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11: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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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運作監管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私募基金(PrivateInvestmentfunds)這一概念之所以日益受到國人的關注,或許并不在于它是一種較為新穎的集合投資方式,而更可能是因為它的“私募”(PrivateOffering)特征。對于長期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內經濟體制和思維環境來說,后者的沖擊顯然更為顯著,也更容易使人們的神經處于敏感狀態。在這種氛圍下,“私募”令人聯想到“暗箱操作”以至于“非法操縱市場”等情境或許是情有可原的。

不過,從客觀角度分析,私募基金本身是自由化市場經濟的合理產物,如果以非自由化經濟的本位出發去認識這一事物不可避免會產生各種偏差。換言之,如果我國經濟體制對私募基金的接納與融合存在問題,那么更可能是因為經濟環境中某些內在機制(例如產權結構)的不適應作用,而不是直接源于私募基金自身的缺陷。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目前無論是證券市場管理高層、投資者抑或學者都很少基于這一前提來評價私募基金,結果是有意無意地導致在私募基金的界定、運作模式、立法監管等方面的問題探討缺乏客觀性。

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較少信息披露的特征使其即使在美國也處于隱秘狀態。如果沒有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大出風頭以及后來1998年發生的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崩潰事件,恐怕世人現時所津津樂道的對沖基金(HedgeFunds)也會繼續處于韜光養晦的面紗之下。因此,目前世界上對于私募基金的研究和了解仍舊是不完整的,這對于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及監管研究無形中形成了另一障礙。

出于上述兩方面的考慮,筆者對于本課題的研究思路基本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即:(1)以成熟市場中的私募基金運作與監管模式為參照;(2)在具體私募基金的研究對象方面以目前曝光度最高的美國對沖基金為主;(3)研究重點不在于求全,而是針對我國未來私募基金發展進程中的運作問題和監管模式嘗試提出一些有益的解決思路。本文后續的內容基本上是圍繞著這三個方向而展開的。

可以認為,我國目前尚不存在完全意義上的私募基金。這里涉及到基金組織形式本身和社會經濟環境兩方面的問題,在目前《投資基金法》的立法過程中實際上已有反映。首先,在社會信用機制效率低下的背景下,監管方對于信托行為的控制存在逐漸強化的趨勢(例如在信托法的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信托成立”及“信托生效”分離辨別,很明顯是立法機關對于社會信用狀況缺乏信心的表現)。沒有民間信托行為的健康發展,探討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監管是缺乏其土壤的,而政府是否有魄力讓私募基金獲得自由發展的空間仍然不可預知;其次,鑒于我國潛在私募基金的資金影響約在7000億人民幣左右,政府很難對如此巨大的經濟資源放任自流,“加強監管”不會只是一句口號,而是涉及了相當復雜的利益分配關系和政治考慮。

從私募基金本身來看,在缺乏上述環境支持的情況下,我國的私募基金有可能一開始就處于畸形狀態。如果這種經濟格局不出現實質性變化,那么無論在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運作模式、監管政策還是業績評估方面,都很難指望出現一種合理、公平、客觀的約束及評價機制。對比現在常常被作為私募基金對立面而加以標榜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情況,不能說這種擔心純屬過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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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運作監管論文

內容提要:私募基金(PrivateInvestmentfunds)這一概念之所以日益受到國人的關注,或許并不在于它是一種較為新穎的集合投資方式,而更可能是因為它的“私募”(PrivateOffering)特征。對于長期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內經濟體制和思維環境來說,后者的沖擊顯然更為顯著,也更容易使人們的神經處于敏感狀態。在這種氛圍下,“私募”令人聯想到“暗箱操作”以至于“非法操縱市場”等情境或許是情有可原的。

