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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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漸放開,市面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大量涌現,該文針對當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中出現的合同陷阱現象進行了剖析,列舉出幾種常見問題,并分析了問題的成因。由于私募股權基金市場的不規范,一些企業利用投融資雙方的信息不對稱,通過在合同設計上制造陷阱,達到融資欺詐的目的。該文針對這些問題的成因提出了解決辦法。以期對市場的規范有所幫助。
【關鍵詞】
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0 引言
2007年6月1日中國合伙企業法正式實施,對中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大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采用合伙制的方式,推出一批又一批的投資項目,對金融與產業的結合做出了貢獻。但是由于發展中監管的缺位,私募股權基金行業出現了大量的不規范操作,尤其以合同設計陷阱為最。筆者將針對此方面進行初步的探討,期望能夠對該類基金行業的發展提供有益的建議。
在我國現階段,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股權投資基金)往往是由一家投資公司發起,以項目融資為目的,向資金方進行融資。出資方往往被設計成為有限合伙人,承擔80%以上的出資任務,獲得固定收益。投資公司成為普通合伙人,負責項目的管理和資金投資,一般會以自有資金承擔20%左右的出資任務,在支付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后獲得超額收益。
隨著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該類型基金出現了良莠不齊的現象,一些投資公司在項目設計和合同設計上為有限合伙人埋下陷阱。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有限合伙人承擔不對稱的風險收益
我國現階段的合伙制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多是由融資方或者融資方中介發起,在股權投資基金的設計上普遍采取有利于普通合伙人的條款。而在出資時,則是由有限合伙人承擔80%以上的出資,出資人由于信息不對稱或者不具有投資鑒別能力,不但其收益被限制在一個較低水平,而一旦產生風險,則要以全部出資承擔。風險和收益明顯不對稱。下面以某項目為例:
項目簡介:某省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總投資5億元人民幣,將建設成為一個年產生物柴油10萬噸,清潔燃料20萬噸,三年內達到年銷售額100億以規模的大型生物能源企業。……融資用于該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建設生物柴油、生物航油項目,以達到年產生物柴油5萬噸、生物航油5000噸。融資額為2個億、融資期限為2年。項目擔保為該能源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有限合伙人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0%。
分析:該項目以當下熱議的新能源為包裝吸引眼球。但其所投資生物柴油項目以木本植物油為制造主要原料,目前市場上代表性的木本植物油棕櫚油的批發價格在7800元/噸上下,市場上柴油零售價為8600元/噸。不考慮經營成本,單是原料價格就已經與市場上柴油價格相差無幾,所能產生的年銷售毛利不足1億元,考慮上經營成本,稅前利潤將更低。這已在還款來源上無法保證對有限合伙人的本金的償還。而該項目的年化收益率為10%,同期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上發行的“12樂視01”債券,其票面利率已經達到了9.99%,這使得該項目的合伙人在同等風險條件下獲得的收益遠低于市場水平。由此我們可以認為,該項目在設計上利用信息不對稱,通過熱點包裝,夸大未來經營收益的方式對投資者形成欺騙。
2 對普通合伙人無監督約束機制,普通合伙人容易喪失信托責任
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設立上往往由項目管理人發起并作為普通合伙人,依照現行的合伙法,其自然地獲得了資金運作人的地位。角色的分配使得項目管理人具有很大的權力,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投資人卻很難對其行使有效的監督。在利益的誘惑下,項目管理人有放棄信托責任,為自己管理的其他項目或者合作伙伴進行利益輸送的沖動。例如某城市進行的舊城改造投資項目,該項目在發起時其實已經接近完工。但項目管理人依然發起該項目,利用該項目進行融資并投往其他方向。作為投資方的有限合伙人因為無法干涉資金管理,無從知曉該項目資金的運作情況,從而使自己的資金處在風險未知的境地。
3 項目設計上無風險控制措施
在現有的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在基金的設立上,項目管理人將巨大的精力放在項目的收益設計上,而忽略了項目的風險控制設計。對一個投資項目而言,風險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投資風險防范與擔保的措施的設計;另一方面是上述防范與擔保措施的實施設計。絕大部分項目在風險的防范和擔保措施上陣容強大,但在實施設計上卻存在巨大漏洞。
漏洞之一:項目擔保無法兌付。
項目風險防范設計上通常會有可靠的擔保方為項目進行擔保。但對擔保方的情況介紹,諸如擔保方財務狀況,對外擔保總額等往往避而不談,甚至采取造假的手段;還有些項目中承諾由當地政府提供擔保,但是對于政府提供擔保的來源,以及如何索賠等方面均語焉不詳,或者不予提及。一旦發生風險需要擔保方進行償付時,則往往由于各種原因而無法形成保障。
漏洞之二:對項目管理人無約束機制。
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單方面發起,項目管理人在合同條款的設計上往往采取有利于自己的條款,借此將自己的權限無限放大。其既是資金的使用人,又是資金的保管人。對于投資虧損,往往推卸對投資人的責任。投資人無法對資金的使用實施監控,只能將希望寄托在項目管理人的道德水平上。這使得普通的股權投資基金變成了風險投資基金。一般的投資人不自覺的變成了風險投資人。
上述問題對于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存在巨大隱患,一旦出現大面積問題暴露,該類基金將遭遇全面的信任危機。筆者認為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4 法律制度設計上缺少制衡的機制
我國在金融領域的立法數量遠遠少于西方發達國家,現有法條和司法解釋的細致程度也遠不及國外。尤其是我國金融立法的思維方式仍停留在一般商業立法的思路上,對于這個脫胎于商業而高于商業的領域,立法思維和前瞻意識都遠不能適應金融行業的發展。例如,專門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相關法律文件,僅有2011年底發改委的《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而此類基金運作中的各類問題均以其他經濟法條兼顧。這使得對于基金的管理以及相應的訴訟存在大量漏洞。從而使得投資者與項目管理人之間力量不對稱。
5 可靠的投資渠道偏少,資金難以獲得投資途徑
我國金融領域產品的創新一直以來比較貧乏。尤其是為資金降低風險提高收益的渠道創新更是少之又少。在國外,金融行業通過混業經營,使得資金可以借助安全、優質的渠道進入實體經濟領域。歷史數據顯示,在美國西部大開發期間,華爾街的銀行業為實業籌措了巨額資金。而這些資金多數是通過華爾街的支柱——銀行業發放出去的。銀行家們為投資者尋找收益高而風險相對較低的投資標的,投資人出于對銀行的安全性和專業性的信任進行投資。從而形成實業、投資人和銀行業三方共贏的局面。而我國當前銀行業、證券業和公募基金行業均處于政策的束縛中,行業內不能為投資者尋找收益高且安全的投資渠道。這使得本應由信譽可靠的公司來提供的投資渠道,變成了一種魚龍混雜的市場。投資人只能憑著運氣進行嘗試。
6 投資人缺少相關知識,投資顧問制度不發達
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所面向的投資人,大多數并不具備投資能力。這些投資人的財富都是隨著中國近30年高速增長而積累起來的,但投資人本身并不具備相應的財務、法律的專業知識。而我國相應的經紀人和投資顧問制度尚處于創建初期,投資人既不能夠通過第三方對于投資項目進行評價,也無法通過專業機構進行委托投資。這樣,投資人落入合同陷阱就無可避免了。
上述問題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市場監管和制度設計存在較大漏洞造成的。對于上述問題可以考慮以下幾個解決辦法:
(1)加強立法,重視對投資人的保護。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一般合伙人天然具有的優勢,相關立法應更加側重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譬如可以規定一般合伙人必須提供一定規模的資金質押,從而限制其無成本擴張的沖動。還可以強制對項目融資方和項目管理人進行集中公示,從而通過曝光方式提高一般合伙人的違約成本。
(2)盡快放開對正規、優質金融機構的業務限制,使得投資者可以通過這些機構的信譽降低投資風險。正規的金融機構在長期的積累中,風險控制能力和從業人員素質均比較高。通過這些機構的介入,可以有效地改善行業環境,提高投資人的安全感。
