1986年,英國通過了《金融服務法》,建立了管理證券業的新模式,從此結束了英國證券市場松散的自律管理狀態,確立了在新法律框架下的管理體制。由于這種“多元化”的管理體制立法體系復雜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下設置不同的監管機構,分別對不同的業務種類進行監管,帶來成本過高和效率低下的問題,英國在2000年出臺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它的大部分條款合并了現有法律或自律法規的內容,為新的監管體系和監管機構一金融服務局(FSA)提供了一個單一的法律框架,以替代原有的不同法規所形成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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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稅收體系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稅收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從證券交易環節、證券投資所得、證券交易所得等方面對證券稅收的課稅政策提出了建議,認為我國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總體目標應在整體稅負保持較低的前提下,形成一個由多稅種構成的多環節調節的稅收政策體系。

關鍵詞:證券市場、證券稅收體系、稅收政策

我國的證券稅制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所得稅和財產稅處于相對次要的地位。對于證券流轉課稅的規定較為健全,近年來稅收杠桿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也主要體現在印花稅的稅率調整上,而證券所得稅和證券財產課稅在我國尚未形成體系,我國還需要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保持以流轉課稅為主的稅制結構,這是符合國情的。證券稅收的整體稅負水平,可以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這也是各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的共同特點。以上兩個特點決定了我國目前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重點在于具體稅種的完善。

一、證券交易環節的課稅政策

根據我國現行證券稅收政策,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的行為應當繳納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自開征以來,在增加財政收入、調節證券市場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這一稅種在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在稅收立法上缺乏規范性。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在缺少基本稅收法規依據的條件下所做的變通,套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11個稅目“產權轉移書據”和第13個稅目“權利許可證照”的規定,就稅收法律依據而言是不嚴謹的,因為印花稅稅目采取的是列舉法,股票并不在列舉范圍內,而且在“無紙化”的交易形式下并不存在實體的收據,因而對股票憑證征稅的依據不足。況且“產權轉移書據”一般是指不動產,比照執行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可見,印花稅條例中缺乏對證券交易征稅的專項稅目,以此為依據征稅不夠規范。二是稅收調節范圍偏窄,稅率設計單一。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僅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征收,而對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的交易不予征稅,課稅范圍較窄,不僅影響了證券稅收的調節面,而且也造成了“窄稅基、重稅負”的局面。此外,證券交易印花稅由證券交易所電腦系統自動扣劃,區別于一般的印花稅納稅人在應稅憑證上加貼印花稅稅票自行完稅的方式;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也與印花稅的地方稅屬性不符。總之,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稅制改革的深化,開征證券交易稅以取代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我國證券稅制建設的必然選擇。

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證券交易稅的設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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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論文

自從上個世紀70年代美國率先推行資產證券化以來,經過半個世紀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已經相當成熟和普及。從美國、日本以及歐洲的一些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的經驗來看,它們大多都是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作為其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事實證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實施不僅能夠有效地降低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改善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而且還能有效拓展房地產業的資金來源,促進經濟的發展。隨著我國住房商品化的加快,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許多學者和實業界人士認為當前應當積極推動中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進程,希望借此能帶來一系列的良性循環,解決我國經濟運行過程中出現的種種矛盾和問題,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從相關國家的經驗來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推行需要具備以下四個基本的市場和制度條件:首先需要有大量的作為證券化標的住房抵押貸款存量;其次是市場上要有大量潛在的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有效需求;第三,市場上存在被廣大投資者所認可的權威信用評級等中介機構;第四,完善的制度和法律環境。但是,從下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當前我國這幾個條件還不太成熟,因而可以說大規模推行房地產證券化的時機還沒有到來。

一、要推動中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必須滿足的最基本的條件就是市場上存在數量可觀的可以用來證券化的資產標的——住房抵押貸款存量。

雖然自1998年啟動住房抵押貸款以來,中國的住房抵押貸款發展十分迅速,貸款規模年平均增長率接近30%。但是由于啟動時間較晚,當前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存量相對來說還是很小,住房貸款一級市場發育還嚴重不足。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截止到2004年末,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已達到15922.3億元。分別占GDP和個人消費貸款總額的11.7%和93.5%。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這樣的規模還是顯得過小。早在2001年,住房抵押貸款占GDP的比重,英國為60%、德國為47%、荷蘭則為74%,由此可見我國住房抵押貸款的規模存量之小。在資產證券化的技術操作過程中,如果沒有相應的貸款存量規模作保證。就很難在有限規模的資產池中組合出相似期限、利率,違約率及提前清償率的抵押貸款組群,更談不上有效地對資產池中的抵押貸款進行信用增級的標準化處理。更為不利的是,由于我國啟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較為倉促,商業銀行對這類貸款的技術操作還處于試驗階段。雖然中國人民銀行曾下發了統一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辦法,但由于各地、各行之間的情況不同,在具體操作中并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標準化的住房抵押貸款體系。而貸款條件高相似度,是對資產池中的抵押貸款進行標準化處理、實現信用增級的一個重要條件,這一點也增加了我國推行住房貸款抵押證券化的難度。

