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7 09: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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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

小議群體性逃課的隱情

[摘要]現實生活中,大學生群體性逃課,不聽課現象屢見不鮮,大有越演越烈的趨勢。本文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站在大學生的角度去分析群體性逃課的主要原因。

[關鍵詞]大學生群體性逃課機會成本邊際效用取舍開小差欲望曲線

目前,我國高校普遍存在著比較嚴重的大學生逃課現象。據有關調查顯示,當前高校學生專業課平均逃課率在20%左右,基礎課在25%左右,公共選修課則高達50%,另外,60%以上的大學生有過逃課經歷。

通過更深入的調查,我們還發現大學生逃課也有一定的規律性。如從學歷來說,??茖W生的逃課率要高于本科生;從年級上來說,高年級逃課率要比低年級高;從性別上來說,男生比女生逃課率高;從課程來說,基礎課高于專業課、選修課高于必修課、人文類課程高于理工類課程;另外學生逃課率還與教師學歷、職稱、年齡等有關。

事實是不容回避的,大學生厭學、逃課現象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大家思考著,摸索著,希望找到答案。有的人說,那是因為大學不斷擴招,生源,師資,教學質量無法保證;有的人說那是高等教育的確存在不小弊端;還有的人說那是學校管理的普遍問題……

作為一個大學生,我想綜合一下許多同齡人的想法,并且用經濟學的角度去理解和分析我們眼中的“集體逃亡”。去為群體逃課這個復雜而深刻的群體逃課現象的老話題增加一種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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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事件調查思考

*旗位于赤峰市東南部,東連通遼市奈曼旗,南接遼寧省北票市、朝陽市,西北分別與我市松山區、翁牛特旗隔老哈河相望。全旗總土地面積8300平方公里,轄29個鄉鎮蘇木,320個行政村,總人口59.3萬。由于受歷史、地理、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旗在歷史上就是各種群體事件發生的活躍地區。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社會生活發生了深刻而巨大的變化,各種不安定因素日益突出,特別是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多,嚴重影響了全旗社會穩定。認真研究、正確預防和處理群體性事件,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問題。下面筆者就*旗近幾年來群體性事件發展趨勢及所表現出來的特點,結合工作實際,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群體性事件的發展趨勢

群體性事件是由社會群體性矛盾引發的,不受即定社會規范約束,具有一定的規模,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干擾社會正常秩序的事件。群體性事件的表現形式多樣,如集體上訪、集體怠工、罷工、聚眾阻撓等等。群體性事件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發展趨勢:

(一)數量及規模日趨增大。近幾年來,我旗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一直呈上升趨勢且升幅較大。*年全旗共發生群體性事件51起,比1997年驟增了35起,經全旗各有關部門共同努力,在*年到*年兩年里群體性事件雖然有所下降,但每年仍然發生30--40起。*年,全旗共發生群體性事件47起比去年同期增加23起,群體性事件又呈大幅度上升趨勢。前幾年發生的群體性事件一般都在幾十人,而且主要集中在一兩個單位。在近兩年,由數百人參加的比較常見,并且出現了跨單位、跨地區串聯行動的現象。如*年金廠溝梁金礦轉制過程中發生了700多名工人群體罷工、進赤上訪事件;*年撰山子金礦400名職工聚集政府辦公樓門前,上訪討要工資待遇,長達近半個月時間。

(二)組織化傾向明顯。群體性事件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利益要求的人為利益而聚合,為實現共同目的而協同行動。當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大多數因經濟利益而起,有的要求增加征地補償;有的要求賠償污染損失;有的要求改善養老和醫療保險待遇;有的要求提高破產轉制時的補償標準;有的要求發放長期托欠的工資等等,并且利益呈多元化。如*年我旗森堡印刷有限責任公司因長期虧損,資不抵債宣布破產,職工提出退還集資損失并提高買斷標準,但廠方又無能為力,由此引發了幾次較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類似這樣事件,表現為已由過去的松散型向相對有組織的群體性轉化。多數的群體性事件都有組織者、策劃者和骨干分子,他們有的在臺前充當“群眾代表”,直接組織煽動鬧事;有的隱藏在幕后指揮和出謀劃策;有的甚至成立非法組織,煽動群眾鬧事。