不過,從客觀角度分析,私募基金本身是自由化市場經濟的合理產物,如果以非自由化經濟的本位出發去認識這一事物不可避免會產生各種偏差。換言之,如果我國經濟體制對私募基金的接納與融合存在問題,那么更可能是因為經濟環境中某些內在機制(例如產權結構)的不適應作用,而不是直接源于私募基金自身的缺陷。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目前無論是證券市場管理高層、投資者抑或學者都很少基于這一前提來評價私募基金,結果是有意無意地導致在私募基金的界定、運作模式、立法監管等方面的問題探討缺乏客觀性。

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較少信息披露的特征使其即使在美國也處于隱秘狀態。如果沒有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大出風頭以及后來1998年發生的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崩潰事件,恐怕世人現時所津津樂道的對沖基金(HedgeFunds)也會繼續處于韜光養晦的面紗之下。因此,目前世界上對于私募基金的研究和了解仍舊是不完整的,這對于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及監管研究無形中形成了另一障礙。

出于上述兩方面的考慮,筆者對于本課題的研究思路基本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即:(1)以成熟市場中的私募基金運作與監管模式為參照;(2)在具體私募基金的研究對象方面以目前曝光度最高的美國對沖基金為主;(3)研究重點不在于求全,而是針對我國未來私募基金發展進程中的運作問題和監管模式嘗試提出一些有益的解決思路。本文后續的內容基本上是圍繞著這三個方向而展開的。

可以認為,我國目前尚不存在完全意義上的私募基金。這里涉及到基金組織形式本身和社會經濟環境兩方面的問題,在目前《投資基金法》的立法過程中實際上已有反映。首先,在社會信用機制效率低下的背景下,監管方對于信托行為的控制存在逐漸強化的趨勢(例如在信托法的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信托成立”及“信托生效”分離辨別,很明顯是立法機關對于社會信用狀況缺乏信心的表現)。沒有民間信托行為的健康發展,探討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監管是缺乏其土壤的,而政府是否有魄力讓私募基金獲得自由發展的空間仍然不可預知;其次,鑒于我國潛在私募基金的資金影響約在7000億人民幣左右,政府很難對如此巨大的經濟資源放任自流,“加強監管”不會只是一句口號,而是涉及了相當復雜的利益分配關系和政治考慮。

從私募基金本身來看,在缺乏上述環境支持的情況下,我國的私募基金有可能一開始就處于畸形狀態。如果這種經濟格局不出現實質性變化,那么無論在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運作模式、監管政策還是業績評估方面,都很難指望出現一種合理、公平、客觀的約束及評價機制。對比現在常常被作為私募基金對立面而加以標榜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情況,不能說這種擔心純屬過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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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私募基金(PrivateInvestmentfunds)這一概念之所以日益受到國人的關注,或許并不在于它是一種較為新穎的集合投資方式,而更可能是因為它的“私募”(PrivateOffering)特征。對于長期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內經濟體制和思維環境來說,后者的沖擊顯然更為顯著,也更容易使人們的神經處于敏感狀態。在這種氛圍下,“私募”令人聯想到“暗箱操作”以至于“非法操縱市場”等情境或許是情有可原的。

不過,從客觀角度分析,私募基金本身是自由化市場經濟的合理產物,如果以非自由化經濟的本位出發去認識這一事物不可避免會產生各種偏差。換言之,如果我國經濟體制對私募基金的接納與融合存在問題,那么更可能是因為經濟環境中某些內在機制(例如產權結構)的不適應作用,而不是直接源于私募基金自身的缺陷。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目前無論是證券市場管理高層、投資者抑或學者都很少基于這一前提來評價私募基金,結果是有意無意地導致在私募基金的界定、運作模式、立法監管等方面的問題探討缺乏客觀性。

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較少信息披露的特征使其即使在美國也處于隱秘狀態。如果沒有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大出風頭以及后來1998年發生的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崩潰事件,恐怕世人現時所津津樂道的對沖基金(HedgeFunds)也會繼續處于韜光養晦的面紗之下。因此,目前世界上對于私募基金的研究和了解仍舊是不完整的,這對于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及監管研究無形中形成了另一障礙。