另外根據國際慣例。只有當個人住房貸款的比重達到18%~20%時,商業銀行的整體流動性才會成為比較突出的問題。但是,當前我國個人住房貸款的規模離這一標準還有很大一段距離,中國商業銀行現在面臨的首要問題還不是流動性風險。相反由于住房抵押貸款總體上來說是一種比較優質的長期貸款,違約率極低(約為0.5%),大多數銀行并不情愿將這類貸款出售來進行證券化處理。因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對當前中國的商業銀行而言,雖然有必要但不是很迫切。這導致當前我國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熱情不高,增加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推行的難度。

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它的推行需要有長期、穩定的資金供給來源,也就要求市場上存在比較穩定的對于該類資產支持證券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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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探究論文

提要隨著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的不斷演進,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逐漸成為政府、理論界和金融機構所普遍關注的熱點。本文根據資產證券化基本理論,對我國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現實意義、制約因素等進行探討,并提出在我國開展住房貸款證券化的政策建議。

一、當前我國房地產業概述

根據國際經驗,當一國經濟進入持續穩步增長的時期,城市化也將進入一個快速發展的時期。世界銀行的統計分析表明,人均GDP低于300美元的低收入國家,城市化水平僅為20%;當人均GDP提高到1000~1500美元,經濟步入中等發達國家行列時,城市化進程加快,住宅業將會進入迅速發展階段。這種發展規律在我國也得到了較完美的印證。據統計,截止2003年底,隨著人均GDP首次超過1000美元,我國城市人口比例已從1978年的17.9%提升到40.5%。

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進程的平穩推進,對我國經濟的各個方面都產生了極大影響,房地產業飛速發展并迅速成長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數據證明,從2001~2005年的五年時間里,我國的GDP從97314.8億元提高到182320.6億元,房地產投資則從6344.12億元增加到15759.3億元。自1999年國家實施擴大內需政策以來,出臺了推動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發展的相關政策,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得以迅速發展,并成為各商業銀行的重點發展業務。2003年底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余額已經達到11779.74億元,占個人消費貸款余額的75%,占金融機構全部貸款余額的7.4%。我國今后一段時期內,平均對住房抵押貸款的需求規模將達到每年3000億元人民幣,并且這一龐大的資金一經沉淀就是10~30年。如果仍然繼續依靠商業性住房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將使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問題日益突出。此外,盡管住房貸款的不良率相對較低,但數據表明其絕對數卻在快速攀升。在此背景下,我們一方面應該盡快建立健全我國的住房金融體系,另一方面也要適時啟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優化房地產金融結構,促進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良性發展。

二、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現實意義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就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其未來現金流可測的住房抵押貸款進行組合建庫,以貸款庫內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付基礎,再由證券化專門機構購入,通過風險隔離、資產重組和信用增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住房抵押貸款債券做結構性融資行為,并使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分散為由眾多投資者承擔的金融運作過程。該金融創新形式起源于20世紀七十年代的美國,最初的目的是為了滿足退伍軍人與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需求。基于強烈的政府支持背景,MBS對調節美國住宅產業的結構性需求與促進社會穩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逐漸為世界各國所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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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仲裁問題的探討論文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市場參與各方的關系日趨緊密和復雜,各種證券爭議也逐漸增多,并呈現出顯著的專業性和多樣性。與此同時,證券訴訟制度由于種種原因進展緩慢,遠不能滿足解決大量證券爭議的要求。因此,在積極推進證券訴訟制度建設的同時,我國應當盡快建立和完善證券爭議的訴訟外解決方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尤其是應當加快構建證券仲裁制度。

仲裁(Arbitration)亦稱“公斷”,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居中進行裁決,并約定自覺履行該裁決的一種制度。以這種方式解決證券爭議,即為證券仲裁(SecuritiesArbitration)。

證券仲裁最早產生于美國,起初只是解決證券交易所會員之間糾紛的一種手段,帶有中世紀商人自治的色彩。后來,證券仲裁逐步擴大適用于交易所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證券爭議,并且仲裁解決的證券種類也由開始僅限于股票發展到適用于證券法規定的各種證券。在美國的判例上,證券仲裁甚至可以適用于會員機構內部的勞動關系糾紛。美國證券仲裁的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規則,使得證券仲裁真正成為與證券民事訴訟平行發展的糾紛解決方式。