(3)建立全國性的征信制度,規范市場信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存在的問題的愿意之一就是信用的缺失。由于我國在征信制度方面的長期不完善,信用市場規范一直缺失。從而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類完全市場化運行的行業撞上了信用墻。通過建立第三方獨立的評級機構,對市場上發行的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客觀評價,可以有效的降低信用風險和成本,推動這個市場的發展。
綜上所述,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國的發展還有很多需要解決的問題。監管機構應該重新進行框架設計,解決上述問題,保護投資者利益,從而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
篇2
關鍵詞:私募基金;風險;信用體系
我國的私募基金產生于20世紀90年代,雖然發展迅速并形成了一定的規模,但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性支持,其運作和發展始終以地下或半地下的方式進行。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各項改革的深入,私募基金在我國合法化的趨勢不可阻擋。作為我國資本市場自發形成的產物,其合法化是一種歷史必然,我們應當正視私募基金發展壯大這個事實,合理地對其進行引導,讓私募基金發揮對金融經濟的積極作用,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及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就我國私募基金發展中所面臨的相關風險展開深入分析,并探討其對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
一、我國私募基金發展中存在的風險
(一)私募基金的法律風險
就我國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缺乏法律依據和保障。我國在立法上私募基金方面尚是空白,投資基金法也遲遲未能出臺。我國的私募基金一直游離于法律監管之外,沒有取得合法地位,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法律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未有嚴格的規定。在我國的法律上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未有嚴格的規定,但是在經濟高度發展的國家,對投資者有嚴格的規定,比如美國,私募基金的個人投資者必須擁有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資產,而且最近兩年的平均收入最少在100萬美元以上。只有資產在2500萬美元以上的機構投資者才有資格投資私募基金。因此,投資私募基金實際上是“富人的游戲”,因為只有富人才能承受這種特殊的風險。并且在設立過程中,不允許私募基金對公眾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特定的投資者只有通過送上門的買賣契約文件或投資咨詢會、個別面談等形式,才能了解和投資于私募基金。
2、我國法律對監管私募基金的機構尚未認定。我國目前實施的是分業監管,本質上是資質合規性監管。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主要是以行業為主線建立的,每一部法律都有一個專門的監管部門與其對應。不同行業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法律依據不同,相同業務采取不同形式運作,受到的監管寬嚴程度也不同。如果由信托公司開展,則依據《信托法》,資金信托還必須滿足最多200份合約與最低5萬元投資額的限制;如果由證券公司開展,則依據《證券法》不受投資額的制約;而商業銀行開展的委托貸款則由《商業銀行法》規范;保險公司開展的投資分紅保險由《保險法》規范。在這種分業狀態下,不同行業法律和監管不一致,行業監管之間的協調不足,存在監管機構重復監管和監管空白的問題。資質合規性監管游離于金融企業日常業務活動之外,不能獲取充分的機會了解金融企業業務開展情況以及業務風險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此外,資質合規性監管往往是以事后檢查為主,難以事前發現并有效阻止錯誤行為或者違法金融行為發生,更談不上控制行業風險。一段時期內,嚴格資質審批監管對于穩定金融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這種宏觀監管造成監管體制僵化,市場缺乏創新能力,企業缺乏活力,投資者得到的金融服務“同質化”現象嚴重,金融服務存在價高質次問題。這種低效率的“金融穩定”是以犧牲金融機構自由競爭和創新為代價。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彼此壟斷,各自封閉,在各自領域內獨享壟斷利潤,企業低效率運營,沒有動力去競爭和創新。證券監管實際運行效率有待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部門、市場中介監督和私募基金內部審計三者之間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使得3股力量沒有實現有效的聯合。
(二)私募基金的操作風險
私募基金本身具有高風險特征,其預期收益波動是難以預料的,并且不同基金管理水平差異很大,這就造成了私募基金合同屆滿不能履約還款風險。目前,我國私募基金資金主要來源于同業拆借資金、回購資金、上市公司用于短期投資的委托理財資金等。從資金來源結構看,私募基金資金的來源主要是一些短期投資的委托資金,而私募基金的運作需要相對較長的運作周期,資金來源在期限結構上存在不匹配的問題,到期償還投資資金可能導致潛在的違約操作風險。此外,證券公司從事受托理財時,主要是以上市公司等機構為主要客戶,由于這些客戶在與證券公司談判中處于優勢,因此他們要求有最低的回報,并且最低回報還相當高(一般是6-8%,通常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并且大多數委托理財協議是在年前后簽署的。多數合同都在年底到期,這意味著每到年底證券公司都將面臨兌付高峰。從公開信息數據分析,上市公司委托理財期限在1年左右的合同共約占委托合同問題的50%,期限有有6個月的合同約占15%。委托投資期限過短,客觀上提高了私募基金可能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受托資產始終面臨兌付壓力,證券公司就會被迫陷于波段操作,放大了操作風險。
(三)私募基金的道德風險
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是一種典型的委托――機制,有限合伙人將資金交給一般合伙人負責經營,只對資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規定,通常并不干預基金經理的具體運營。在運營過程中,私募基金經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資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經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經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費之外,還可以拿業績提成費用,當業績提成費用大于管理費用時,私募基金經理并不會采取使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資策略,因為這樣選擇并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會濫用自己的職權去追求更多的個人利益,從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資產將承受更大的風險,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較為優越的激勵安排,但人的道德風險仍然存在空間。
(四)私募基金的信用風險
私募基金面臨的信用風險是指私募機構因倒閉或其他原因不能履約而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由于私募基金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在現實中的履行往往依賴于當事人的市場信用。在牛市中,私募基金的高回報率往往能夠兌現,一旦行情轉壞投資收益就難以保證。更為直接的是由于市場競爭激烈、法律地位不確定,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為嚴重,經營風格激進,既沒有內部的風險控制機制也沒有外部的監督約束,再加上合約先天的法律缺陷,一旦市場大勢發生逆轉,基金經營的資產質量下降,將會引發很多金融風險。目前私募基金的運作機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須持有較高的股份(10-30%),以進行利益捆綁,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個人信用和盈利記錄。但由于環境是不斷變化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由于在法律上沒有正式的地位,私募基金與客戶簽定的合同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客戶與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從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受損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可能會以不規范的方式解決不規范的問題,導致出現嚴重的后果。
二、我國私募基金規避風險的對策