出于上述兩方面的考慮,筆者對于本課題的研究思路基本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即:(1)以成熟市場中的私募基金運作與監管模式為參照;(2)在具體私募基金的研究對象方面以目前曝光度最高的美國對沖基金為主;(3)研究重點不在于求全,而是針對我國未來私募基金發展進程中的運作問題和監管模式嘗試提出一些有益的解決思路。本文后續的內容基本上是圍繞著這三個方向而展開的。

可以認為,我國目前尚不存在完全意義上的私募基金。這里涉及到基金組織形式本身和社會經濟環境兩方面的問題,在目前《投資基金法》的立法過程中實際上已有反映。首先,在社會信用機制效率低下的背景下,監管方對于信托行為的控制存在逐漸強化的趨勢(例如在信托法的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信托成立”及“信托生效”分離辨別,很明顯是立法機關對于社會信用狀況缺乏信心的表現)。沒有民間信托行為的健康發展,探討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監管是缺乏其土壤的,而政府是否有魄力讓私募基金獲得自由發展的空間仍然不可預知;其次,鑒于我國潛在私募基金的資金影響約在7000億人民幣左右,政府很難對如此巨大的經濟資源放任自流,“加強監管”不會只是一句口號,而是涉及了相當復雜的利益分配關系和政治考慮。

從私募基金本身來看,在缺乏上述環境支持的情況下,我國的私募基金有可能一開始就處于畸形狀態。如果這種經濟格局不出現實質性變化,那么無論在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運作模式、監管政策還是業績評估方面,都很難指望出現一種合理、公平、客觀的約束及評價機制。對比現在常常被作為私募基金對立面而加以標榜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情況,不能說這種擔心純屬過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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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監管論文

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較少信息披露的特征使其即使在美國也處于隱秘狀態。如果沒有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大出風頭以及后來1998年發生的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崩潰事件,恐怕世人現時所津津樂道的對沖基金(HedgeFunds)也會繼續處于韜光養晦的面紗之下。因此,目前世界上對于私募基金的研究和了解仍舊是不完整的,這對于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及監管研究無形中形成了另一障礙。

出于上述兩方面的考慮,筆者對于本課題的研究思路基本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即:(1)以成熟市場中的私募基金運作與監管模式為參照;(2)在具體私募基金的研究對象方面以目前曝光度最高的美國對沖基金為主;(3)研究重點不在于求全,而是針對我國未來私募基金發展進程中的運作問題和監管模式嘗試提出一些有益的解決思路。本文后續的內容基本上是圍繞著這三個方向而展開的。

可以認為,我國目前尚不存在完全意義上的私募基金。這里涉及到基金組織形式本身和社會經濟環境兩方面的問題,在目前《投資基金法》的立法過程中實際上已有反映。首先,在社會信用機制效率低下的背景下,監管方對于信托行為的控制存在逐漸強化的趨勢(例如在信托法的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信托成立”及“信托生效”分離辨別,很明顯是立法機關對于社會信用狀況缺乏信心的表現)。沒有民間信托行為的健康發展,探討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監管是缺乏其土壤的,而政府是否有魄力讓私募基金獲得自由發展的空間仍然不可預知;其次,鑒于我國潛在私募基金的資金影響約在7000億人民幣左右,政府很難對如此巨大的經濟資源放任自流,“加強監管”不會只是一句口號,而是涉及了相當復雜的利益分配關系和政治考慮。

從私募基金本身來看,在缺乏上述環境支持的情況下,我國的私募基金有可能一開始就處于畸形狀態。如果這種經濟格局不出現實質性變化,那么無論在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運作模式、監管政策還是業績評估方面,都很難指望出現一種合理、公平、客觀的約束及評價機制。對比現在常常被作為私募基金對立面而加以標榜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情況,不能說這種擔心純屬過慮。