我國證券仲裁的理論、立法與實踐現狀

我國證券仲裁的立法十分滯后,除《仲裁法》對證券仲裁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之外,目前僅有兩部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涉及到證券仲裁:

1、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該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與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按照協議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而第八十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發行或交易引起的爭議,應當由證券委批準設立或者指定的仲裁機構調解、仲裁。《股票條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證券仲裁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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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我國證券金融企業建立

證券金融公司也稱證券融資公司,是一種較為特殊的證券中介機構,它源于信用交易制度,主要吸收證券公司、交易所或其他證券機構的存款存券,并向證券機構借出信用交易所需的資金和證券[1]。證券公司融資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兩大融資融券交易制度之一。目前由于我國市場化程度較低,券商在資金實力、管理水平及創新能力等方面無法與國外知名券商競爭,且過早步入惡性競爭階段,生存空間受境外競爭對手和國內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潛在競爭對手的擠壓,不具備與之抗衡的能力。適時建立我國證券金融公司融資制度,拓展國內券商融資空間,增強其風險控制力與市場競爭力顯得越來越緊迫。

一、建立我國證券金融公司的必要性

證券公司可支配資產的多少是決定其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參數之一,國內外券商都非常重視融資融券業務。因此,適時開展證券的融資融券業務已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必經之路。

一是有助于券商擴大可支配資源,拓展現有融資渠道,提高市場競爭力。我國券商與國外同行相比,自有資本金不足且總資產規模較小,相應地,如果沒有通暢的融資融券渠道將很難與國際知名券商競爭。此外,從美國、臺灣的融資融券制度來看,券商的債務融資主要來自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和貨幣市場。至于我國,由于貨幣市場的發展相對落后,交易工具種類少、規模小、參與機構少,且證券公司自營帳戶中以股票持倉為主,現有的幾種券商融資渠道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為,不能很好地滿足券商對資金的需求。因此,我們有必要改進現有的融資手段或尋找一種新的券商融資方式,使其更好地為券商服務。

二是有助于活躍交易市場。與證券交易相關的融資融券屬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證金比率這一杠桿,有效地放大參與市場交易的資金量,從而活躍交易市場。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現有的有利于股市活躍的因素將逐漸淡化,同時一些新的市場變數開始顯現。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股市的資金面并不寬裕,市場交投趨于平和,而證券市場要實現其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維持一定的交易活躍程度是必要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拓展券商的融資融券渠道進而活躍股市交易是應時之需[2]。

三是有助于穩定股票價格。我國的證券市場不存在做空機制,國內券商尚無法進行融券交易,投資者也是靠低買高賣獲取價差收益。一旦市場出現危機,股價下跌將無法控制。雖然目前已實行漲跌幅限制,但波動幅度仍高于海外主要的證券市場。而在完善的融資融券制度下,市場本身就具備了價格穩定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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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II對我國證券市場影響

內容摘要:在人民幣沒有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情況下,QFII政策的實施為我國證券市場實現有序、穩妥的開放提供了特殊的通道。隨著時間的推移QFII政策對穩定我國的證券市場、規范上市公司的行為以及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等方面會產生積極的影響,QFII必將在我國證券發展史上留下光輝的一頁。

關鍵詞:QFII增量資金結構治理理性化投資

所謂QFII(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政策,即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是指允許合格的境外投資者,在一定規定和限制下匯入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并轉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嚴格監管的專門帳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其資本利得、股息等經批準后可轉換為外匯匯出的一種市場開放模式。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聯合下發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國QFII政策從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一種過渡性的安排,QFII是對那些貨幣沒有自由兌換、資本項目未完全開放的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實現有序、穩妥開放市場的特殊通道。根據韓國、印度和我國臺灣的經驗,QFII制度的創意在于通過一國或地區資本市場與國際資本的有限制流動,成功解決了在資本項目管制條件下向外資開放本土證券市場的問題。這意味著實施QFII政策后,國際資本通過特定途徑進入國內資本市場,中國資本市場將成為國際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國際資本的流入,也必將對我國新興的證券市場產生積極的深刻的影響。

