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時間:2022-03-10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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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精神主旨

所謂的消費者權益是指在社會生產發展的一定階段,在某種商品經濟關系和社會制度下,消費者在進行具體消費行為和完成具體消費過程時所享受的權利和利益的總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有關保護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免受人身、財產損害或侵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消費者權益是關系到我們每個人的生活工作的基本權益之一,對這一權益的有效保護,體現了公民權利的實現和市場經濟的根本特點。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日益重視保護我們每個公民消費過程中的各種權益。為了可以依法有效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我國于1993年10月31日的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通過了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重大意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那時起,我國的消費者合法權益有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對居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提供特別保護的法律,是以保護消費者權利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廣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所涉及消費者保護的各種法律規范所組成的有機整體。如由消費者保護基本法和其他專門的單行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和法規,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規中的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組成的有機整體即為廣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狹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國家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在我國廣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包括《廣告法》、《價格法》、《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等等的諸多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而狹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是國家對基于消費者弱勢地位而給予的特別保護,是維護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場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說是基于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而給予的特別保護,是由于消費者的弱勢性而決定的。消費者的弱勢性,是指消費者為滿足生活消費需要在購買、使用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因缺乏有關知識、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導致安全權、知情權、自主權、公平交易權、受償權、受尊重權、監督權在一定程度上被剝奪造成消費者權益的損害。

1.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與經營者的強勢地位比較

首先,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一種非專業對專業,非知情人與知情人的關系。經營者通曉商品的技術性、了解市場行情、掌握顧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銷售技巧,可以說知己知彼;而消費者卻缺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相關知識,所接受的消費信息大多是經過加工的、有促銷和誘導作用。消費者難免不被經營者所操縱,并與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約。加之,商品與服務技術含量的提高,會增加經營者的強勢地位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即強勢更強、弱勢更弱。

其次,現代市場經濟簡化商品交換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觀要求,使消費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從合同的特征。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這一傳統合同理論,對于消費者來說,已不夠真實。有關商品和服務的交易條件是由經營者事先規定的,消費者完全是處于單純地表示接受合同內容的被動地位,無討價還價、參與合同內容形成的自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實質性保障。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個人對組織的關系,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消費者多是單個的自然人,經營者多是有組織的法人,交易其實雙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別是面對集團化的大型壟斷企業,消費者往往被迫接受壟斷高價。生產經營的集團化、跨國化在形成企業大型化的同時也在不斷的增強經營者的強勢地位,加劇著消費者的弱勢地位。

第三,經營者利己行為嚴重。現代市場經濟中不正當競爭的加劇,使得有些商品供給者視損害消費者利益為獲取利潤的途徑之一,他們置誠實信用等商業道德原則于不顧,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業行為或限制性商業行為,在質量、價格、計量、商標等各個方面竭盡各種欺詐手段,坑害消費者,其結果仍然是消費者遭受損害。

最后,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實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經營者經濟實力雄厚,而作為個體的消費者則受其財務收入水平的硬約束。他必須在效用最大化與交易費用最小化之間做出選擇。無論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還是權益受損后的索賠對消費者來說都不經濟,他為此付出的交易費用都實際增加了消費的支出。消費者通常是選擇犧牲少量效用,換取交易費用最小化。

2.低質量的消費結構,必然決定了市場交易中消費者的弱勢性。

首先,低質消費者的需求必然是一種數量型需求,消費者本身缺乏對商品的質量要求。對消費者來講“不求好、只求有,不求精、只求多”,中國粗放式生產經營的需求原因正源于此。

其次,低質消費者的購買選擇權受到很大限制。由于經濟狀況決定的消費結構、使消費者的需求被限定在最狹窄的商品可選擇的范圍內,被壓縮到最低數額限量,消費者自然難有選擇。而自主選擇權是消費者權利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消費者增強談判實力,抗衡經營者權利的重要內容手段之一。放棄或喪失了選擇權的消費者注定處在被動、不利地位,弱勢性也就在所難免了。

第三,低質消費中,價格便宜往往成了消費者購買與否的主要依據。

3.傳統文化對消費者弱勢性的影響。

傳統文化對消費者弱勢性的形成是一種潛意識的影響,主要造消費者心理和人格上的缺陷,在面對經營者的市場交易中自感“矮人三分”,處于弱勢地位。

由于消費者的弱勢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制定過程中加大了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加重了經營者的義務負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十分明確,正如其第一條規定的:“該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边@一立法宗旨完全是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出發的,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本法的精神主旨。之所以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本法的基本精神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消費者問題的出現是社會的一大問題,消費者運動的發展,消費者保護立法的完善都是從社會實際出發的,基于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制訂過程中必然是以消費者利益為第一位的,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自然而然的成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神。