(三)對抗性加劇,危害后果日趨嚴重。目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就性質而言屬人民內部矛盾,從矛盾的斗爭形式看,一般呈現較為緩和,非對抗性的狀態。但是,隨著社會利益群體的分化、獨立,有些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常常表現得十分尖銳、激烈,且對抗性傾向明顯。如四家子鎮嘎海吐村由于受少數村民的干擾,該村自*年至*年不繳農業稅,不交提留款,不搞計劃生育。*年村級換屆選舉時,上級派工作組協助該村選舉村委會,以袁某等人為首的一伙村民故意破壞選舉,抱走投票箱,并摔壞了鄉政府的攝像機。由于事態的發展,公安機關及時介入,但袁某等人卻將入戶做工作的民警非法拘禁長達二十幾個小時,并施以侮辱漫罵。今年,金廠溝梁鎮下長皋村400多村民,公然抗法,阻撓法院執行裁決,與執法干警發生暴力沖突,造成了不良后果。這表明,群體性事件已由單純的上訪請愿型向沖擊施壓型演化,較多地出現了集體圍堵黨政機關、堵塞交通、械斗等過激行為,少數不法之徒甚至把矛盾直接指向黨政領導和政法機關。這些即牽涉了各級黨政機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大量精力,又干擾了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秩序,造成社會局部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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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農村社會群體性糾紛之關聯

摘要農村社會的安定是農村發展、進步與富裕的首要條件,也是社會穩定與發展的基礎。但近年來農村群體性糾紛的大幅度上升,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阻礙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由于農村群體性糾紛的產生原由與特征等方面的復雜性,從而導致以訴訟方式解決此類問題產生的耗時耗力的不足,因此從非訴訟方式尋求及時、有效解決農村群體性糾紛便成為當務之急。因此,通過對中國農村社會的現狀調查,探討非訴方式在解決農村群體性糾紛的必要性與重要性,提出完善非訴方式解決機制的對策與建議,無疑對農村社會的發展與和諧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與現實意義。

關鍵詞農村社會群體性糾紛非訴

正在邁向現代化的中國農村,在大力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背后,社會矛盾糾紛發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劇的上升。在農村糾紛中,群體性糾紛最為嚴重,尖銳和對立程度也較強,而且糾紛與沖突涉及范圍廣,帶有明顯的多元性和發散性。因此,如果沒有一套為人們喜聞樂用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法律允諾給個人的權利和正義將成為難以兌現的空頭支票。為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法院外糾紛解決渠道并使其與審判制度相輔相承,實乃有經邦濟世的效用。豍認真研究新時期農村群體性糾紛的產生原因、種類和特點,尋求非訴解決機制,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對于糾紛的有效預防、成功調處、防止激化,對于構建和諧新農村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一、農村群體性糾紛的狀態描述及解決途徑

(一)農村群體性糾紛的內涵界定

在我國,傳統的思維觀念將農村群體性糾紛界定為政治性的事件,因而稱為農村群體性事件。按現有的法律、政策規定,農村群體性事件是指由農村(村、鄉、縣)社會矛盾引發,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農民群體,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為維護自身利益,通過各種方式,向基層機關或上級部門表達意愿、提出要求或發泄不滿,造成農村干群沖突、危害農村公共安全、擾亂農村社會秩序等負面影響的集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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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事件的心態探究

摘要:群體性事件中的群體心態,對群體性事件的發展變化往往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使越來越多的人趨向于關注那些可以控制人們行為的非理性的因素和機制。人們越來越意識到輿情、社會心理和群體態對個人、社會、市場、國家的影響,高度重視構建和諧的社會。理環境對社會發展和改革進程的重要作用。群體心態研究理論為群體性事件的疏導、處置和預防提供了基礎性的理論依據。