1、增量資金的流入有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

QFII制度作為向外資開放市場的特殊通道,其給一國(地區)資本市場最直接、明顯的影響便是增量資金的持續流入。韓國、印度和我國臺灣實行QFII制度的十多年時間,外資基本上保持凈流入,成為新興市場的重要投資者。以臺灣為例,從QFII投資臺灣證券匯出、入狀況看,QFII歷年持股比例極高,這表示匯入后即專注投資于股市,而非從事外匯投機,尤其在臺灣股市低迷時,QFII還有穩定市場的作用。2000年,臺灣股市一年內從10202點跌至4614點的最低點時,本土投資者幾乎都是凈賣出,而外資連續幾天是凈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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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稅收體系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稅收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從證券交易環節、證券投資所得、證券交易所得等方面對證券稅收的課稅政策提出了建議,認為我國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總體目標應在整體稅負保持較低的前提下,形成一個由多稅種構成的多環節調節的稅收政策體系。

關鍵詞:證券市場、證券稅收體系、稅收政策

我國的證券稅制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所得稅和財產稅處于相對次要的地位。對于證券流轉課稅的規定較為健全,近年來稅收杠桿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也主要體現在印花稅的稅率調整上,而證券所得稅和證券財產課稅在我國尚未形成體系,我國還需要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保持以流轉課稅為主的稅制結構,這是符合國情的。證券稅收的整體稅負水平,可以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這也是各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的共同特點。以上兩個特點決定了我國目前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重點在于具體稅種的完善。

一、證券交易環節的課稅政策

根據我國現行證券稅收政策,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的行為應當繳納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自開征以來,在增加財政收入、調節證券市場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這一稅種在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在稅收立法上缺乏規范性。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在缺少基本稅收法規依據的條件下所做的變通,套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11個稅目“產權轉移書據”和第13個稅目“權利許可證照”的規定,就稅收法律依據而言是不嚴謹的,因為印花稅稅目采取的是列舉法,股票并不在列舉范圍內,而且在“無紙化”的交易形式下并不存在實體的收據,因而對股票憑證征稅的依據不足。況且“產權轉移書據”一般是指不動產,比照執行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可見,印花稅條例中缺乏對證券交易征稅的專項稅目,以此為依據征稅不夠規范。二是稅收調節范圍偏窄,稅率設計單一。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僅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征收,而對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的交易不予征稅,課稅范圍較窄,不僅影響了證券稅收的調節面,而且也造成了“窄稅基、重稅負”的局面。此外,證券交易印花稅由證券交易所電腦系統自動扣劃,區別于一般的印花稅納稅人在應稅憑證上加貼印花稅稅票自行完稅的方式;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也與印花稅的地方稅屬性不符。總之,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稅制改革的深化,開征證券交易稅以取代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我國證券稅制建設的必然選擇。

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證券交易稅的設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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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證券業信息制度論文

信息隔離監管制度,又稱“信息長城”、“中國墻”或“資訊隔離墻”,是指通過在綜合性金融機構內部設置一系列的隔離機制,來控制或者隔離不同業務部門之間的信息流動,以防止利益沖突或內幕交易的發生。

一、我國證券業構建信息隔離監管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2006年以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復蘇,市場對投資研究的需求大增,研究報告的影響力日益顯著。證券研究部門和證券分析師在公開場合或以研究報告等形式,披露或透露未公開信息或不實信息,導致股價異常波動的案件也逐漸增多,對市場產生了一定負面影響。

上述情況反映出我國證券業研究機構和研究人員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存在弱化問題,為此而設的業務隔離措施未取得應有監管效果。投資研究獨立性降低的誘因主要在于利益沖突,但專門用于解決證券業利益沖突和內幕交易的信息隔離監管制度,我國當前尚未構建,其重要性和迫切性亦未能引起人們足夠重視,這也是致使相關案例逐漸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

信息隔離監管制度缺失造成的后果可能是非常嚴重的。以美國教訓為例,在1990年代末21世紀初以網絡等高科技股為代表的美國股市牛市初期,其信息隔離的實施和利益沖突的防范主要依靠自律。為追求利潤,投資銀行鼓勵研究部門發表利好研究報告,分析師投資建議也以做多為主。泡沫破裂后,分析師信譽大跌,其研究分析被稱為“泡沫添加劑”。大案頻發,眾多著名投行被重罰,直接導致美國信息隔離監管規則被全面修訂,并引發了世界范圍內信息隔離監管立法的新革命。

我國目前市場環境與條件與美國當時類似——牛市初期、投資研究日益受到各方重視、研究部門地位提升、研究機構定位向內外兼顧或對外服務為主轉化、對投資研究獨立性和客觀性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信息隔離監管規范缺失、對相關部門與人員利益沖突的監管依據不足、監管力度不夠等。從美國問題爆發的發展歷程看,我國當前已經具備了滋生和釀發此類大案要案的土壤。信息隔離監管很可能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中的一個薄弱環節,成為助長股市虛假繁榮,影響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一個潛在重大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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