二、消費者保護運動的背景

因瑕疵商品(包括服務)以致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安全受到侵害,或因不公正契約導致所從事之交易不能獲得公平合理待遇等消費者被侵害問題自古既已存在,但偶發的,個別的消費者被侵害問題,尚未形成社會問題。然而1950年以后,經濟發展迅速先進國家的消費者被侵害問題,已不是偶發的,個別的消費者被侵害問題,而是多數消費者經常被侵害之社會問題,此等問題,一般稱之為消費者問題。消費者問題的發生原因甚多,而且錯綜復雜,并相互影響,究其主要原因,簡述如下:

(一)科學技術高度化

隨著科學技術進步,企業生產了許多高科技新商品,雖為消費者帶來許多便利,但因商品的復雜性與危險性亦隨之與日俱增,消費者的危險也隨之而來。

(二)經營擴大化

(三)產銷過程與流通機構復雜化

(四)不正當競爭行為多樣化

(五)消費者信用低質化

(六)消費者團體意識淡薄化

由于經營者互相結合成為商會或同業公會,具有完善的組織及豐足財力,形成壓力集團及利益團體,強力影響政府之決策及立法。所以,盡管消費者愿意爭取并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但因為消費者多屬零散群眾,欠缺共同利益及權利意識,在加上未具有豐足財力,因此不足以與作為壓力集團及利益團體的經營者對抗。

(七)法律制度不健全

從世界各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史來看,消費者問題是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產生并尖銳化的。尤其在市場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消費者利益的損害,是世界各國經濟發展所共有的一種突出現象。中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直至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著手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因此,中國的市場經濟,可以說,直到目前,仍然屬于初創階段。在這一階段,損害消費者利益問題必然十分嚴重。

中國在改革開放前,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限制商品生產和交換,社會生活中長期存在的問題是消費品短缺,而不是消費者保護問題。在經歷“”造成的社會動亂和經濟停滯之后,從1979年開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促進了市場經濟的極大發展。各種家用電器、化學化纖制品、美容化妝品、各類飲料、食品和藥品的大量生產銷售,在滿足消費者生活需要的同時,卻發生了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嚴重社會問題。因產品缺陷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情況日益突出,飲料瓶炸裂、電視機顯像管噴火爆炸、燃氣熱水器煤氣泄漏、食品中毒等事件時有發生;一些不法廠商大肆粗制濫造,生產偽劣商品,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不少地方發現制造、販賣假藥,劣藥和有毒食品,從工業酒精兌水作為飲用酒銷售等嚴重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由此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在這種背景下,逐漸的形成了全國性的消費者保護運動。

三、消費者保護運動及其立法發展

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需求日益增長,消費者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國家的重視。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消費者保護組織的不斷發展

消費者權益保護最早可追溯于消費者運動-它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先驅,產生于發達資本主義壟斷階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國成為全球性運動。1891年,世界上第一個旨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消費者組織:紐約消費者協會成立;1898年美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全球性消費者聯盟[1].1960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簡稱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國、各地區消費者組織參加的國際消費者問題議事中心;它是一個獨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組織,其宗旨為在全世界范圍內做好消費者權益的一系列保護工作,包括收集和傳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情報資料,開展消費者教育,促進國際合作交流,組織有關消費者權益問題的國際研討,援助不發達地區消費者組織開展工作,在國際機構代表消費者說話。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起步較晚。1983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將每年的3月15日確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1984年9月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作為中國第一個消費者組織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由國務院批準成立。之后,各省市縣等各級消費者協會相繼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7年9月被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接納為正式會員。中國加入WTO之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我國有更長足的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和能力日益增強。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消費者權益合法化、規范化、擴展化?,F代消費者保護立法最早是在資本主義社會進入壟斷階段以后開始的,它的興起是與世界性的消費者保護運動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狀況如何,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社會文明發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設完善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當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包括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等,而且還包括分散在民事、經濟、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規中相關的規定或條款,它是一種廣義上的概念。在我國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具體包括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受尊重和監督權。我國消費者保護立法采用一般法律模式,其優點在于:“消費者保護”觀念通過一部單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強調闡明,明確規定了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相互地位,具體規定了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及其法定職責,其中某些規定可以作為裁判規范加以適用,并與其他單行法規中有關消費者保護的規定相互銜接,可以發揮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重要作用。目前,國家頒布的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400余件,其中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余部逐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則》為基礎、《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食品衛生法》、《價格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組成的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使消費者權益在法律有了切實的保障.