應當指出的是,除了對沖基金外,其他類型的私募基金都處于較為隱秘的狀態(大部分是與涉及商業機密有關),而且數量相對較少,從而令針對其運作模式的外部研究難以深入。因此,我們將明確下面的探討范圍地僅針對公開信息相對較多的對沖基金。若非予以特別指出,則下述“私募基金”概念一般意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或“對沖基金”)。不過,同樣顯而易見的是:這些研究的結論未必能夠類推適用于其他類型的私募基金。

對于美國對沖基金運作及監管環境的分析表明:美國對于對沖基金的監管并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是有意識地為這一自由經濟的產物留下廣闊的發展空間。多元化的投資主體結構對于成熟健康的證券市場來說可能是較為適宜的,而且出于對社會信用體系的信賴(盡管這一體系不時仍爆出了一些意外的危機),監管者力主由其他市場參與者施加的信用及契約控制來制約對沖基金的不當行為,但是,對沖基金發展的前提仍然是不能破壞市場的公正、公平秩序。這就是多年來美國政府及司法部門對于對沖基金的監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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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運作監管論文

內容提要:私募基金(PrivateInvestmentfunds)這一概念之所以日益受到國人的關注,或許并不在于它是一種較為新穎的集合投資方式,而更可能是因為它的“私募”(PrivateOffering)特征。對于長期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內經濟體制和思維環境來說,后者的沖擊顯然更為顯著,也更容易使人們的神經處于敏感狀態。在這種氛圍下,“私募”令人聯想到“暗箱操作”以至于“非法操縱市場”等情境或許是情有可原的。

不過,從客觀角度分析,私募基金本身是自由化市場經濟的合理產物,如果以非自由化經濟的本位出發去認識這一事物不可避免會產生各種偏差。換言之,如果我國經濟體制對私募基金的接納與融合存在問題,那么更可能是因為經濟環境中某些內在機制(例如產權結構)的不適應作用,而不是直接源于私募基金自身的缺陷。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目前無論是證券市場管理高層、投資者抑或學者都很少基于這一前提來評價私募基金,結果是有意無意地導致在私募基金的界定、運作模式、立法監管等方面的問題探討缺乏客觀性。

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較少信息披露的特征使其即使在美國也處于隱秘狀態。如果沒有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大出風頭以及后來1998年發生的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崩潰事件,恐怕世人現時所津津樂道的對沖基金(HedgeFunds)也會繼續處于韜光養晦的面紗之下。因此,目前世界上對于私募基金的研究和了解仍舊是不完整的,這對于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及監管研究無形中形成了另一障礙。

出于上述兩方面的考慮,筆者對于本課題的研究思路基本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即:(1)以成熟市場中的私募基金運作與監管模式為參照;(2)在具體私募基金的研究對象方面以目前曝光度最高的美國對沖基金為主;(3)研究重點不在于求全,而是針對我國未來私募基金發展進程中的運作問題和監管模式嘗試提出一些有益的解決思路。本文后續的內容基本上是圍繞著這三個方向而展開的。

可以認為,我國目前尚不存在完全意義上的私募基金。這里涉及到基金組織形式本身和社會經濟環境兩方面的問題,在目前《投資基金法》的立法過程中實際上已有反映。首先,在社會信用機制效率低下的背景下,監管方對于信托行為的控制存在逐漸強化的趨勢(例如在信托法的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信托成立”及“信托生效”分離辨別,很明顯是立法機關對于社會信用狀況缺乏信心的表現)。沒有民間信托行為的健康發展,探討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監管是缺乏其土壤的,而政府是否有魄力讓私募基金獲得自由發展的空間仍然不可預知;其次,鑒于我國潛在私募基金的資金影響約在7000億人民幣左右,政府很難對如此巨大的經濟資源放任自流,“加強監管”不會只是一句口號,而是涉及了相當復雜的利益分配關系和政治考慮。

