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性管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22:21:42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社會性管制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社會性管制

社會性管制的整體改革詮釋

摘要: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事關重大,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必須統籌安排,整體推進。為此,必須完善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健全社會性管制的行為主體,設置社會性管制的合理目標,構建“適度型”社會性管制式,綜合運用強制型和激勵型管制方法,強化安全、健康、環境管制,實現對管制者的有效管制。

關鍵詞:政府干預社會性管制整體改革

政府管制也稱為政府規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干預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為實現一定的公共政策目標,由具有法律地位的政府管制機構,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規對被管制者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政府管制按管制性質和內容一般可分為經濟性管制和社會性管制兩大類。經濟性管制“主要是指政府對企業在價格、產量、進入和退出等方面的決策進行限制?!睍怨苤剖侵笧楸U先w公民的安全、健康、衛生和防止公害、保護環境及確保教育、文化等社會福利而對社會經濟主體各種特定行為進行規范和限制的政府干預。

政府管制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結合點.而社會性管制改革又是管制革的一大重點。目前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明顯滯后,社會性管制本身存在不少嚴重問題。當前我國日益加劇的環境污染問題,禁而不止的煤礦礦難問題,層出不窮的假酒、假藥和有毒食品問題等的存在,反映了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缺失和社會性管制能力的不足,不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政府轉變以GDP為中心、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速度的傳統做法。把注意力更多地轉移到解決國民健康、環境保護、社會公平等基本問題上來,這些問題都屬于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范疇。這就迫切要求我們加快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步伐,完善社會性管制職能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事關重大,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必須統籌安排,整體推進。在和諧社會構建背景下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整體改革,應從以下七個方面協調推進。

一、完善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

政府社會性管制必須以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基礎,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否直接決定著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有效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相繼頒布了一系列針對健康、環境、安全、教育、文化等領域的社會性管制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應當說,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涵蓋健康衛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災害防治、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內容的政府社會性管制法律體系。然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無論是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還是從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現實需要上看,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還很不完善,與社會性管制的廣泛性、深人性和重要性不相適應。因此,必須堅持修法與立法并重,細化相關法律條文,建構系統規范的法律法規群體,增強法律的懲處力度和可操作性.以完善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

查看全文

探索協調推進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整體改革論文

摘要: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事關重大,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必須統籌安排,整體推進。為此,必須完善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健全社會性管制的行為主體,設置社會性管制的合理目標,構建“適度型”社會性管制式,綜合運用強制型和激勵型管制方法,強化安全、健康、環境管制,實現對管制者的有效管制。

關鍵詞:政府干預社會性管制整體改革

政府管制也稱為政府規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干預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為實現一定的公共政策目標,由具有法律地位的政府管制機構,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規對被管制者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政府管制按管制性質和內容一般可分為經濟性管制和社會性管制兩大類。經濟性管制“主要是指政府對企業在價格、產量、進入和退出等方面的決策進行限制?!睍怨苤剖侵笧楸U先w公民的安全、健康、衛生和防止公害、保護環境及確保教育、文化等社會福利而對社會經濟主體各種特定行為進行規范和限制的政府干預。

政府管制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結合點,而社會性管制改革又是管制改革的一大重點。目前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明顯滯后,社會性管制本身存在不少嚴重問題。當前我國日益加劇的環境污染問題,禁而不止的煤礦礦難問題,層出不窮的假酒、假藥和有毒食品問題等的存在,反映了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缺失和社會性管制能力的不足,不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政府轉變以GDP為中心、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速度的傳統做法。把注意力更多地轉移到解決國民健康、環境保護、社會公平等基本問題上來,這些問題都屬于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范疇。這就迫切要求我們加快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步伐,完善社會性管制職能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事關重大,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必須統籌安排,整體推進。在和諧社會構建背景下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整體改革,應從以下七個方面協調推進。

一、完善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

政府社會性管制必須以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基礎,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否直接決定著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有效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相繼頒布了一系列針對健康、環境、安全、教育、文化等領域的社會性管制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應當說,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涵蓋健康衛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災害防治、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內容的政府社會性管制法律體系。然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無論是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還是從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現實需要上看,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還很不完善,與社會性管制的廣泛性、深人性和重要性不相適應。因此,必須堅持修法與立法并重,細化相關法律條文,建構系統規范的法律法規群體,增強法律的懲處力度和可操作性,以完善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

