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保護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7 03: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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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精神主旨
所謂的消費者權益是指在社會生產發展的一定階段,在某種商品經濟關系和社會制度下,消費者在進行具體消費行為和完成具體消費過程時所享受的權利和利益的總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有關保護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免受人身、財產損害或侵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消費者權益是關系到我們每個人的生活工作的基本權益之一,對這一權益的有效保護,體現了公民權利的實現和市場經濟的根本特點。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日益重視保護我們每個公民消費過程中的各種權益。為了可以依法有效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我國于1993年10月31日的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通過了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重大意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那時起,我國的消費者合法權益有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對居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提供特別保護的法律,是以保護消費者權利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廣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所涉及消費者保護的各種法律規范所組成的有機整體。如由消費者保護基本法和其他專門的單行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和法規,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規中的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組成的有機整體即為廣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狹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國家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在我國廣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包括《廣告法》、《價格法》、《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等等的諸多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而狹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是國家對基于消費者弱勢地位而給予的特別保護,是維護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場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說是基于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而給予的特別保護,是由于消費者的弱勢性而決定的。消費者的弱勢性,是指消費者為滿足生活消費需要在購買、使用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因缺乏有關知識、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導致安全權、知情權、自主權、公平交易權、受償權、受尊重權、監督權在一定程度上被剝奪造成消費者權益的損害。
1.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與經營者的強勢地位比較
首先,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一種非專業對專業,非知情人與知情人的關系。經營者通曉商品的技術性、了解市場行情、掌握顧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銷售技巧,可以說知己知彼;而消費者卻缺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相關知識,所接受的消費信息大多是經過加工的、有促銷和誘導作用。消費者難免不被經營者所操縱,并與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約。加之,商品與服務技術含量的提高,會增加經營者的強勢地位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即強勢更強、弱勢更弱。
其次,現代市場經濟簡化商品交換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觀要求,使消費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從合同的特征。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這一傳統合同理論,對于消費者來說,已不夠真實。有關商品和服務的交易條件是由經營者事先規定的,消費者完全是處于單純地表示接受合同內容的被動地位,無討價還價、參與合同內容形成的自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實質性保障。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個人對組織的關系,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消費者多是單個的自然人,經營者多是有組織的法人,交易其實雙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別是面對集團化的大型壟斷企業,消費者往往被迫接受壟斷高價。生產經營的集團化、跨國化在形成企業大型化的同時也在不斷的增強經營者的強勢地位,加劇著消費者的弱勢地位。
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探討
摘要:消費是一種社會中最為常見的民事活動,而金融消費作為一種特殊的消費,呈現出較一般民事行為不同的特征,包括“金融消費關系中的主體地位不平等”、“金融消費法律關系中的公益性要求”、“金融消費關系所涉及的技術和風險”等,無不在挑戰傳統民法調整的能力和范疇??梢?,梳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律關系,確定其結構內容有助于明確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發展方向。關鍵詞:金融消費;法律關系;權利保護150—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理初探王書碧,唐超(中國人民銀行拉薩中心支行,西藏拉薩850000)摘要:消費是一種社會中最為常見的民事活動,而金融消費作為一種特殊的消費,呈現出較一般民事行為不同的特征,包括“金融消費關系中的主體地位不平等”、“金融消費法律關系中的公益性要求”、“金融消費關系所涉及的技術和風險”等,無不在挑戰傳統民法調整的能力和范疇??梢?,梳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律關系,確定其結構內容有助于明確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發展方向。
關鍵詞:金融消費;法律關系;權利保護
一、引言