(一)推進私募基金合法化,使私募基金有法可依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私募基金無論從規模還是市場影響力來講都已經成為了一支不容忽視的力量,只有對其進行正確引導,盡快確立其法律地位,讓私募基金發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得以健康發展。首先,嚴格要求私募基金投資人的資金穩定性和風險承擔能力。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經驗,私募基金投資者為自然人的其凈資產不得少于100萬元,出資額不得少于20萬元;機構投資人凈資產不少于1000萬元,每次投資額不少于100萬元,且投資人要求具備一定的投資經驗和金融知識。其次,出于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基金業健康發展、以及確保我國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需要,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須具備符合要求的足夠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資格,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最后,引入信托機構,完善托管人職能。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基金管理人應于托管人相分離,資金專歸托管人管理,而且當基金賬面資產低于一定水平時,托管人有權利對其頭寸進行強制平倉,從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加大對私募基金資金來源結構的風險控制
私募基金的操作風險主要是來自資金來源方面潛在的風險和資金結構方面潛在的風險。針對資金來源方面的風險,可以加強對銀行信貸資金的投放進行管理,控制信貸投放的領域和額度,銀行要對自己所投放的資金進行跟蹤調查,發現風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范風險進一步擴大化,同時,銀行之間要進行信息共享,防止多家銀行向同一私募基金過度放貸。針對資金來源結構方面的風險,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驗,讓投資者投入到私募基金中的資金不能夠隨意贖回,但是基金份額可以轉讓。這就有效保證了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不受資金變動的影響,也能夠倡導私募基金迸行價值投資,減少投機,這樣也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
(三)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和對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
私募基金發展中存在的道德風險,雖然無法避免,但可以采取相關措施將道德風險最小化,維護投資者的利益。首先,加強私募基金的監管,提高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私募基金的道德風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和基會管理者之問的信息不對稱性造成的,私募基金經理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惜以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其次,要提高投資者的專業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具有很強的專業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就能夠對自己的投資作出合理的選擇,同時,有動力和能力監督私募基金的正常運作。這也能夠有效地減少私募基金的道德風險,促進私募基金管理者盡可能的為投資者利益服務。再次,加強對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道德教育體系,其實很多運行機制都是建立在個人的自我約束基礎上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有效運行很大程度上是依賴于自我道德規范的約束。
(四)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加強對整個社會的誠信教育
目前,由于信用約束機制和市場機制的不健全,我國市場經濟信用狀況缺失現象普遍存在,在私募基金中,這種現象更為普遍。這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經理為了追逐更多的個人利益,常常會讓自己所管理的資金承受更大的風險,一旦投資失敗,私募基金經理如果違約,就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同時又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投資者的利益經常會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對于私募基金這樣的信用風險,其管理方法則主要采取現場檢查、保證充足的擔保和保證金,同時可以使用模型化的方法進行管理。另外,加強整個社會的誠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我國整個市場經濟信用體系得到完善,私募基金信用風險才能夠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時各參與方的利益也就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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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證券投資;老鼠倉
中圖分類號:F830.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公募基金中常見的違法操作一般是老鼠倉(Rat Trading)。
老鼠倉是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在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
一、老鼠倉的大致分類
1. 在公募基金中,用自己掌握的資金先推動股價,后面有私人賬戶持續跟進。
2. 07年杭蕭鋼構(杭蕭鋼構(600477):07年第一老鼠倉這種,自己坐莊,然后告訴親近的人跟自己一塊關注。
3. 關聯交易類型。
二、出現老鼠倉的原因
1. 中國的犯罪成本較低
相比于美國,中國的法律太輕了,同等情況,美國是中國刑法的十倍。
新的基金法規定:違法者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于三倍到十倍的罰款,不過和歐美國家相比還是略輕。
2. 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基金經理沒有自己的投資渠道,基金公司獎罰不明確
這幾年,大家可以看到大量的公募基金的明星經理跳槽去了私募。相對于公募來說,私募基金飛速發展,給公募基金造成了很大的沖擊。很多公募基金被譽為私募基金的黃埔軍校,聰明的人,先通過公眾的錢練好了手,然后跳槽去私募基金的現象很多。
其實,中國的基金行業和美國相比,正好相反,是倒著長的,
在美國,舉例來說,我給自己的財富打理完了,我周圍的朋友覺得我不錯,把錢給我打理,這就是私募。當我打理完大客戶的錢,這時候才有資格去替小老百姓,去替公募基金打理。
而在中國,由于我們天然對私有感到害怕,對私募的資金有偏見,國家一上來就發展公募基金,拿小客戶的錢來練手,再加上公募基金對相關人員的激勵不是那么好。壞一點的基金經理,就在背后做老鼠倉,而好一點的基金經理,則用腳投票,直接去了私募基金。
三、新《證券投資基金法》關于規避老鼠倉的措施
1. 從法律層面將老鼠倉定義為犯罪行為。
2. 加大基金從業人員投資的透明度。
3. 基金的從業人員,管理人員,親屬買賣股票要公開,要申報,并且所屬的基金公司要有一套登記管理制度,且報道證監會,證監會會掌握相關賬戶情況,有異動就會被發現。
4. 公募基金管理層員工持股計劃,股權激勵,鼓勵優秀的經理留下來。開了私募管理基金可以管理公募的通道,這樣有優秀的團隊替小老百姓理財。
四、新《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中的非法集資現象
私募就是圈子里的資金歸集,在人數有限、互相知根知底的情況下,錢運作的效率很高。我們國家說要發展場外市場其實就是指的就是私募,而歷史上私募的出現比公募早得多。
在私募領域,天津一直被投資者譽為“私募天堂”。然而2012年,天津有多家私募公司因資金斷裂被清退,甚至被定性為非法集資,據說受害者有一萬多人。這些被清退的違規私募大多是進行非法集資的騙子基金和傳銷基金:
這些“私募公司”在各大城市進行宣傳,用非常有誘惑力的返利政策忽悠投資者來進行非法集資。(這些返利高到什么程度?投資三個月,月息是百分之八——他們非常聰明,告訴投資者的是月息,而銀行的年息是百分之五,有些投資者一聽,潛意識里覺得百分之八還挺靠譜,然后再一計算,又覺得收益很好,所以就越過了風險的概念進行了投資)。
更有甚者,有些私募公司會給投資者介紹業務提成。這種業務提成甚至高出投資者的投資收入,收益率達到22%(最高的達到33%)。這就相當于傳銷,會吸引你向周圍的親戚傳播,蔓延速度相當快。
其實,上述例子中所謂的“私募公司”根本不是私募。私募是指向合格的投資人募集資金、管理人和投資人之間完全靠合同約定,且不可以用任何公開宣傳方式募集資金的形式。
作為投資人,我們如果熟悉《證券投資基金法》中的一些規定,就能輕易避開非法集資的陷阱:
第一,參與私募的必須是合格投資人。
合格投資人由證監會界定:最低認購100萬,而且不允許帶拖斗(不能拿親戚朋友的錢)。這樣界定,就是告訴你你得拿你全部錢的一部分來投資,雞蛋不能放在一個籃子里,更不能拿別人的雞蛋放在籃子里。(在美國,對投資人的要求是必須有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資產、或者年收入20萬美元、或者夫妻倆加起來30萬美元。而中國因為沒有很好的財產登記制度,很難界定家庭的財產,所以金融界對合格投資者的界定是最低認購100萬。)