查看全文

探究政府社會性管控的整體改革

摘要: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事關重大,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必須統籌安排,整體推進。為此,必須完善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健全社會性管制的行為主體,設置社會性管制的合理目標,構建“適度型”社會性管制式,綜合運用強制型和激勵型管制方法,強化安全、健康、環境管制,實現對管制者的有效管制。

關鍵詞:政府干預社會性管制整體改革

政府管制也稱為政府規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干預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為實現一定的公共政策目標,由具有法律地位的政府管制機構,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規對被管制者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政府管制按管制性質和內容一般可分為經濟性管制和社會性管制兩大類。經濟性管制“主要是指政府對企業在價格、產量、進入和退出等方面的決策進行限制?!睍怨苤剖侵笧楸U先w公民的安全、健康、衛生和防止公害、保護環境及確保教育、文化等社會福利而對社會經濟主體各種特定行為進行規范和限制的政府干預。

政府管制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結合點.而社會性管制改革又是管制革的一大重點。目前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明顯滯后,社會性管制本身存在不少嚴重問題。當前我國日益加劇的環境污染問題,禁而不止的煤礦礦難問題,層出不窮的假酒、假藥和有毒食品問題等的存在,反映了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缺失和社會性管制能力的不足,不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政府轉變以GDP為中心、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速度的傳統做法。把注意力更多地轉移到解決國民健康、環境保護、社會公平等基本問題上來,這些問題都屬于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范疇。這就迫切要求我們加快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步伐,完善社會性管制職能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事關重大,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必須統籌安排,整體推進。在和諧社會構建背景下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整體改革,應從以下七個方面協調推進。

一、完善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

政府社會性管制必須以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基礎,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否直接決定著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有效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相繼頒布了一系列針對健康、環境、安全、教育、文化等領域的社會性管制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應當說,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涵蓋健康衛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災害防治、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內容的政府社會性管制法律體系。然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無論是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還是從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現實需要上看,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還很不完善,與社會性管制的廣泛性、深人性和重要性不相適應。因此,必須堅持修法與立法并重,細化相關法律條文,建構系統規范的法律法規群體,增強法律的懲處力度和可操作性.以完善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

查看全文

探究我國政府社會管制改進途徑

摘要: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事關重大,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必須統籌安排,整體推進。為此,必須完善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健全社會性管制的行為主體,設置社會性管制的合理目標,構建“適度型”社會性管制式,綜合運用強制型和激勵型管制方法,強化安全、健康、環境管制,實現對管制者的有效管制。

關鍵詞:政府干預社會性管制整體改革

政府管制也稱為政府規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干預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為實現一定的公共政策目標,由具有法律地位的政府管制機構,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規對被管制者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政府管制按管制性質和內容一般可分為經濟性管制和社會性管制兩大類。經濟性管制“主要是指政府對企業在價格、產量、進入和退出等方面的決策進行限制?!睍怨苤剖侵笧楸U先w公民的安全、健康、衛生和防止公害、保護環境及確保教育、文化等社會福利而對社會經濟主體各種特定行為進行規范和限制的政府干預。

政府管制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結合點,而社會性管制改革又是管制革的一大重點。目前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明顯滯后,社會性管制本身存在不少嚴重問題。當前我國日益加劇的環境污染問題,禁而不止的煤礦礦難問題,層出不窮的假酒、假藥和有毒食品問題等的存在,反映了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缺失和社會性管制能力的不足,不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政府轉變以GDP為中心、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速度的傳統做法。把注意力更多地轉移到解決國民健康、環境保護、社會公平等基本問題上來,這些問題都屬于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范疇。這就迫切要求我們加快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步伐,完善社會性管制職能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事關重大,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必須統籌安排,整體推進。在和諧社會構建背景下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整體改革,應從以下七個方面協調推進。

一、完善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

政府社會性管制必須以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基礎,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否直接決定著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有效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相繼頒布了一系列針對健康、環境、安全、教育、文化等領域的社會性管制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應當說,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涵蓋健康衛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災害防治、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內容的政府社會性管制法律體系。然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無論是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還是從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現實需要上看,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還很不完善,與社會性管制的廣泛性、深人性和重要性不相適應。因此,必須堅持修法與立法并重,細化相關法律條文,建構系統規范的法律法規群體,增強法律的懲處力度和可操作性,以完善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