根據《辭?!返亩x,消費是指人們為滿足物質和文化需要而消耗物質資料,為社會在生產過程的一個不可或缺環節。可見,消費為一種社會中最為常見的民事活動,而金融消費作為消費中的一種特殊類型的消費,從形式上也應當歸屬于民事領域。從實踐中來看,所謂金融消費,是指在金融領域中的消費,具體來說是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的行為。其作為一種特殊的消費,呈現出較一般民事行為不同的特征,包括“金融消費關系中的主體地位不平等”、“金融消費法律關系中的公益性要求”、“金融消費關系所涉及的技術和風險”等,無不在挑戰傳統民法調整的能力和范疇??梢?,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律問題必然要突破傳統民法理念,需要尋找新的法理支持。
二、金融消費法律關系涉及的基本問題
1、金融消費法律關系的主體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論文
現代消費者保護立法最早是在資本主義社會進入壟斷階段以后開始的,它的興起是與世界性的消費者保護運動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狀況如何,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社會文明發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設完善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①?!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一部與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聯系的法律,該法自1993年10月頒布實施以來,在完善社會維權機制、解決消費權益糾紛、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提高消費者依法維權意識以及促進消費維權運動蓬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起草時理論和實踐不足的影響,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如頻繁見諸于報端、爭論不休的“王?,F象”、“砸奔事件”等等,充分暴露出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著理論上的誤區和實踐上的缺陷,加強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和法律修訂已是迫在眉睫。筆者不揣冒昧,僅就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談一些膚淺之見,見教于大方之家。
一、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不足
(一)權利保護范圍過窄。由于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地位不均衡,消費者處于弱勢的地位,為實現雙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國家對消費者給予了特別的保護,體現在法律規范上,即國家通過立法形式,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對經營者的活動進行一定的限制與約束,偏重其義務規范,對消費者偏重于其權利規范,并對消費者的權利的實施給予保障。對消費者的特別保護還體現在法律適用上當消費者的權利與其他權利保護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護消費者的權利。通過對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的規范,使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享有充分權利,而改變其相對于經營者的弱勢地位。權利是保護消費者的基本依據②?,F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法律的形式賦予消費者九項權利,使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能夠憑借法律的力量,維護自身的權益。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營銷方式的變化,特別是網絡經濟的出現,僅僅九項權利已經不足以保護消費者,進而言之,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權利已經超出了九項權利的范圍,其中非常突出的是消費者的隱私權。隱私權雖然受民法保護,但是在消費關系中越來越多地涉及到個人隱私的內容,經營者未經允許,出于營利目的擅自泄露消費者個人隱私的現象屢見不鮮。因此,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權利的范圍已是必然之舉。
(二)行政執法主體多元,行政保護體制失衡。行政保護是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在我國,國情決定了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較司法等方式更為方便且易于廣大消費者接受。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體現行政保護的制度主要涉及第28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第34條關于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的規定;第50條對經營者發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未規定的,由工商部門進行處罰。這些規定明確了在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調解解決消費糾紛和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三個主要方面的行政作用,體現了政府領導下,以一個部門為主,多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行政保護構架。但是,實際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費者保護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門分工不夠明確,在一些方面主次難分,一個部門如果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門的權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嚴重滯后;二是在受理消費者申訴方面,也由于各部門分工不夠明確,造成各部門受理范圍不清,而在強調依法行政的趨勢下,各部門只好謹慎從事,出現了踢皮球現象;三是,在受理申訴方面,由于受理申訴的職責與處罰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的職責往往不屬于同一部門,也弱化了打擊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另一方面,行政執法措施是行政機關執法到位的保障,法律應當賦予行政執法機關與其工作需要相適應的行政執法手段。但是,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缺乏對執法措施的明確規定。
(三)維權途徑雖多,但難以發揮實效。西方有法諺“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權利”,維權途徑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關鍵問題。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消費者提供了五種維權途徑,但是實踐中往往是協商不歡而散、調解難見分曉、申訴久拖不決、仲裁沒有依據、起訴筋疲力盡,最后弄得消費者懶得奉陪,自認倒霉,嚴重地影響到消費者權益的落實③。