關鍵詞:群體性事件;群體心態;疏導

近年來,利益結構多元化、利益差別擴大化以及利益對立關系顯性化,成為這一時期個體利益矛盾和群體利益沖突的典型特征。2009年,河北保定棉紡廠千名職工“徒步進京旅游”事件、吉林通鋼事件、河南林鋼事件、重慶嘉陵工人罷工等群體性事件,都以極其激化和暴力的形式釋放出轉型時期的社會陣痛。有專家認為,未來10年中,群體性事件將是中國社會穩定最大的威脅,也是對地方政府執政能力最大的挑戰。群體性事件的頻發,促使越來越多的人趨向于關注那些可以控制人們行為的非理性的因素和機制。人們越來越意識到輿情、社會心理和群體心態對個人、社會、市場、國家的影響,高度重視構建和諧的社會心理環境對社會發展和改革進程的重要作用。本文把群體心理和心態作為研究群體性事件的一個角度,借鑒群體心態研究理論,試圖對群體性事件的疏導和預防進行深入的思考和理論探索。

一、群體心態的有關研究

法國社會心理學家勒龐(LeBon,又譯黎朋、勒邦)在《烏合之眾》(Crowd:TheStudyofPopularMind)一書中對大革命時期法國人社會心態的研究,比較系統地提出群體心態研究范疇,開創了群體心理學的研究。在勒龐看來,所謂群體心態,是指某一個人在獲得一個“心理群體”后所產生的一種心理狀態和心理傾向。主要包括兩層意思:一是指聚集在一起的人都具有一種相同的心理傾向和趨勢,這是一種群體行為形成后的群體心態。這種傾向是與人在個別獨處時的心理狀態完全不同的;二是指只有具有相同的心理傾向的人才能聚集在一起,并形成行為。這是一種群體行為形成前的群體心態。這種心理狀態和傾向是每個個體所擁有的,但平時是處于一種潛在狀態,是要理性所壓抑,但又是充滿活力的,只要條件成熟,它就可以沖破理性的控制和壓抑而表現在行為中。

確切地說,勒龐研究的是群體的心理,是指個人不再具有自覺的個性,思想感情都轉到與群體同一個方向,形成一種雖然暫時但卻非常明確的集體心理。小到五六個人,大到整個民族,或聚集成群或各自孤立,或沒有受過教育或皆為博學之士,都可能在特定影響下成為一個心理群體。這種心理群體具有基于某種眼前利益而匆忙聚合的特征,而心理群體一旦形成,群體中個人的異質性便會被群體的同質性所吞沒,讓無意識占據心靈的上風,并讓那些為群體所獨有的特點去發揮作用。首先,群體中的個人會感到一種勢不可擋的力量,覺得人數越多越不會受到懲罰,這使他膽大妄為,敢于發泄本能的欲望,不再有約束個人的責任感,不再有“不可能”或“不能夠”這樣的概念。其次,互動的個人很容易受集體感情和行動的傳染,猶如經過催眠一般,對群體的要求百依百順,以致隨時準備為集體利益而犧牲個人利益。最后是個人失去有意識的人格,失去懷疑和批判能力,易于接受暗示,常常把歪曲性的幻覺與真實事件混為一談,以致會在某種暗示下因難以遏制的沖動而采取行動,而且很可能是與他原來的習慣和顯而易見的利益截然相反的行動。弗洛伊德在評述勒龐的理論時對此補充道,群體之間的交互傳染其實也是群體易于接受暗示的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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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事件調研報告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特別是城市建設規模的擴大,企業改制的不斷深入,個私企業勞動用工的日益普遍等等,各種社會矛盾越來越突出,也越來越顯現出其不可調和的一面,有些矛盾甚至表現得異常激烈,如果不能妥善加以解決,隨時會導致群體性事件。近年來群體性事件有所增多,既影響社會的穩定,又破壞了黨和政府與群眾的魚水關系。因此,認真分析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積極尋找遏制群體性事件產生的辦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之中,防止和減少群體性事件發生,既是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需要,更是鞏固黨和政府執政地位的需要。

一、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

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大多數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則反映出我們基層組織的凝聚力較弱,基層干部的執政水平較低,地方干群關系對立較為嚴重等方面存在的事實。從近年來了解到的我市和外地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看,最突出的是以下四個方面。