所以但凡不考慮你是不是合格投資人就鼓動你投資的、低于100萬以下的私募,基本上都是騙人的。
第二,私募絕對不可以公開宣傳。
新基金法明文規定:不可以通過報刊,電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
第三,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必須定合同,各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必須規定清楚。
細則請查詢最新的基金法。要留心看合同要件和法律規定的是不是一樣,很多假冒的私募合同做的很漂亮,但是一比對明顯就是假的。
第四,新基金法規定私募人數不能超過200人。
篇4
關鍵詞:不良債權資產;私募基金;增值稅;投資者
一、不良資產處置基金的業務模式
根據銀監發〔2005〕72號《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內容,不良資產包括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其中不良信貸(債權)資產占主要部分,本文亦基于市場業務主流針對不良債權資產處置業務進行剖析。私募基金管理人確定投資策略后,發起設立契約型不良債權資產專項處置私募基金,從投資人處募資并由托管人對基金財產進行托管,經基金業協會備案后,運用基金財產從資產包持有人處購買不良債權資產包的收益權,管理人運用專業能力,并適當引入清收人進行業務支持,重新梳理不良資產包中的債權債務關系,激發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對不良債權資產通過催收、訴訟、債務重組等方式進行妥善處置,處置回款在支付基金各項運作費用后分配給投資人,待不良資產包處置完畢,私募基金約定結束。由于契約型私募基金不能直接持有債權及作為法律執行主體,因此不良資產仍由原持有人名義持有,私募基金通過獲得收益權取得實質權利。
二、基金運作中增值稅納稅義務
基金運營過程中,不良資產包流轉處置環節不在增值稅應稅范圍之內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主要是在催收處置環節會涉及較復雜的增值稅納稅事項。資產包價值涉及原債權價值和購買價值,購買價值是資產包交易時市場價值,也是私募基金的投資成本,若償債人償還債務超過投資成本,超過部分作為處置收益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若超過原債權價值的本金部分,屬于償還原本金的利息(含罰息)部分,則涉及增值稅的繳納,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貸款服務中取得的利息性質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利息繳稅基數為超過90天計息部分的逾期金額,因為按照財稅〔2016〕36號文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再按規定繳納。按照基金收益權模式設計,利息由償債人支付給債權資產包持有人,再由持有人轉付給私募基金,但由于私募基金納稅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其自身無法開具發票,且私募基金擁有的也僅是資產包的收益權,該權利應被認定為資產包處置的稅后凈收益,實務操作中可約定由資產包持有人開票繳稅,這不僅更有實操性且符合業務實質。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主體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就收取的管理費(含業績報酬)和托管費按照財稅〔2016〕36號文規定以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投資人從基金中獲取的投資收益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因為私募基金項目不是保本型產品,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規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間獲得非保本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三、特殊主體安排下增值稅納稅義務
私募基金若采用分級設計,即投資者分為優先級投資者和劣后投資者,優先級投資者收取較為固定的預期收益同時承擔較低風險,而劣后投資者承擔較高風險并獲取較大回報,該結構安排下,優先級投資者獲取的收益會有被認定為利息收入性質的固定回報的可能。但按照基金管理要求,結構化資管產品,不得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因此優先級投資者也承擔了基金投資風險,獲取的收益并非保本收益,基金合同中體現的預期收益率或者業績比較標準并不是固定收益體現,不符合財稅〔2016〕140號文約定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的相關內容,不需要繳納增值稅。若基金處置管理主體中引入清收人角色進行專業支持,當基金管理人與清收人約定清收目標,并要求清收人對目標給予差額補足承諾等,部分人士認為這是對投資者的保本約定。但清收人只是提供專業服務,并沒有與基金存在投資資金往來,清收人的清收目標差額補足承諾僅是對業務開展的約束,不應認定為保本約定,投資者在該情況下獲取的收益不需要繳納增值稅。若資產包持有人僅出于融資安排將不良資產包的收益權轉讓給私募基金,后續將溢價回購,該業務模式下并沒有將風險與報酬真正的轉移給私募基金,債權持有人從私募基金處獲得的收購款實質僅為融資款,回購款溢價部分為資金占用費,因此私募基金需就溢價收益部分按照財稅〔2016〕36號文的規定以貸款服務項目計繳增值稅。
篇5
凍結資金是指投資者申購證券時預先存入指定賬戶的資金,這筆資金是有利息的。
集合理財
理合理財,即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通過開發不同種類的金融產品,為社會提供形式多樣的投資理財服務。簡單地說,就是把老百姓手中零散資金集中起來,交給券商進行投資。
基金的基金
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也稱基金式基金,顧名思義就是把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投資對象,與一般基金的最大差別在于,證券投資基金是以股票和債券等金融工具最為投資對象,而“基金中的基金”是以基金作為投資對象建立投資組合,投資對象為各類證券投資基金,包括各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ETF、LOF、國家債券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的基金”最早是1990年在美國首次出現并逐漸發展起來的。
路徑依賴
路徑依賴是指一旦人們做了某種選擇,就好比走上了一條不歸之路,慣性的力量會使這一選擇不斷自我強化,并讓你輕易走不出去。第一個使“路徑依賴”理論聲名遠播的是道格拉斯?諾思,由于用“路徑依賴”理論成功地闡釋了經濟制度的演進,諾思于1993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他認為,“路徑依賴”類似于物理學中的慣性,事物一旦進入某一路徑,就可能對這種路徑產生依賴。這是因為,經濟生活與物理世界一樣,存在著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這種機制使人們一旦選擇走上某一路徑,就會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不斷的自我強化。
金融超市
金融超市,顧名思義就是在一個金融平臺下,可以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產品。當消費者進入金融超市后,儲蓄、信貸、信用卡、基金、投資顧問、股票交易、投保、甚至交納各種稅費,都可一攬子得到滿足。目前在我國“金融超市”與“聯合經營”還有些區別。我國目前只能在一個金融機構的服務平臺上,提供多種配套的金融服務產品。銀行、證券、保險公司聯合起來搭建一個統一的服務平臺還僅是一個充滿魅力的設想。
基金定投
基金定投,即國際市場廣泛采用的基金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承擔的危險項目,即保險合同中約定由保險人承擔的危險范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負的賠償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賠償、保險金給付、施救費用、救助費用、訴訟費用等。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須建立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基礎上。而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具體構成需滿足以下條件:(1)具備法律上承認并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2)具備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利益;(3)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認或能夠確認的利益。
猶豫期
猶豫期又叫冷靜期,是保險公司為了使客戶有充分的時間考慮所購買的險種是否適合自己,以防客戶一時沖動購買保險而設定的反悔期。猶豫期具體是指從投保人收到保單起10日內的這段時間。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工本費、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體檢費外,將退還全部保費。
現金價值