從私募基金本身來看,在缺乏上述環境支持的情況下,我國的私募基金有可能一開始就處于畸形狀態。如果這種經濟格局不出現實質性變化,那么無論在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運作模式、監管政策還是業績評估方面,都很難指望出現一種合理、公平、客觀的約束及評價機制。對比現在常常被作為私募基金對立面而加以標榜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情況,不能說這種擔心純屬過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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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監管發展研究

不過,從客觀角度分析,私募基金本身是自由化市場經濟的合理產物,如果以非自由化經濟的本位出發去認識這一事物不可避免會產生各種偏差。換言之,如果我國經濟體制對私募基金的接納與融合存在問題,那么更可能是因為經濟環境中某些內在機制(例如產權結構)的不適應作用,而不是直接源于私募基金自身的缺陷。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目前無論是證券市場管理高層、投資者抑或學者都很少基于這一前提來評價私募基金,結果是有意無意地導致在私募基金的界定、運作模式、立法監管等方面的問題探討缺乏客觀性。

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較少信息披露的特征使其即使在美國也處于隱秘狀態。如果沒有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大出風頭以及后來1998年發生的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崩潰事件,恐怕世人現時所津津樂道的對沖基金(HedgeFunds)也會繼續處于韜光養晦的面紗之下。因此,目前世界上對于私募基金的研究和了解仍舊是不完整的,這對于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及監管研究無形中形成了另一障礙。

出于上述兩方面的考慮,筆者對于本課題的研究思路基本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即:(1)以成熟市場中的私募基金運作與監管模式為參照;(2)在具體私募基金的研究對象方面以目前曝光度最高的美國對沖基金為主;(3)研究重點不在于求全,而是針對我國未來私募基金發展進程中的運作問題和監管模式嘗試提出一些有益的解決思路。本文后續的內容基本上是圍繞著這三個方向而展開的。

可以認為,我國目前尚不存在完全意義上的私募基金。這里涉及到基金組織形式本身和社會經濟環境兩方面的問題,在目前《投資基金法》的立法過程中實際上已有反映。首先,在社會信用機制效率低下的背景下,監管方對于信托行為的控制存在逐漸強化的趨勢(例如在信托法的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信托成立”及“信托生效”分離辨別,很明顯是立法機關對于社會信用狀況缺乏信心的表現)。沒有民間信托行為的健康發展,探討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監管是缺乏其土壤的,而政府是否有魄力讓私募基金獲得自由發展的空間仍然不可預知;其次,鑒于我國潛在私募基金的資金影響約在7000億人民幣左右,政府很難對如此巨大的經濟資源放任自流,“加強監管”不會只是一句口號,而是涉及了相當復雜的利益分配關系和政治考慮。

從私募基金本身來看,在缺乏上述環境支持的情況下,我國的私募基金有可能一開始就處于畸形狀態。如果這種經濟格局不出現實質性變化,那么無論在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運作模式、監管政策還是業績評估方面,都很難指望出現一種合理、公平、客觀的約束及評價機制。對比現在常常被作為私募基金對立面而加以標榜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情況,不能說這種擔心純屬過慮。

應當指出的是,除了對沖基金外,其他類型的私募基金都處于較為隱秘的狀態(大部分是與涉及商業機密有關),而且數量相對較少,從而令針對其運作模式的外部研究難以深入。因此,我們將明確下面的探討范圍地僅針對公開信息相對較多的對沖基金。若非予以特別指出,則下述“私募基金”概念一般意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或“對沖基金”)。不過,同樣顯而易見的是:這些研究的結論未必能夠類推適用于其他類型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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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運作與監管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私募基金(PrivateInvestmentfunds)這一概念之所以日益受到國人的關注,或許并不在于它是一種較為新穎的集合投資方式,而更可能是因為它的“私募”(PrivateOffering)特征。對于長期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內經濟體制和思維環境來說,后者的沖擊顯然更為顯著,也更容易使人們的神經處于敏感狀態。在這種氛圍下,“私募”令人聯想到“暗箱操作”以至于“非法操縱市場”等情境或許是情有可原的。