腐敗問題是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導火線。從多起群體事件產生的直接原因來看,腐敗問題是其導火線。特別是在企業改制中,職工群眾反映強烈的國有集體資產流失問題;職工群眾有關待遇不能兌現而企業領導吃喝玩樂,大肆揮霍公款的問題;企業干部以權謀私,用國有集體財產經商辦私人公司為自己尋找發財之路的問題等等。應該說,職工群眾反映的這些問題在不同改制企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如果企業在廠務公開上做得不夠,解釋不及時,更增強了群眾的猜疑,再加上職工群眾突然面臨著下崗失業,對未來生存缺乏信心。如果少數人趁機以反腐敗為借口,造謠煽動,進行組織串連,很容易挑起群眾與政府的對立情緒,進而形成群體性事件。

決策失誤是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定時炸彈。當前,一些地方黨委政府有經濟發展成就是干部政績的片面認識,或個別領導干部求功心切,在城市建設、工業園區建設、企業改制等工作決策中,事前沒有進行認真細致的調查摸底,分析研究;沒有廣泛征求專家意見,進行充分的論證;沒有召開一定范圍的群眾座談會,認真征求意見,而是盲目決策,倉促決策。這種決策缺乏民主性,缺乏科學性,必然是違背客觀規律的,必然會導致決策失誤,嚴重地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同時,在工作不斷推進中還會矛盾迭出,并不斷積聚,但矛盾無法得到有效地化解時,就必然會產生群體性事件。

執法水平不高是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啟爆器。在一些基層黨員干部中,由于放松了世界觀的改造,放松了馬列主義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教育,缺乏公仆意識、宗旨意識,相反特權意識卻相當嚴重,說話辦事唯我獨尊,甚至為所欲為。這種意識的存在,在機關往往表現為官僚主義、衙門作風;在執法中表現為態度粗暴,徇私枉法,自以為是,肆意用法律作為自己謀私的工具;不依法辦事,隨心所欲使用處罰權;知法犯法,使用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執法手段執法等等,這就必然會引起被執法對象的不滿,造成執法者與被執法者的對立。執法不公往往會因很小的事情,也會產生群體性事件,既嚴重地損害執法部門形象,又破壞了社會大局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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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群體性事件對策及措施

一、新形勢下農村群體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1、利益分配不均是導致農村群體性事件的根本原因。農村各項改革的深入推進,新的利益分配格局的產生,各種深層次矛盾隨之揭露。農村基層組織與農民、農民內部之間有的利益被重新調整與分配。在此過程中,農村基層組織處于強勢地位。當處于相對弱勢的農民利益空間受到侵犯或威脅時,他們會自覺不自覺進行地維護甚至對抗;當農民希望擴展原來的利益空間時,他們又會自覺不自覺地增加對事務的參與和監督。這兩種利益表達方式又可分為正規的體制內利益表達途徑和手段(如上訪)、非正規的體制外利益表達途徑和手段(如對抗),不過現實中這兩類途徑和手段往往是交織在一起的,正規的體制內利益表達途徑和手段常常被非正規地使用,而非正規的體制外利益表達途徑和手段也需要考慮正規的體制內利益表達途徑和手段。極端的形式即為農村群體性事件。

2、農民法制觀念淡薄或對法律條文的斷章取義是導致農村群體性事件的重要原因。當前,農村普法工作斷層較多,群眾參與意識不強,學法氛圍不濃,導致一部分農民群眾法律意識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發生糾紛時,不是運用正常的法律程序去解決,而是采取"起哄"方式。有的農民法律意識雖有增強,但在理解法律條文時存在斷章取義的問題,援引法律時偏執己見。

3、宗族勢力在農村重新抬頭和蔓延是導致農村群體性事件的另一重要原因。宗族勢力是以宗族宗派為基礎而形成的對社會具有嚴重危害性的惡勢力。近些年來,它在我國一些農村重新抬頭和蔓延。少數不法分子利用宗族情感為了自己的利益,煽動本宗族和他人以群體對抗形式時常與其他群眾發生沖突,甚至出現較大規模的械斗,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有的甚至公然對抗國家的政策法規,以集體上訪為名,攔車擋道,沖擊黨政機關,影響極為惡劣。