第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在市場秩序比較混亂、信用缺失問題突出、政府管理滯后的轉軌時期,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尚待逐步提高,通過“與經營者和解”的方式解決消費糾紛,尚難成為一條主要的途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論文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與中國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聯系的一部法律,該法自1993年10月頒布實施以來,在喚醒消費者權益自我保護意識、加快我國市場經濟立法進程、促進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進入新世紀,隨著我國加入WTO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消費者問題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一重大社會問題。本文從分析消費者問題出現的成因,消費者保護運動立法的發展,促進了有關消費者保護運動的發展來解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神。在本法的價值取向及其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中無不體現著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對經營者義務的約束。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神。
消費者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1、科學技術高度化;2、經營擴大化;3、產銷過程與流通機構復雜化;4、不正當競爭行為多樣化;5、消費者信用低質化;6、消費者團體意識淡薄化;7、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本法的價值取向及其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中無不體現著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對經營者義務的約束,其主要包括:安全價值、公平交易價值、福利價值。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神。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基本精神消費者問題消費者保護運動價值取向
改革開放十四年的風風雨雨,我們經歷了從短缺經濟到買方市場再到消費社會、從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大轉折;我們經歷了從無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臺,以及之后一系列相關法律體系的逐漸完善。當今世界,沒有哪個國家在十幾年的時間發生過如此巨大和深刻的變化,這些變化改變了我們的生活節奏、生活方式,也改變著我們的價值觀和思維方式,而這種變化同時也將不同地域不同社會階層消費行為的差距迅速拉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論文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與中國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聯系的一部法律,該法自1993年10月頒布實施以來,在喚醒消費者權益自我保護意識、加快我國市場經濟立法進程、促進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進入新世紀,隨著我國加入WTO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消費者問題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一重大社會問題。本文從分析消費者問題出現的成因,消費者保護運動立法的發展,促進了有關消費者保護運動的發展來解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神。在本法的價值取向及其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中無不體現著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對經營者義務的約束。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神。
消費者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1、科學技術高度化;2、經營擴大化;3、產銷過程與流通機構復雜化;4、不正當競爭行為多樣化;5、消費者信用低質化;6、消費者團體意識淡薄化;7、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本法的價值取向及其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中無不體現著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對經營者義務的約束,其主要包括:安全價值、公平交易價值、福利價值。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神。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基本精神消費者問題消費者保護運動價值取向
改革開放十四年的風風雨雨,我們經歷了從短缺經濟到買方市場再到消費社會、從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大轉折;我們經歷了從無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臺,以及之后一系列相關法律體系的逐漸完善。當今世界,沒有哪個國家在十幾年的時間發生過如此巨大和深刻的變化,這些變化改變了我們的生活節奏、生活方式,也改變著我們的價值觀和思維方式,而這種變化同時也將不同地域不同社會階層消費行為的差距迅速拉大。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精神主旨
電子商務權益保護法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首先闡述了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其次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格主體進行了界定,其中詳細分析了C2C交易模式中個人銷售者是否可以成為經營者;最后建議從立法層面確定電子商務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概念并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的監管。
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經營者;適格主體;
一、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
近年來,我國網商群體從400萬迅速增長到2000萬的規模,采用電子商務手段開拓交易市場,成為一股迅猛的潮流,電子商務發展前景十分可觀。然而伴隨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的是:網絡購物成為在消費者投訴的重點,其中對B2C和C2C交易中的投訴占大部分。根據中消協的數據,2005年,涉及互聯網的投訴達7189起,與上一年相比,增長幅度達到96.3%,增幅居各類投訴的首位。事實上,網絡銷售坑騙消費者事件的實際發生數要遠遠高于這一數量,因涉及金額不多或不法商家無跡可尋等各種因素,多數消費者最終選擇放棄投訴。如此眾多的網絡欺詐對電子商務是不利的,可能導致消費者對電子商務失去信任與信心,這不利于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普及與發展。
目前《電子簽名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都已經出臺,但因為該類法規并未直接對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作出明確的規定,且在現階段該類法規對普通消費者的適用具有一定的不可操作性,而有關網絡欺詐的事件屢屢發生并呈上升趨勢,說明我國在此領域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還不夠完善,需要進一步?!督魇』ヂ摼W上經營主體登記后備案辦法》明確指出,今后“網上開店”不僅要辦照,而且必須進行網上備案。B2B、B2C、C2C交易模式都屬于監管范圍之內。這意味著網上經營主體登記備案的方式將從政府方面對網上的經營者進行宏觀的約束與限制,但這種約束與限制從目前我國的網絡現狀來看,僅僅限于“宏觀”層面,而且《辦法》作為地方規章,本身具有地域局限與無強制力。由此看來,《辦法》的實行象征意義要遠遠大于其實際意義。