不過,從客觀角度分析,私募基金本身是自由化市場經濟的合理產物,如果以非自由化經濟的本位出發去認識這一事物不可避免會產生各種偏差。換言之,如果我國經濟體制對私募基金的接納與融合存在問題,那么更可能是因為經濟環境中某些內在機制(例如產權結構)的不適應作用,而不是直接源于私募基金自身的缺陷。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目前無論是證券市場管理高層、投資者抑或學者都很少基于這一前提來評價私募基金,結果是有意無意地導致在私募基金的界定、運作模式、立法監管等方面的問題探討缺乏客觀性。

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較少信息披露的特征使其即使在美國也處于隱秘狀態。如果沒有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大出風頭以及后來1998年發生的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崩潰事件,恐怕世人現時所津津樂道的對沖基金(HedgeFunds)也會繼續處于韜光養晦的面紗之下。因此,目前世界上對于私募基金的研究和了解仍舊是不完整的,這對于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及監管研究無形中形成了另一障礙。

出于上述兩方面的考慮,筆者對于本課題的研究思路基本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即:(1)以成熟市場中的私募基金運作與監管模式為參照;(2)在具體私募基金的研究對象方面以目前曝光度最高的美國對沖基金為主;(3)研究重點不在于求全,而是針對我國未來私募基金發展進程中的運作問題和監管模式嘗試提出一些有益的解決思路。本文后續的內容基本上是圍繞著這三個方向而展開的。

可以認為,我國目前尚不存在完全意義上的私募基金。這里涉及到基金組織形式本身和社會經濟環境兩方面的問題,在目前《投資基金法》的立法過程中實際上已有反映。首先,在社會信用機制效率低下的背景下,監管方對于信托行為的控制存在逐漸強化的趨勢(例如在信托法的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信托成立”及“信托生效”分離辨別,很明顯是立法機關對于社會信用狀況缺乏信心的表現)。沒有民間信托行為的健康發展,探討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監管是缺乏其土壤的,而政府是否有魄力讓私募基金獲得自由發展的空間仍然不可預知;其次,鑒于我國潛在私募基金的資金影響約在7000億人民幣左右,政府很難對如此巨大的經濟資源放任自流,“加強監管”不會只是一句口號,而是涉及了相當復雜的利益分配關系和政治考慮。

從私募基金本身來看,在缺乏上述環境支持的情況下,我國的私募基金有可能一開始就處于畸形狀態。如果這種經濟格局不出現實質性變化,那么無論在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運作模式、監管政策還是業績評估方面,都很難指望出現一種合理、公平、客觀的約束及評價機制。對比現在常常被作為私募基金對立面而加以標榜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情況,不能說這種擔心純屬過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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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中國私募基金合法化

【摘要】私募基金即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在資金規模和法律風險方面遠超過公募基金,鑒于私募基金的風險,必須盡快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且應將重點放在規范管理人和托管者的市場準入條件,培養能承擔風險、成熟理性的投資者上來。

一、合法化的理由

早在國務院證券委員會1997年11月14日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依法只對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公募基金進行了規定,而只字未提私募基金,但按照“法無明文禁止即許可”這一現代民商經濟領域的法治原則,現行法律也未做出禁止私募基金存在的規定。因而,私募基金本來就不違法,那么“合法化”一說也便不成其為問題了。剩余的也就僅是討論對私募基金應不應規范和如何進行規范的問題了。因而,盡管“私募基金合法化”這個說法不盡準確,但主張在法律上對私募基金的地位予以明確,倒的確是項頗為必要而且合理的要求。這主要涉及到私募基金業和投資者的風險控制問題。