保單的現金價值又稱“解約退還金”。是指壽險契約在發生解約或退保時可以返還的金額。在長期壽險契約中,保險人為履行契約責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數額的責任準備金,當被保險人于保險有效期內因故而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保險人按規定,將提存的責任準備金減去解約扣除后的余額退還給被保險人,這部分金額即為解約金,亦即退保時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集合資金信托
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可以按照要求,為委托人單獨管理信托資金,也可以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將不同委托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這種資金信托方式稱為集合資金信托。通常,集合信托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社會公眾或者社會不特定人群作為委托人,以購買標準的、可流通的、證券化合同作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統一集合管理信托資金的業務。第二種是有風險識別能力、能自我保護并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機構作為委托人,以簽訂信托合同作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資金的業務。
私募
“私募”作為一種資本募集方式,是與“公募”相對應的概念。私募有其非常鮮明的特點:一是私募的范圍有嚴格的規定。任何私募只限于具有一定資格的投資者和一定數量的普通投資者,這是私募的最基本特征。比如在美國所謂具有一定資格的投資者是指資產超過500萬美元的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及其他公司等投資機構和年收入超過30萬美元的富裕家庭、年收入超過20萬美元的富有個人,普通投資者雖然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應該有相關知識和風險判斷能力,且數量不能超過35名。二是很多國家的證券法規明確規定:私募不能公開通過廣告、募集說明書等形式來推銷證券和募集資金。
篇6
財富管理大約可分三個方面,即企業資產管理,居民個人理財和財富管理咨詢。
財富管理需要統一的監管安排
信托制度存在于資產管理活動的基本制度框架中。既然是要遵循《信托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委托制度,就要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現在私募資產管理市場缺乏統一的監管標準,這不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目前理財市場上出現的亂象證明了有必要在法律關系上對這個產品做認真的界定。
現在的理財產品法律性質不清。很多人到銀行柜臺上去買理財產品,買的不是產品,而是銀行的信譽。銀行的理財產品就本質來說是一個資金信托。如果銀行承諾理財產品保本,那就是債權產品,是一個結構化的存款,按照銀監會規定,需進入到銀行表內,占用銀行資本金。如果理財產品不保本,風險和收益屬于投資者,那就是信托產品。不保本的銀行理財產品不是投資者以個人名義投資,而是銀行投資,它是地道的信托產品。同樣,銀行理財產品也不是旁氏騙局。我認為,現在銀行理財產品唯一的缺陷是沒有明示這是一個信托產品。
銀行的短資金池不斷滾動發行理財產品,長資產池則發行期限較長的產品。銀行以長資產為主,因而收益率較高。拿長資產池的收益兌付短資金池的回報,中間存在一個差額,這就是銀行利潤。從信托關系來說,銀行的長資產池和短資金池收益差額只能收取手續費,但是銀行除了收手續費,還把剩下作為超額利潤留下。當然,銀行確實無法一一對應計算短資金和長資產的配比,而銀監會也一再要求銀行做理財產品時資金池和資產池必須一一對應。信托產品的問題不是資金池和資產池的對應,而是資產池的投資方向沒有明確界定,且調整時沒有向投資者明示,因而引起很多糾紛。沒有明確法律性質,就無法明確法律責任,所以客戶在銀行柜臺上買了理財產品之后,就要求銀行剛性兌付。我覺得銀行責任在于沒有明示產品的風險承擔到底是誰。
市場的成熟需要銀行理財產品和信托產品出現不兌付的情況才能實現。如果全民以保本、不虧本的心態購買產品,理財產品市場和信托產品就不會成熟。證券和基金日子不好過,就因為它們已經在走向成熟了。投資者承擔風險,也知道不得不面對風險。國外的小投資人不會去買股票,也不會買信托產品。我國的信托產品都是私募的,也必須是高凈值人群來買。老百姓最適合的是公募基金,就是公募資金的信托產品。
法律關系不清還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現在五類機構都在做信托,但準入標準不同,風控標準也不同,這就造成不公平競爭,需要完善制度統一監管。
財富管理的法律框架中,對委托的規定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從信托角度立法,需要修訂《信托法》,補充對信托經營的規定。可單加“信托經營”一章。對財務顧問的規定,在這次《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中因考慮涉及面太廣,故只是狹義地作了原則性規定。今后在修訂《信托法》時,可以考慮單加一章或在“經營信托”中增加規定條款。
對《信托法》修訂的主要方面是,設立信托時委托人是否應當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的規定,信托目的的合法性,受托人的審慎義務等,但并不局限于此。
財富管理中最主要的內容是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改。大家不愿意用“投資基金”的名字立法,是因為投資基金復雜,有投資已經上市的證券的,也有投資于未上市的證券的,還有投資于另類的,包括紅酒、古玩等,這么多,這么復雜,覺得沒法立法。實際上把那些想投資但沒有能力投資的人的錢集合在一起,幫他投資,然后獲得更高的收益,這是金融機構要做的事情。監管當局這時應該關注這個金融機構管的是大多數人的錢還是少數人的錢,管大多數人的錢由于有搭便車的現象,有從眾的心理,因而有道德風險,所以需要公權力的介入,由監管當局代表公眾來監督這些替大家管錢的人管得好不好。但是對少數有錢的人募集資金,這些人有能力識別風險,即使沒有能力,也可以雇用財務顧問,因而他們的風險不需要用公權力替他保證,這就是私募。立法的關鍵就是要分清公募還是私募,對公募嚴格監管,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對像信托這樣的私募,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法的本意,第一是更多更好地保護投資人利益,也就是讓投資人搞清楚自己是公募投資人還是私募投資人。第二,無論哪一類機構,只要搞了公募基金,就必須受同樣管理。管理私募基金也應該遵守同樣的準則。第三,給私募基金合法的地位,更好地為社會管理財富。第四,給基金以類財團法人的地位,避免重復納稅。解決信托產品重復納稅的問題。修法的亮點也有兩個,一是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范圍,二是加強了對基金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
對信托業的影響
一是沒有改變現有的監管格局。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四條中寫到,對非公開募集資金管理人規范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制定。這里提到的“本章”指的是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那章,就是說現在承認各監管當局對所管理的機構在做私募基金業務時,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即規則統一,但監管主體不一定統一。
二是法律生效后也為信托公司發起設立公募基金提供了可能。信托投資公司本身是替人理財的,是最標準的搞信托工具的機構。但是,過去把信托公司劃入私募基金的范圍內,極大地限制了信托公司的發展空間,因而未來應該解放信托投資公司,允許它們做公共基金。第九十九條允許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今后達到條件可以申請管公募基金,只要私募基金管理人愿意做,就可以變為公募基金的管理人。
三是本次修法及金融發展的需要出現了大財富管理的局面,信托業將面臨更多的挑戰。陽光私募可能不再借道信托,直接可進行私募基金管理業務,但私募基金能否作為一個產品,而不是以公司和合伙企業的身份進行各項經濟活動,還取決于行業自律發展的程度。
篇7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委托資本價值流轉
中圖分類號:F832.4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2-008-03
私募股權投資開始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美國。1946年,世界上第一個私募股權投資公司美國研究發展公司成立,從此私募股權投資開始專業化和制度化。私募股權投資在中國發展只有20多年時間,隨著金融業的發展正在逐步興起繁榮中。國外對私募股權投資的研究相對成熟。而國內由于其產業發展的限制,對私募股權投資無論是理論角度還是實務層面都需要進一步深入的研究。