查看全文

森林資源和林業管理行政許可證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森林資源在林業經濟的發展中是最根本的基礎性資源,它的優劣直接激勵或制約著我國林業的發展。

關鍵詞:森林資源行政許可證

1森林資源及森林資源資產

1.1森林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規定:“森林資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區野生的植物和動物。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樹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土的喬木林地,疏林她,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國家規劃的宜林地。”根據該規定的精神可知,森林資源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為主體并包括以森林環境為生存條件的林內動物、植物、微生物等在內的生物群落,它具有一定的生物結構和地段類型并形成特有的生態環境系統。森林作為自然資源的一種,在進行科學管理及合理經營條件下,可以不斷地向社會提供大量物質產品、非物質產品及發揮其經濟、社會和生態功能。

森林資源按其物質形態可分為森林生物資源、森林土地資源以及森林環境資源。①森林生物資源。包括森林、林木及以森林為依托生存的動物、植物、微生物等資源。②森林土地資源。包括有林地、疏林地、宜林荒山荒地等。③森林環境資源。包括森林景觀資源、森林生態資源等。因此,森林資源是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綜合體。

1.2森林資源資產森林資源是不是商品,有沒有價值是林業經濟學界長期以來討論的核心問題。森林資源的價值與價格這一問題的理解與認識在我國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

查看全文

藥品市場監管分析論文

一、藥品市場監管范圍的基本理論問題——前提的確定

藥品市場的監管范圍研究事實上是探討政府對于藥品市場的作用范圍,即對于藥品市場而言,政府可以管哪些事項,不可以管哪些事項,對于應該管的事項監管到何種程度。那么我們首先應該關注作為監管對象的藥品市場,即此處的藥品、藥品市場究竟是指代什么,對于藥品市場的監管是管什么,唯如此我們才能明確藥品市場監管范圍的邊界。

(一)藥品的范圍

作為監管對象的藥品,按照《藥品管理法》附則的規定,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①]仔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第一,藥品專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因而其不包括用于植物和動物疾病的農藥和獸藥;第二,藥品是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這就與保健品和化妝品區分開來;第三,藥品既指非特殊管理的處方藥和非處方藥,也包括特殊管理的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

(二)藥品市場監管的內涵與范圍

在明確我國藥品內涵的前提下,上述分析表明,藥品市場監管主要是指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銷售、使用的全過程進行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也包括監管主體對藥品市場公共產品的供給服務,但不包括對藥品市場的宏觀調控,也不包括對藥品產業的行業管理職能。事實上如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兼宏觀調控、市場監管、行業管理于一身。則其在行使市場監管職能時,不可避免要受到宏觀調控和行業管理職能的干擾,市場監管將背離其初衷,將無法實現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的兼得。市場監管的目的在于增進公共利益和合法私人利益,并使之避免或減少由個體經濟決策(生產、銷售及價格行為)帶來的損害。

查看全文

服務型政府建設論文

一、服務型政府的內涵

何謂服務型政府?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說法,有人認為,所謂服務型政府,就是提供私人和社會無力或不愿提供的卻又與其公共利益相關的非排他性服務的政府。有的學者認為服務型政府是指政府由原來的控制者改變為興利者和服務者,意味著施政目標由機關和專家決定到由民眾希望和合法期待來決定,政府以控制管理為要務轉變為以傳輸服務為要務,管理目標由經濟領域轉移到公共服務領域。不管怎么說,從上述定義來看,服務型政府主要是針對我國傳統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大包大攬和以計劃指令、行政管制為主要手段的管制型政府模式而提出的一種新型的現代政府治理模式。與管制型政府相比,它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含義。

1.從理念上看,服務型政府要求各級政府和官員必須樹立“民本位、社會本位、權利本位”的思想,即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的權力來自于人民的讓渡,政府為人民服務是天職,人民的利益至上,政府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與此同時,政府還必須從一味強調按章辦事和對特定“功能”權威“結構的服從到強烈的當事人取向和對“使命”公眾和“成效的認同,充分考慮公眾的具體情況和需求(而傳統管制型政府的理念則停留在”官本位、政府本位、權力本位的基礎上,政府利用公共權力主要是維護統治秩序和對社會實施管制,公眾和社會的主導性和自主空間很少。