四、價值取向體現基本精神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本法在價值取向上也是從這一點出發的,體現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其主要包括:安全價值、公平交易價值、福利價值。

(一)安全價值取向,消費者追求的最基本的價值目標,包括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等多個領域,安全權是消費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通過交易能否滿足當事人的利益,主要強調交易的結果,主要是由賠償來保障的,通過事后的救濟手段使消費者權利受到保障,其基本內容包括:

1.強調消費者不受危險的侵害。

2.不受不衛生因素侵害。

3.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消費者的安全權是一種絕對權力,不以國家是否規定而消失,經營者應對安全權給予充分的保障。安全價值的實現手段包括:

1.通過明確安全要求來實現。

2.通過消除安全隱患來實現。

3.通過有效的消費教育來實現。

安全價值取向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通過明確安全權,來對消費者進行保護,不安全權受到侵犯時,制定出相應的賠償措施。主要是通過賠償機制的事后救濟手段來保障。

(二)公平交易價值。強調消費者與經營者交易過程中應當獲得平等的待遇,消費者購買的消費品與其交付的貨幣價值相當,其基本內容包括:

1.消費者與經營者建立消費關系,應當由消費者自主決定,不得強迫交易。

2.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應當建立在充分了解交易條件的基礎上自愿作出。

3.在交易過程當中,消費者的自由意志應當得到充分尊重。

4.消費交易結束對消費者公平,消費者支付的貨幣與其所獲得的消費品價值相當。

公平交易價值的實現途徑主要有:

1.通過凈化規范交易環境實現。

2.通過直接規定交易條件實現。

3.通過制裁不誠實的交易行為與交易習慣實現。

(三)福利價值,社會公共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消費者主權也是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其基本內容包括:

1.對消費需求的滿足,從量的角度來自要求有能夠滿足消費需求的消費品存在。

2.對消費需求的滿足,從選的角度要求和消費資料和消費服務能夠最大程度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福利價值的實現途徑主要有:

1.通過發揮市場機制的功能實現。

2.安全價值,公平交易價值,福利價值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內所體現出的基本價值,在價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費者利益為第一位的通過其價值追求可以看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本身就是消費者的法律,是消費者利益維護的切實保障,其所反映出的基本精神是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權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神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了消費者所享有的權利和經營者應負擔的義務,這一規定對于平衡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不平等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地位不均勻,消費處于弱勢的地位,為實現雙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國家對消費者給予了特別的保護,體現在法律規范上,即國家通過立法形式,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對經營的活動進行一定的限制與約束,偏重其義務規范,對消費者偏重于其權利規范,并對消費者的權利的實施給予保障。對消費者特別保護還體現在法律適用上當消費者的權利與其他權利保護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護消費者的權利。通過對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的規范,使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享有充分權利,而改變其相對于經營者的弱勢地位。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具體規定中,除對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進行規定外,在救濟手段上也體現出了國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當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時,通過無過失救濟的賠償機制,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護。除此之外國家還通過一定的手段來保護消費者權益。

1.國家通過制定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范從而為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供首要條件。

2.行政機關通過實施有效的行政行為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發揮直接作用。

3.司法機關通過解決消費爭議和打擊經濟犯罪來保護消費者。

4.仲裁機構通過發揮自身解決消費爭議的獨特優勢為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供經濟有效途徑。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具體規定上,不難看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是從消費者利益出發的,本法是保障消費者的權利和權益,約束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的基本法律,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切實的法律保障。

從分析消費者問題的成因,從而引發了消費者保護運動的發展,促進了消費立法的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是在這一發展進程中制定出臺的。由于消費者問題的出現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從而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從實際出發,而出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部法律是針對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消費者問題,消費者保護運動的發展而制定的,所以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為本法的基本精神。

參考文獻

1.李昌麟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2.張嚴方著:《消費者保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王淑火央著:《產品責任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出版。

4.王淑火央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問答》,中國計量出版社1994年出版。

5.198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關于從嚴打擊制造販賣假藥、和有毒食品等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5年第3號。

6.梁慧星:“中國的消費者政策和消費者立法”載《法學》200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