4、不依法行政是導致農村群體性事件的關鍵原因。少數基層干部依法行政意識不強,民主決策不夠,辦理鄉村事務透明度不高,"暗箱操作"現象較為嚴重,容易引起群眾猜忌和疑慮,產生偏激行為。有時面對少數群眾無理取鬧等違法違紀行為,又忽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片面"求穩怕亂",助長了少數人的不法氣焰,一些人仿而效之,借機尋釁,挑起事端,引發事件。

5、干部作風不實是導致農村群體性事件的直接原因。這主要集中反映在鄉鎮干部身上,有些干部作風不扎實,工作方法過于簡單,對一些長期存在的問題相互推諉,踢"皮球",不及時加以解決,導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有的干部平時不注意學習,在群眾中開展工作全憑經驗和主觀臆斷,一味采用"蠻干",使矛盾產生和激化,引發事件的發生;有的干部下去做工作,不講政治、不顧大局,隨意表態,結果又兌現不了,給工作帶來了被動,從而為矛盾的產生埋下了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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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群體性糾紛的成因與對策

xx街道是全區區域最廣,人口最多,人員結構較復雜的地區。今年以來,街道治安總體是平穩的,人民安居樂業,但是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還大量存在。至10月份,我街道共發生23件群體矛盾。集中表現在:城市和基礎設施建設,導致拆遷、安置等矛盾日益增多;企業經營體制轉換和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觸動了農民的利益;勞動、工資、人事制度改革,改變了原有利益格局。在街道工委、辦事處正確領導下,我們明確改革、發展、穩定之間的關系,把穩定放在首要位置,堅持一把手負責制,建立健全防范工作網絡,正確處理了發展與群眾利益的關系,基本沒有發生群體性越級上訪,把矛盾鈍化在民間、消滅在萌芽、處理在基層,保障了街道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今年實現利稅過億元,比去年增長53%。

一、群體性糾紛的特點

1、聚眾性。xx離城區較遠,接受城市幅射的能量較弱。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特別是河西地區的開發,xx已成為發展資源優勢項目的重點,雨花臺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開發,街道、行政村的招商引資,一批經濟項目落戶xx。由于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不一樣,執行也較靈活,老百姓不理解,對補償提出過高期望值,加之勞力安置問題比較突出,往往形成“人多勢眾”到村、街道上訪。

2、多元性。群體性糾紛涉及面比較寬,常引發多種利益的矛盾糾合在一起。一般來說都有人操縱,有的是泄私憤,有的是圖報復,不明真相的群眾受少數人鼓動跟著起哄,“雞子扒出來鴨子有份”堵門、堵路、堵廠,有的甚至是在群眾中集資形成上訪“專業戶”,還有的是集資請“代言人”,形成多元化。

3、突發性。“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一些糾紛起初是涉及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在處理過程中極易觸動一個地段利益,在信息網絡不夠健全的地區信息不靈,群眾糾紛起來后,思想準備不足,感到突然性。例如,西來隊拆違一事,后上升整個生產隊,為達到其他目的而突然集體上訪。

4、反復性。群體性糾紛錯綜復雜,要經過調查,要經過研究才能慎重處理。往往群眾等不急,要求當即表態,當即解決問題,以“到市里上訪”為由進行要挾,重復上訪。例如古雄村林業隊部分群眾對干部作風不滿,先以土地被磚瓦廠占用為由(當初有書面協議),多次到村、街道上訪,做了工作稍平息后又到市里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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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勞動爭議解決機制探索

[摘要]與普通的民事案件處理機制相比,在解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協商、調解、仲裁等糾紛解決方式日益受到解決機構的重視,這是由于勞動關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表現在勞動關系主體之間的隸屬性、雙方之間地位懸殊等。通過訴訟方式處理勞動爭議不僅效率低下、成本高昂,還容易激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矛盾,協商、調解、仲裁等能有效彌補這一缺憾。文章認為現階段,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仍存在行政化色彩濃厚、程序和機制本身不完善、訴調銜接不順暢等問題,這對整個勞動爭議解決機制提出了變革要求。