2.從政府的職能范圍來看,管制型政府是適應計劃經濟的需要而建立,因此對市場和社會的介入是無孔不入,共服務是服務型政府的主要體現。職能也無限膨脹,職能設置上的不合理使政府管了許多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而服務型政府要求政府職能是有限的。政府要還權于社會,還權于市場,政府主要是做市場和個人不能做、不愿做或做不好的事情,即主要是提供維護性的公共服務和社會性的公共服務。維護性的公共服務主要包括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財產權利和公民權利、保衛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這是服務型政府的基石(社會性的公共服務主要是指完善的社會福利體系和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包括教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和社會保障等。社會性公共服務是服務型政府的主要體現。

二、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意義

建設服務型政府不僅是一個口號的提出,更重要的是,它將要求政府從施政理念、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管理方式、手段等各個方面,實現從傳統向現代的轉型和變革。因此,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提出不僅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還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具體的說:

查看全文

經濟法體系研究論文

摘要:從管制、規制和監管的性質來比較三者的異同,并闡明三者同是微觀經濟學領域的調整手段;對干預和調控的解讀,通過對二者詞義的比較并結合中國經濟發展的歷史和現狀得出結論:在中國使用調控比干預更加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特別是在宏觀領域的管理。關于我國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的選擇,即以規制為研究中心的法律與政府管理市場經濟之間的互動。

關鍵詞:管制;規制;監管;干預;調控;市場監管法;市場規制法

1管制、規制與監管

管制、規制與監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譯,對于日本學者的著述傾向于將它譯為規制,如金澤良雄在《經濟法概論》一書中第一編第四章所談及的問題就是“經濟法中的規制”,植草益的《微觀規制經濟學》等。對于英美學者的著述則更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爾•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與市場》,施蒂格勒的《產業組織與政府管制》等。而在國內的經濟學著述中,管制與規制的運用也無統一的規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經濟學導論》,馬昕等所著《管制經濟學》,謝地所著《政府規制經濟學》,王雅莉所著《公共規制經濟學》,張維迎的《管制與信譽》等。在經濟法學著述中,結合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學者們大多數使用的是市場規制,如漆多俊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第十章所述內容即是“市場規制法原理與制度體系”,監管在經濟學領域很少見,但是在法學領域,有的學者將市場監管法和市場規制法并列為微觀經濟法范疇,是干預市場微觀領域的不同手段。如盧炯星認為,市場監管法與市場行為規制法同屬于微觀經濟法范疇,但兩者卻各有不同。有的學者認為,在與法律密切聯系的層面上,管制、規制與監管并無本質區別,既包括與此相關的政策,也包括為實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規。還有學者認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統地進行管理和節制,并含有規則、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義,通常理解為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監管的范圍大的多,監管只是管制的一種,是從維護安全,降低風險角度進行的管制。管制與規制并無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譯而已,無論管制更多的適用于政策性討論也好,規制側重于管制法律表現形式也好,這些區別對于實質性研究并無意義,因此我們的研究重點不應該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該用規制還是用管制,而是應當著眼于經濟運行的整體來掌握適用的范圍以及與其他經濟管理方法的區別。

1.1管制(規制)的性質

丹尼爾•耶金在他的一書《制高點——重建現代政府與市場之爭中》寫到的管制(規制)在戰前與戰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內容有非常大的差別,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關資料后得出這樣的結論:戰前的管制(規制)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場的各個微觀領域,因此它指的是對微觀經濟領域的直接監督和管理。而凱恩斯主義則將政府從微觀拉向宏觀,主張管理總體經濟而不是具體的市場運作。因此,凱恩斯主義被賦予了另外一種名稱“政府干預”,用與區分政府管制(規制)。丹尼爾•史普博認為管制是由行政機構制定并執行的直接干預市場配置機制或者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的供需決策的一般規則或者特殊行為。金澤良雄認為規制可以理解為是對于一定的行為規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經濟法規制的對象就是經濟生活涉及到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經濟循環的全部過程,并包括與此有關的金融、運輸等。維斯卡西認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對個人或組織的自由決策的一種強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資源是強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經濟主體的決策為目的而運用這種強制力。植草益認為,政府管制是社會公共機構依照一定的規則對企業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我國學者王俊豪則將管制定義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對獨立的政府管制者(機構),依照一定的法規對被管制者(主要是企業)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因此,管制(規制)的性質是對微觀經濟領域和主體的干預。