私募基金是我國證券市場10多年來發展的結果,它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同時,對我國的證券市場及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而且為我國資本市場培養了大量優秀的人才并為其潛能發揮創造了條件;同時對培育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起到了很大的幫助作用。但以上諸多優勢都不能掩蓋私募基金所蘊藏的巨大風險。概括地講,我國私募基金存在著如下

(一)行為及其存在缺乏法律依據

我國的《證券法》、《信托法》都沒有對私募基金的含義、資金來源、組織方式、運作模式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即使是作為草稿時的《投資基金法》第十章也僅僅把私募基金簡單地定義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而且據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王連洲表示,當時提出私募基金主要還是著眼于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而不是證券投資基金。由此可見,當時私募的證券投資基金問題并沒有引起管理層的足夠重視,對其合法化、公開化問題尚未進行深入的研究。因而《證券投資基金法》也對此采取了回避的態度。《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適用本法”,這實際上就很明確地把“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產委托”這一非公募方式排除在本法的適用范圍之外了。這樣以來,中國的私募基金將繼續游離于法律監管之外,沒有取得合法的法人地位,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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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私募基金操作系統對中國私募基金風險控制啟發

摘要:本文從國外私募基金的運作機制入手,對比國外私募基金,從法律、政策、金融手段、信用制度等幾個方面分析了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現階段所面臨的風險,并且提出相應的風險監控措施。

關鍵詞:私募基金運作機制風險

伴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中國已成為亞洲最為活躍的潛力巨大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之一。我國私募基金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末,其雛形是以政府為主導,主要為高科技企業融資的風險投資基金,真正意義上的私募基金發展滯后。20世紀90年代到本世紀初,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為代表的非正規私募基金發展迅速,先期進行風險投資的公司也有相當部分轉為私募證券基金。

一、國外私募基金運行機制

(一)設立程序與組織結構

私募基金一般由兩類合伙人組成。第一類稱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相當于基金經理,指的是創設基金的個人或團體。一般合伙人處理私募基金的所有交易活動及日常管理。第二類是受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受限合伙人提供大部分資金但不參與基金的投資活動。在籌劃設立私募基金時,一般合伙人通過與受限合伙人簽訂《合伙人協議》來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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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框架的法制構建論文

一、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法律困惑

(一)私募基金的內涵界定

私募基金的出現是由于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基金制度的完善,盡管在經濟領域已經被廣泛的使用,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國生造出來的詞語,因為在國外的法典和英文大辭典中并沒有相應的詞,這就導致了國內學界并沒有就私募基金形成統一的認識,對私募基金概念的界定也形成了各種不同的觀點。不可否認,目前學界對私募基金的界定是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面進行的,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也并不全面。為此,我對私募基金做出如下界定:所謂私募基金是基金發起人根據特定的投資目的,以非公開發行的方式向一定數量具有特定資格的對象募集資金并形成獨立的基金財產,在國外可以獲得注冊豁免,在我國可以不經過嚴格的注冊核準程序而設立的投資基金。

(二)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私募基金自產生以來就迅速繁榮和發展,隨著我國民間財富不斷增加,這種民間的私募基金不斷發展壯大,已經成為與證券公司、證券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平起平坐的機構投資者。據夏斌教授的《中國私募基金報告》估計,目前我國以五種投資類公司名義出現的私募基金,其資金規模便高達8000~9000億元,盡管這并不能完全代表現在所有的私募基金,但僅就此數字便已是現有以封閉基金為主的公募基金的十多倍。2005年12月29日,國內首份《中國地下金融調查》顯示,中國目前地下金融的規模高達8000億元人民幣,其中私募基金的規模占到約6000億一7000億元。也就是洗8000億元地下金融資金,私募基金占了近九成。我們不得不承認,私募基金自產生以來正以飛快的速度發展,并逐漸成為影響經濟平穩發展的重要力量。

(三)我國私募基金的法律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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