[關鍵詞]群體性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解決機制;勞動爭議解決方式

一、我國的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現狀

(一)勞動爭議的特殊性。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關于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爭議。勞動爭議既有一般爭議案件的共性,又有主體、內容等方面的特殊性,具體表現在:該類型案件的當事人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一方面存在利益結合關系,另一方面在互相受益的過程中產生了矛盾與分歧,群體性勞動爭議相較個體勞動爭議的情況還要復雜,是指在一段時間內,同一個用人單位的多個勞動者對該用人單位提起的較為一致的權利請求。群體性勞動爭議的固有特點多表現為主體的差異性和近年來呈現的增長趨勢倍受社會關注。其固有特征首先表現在爭議主體人數較多,單個勞動者難以構成群體性威脅;其次,勞動者一方的訴求相對一致,這與用人單位的經營狀況或做出的政策決定等有關;最后,由于群體性勞動爭議涉及人數較多,影響范圍廣,一旦發生惡性事件,將可能引發整個社會的秩序動蕩。從近年來糾紛數量來看,勞資矛盾持續發酵,這對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的構建提出了要求。(二)勞動爭議解決機制概念。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的概念界定由幾個要素組成,首先勞動法律法規構建起了適用框架,其次勞動糾紛處理機構負責協商解決,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手段和方式按照各自地位和相互關系組成了勞動糾紛處理程序、制度的統一整體。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方式有四種,即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镀髽I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勞動法》第77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等規定強調了解決勞動糾紛時要充分尊重雙方的協商、調解等不同路徑選擇的意愿,也明確了相應的優先級,既是為了提高糾紛解決效率,也是為了最終得到公正的處理結果。由此可見,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的法律規定有其可取之處,首先,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并行不悖的糾紛化解舉措充分體現了立法者的分流意識,否則將陷入由法院事無巨細地應對糾紛的困境。其次,協商、調解方式尚缺乏具體的程序機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某些事項提供了適范,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如何就爭議事項進行協商、調解,依據何種規范作出妥協讓步,目前的法律規定并不完善,這可能導致協商、調解并未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展開。最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對爭議事項作了類型化處理,說明在司法實踐中,經濟糾紛、侵權事項是引發矛盾的常見原因,但擴大一裁終局的事由范圍、訴調機制如何銜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救濟舉措等均為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討的問題。