委托問題作為私募股權投資的一個顯著特征受到諸多學者的關注和研究。許多學者都曾對這個問題作過論述。Can Kut等人,認為,基金管理者和企業經理人之間缺乏透明度和信息不對穆導致了委托人―人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基金管理者選擇最優契約以保證人和委托人利益一致性。Gompers從Venture Economics數據庫中隨即選取了從1961年1月至1992年7月的794只風險基金,運用道德風險模型對這些數據進行了實證檢驗,結果發現除了企業的發展階段以外,成本、監管成本和控制成本都對企業的融資周期有影響,并提出可以采取三種機制來降低融資過程中的委托人一人風險:融資契約、辛迪加投資和分階段融資。Gompers&Lerner通過比較分析140份契約協議,發現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企業類型、基金規模、企業支出對業績的彈性等因素都影響了成本。企業的發展階段越處于早期,信息不對稱程度越高,委托―風險越大。此外,隨著基金規模和支出對業績敏感度的提高,成本也會提高。田增瑞運用委托模型系統地研究了私募股權投資激勵約束機制,構建了投資者和投資家之間、投資家和企業家之間的報酬機制模型,以及投資家和企業家之間的控制權機制模型,同時還將KMRW信譽模型引入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建立私募股權投資家的信譽模型來說明“隱性激勵機制”,證明只有重復博弈才能建立聲譽機制。談毅在私募股權投資不對稱信息及激勵約束機制的設計方面。分析了私募股權投資家的報酬結構,指出業績報酬應大于管理費。談毅還指出了聲譽效應對私募股權投資家的激勵約束作用,認為建立聲譽機制的關鍵是固定存續期。
從目前的文獻來看,大部分學者主要研究了基金管理人和企業經理人之間的委托風險,少數學者探討到投資者和風險資本家的委托問題;另外在委托問題中從信息不對稱和成本角度研究的較多。本文試從私募股權投資的價值流轉角度論述其委托問題,以使我們能夠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私募股權投資的相關特征,并推動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產業的發展。
一、私募股權投資委托問題分析
作為現代公司治理邏輯起點的委托理論,由美國經濟學家伯利和米恩斯提出,它建立在非對稱信息博弈論的基礎上。委托理論的中心任務是研究在利益相沖突和信息不對稱的環境下,委托人如何設計最優契約激勵人。委托關系起源于“專業化”的存在,是指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雇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后者一定的決策權利,并根據后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權者就是人。
19世紀末期的美國。當時不少富有的私人銀行家,通過律師、會計師的介紹和安排,直接將資金投資于風險較大的石油、鋼鐵、鐵路等新興產業中。這是最早的私募股權投資,投資者與所投資企業這種直接的委托關系也是源于投資與經營的專業化分工。后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進一步細化,投資者由直接投資轉向通過專業化投資中介進行投資,出現了為私募股權投資者專業提供服務的私募基金公司,曾有數據估計,大約80%的私募股權投資是通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的。私募股權投資中的委托關系變得更加復雜。通常認為,在私募股權基金融資過程中存在雙重委托問題,第一層是投資者和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委托問題;第二層是基金管理人和被投資企業經理人之間的委托問題。但有許多學者也作了進一步深入的研究,呂厚軍認為基金管理人與企業經理人之間存在雙向特征,指出創業企業家作為委托人、基金管理人作為人這種反向關系中基金管理人也可能會給創業企業家帶來各種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周丹、王恩裕認為一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存在三層架構,而每個層次都存在一重委托一關系。本文采取傳統的觀點,即私募股權投資存在著投資者和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被投資企業經理人的雙重委托問題。
與其他委托關系相比,私募股權投資有自己的一些特點。首先,私募股權投資的委托關系更為復雜。應該說,由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委托―問題在現代經濟關系中普遍存在,但它在私募股權投資中表現得更為突出,貫穿于投資專業機構和團隊的選擇、投資項目的篩選到投資后的監督管理等各個環節。在投資者選擇基金管理人時,基金公司的品牌因素、基金管理團隊的投資履歷和投資經營歷史成績單都是重要的考慮因素,而私募股權基金的非市場化信息披露也增加了此層委托關系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在事前選擇投資項目時,由于其投資的大多為非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很難對所投企業準確估價,所投資企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會夸大正面信息、減少甚至隱匿負面信息來提高對企業的估價,從而引發逆向選擇問題;而企業獲得投資后,企業經理人比外部投資者更了解企業的真實狀況,他們如奉行機會主義政策可能損害外部投資者的利益導致道德風險。其次,私募股權投資的委托成本更高。正是由于私募股權投資的復雜委托關系,因而其要支付更高的人選擇、項目搜尋、價值評估、投資監督等成本。但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集合投資方式,能夠將交易成本在眾多投資者之間分擔,并且能夠使投資者分享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好處。私募股權投資能夠蓬勃發展,正是由于其委托中介結構進行專業化投資所產生的總體收益大于其所負擔的和交易成本。若投資者對企業直接進行投資,一方面投資者可能不具備專業化的投資技能和所投產業的知識儲備,另一方面也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來對企業進行良好的管理和監督。
二、私募股權投資委托關系中的價值轉化
私募股權資本是專門投資于企業不同成長階段,滿足企業對股權資本需求的一種資本形態。私募股權資本包括貨幣資本、人力資本、企業實物資本等形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高度依賴于基金管理人和企
業家的人力資本。貨幣資本在基金管理人的運作下,實現流動、增值。華猛、邵冰認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的人力資本是一種最具有能動性的要素資本,是一種基礎性的稀缺資源,其價值量至少包括三個方面:基金管理人的生產性人力資本、動力性人力資本、交易性人力資本。經理人憑借其與眾不同的人力資本特性實現了以較小的貨幣資本獲得較大比例的資本增值分配。伴隨私募股權投資的委托關系的是其資本的價值流轉和價值轉化過程。
在第一層委托投資者與基金管理者關系中,基金管理者的人力資本驅動投資者的貨幣資本運動,被盤活的貨幣資本在投資過程中流轉并實現增值。即投資者和基金管理者在委托關系中通過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和風險分擔機制實現了不同資本的價值運動,并獲取人力資本剩余和貨幣資本剩余。江竹兵認為,人力資本剩余是指人力資本所有者利用自身所擁有的知識、技能、經驗等價值存量進行生產而產生的價值與其所獲得的報償之差額。貨幣資本剩余是貨幣資本由于投人生產經營過程所獲取的超出其社會必要報酬率后的利得。兩種資本分配的比例依賴于投資者和基金管理者的博弈力量,即投資者的貨幣資本與基金管理者的人力資本通過博弈過程實現其價值結合,通過科學的制度和產權安排實現有效的激勵機制,從而達到雙贏。在這個價值運動過程中,利用中介進行的私募股權投資獲取的收益之所以能超過直接投資,原因之一在于投資者所擁有的貨幣資本的控制權與其所有權的分離,人力資本和貨幣資本不同的產權特征,使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人力資本投入對投資者的貨幣資本形成控制。其次,由于私募股權投資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基金管理人的人力資本所提供的專業服務能夠獲取更多的投資收益。
在第二層委托基金管理人與所投資企業經營者的關系中,基金管理人是委托人、企業經營者是人。私募股權投資的貨幣資本、人力資本和企業實物資本在這個過程中進行了充分的結合,并通過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制度安排和企業組織機制實現了價值轉化和增值。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企業經營管理職責由管理人承擔,貨幣資本投入的股本在企業中轉化為企業的法人財產。企業實物資本是指所投資企業所擁有可控制的資源。這里的人力資本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基金管理者的人力資本,二是企業經營者的人力資本,基金管理人控制貨幣資本,企業經營者控制企業實物資本。基金管理人對企業投入貨幣資本增加其資金規模,然后以自己的人力資本作用于企業經營者的人力資本,并共同作用于企業的實物資本以實現資本的增值。這個委托關系中實現的是企業剩余和人力資本剩余。企業剩余是指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結合進行生產所產生的企業收入中扣除成本后的余額,這里所指的人力資本剩余作為企業剩余的一部分,由企業經營者所獲取,而基金管理者的人力資本剩余是在企業剩余進行所有者的第一次分配后,再在第一層委托關系中通過二次分配而實現。
基金管理人在所投資企業價值提升后,根據宏觀經濟環境和投資約定。在恰當的時機選擇基金退出實現投資收益。貨幣資本經歷兩個委托關系后,退出時最后又還原為貨幣資本,完成了其價值轉化過程。而縱觀私募股權投資的整個委托過程可以看出,在投資經營管理過程中,退出機制的設計使第二層的委托作用于第一層委托,并不僅實現了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目標,而且實現了投資者、基金管理人、企業的三方共贏。
三、私募股權投資組織機制對委托和價值流轉的作用機理
在私募股權投資過程中存在相對復雜的委托關系,但是其發展卻很快。那么,私募股權投資又是如何通過其組織機制設計和投資制度安排來克服委托問題實現資本價值的順利流轉和轉化呢?