查看全文

政府監管對社會健康發展重要性研究論文

[摘要]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以及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在經濟及社會運行中暴露的問題越來越多,政府作為政策的決策者、公共服務的提供者、政策執行的監督者,在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運行中的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加強政府監管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規范經濟社會運行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文就加強政府監管的必要性以及我國政府監管中存在的重要問題進行了簡要論述。

[關鍵詞]政府監管必要性問題對策分析

政府監管又稱政府規制、政府管制,即政府運用公共權力,通過制定一定的規則,對個人和組織的行為進行限制與調控。具體表現在政府對市場與社會的監管,即政府的外部監管,也就是廣義上的政府監管,而不包括政府對于自身的監管。它的手段包括經濟性監管和社會性監管。所謂經濟性監管,是指通過制定特定產業的進入、定價、融資以及信息等政策對主體行為進行有效的調整,以達到避免出現競爭主體過多或過少而引起過度競爭或競爭不足,造成資源浪費或者配置低效率,妨礙社會生產效率和服務供給的公正、穩定。經濟性管制主要包括價格管制、進入和退出管制、投資管制、質量管制、信息管制等內容。社會性監管是指政府根據社會發展、運行中存在及暴露出來的問題通過制訂相應的政策措施來約束和規范個人及組織的行為。

一、我國政府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在認識到加強政府監管必要性的基礎上,回過頭反思當前我國政府監管中存在的問題,以便做到加強和改進政府監管有的放矢。

首先,政府職能不清。從總體上看,現代預算制度的缺失、公共審計的不完善、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方面劃分不合理,導致了為全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方面投入不足、分配不公、效益不佳。在管理體制上延續了計劃經濟時代的模式,很多政府主管部門同時扮演著事業單位的資產所有者、政策制定者、付費者、監管者等多重角色。其根本缺陷是缺乏有效的問責機制,政府多重角色之間存在嚴重利益沖突,妨礙了公共服務事業的發展和效率的改進。

查看全文

國內自然壟斷產業改革論文

提要本文主要描述我國自然壟斷產業的管制改革,以改變目前自然壟斷產業生產效率低、服務質量差和服務收費高的目標。對自然壟斷產業中的非自然壟斷性業務應放松規制,引入競爭,但前提是必須進行體制改革,做到政企分離、政資分離、業務分拆,同時進行配套一體化改革,完善立法支持,避免過度競爭。本文以電信改革為例進行分析。

一、自然壟斷產業概念及特征

傳統的自然壟斷是指由于生產技術具有規模經濟的特征,平均成本隨產量的增加而遞減,從而最小有效規模要求只有一個企業生產。自然壟斷產業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規模經濟非常明顯,獨家壟斷經營小于多家分散經營的成本之和;二是有大量的“沉淀成本”,資金一旦投入,就很難收回,也很難改作他用;三是這些產業中的多數服務和產業是公眾所需要的基本服務,需要保證提供的穩定性、質量的可靠性和依賴性。一個國家的電力、煤氣、電信、郵政、鐵路、航空等產業,一般是傳統意義上較為典型的自然壟斷產業。

隨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改革目標的確立和改革的深入,自然壟斷產業的問題日益突出,我國開始注重自然壟斷產業的改革,并取得了階段性進展。電信、電力、民航等行業在實行政企分離、政資分離、業務分拆等方面,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對國有經濟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自然壟斷產業改革必要性

自然壟斷產業容易產生的問題和固有的弊病基本有以下三種:第一,經營目標雙重性導致利益難以協調。自然壟斷產業的經營者作為一個經濟實體,他的經營目標具有雙重性。一方面作為經營者他要追求經濟目標;另一方面由于自然壟斷的公益性,他又要追求公共目標。公共目標要求以較低的價格和較高的質量服務于公眾,讓利、施惠于公眾,自然導致其經營性虧損,這樣使其處于兩難的境地。第二,壟斷地位的濫用。由于自然壟斷產業的特殊性,經營者往往會利用其獨有地位,收取壟斷高價,服務質量低下,甚至附加種種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第三,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不足。自然壟斷產業大多數是國有國營的,由于體制和經營機制等方面的原因,其內在的經濟擴張與私人企業相比,明顯顯得不足。另外,由于沒有實際和潛在的競爭者,他們沒有競爭的壓力,往往不注意加強管理,最大限度節約成本,提高經濟效率,改善服務質量。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