二、當前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制所面臨的困境

(一)非訴機制。1.協商程序。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權利義務出現糾紛時,協商應作為首要解決方式。其實,協商談判也是調解、仲裁、訴訟程序中的矛盾化解途徑,因此要充分注重其基礎作用。依靠雙方當事人的共同協商意愿達成一致意見的弊端顯而易見,首先,自愿即意味著相對弱化的強制力、約束力,這要求雙方自主談判、自覺履行,其對當事人的誠信品質提出了較高要求,妥協讓步的平衡點也難以取舍把握,具體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上,后者明顯屬于實力強大一方,用人單位能否考慮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在談判過程中作出更多的讓步,同時信守諾言、兌現承諾,目前尚未有相應的規范機制加以約束。其次,在集體協商的過程中,本應由工會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集體談判,但我國工會并不具有獨立代表勞動者利益的地位和功能,①因而其難以代表勞動者來制衡企業。2.調解程序?!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了三類調解組織,在企業內部設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基層設置鄉鎮街道基層調解組織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然而三類組織存在組成和調解程序上的局限性,難以保證結果的公平公正性和有效貫徹實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從人員劃分上,企業和職工已被分立為利益對峙的雙方,不利于構建和諧關系,且調解委員會一一一一一一組建在企業內部,難以成為真正的第三方組織體,缺乏獨立性和公正性。對于后兩類組織做出的調解結果,由于第三方機構在人力、資金和社會地位上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其對企業產生多大程度的約束力,難以下定論。人民調解在矛盾化解中本應具有更優勢的地位和發揮更大的作用,但由于自身不足及在客觀因素的影響下,其影響力始終受到抑制。一方面,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設立在較低的級別和區域,無力處理一些人數眾多、對專業知識有較多要求的大規模糾紛,這與人民調解員的專業素養有關;另一方面,基層人民調解與其他調解機制尚未形成連接互動,使得人民調解組織在介入解決勞動糾紛時障礙重重。3.仲裁程序及訴調銜接。目前,仲裁程序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獨立性不強,仲裁機構的活動經費、人員等大都來源于當地同級政府的支持,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依附于政府的特性就決定了其本身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權威性與公信力不足,導致在具體的糾紛爭議解決中存在一裁兩審的情況。以上海為例,不滿意仲裁裁決而提起訴訟的比重約占60%左右。②仲裁糾紛解決機制與法院判決程序無法進行有效銜接,主要體現在仲裁裁決依據與法院判決依據不一致。仲裁機構的裁決依據既可以為法律也可以是行政法規、規章等,而法院的判決只能將行政法規、規章等作為一種參考或參照,仲裁功能無法有效發揮。我國在立法層面上所設置的解決勞動爭議糾紛的仲裁前置程序本身就是一種極大的資源損耗,由于仲裁程序本身的不健全及與其他勞動糾紛解決機制特別是訴訟機制的銜接問題,勞動者的勞動爭議糾紛想要經過訴訟途徑解決必然需要經過仲裁,而仲裁本身的行政化色彩又過于濃厚,只有經過仲裁后才可以提起訴訟,而勞動者想要獲得程序保障必然需要等待漫長的訴訟周期,當然這可以讓勞動者的權益獲得保障,但卻損害了法律的效率原則。(二)訴訟機制。訴訟程序作為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勞動爭議糾紛解決的終局性程序。訴訟程序代表著公平公正,但目前我國對于勞動關系的重視程度不足,主要體現在我國多將勞動爭議作為一般的民事案件處理。在訴訟程序上存在的問題是未設立專門的訴訟程序對其進行規制,特別是適用于群體性勞動爭議特點的規范缺乏論證,比如訴訟代表人制度如何運行、部分勞動者對判決結果不滿意時如何維權、每個人的利益訴求如何協調實現,均為需要細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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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媒體侵權必要性研究論文

摘要:群體性媒體侵權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數受眾的公共利益。為了保護這些受眾的公共利益,應該設立公益訴訟制度。本文在對公益訴訟制度做了簡要介紹后,指出應由檢察院作為原告,針對群體性媒體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公益訴訟經費由檢察院支付。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財政部門可以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公益訴訟。在損害事實的認定上,本文認為可以分為經濟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利益的損害??梢愿嬷芎θ嗽谝欢ㄆ谙迌戎鲃拥怯?,然后根據登記人數和損害程度,憑借有效證據實施受損權益的補償。

關鍵詞:媒體侵權群體性媒體侵權公益訴訟

一、問題的緣起

媒體侵權指在傳播新聞、刊播廣告和為受眾提供有償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侵害公民的人格權、著作權、經濟性權利和憲法性權利的行為。從外延上看,媒體侵權有四個層次,第一,侵害人格權,包括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第二,侵害著作權;第三,侵害作為消費者的受眾的經濟性權利;第四,侵害公民的憲法性權利。第一、第二類媒體侵權行為即傳統的新聞侵權行為,是單數侵權行為,主要是媒體在傳播新聞過程中發生的,因之提起的訴訟大多數是一對一的單數侵權案件。這方面的研究已經很到位了。