在第一層委托關系中,私募股權投資主要是通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作機制的設計和科學的合約安排來克服委托問題并實現價值流轉。為了實現私募股權投資過程中基金管理者人力資本和投資者貨幣資本的有機結合,又解決委托的信息不對稱,許多私募股權投資采取了有限合伙公司的組織形式,并將合伙人劃分為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提供了大部分資金但不能參與基金的投資活動。基金管理者作為普通合伙人有權處理私募基金的所有交易活動及日常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還有5~10年的封閉期間,此期間合伙投資人不能隨意抽資,這樣可以保證基金經理有充足的時間來運作基金。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劃分保障了基金管理者對投資充分的決策管理權,有利于人力資本作用的發揮,但基金管理者也因此承擔了過多的風險。為了獲取人力資本剩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規定,普通合伙人除了能夠獲得與基金資產一定比例的固定管理費外,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資利潤作為獎勵。這一比例通常在5%~25%之間。可見,基金管理者的收益是通過管理分紅制度來實現的,因此,人力資本在基金的運行中,不僅要求薪資回報,而且參與超額利潤的分配。
在第一層的委托關系中,基金管理人通過自身的專業知識、經驗以及人際關系。運作貨幣資本,使之增值,并獲得應得的貨幣資本增值的收益。但這種利益需要通過一定的載體加以實現,這種實物載體就是私募投資者與基金管理者簽訂的契約合同。在籌劃設立私募基金時,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要簽訂《合伙人協議》來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合伙人協議》是限制和規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部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一般包含:投資目標、策略和風險因素;雙方合伙人的地位;投資、增資、撤資的規定;激勵薪酬、管理費用的分配;年末分紅等內容。合同契約作為一種激勵機制的產權安排,也是一種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委托關系的體現。正是有了這種激勵機制,私募股權投資的貨幣資本和人力資本才能有效結合,并加以流轉實現增值。
在第二層的委托關系中,基金管理人通過自己的人力資本在企業運營中的進一步發揮以及企業融資合同中合約的規定帶來企業價值的提升。首先,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企業通常是成長中的企業,這些企業或許缺乏資金,或許管理理念落后,基金管理者通常屬于職業投資家,他們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或特殊的專業技能,可以將一些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引入投資企業的管理層,從而以管理變革帶動企業發展,這個過程的作用機理是基金管理者首先將貨幣資本投人企業,再以自己的人力資本作用于企業經營者的人力資本,然后以兩者的人力資本作用于企業的實物資本以實現企業價值提升。其次,為了防范企業經營者在管理過程中由于委托而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基金管理者在最初與企業簽訂融資合同時就會通過契約條款來對經營者加以激勵和約束,比如,他們往往會設立經營者的股權激勵計劃或者簽訂經營對待協議來激勵經營層。
現將私募股權投資中的委托與價值流轉及其與制度機制的關系總結成下圖:
篇8
關鍵詞:私募基金;監管;立法
1 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現狀
雖然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找不到對私募基金的準確定義,但是在市場中實際上具有私募基金性質的地下私募基金無論從規模上還是從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力度上都已經成為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2001 年,夏斌的《中國“私募基金”報告》估算出當時中國私募基金達7000 億元。目前我國具有私募基金性質的地下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多種多樣,這些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幾種組織形式:
(1)工作室。
工作室是目前最公開最常見的私募基金。以較有名氣的股評人士或研究人員命名的各類工作室大部分負責給客戶提供詳細的市場操作計劃,而且,隨著資金量的較大差異 表現為所謂 “金牌會員”、“銀牌會員” 等一般地進入工作室所要求的資金量門檻并不高。在深圳,一些著名咨詢機構下的工作室只要有 50 萬元就可以達成合作的口頭協議。 正因為資金量不算太大,一些客戶提出了較高的年保本收益率,這一數字目前一般為 20%左右。至于工作室的收入,大多數并不直接向客戶收取,而是由工作室與客戶進行交易的證券營業部進行協商,從交易傭金中提取。
(2)券商。
證券公司是最早參與地下私募基金的。1993年證券公司的主營方向由經紀業務轉向一級市場業務,與之相應的是需要定向拉一批大客戶,久而久之,雙方建立了相互信任關系,證券公司的角色也就順理成章的轉換成委托人。從 1999 年起 綜合類券商經批準可以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受托管理現金、國債或者上市證券。從地下轉為地上公開之后,各券商在這方面的競爭更加激烈了。目前,一些證券公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中都有相同的承諾,如保證收回本金保證年收益率等。
(3)公司型私募基金。
從1997年以來,更加接近于嚴格意義上的私募基金以公司的形式出現了,如投資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以及投資公司。地下私募基金主要來自于企業,大多以專用賬戶的形式存在。在出資額、使用期限、分配等方面都參照公募基金。投資咨詢公司能作為 地下私募基金的發起人、管理人,其工作重點也會以目前的公司形象宣傳轉而向提高所管理資產的利潤率發展,從而進一步提高公司的吸引力,形成良性循環。至于監管方面,這部分基金多讓大投資者做資金的監管人,重大投資則須經投資人本人同意,因經營業績相當不俗,這些基金在市場上頗受追捧。
2 私募基金發展的風險分析
2.1 我國私募基金的風險分析
中國的私募基金一直游離于法律、法規監管之外,沒有取得合法地位,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首先,我國的私募基金一般以工作室、券商、公司型私募基金等名義存在,在組成形式上與受托理財、集資投資相似,基本上通過私下訂立契約而形成,建立在這種非法的契約上的委托關系是很脆弱的,無法控制受托者的道德風險,一旦發生糾紛,投資者權益難以得到法律保障。
其次,國外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對沖,在控制風險的同時,也加大了風險。在目前我國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質不高的條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證券市場上做莊或跟莊獲取收益,既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穩定性,也使其面臨的風險擴大。
最后,由于目前國家對私募基金的立法沒有正式出臺,投資者還面臨著政策調整的風險,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財務杠桿投資模式的特殊性,決定了它的高風險性和社會震蕩性。所以,如何加強對私募基金風險的控制和適度監管越來越成為關注的焦點。
2.2 私募基金蘊含巨大的風險
(1)信用風險 。
因為私募基金在法律上還沒有正式地位,所以它的投資者與管理者簽訂的契約合同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面臨著巨大的信用風險。
(2)到期無法兌現的風險。
私募基金投資者對管理者使用資金都有一個期限限制,如果私募基金到期不能達到預期的收益,那么,就會像非法集資案一樣拆東墻補西墻,最后因兌付現金越來越多而集資資金越來越少形成惡性循環,造成無可挽回的兌現風險。
(3)系統風險。
雖然一些較大規模的私募基金采用了西方基金的做法,有一套監管、運作的方案,而且,迄今為止私募基金的運轉從整體上講還算正常,沒有出現系統性的信用危機。但由于缺乏外部監管,加上此類業務本身就處于地下狀態,使得基金管理人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時有發生。由于市場競爭激烈,法律地位不確定,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為嚴重,經營風格激進,一旦市場大勢發生逆轉,基金經營的資產質量下降將會引發很多金融風險。
3 國外私募基金監管的經驗
目前各國對私募基金的規范可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對私募基金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第二類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形成以行業自律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私募基金監管法律體系。
3.1 美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
美國對私募基金的規范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投資者資格的限定。美國法律規定,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有資格的投資者”。所謂“有資格的投資者”是指必須符合《1933 年證券法》的“法規D”,以及《國民市場證券改革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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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私募;私募的特點;私募的組織形式