對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單從加強行政監管、實行行業自律、建立信譽評價機制、完善社會信用體制等方面入手是遠遠不夠的,任何制度的完善都需要立法作為基礎與指導?!断M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基礎,現階段面臨的關鍵問題是:其在電子商務中適格主體的界定。這是《消法》在電子商務環境是否適用與解決電子商務消費糾紛的依據,也是建立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法理基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制度論文
內容摘要: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近二十年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市場經濟的不斷繁榮,商品交易激活了市場、激活了企業。然而,和其它新生事物一樣市場經濟也有它的利弊兩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就是其中的重要部分。消費者是市場經濟的主導力量,有需求就有供應,需求什么就供應什么。同時,消費者又是市場經濟的弱勢群體,就單個消費者而言,相對廠家、經銷商,消費者是弱者,通常表現在,從與工商管理部門、法院、質量監督部門的關系來說,一般情況下,廠家、經銷商比普通消費者占有較大的優勢;從雙方的人力、財力方面來說,單個消費者也無法與廠家、經銷商抗衡。在強勢對弱勢這樣的商品交易中,消費者處于被動的接受地位,以及對商品性能、質量的了解較少,價格方面的信息絕對不對稱,就是說,在價格方面,消費者一直被蒙在鼓里,這一切導致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慎之又慎、惟恐上當,希望買到物有所值的商品?;诖?,規范市場、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顯得尤為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時而出,其中第49條首次規定了對消費者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鼓勵消費者同實施欺詐行為的經營者作斗爭,進而促使經營者不敢以身試法,保障市場經濟有序健康運行提供了法律依據,具有現實積極意義。但該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之處,需要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實踐驗證。本文試著通過對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適用該制度的條件以及關于消費者的界定等方面對我國的該項立法進行分析,并對相關問題的完善提出了幾點淺顯的建議。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功能;消費者;欺詐行為;完善試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引言
伴隨著改革開放和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短短二十幾年,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們的衣食住行也從商品短缺社會進入到物質豐富的消費社會。生活在消費社會中,面對豐富多采的商品和服務,也伴隨著出現了消費者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該條中規定的“增加賠償”即是指懲罰性損害賠償,這是中國立法上第一次對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做出的規定。它突破了一般民法原則,使加害人給予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超過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其目的在于通過給予消費者超出實際損失的私人利益,鼓勵消費者同實施欺詐行為的經營者作斗爭,進而實現對全體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但由于立法尚存不足,實踐中引起類似“王?,F象”等諸多案例的發生,有關司法判決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加強對懲罰性賠償的研究,以促進消費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
《布萊克法律辭典》將懲罰性賠償金定義為:當被告對原告的加害行為具有嚴重的暴力壓制、惡意或者欺詐性質,或者屬于任意的、輕率的、惡劣的行為時,法院可以判給原告超過實際財產損失的賠償金。懲罰性賠償制度是英美法系國家廣泛采用的一種民事侵權責任形式,我國的法律規范中沒有出現“懲罰性賠償”的提法,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懲罰性賠償已得到初步肯定。所謂懲罰性賠償是指法院在按照受害人或相對的受害人團體所遭受的損害或加害人的非法獲利所判決的賠償金之外,為懲罰加害人的不法行為和威懾或防止類似行為的發生,而判決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的賠償金。
當代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
本文作者:滕佳蘭工作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網上購物以其迅速便捷的優勢在近幾年的消費市場上風行開來,各種零售網店、團購網站以及支付系統可以說是百花齊放。這一方面迎合了人們對快節奏生活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使我國在法律不配套的現狀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成為學者乃至社會擔憂和探討的話題。本文以網絡購物存在的一些問題為研究的出發點,粗淺的提出了一點意見,以期引發學者的一點思考。
一、我國網絡購物中存在的問題
(一)信息不對稱,損害消費者知情權
網上購物的消費者已經與我們所說的實體店面消費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有了很多的特殊性,由于網購的消費者與商家進行聯絡的媒介是網站、網頁,商家將商品信息寫在自己的網站上,而對信息的真實性消費者很難辨別真假,很多商家以其他購物者的評價作為保證陳述真實的證明,但現在刷評分刷信用的丑聞不斷曝光,很難讓普通的消費者辨別真偽,使我們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的知情權同時被網絡的虛擬化覆蓋,很難真正得到保障。以消費者協會和國家工商總局的名義共同成立的“網絡12351”投訴電話,實際上并沒有起到很好的效果,這與網絡商戶的非強制性注冊的政策取向和信息布通暢的現狀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而且我國現行規范經營者的法律散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及《民法通則》中,系統規范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甚至是規范性文件還沒有形成。
(二)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保護水平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律知識競賽試題
一、填空題
1.消費者為()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為()而購買、使用的、受其他法律、法規保護。
答案:(生活需要)(經營生產等需要)
2.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則。
答案:(平等)(誠實)
3.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原創: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省人大常委會
(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了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僑眷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