第三類媒體侵權主要發生在有線廣播電視、報刊與作為消費者的受眾之間。消費者付出了有線廣播電視視聽費和報刊訂費(或零買),雙方就發生了買賣關系,這種買賣關系構成了合同關系,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有線廣播電視、報刊的義務是提供符合標準的有償服務,包括傳播質量(畫面和聲音)、印裝質量、傳播內容;作為消費者的受眾的義務是交納約定的資費。第四類侵權行為主要是侵害公民的表達自由和知情權這種憲法性權利。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我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條規定,我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公民的批評及建議權、控告權的實現的基礎是必須知情,由此衍生出知情權。公民實現言論自由和知情權的主要渠道是媒體,必須充分地享有媒體資源,從而派生出媒體接近權、使用權。我國的媒體都是國有獨資或者國有控股媒體,創辦和運行資金來自公共稅收。因此,我國的頻率、頻道和版面等媒體資源的所有權屬于人民。但是現實中,媒體或者為了追求小團體利益或者受到強權集團(如政府、資本)的壓力而濫用或者挪用媒體資源的現象很普遍。由于我國創辦媒體的門檻很高,因此一定時期媒體資源是恒定的,這里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系,必然導致公民能夠接近、使用的媒體資源的減少,最終給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知情權打了折扣。

由于大眾傳播的受眾的廣泛性,第三類、第四類媒體侵權行為侵害的是眾多的受眾的權益,是群體性或者復數侵權行為,因之提起的訴訟是多對一或多對多的群體性媒體侵權案件,侵權對象是分散的,無組織的,處于“一盤散沙”狀態。他們往往無知識、精力來維護被侵害的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在群體性媒體侵權案件中引入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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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媒體公益訴訟管理論文

摘要:群體性媒體侵權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數受眾的公共利益。為了保護這些受眾的公共利益,應該設立公益訴訟制度。本文在對公益訴訟制度做了簡要介紹后,指出應由檢察院作為原告,針對群體性媒體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公益訴訟經費由檢察院支付。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財政部門可以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公益訴訟。在損害事實的認定上,本文認為可以分為經濟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利益的損害??梢愿嬷芎θ嗽谝欢ㄆ谙迌戎鲃拥怯?,然后根據登記人數和損害程度,憑借有效證據實施受損權益的補償。

關鍵詞:媒體侵權群體性媒體侵權公益訴訟

一、問題的緣起

媒體侵權指在傳播新聞、刊播廣告和為受眾提供有償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侵害公民的人格權、著作權、經濟性權利和憲法性權利的行為。從外延上看,媒體侵權有四個層次,第一,侵害人格權,包括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第二,侵害著作權;第三,侵害作為消費者的受眾的經濟性權利;第四,侵害公民的憲法性權利。第一、第二類媒體侵權行為即傳統的新聞侵權行為,是單數侵權行為,主要是媒體在傳播新聞過程中發生的,因之提起的訴訟大多數是一對一的單數侵權案件。這方面的研究已經很到位了。

第三類媒體侵權主要發生在有線廣播電視、報刊與作為消費者的受眾之間。消費者付出了有線廣播電視視聽費和報刊訂費(或零買),雙方就發生了買賣關系,這種買賣關系構成了合同關系,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有線廣播電視、報刊的義務是提供符合標準的有償服務,包括傳播質量(畫面和聲音)、印裝質量、傳播內容;作為消費者的受眾的義務是交納約定的資費。第四類侵權行為主要是侵害公民的表達自由和知情權這種憲法性權利。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我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條規定,我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公民的批評及建議權、控告權的實現的基礎是必須知情,由此衍生出知情權。公民實現言論自由和知情權的主要渠道是媒體,必須充分地享有媒體資源,從而派生出媒體接近權、使用權。我國的媒體都是國有獨資或者國有控股媒體,創辦和運行資金來自公共稅收。因此,我國的頻率、頻道和版面等媒體資源的所有權屬于人民。但是現實中,媒體或者為了追求小團體利益或者受到強權集團(如政府、資本)的壓力而濫用或者挪用媒體資源的現象很普遍。由于我國創辦媒體的門檻很高,因此一定時期媒體資源是恒定的,這里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系,必然導致公民能夠接近、使用的媒體資源的減少,最終給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知情權打了折扣。

由于大眾傳播的受眾的廣泛性,第三類、第四類媒體侵權行為侵害的是眾多的受眾的權益,是群體性或者復數侵權行為,因之提起的訴訟是多對一或多對多的群體性媒體侵權案件,侵權對象是分散的,無組織的,處于“一盤散沙”狀態。他們往往無知識、精力來維護被侵害的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在群體性媒體侵權案件中引入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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