中圖分類號:F0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23(c)--0064--01
在2001年傳出《投資基金法》草案中要對“私募基金”進行單獨列明的消息后,我國就對“私募基金”的討論就日趨火熱。其后,“私募基金”的規模也是日益變大,“私募基金”的投資也是如火如荼。2008年經濟危機的爆發讓更多的“私募基金”投向亞洲新興市場,尤其是中國。而在我國,私募證券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經過了多年的發展,取得了不俗的成績,也得到了國家有關部門的關注。
一、私募基金及其分類
所謂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銷售和贖回都是通過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私下協商來進行的,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在我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相對于受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方式有三種,一是基于簽訂委托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三就是有限合伙企業形式的集合投資基金。
二、私募基金的特點
首先,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主要是大的投資機構和富人。這是私募基金的對投資者的投資資格要求條件決定的。比如量子基金的投資者都是大富翁或者工業巨頭。其次,“暗箱操作”,不上市流通。私募基金的成立主要是利用法律上的豁免條款所成立的一種基金形式。再次,私募基金主要投資于金融衍生工具,并多采取杠桿操作。最后,其采用與業績掛鉤的薪酬激勵機制。除了能獲得一定比例的固定管理費外,私募基金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資利潤作為獎勵。在我國最典型的表現就是“保底分成”。
三、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
私募基金在組織形式上有契約式、公司式、有限合伙式等。有限合伙式在國外是普遍的被采取的形式。契約式是指先選擇一家銀行作為托管人然后募集一定的資金后運作,定期開放并公布凈值和贖回,最后收取管理費。公司式是指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缺點是雙重被征稅。有限合伙企業式是美國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我國私募基金的特殊形式主要有工作室、委托理財和投資公司。工作室的主要參與者事咨詢公司常常有股評人士或者研究員發起設立,主要是給客戶提供詳盡的操作計劃。委托理財主要通過證券公司或者信托投資公司進行。投資公司是指一般以正式登記注冊地公司作為組織形式,募集資金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證券或者其他投資。
四、私募基金在我國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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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千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一家專注于固定收益及低風險組合投資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專門為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機構,始終秉持“千世界,大作為”的發展理念,投資團隊有過管理固定收益類資產超過300億元的豐富經驗,并在2012年至2014年連續三年獲得“債券策略金牛獎”(第四、五、六屆中國私募基金金牛獎),成為國內私募基金行業一顆新星。
私募基金行業初具規模,在整個大的資產管理行業中發揮著獨特作用,行業地位初步確立。在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和資產收益率下滑條件下,私募基金行業如何積極應對,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空間在哪里? 私募機構如何與銀行、信托、保險等進行合作并實現共贏?本刊記者對北京千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王林進行了一次深度的專訪,以期挖掘本土PIMCO的發展路徑和可能性。
《銀行家》:我們關注到你們公司發展目標是“打造本土PIMC O”,對于國內金融業人士而言,大家對PIMC O不是很熟悉,您能否簡單介紹一下“打造本土PIMCO”含義嗎?
王林:在私募基金領域,大家對索羅斯管理的量子基金和KKR等比較熟悉或者有耳聞,其中:量子基金是全球著名的對沖基金,它主要通過私募在世界范圍內的股票、債券、外匯和商品進行投資,屬于高風險投資類型的基金;KKR屬于股權投資基金,它主要杠桿進行收購投資運作。PIMCO 是Pacific InvestmentManagement Company的簡稱,中文為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該機構由業界被稱作債券之王的比爾?格羅斯(Bill Gross)創建,它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債券經紀公司,資產管理規模達到1.51萬億美金。PIMCO主要業務包括策略投資、國際并購、資產重組、資本運作以及IPO和RTO等,其金融綜合實力雄厚。也就是說,PIMCO是一家以管理債券投資為標桿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模式為內部FOF管理人或外部管理人+內部基金的模式。
北京千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一家專注于固定收益及低風險組合投資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選擇了債券投資領域作為專業化方向,必然要借鑒PIMCO成熟的投資與運作經驗,同時結合中國債券市場發展特點,走出一條本土的債券投資與管理之路,也就理解北京千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打造本土PIMCO”目標含義。
《銀行家》:我國私募基金行業起步相對較晚,長期處于“野蠻生長”狀態,近年來私募基金行業的在金融領域的作用明顯,整體實力明顯增強,您能否談一談新形勢下私募基金發展之道?
王林:私募基金之所以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是為什么私募基金歷來是投融資雙方對接最直接、最靈活、最有效的方式。國內私募基金行業面臨新的新形勢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我國私募基金行業告別了粗放式“野蠻生長”的歷史,逐步進入有據可依、有規可循的規范化、制度化發展的新時代。也就是,《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和一系列行業自律規則先后出臺,意味著基金規范運作過程中的登記備案、信息披露、內部控制、募集行為管理、基金合同、風險監控等規則框架初步形成。
二是私募基金行業秩序重塑過程中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有些私募基金機構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有的兼營P2P、民間借貸、擔保等非私募業務。一方面私募基金行業只有自我革命,實現由亂而治,走規范化發展的路子,才可實現行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另一方面也意味著私募基金行業的自律管理日益加強,且募集成本、運營成本和合規成本等行業的隱形門檻不斷提高。
三是私募基金行業兩極分化加劇和集中度逐步提升。我國私募基金行業在競爭日益激烈環境中優質機構將會生存得更好,劣質機構將會被無情地淘汰。在協會登記的機構中,從2015年1月份到2016年8月份,50億元-100億元管理規模的私募數量從60家增長到160家,而100億元以上管理規模的私募數量從43家增長到了140家,但同時相當數量的私募基金管理規模很小;截至8月底,管理規模50億元以上的有300家,占比僅1.76%;1億元以下的有11618家,占比68%。
四是長期穩健的投資回報是私募基金行業生存的王道。我國私募基金行業起步時間不長,我們要思考一個問題:投資者為什么選擇私募基金? 歸根結底和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甚至是較高的投資回報。只有為投資者創造價值,才能贏得信任,可以說,為投資者帶來長期穩健的投資回報始終是私募基金行業生存的王道。
為投資者提供更加穩健而且可持續的回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對之策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依法合規運作且守住底線。合規風控是私募基金行業的生命線。依法合規運作是實現長期穩健回報的前提。所謂的守住底線,一是堅持誠信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二要堅守私募原則,不得變相公募;三要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堅持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第二,“專業、專注”并提升核心能力。就投資領域而言,所謂的“專業、專注”就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應走專業化道路,做到精耕細作,不能貪多求全,因為投資是一門技術性比較強的活,只有專注某一細分領域提升投研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精益求精和“小而美”是國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發展路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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