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法律保護路徑
時間:2022-07-15 08: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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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鄉村興則國家興,少年強則國家強。農村留守兒童與父母長期分離,如若得不到父母及時的關愛和保護,自身權益容易受到侵犯,積極開展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法律保護對鄉村振興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鄉村振興;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護
一、農村留守兒童的定義及特點
(一)農村留守兒童的定義
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吸引了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城務工,但其中一部分由于條件、政策等原因無法將自己的孩子帶在身邊,于是農村留守兒童這個特殊群體產生。目前關于農村留守兒童的定義,學者還沒有形成一致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中指出,農村留守兒童是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無法與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滿十六周歲農村戶籍未成年人。
(二)農村留守兒童的特點
一是仍有一定規模。各部門聯合開展的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資料顯示,截至2018年8月底,農村留守兒童數量為697萬。二是分布范圍廣。農村留守兒童各地均有,以中部、西部居多。從省份來看,主要集中在河南、四川、湖北、重慶、陜西等中西部省份的農村地區。三是一部分人身權利受到一定侵害。一方面,農村留守兒童年齡小,身心都還沒有發育成熟;另一方面,一些農村留守兒童缺少父母的及時關愛,一些監護人年齡偏大,缺乏防范意識,監護責任落實不到位。四是較易產生心理健康問題。長期缺乏父母及時的關愛陪伴和引導教育是導致心理健康問題的最主要原因,在成長發育的關鍵時期,如若長期無法滿足情感需求,較易引起人格扭曲,導致心理失衡。
二、部分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缺失的主要表現
(一)健康權保障不力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權享有保持其身體機能正常、飽滿的精神狀態的權利。農村留守兒童擁有健康的身體才能實現其他權利,如受教育權、參與權、游戲權等。一方面,農村留守兒童物質生活水平相對較低。相對于城市而言,農民收入偏低,經濟條件較差,醫療衛生保障條件相對落后。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人大多數是上年紀的老人,有些對飲食均衡、睡眠充足等身體健康成長因素不夠重視,科學育兒、膳食營養搭配等知識掌握不足,較易造成農村留守兒童營養不良、發育不達標。另一方面,部分農村留守兒童人身安全無法保障。由于父母不能陪伴在身邊無法提供有力的保護,在他們遭受侵害時無法第一時間得到保護;加之農村留守兒童年齡都比較小、認知能力相對較弱,較易被侵害者當作目標下手。
(二)受監護權缺失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都可以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針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以及人身安全等問題,父母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但是,由于父母需要出外掙錢,所以大多數農村留守兒童都由年紀大的老人負責照看。其中一部分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教育觀念也跟不上新時代,單是照看孩子生活就很不容易,培養農村留守兒童全面發展力不從心。隔代監護也容易引發一些問題,比如隔代親、溺愛孩子、養成不良的習慣等。
(三)受教育權重視程度不足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是,部分農村留守兒童的受教育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首先,農村教育資源有限、教育基礎設施相對不完備、師資力量較為薄弱等都制約了農村教育的發展。其次,農村留守兒童缺少父母直接監護和教育,部分隔代監護人不懂現代教育,難以擔負起監護和教育的責任。最后,相關立法尚有一些薄弱環節,如截至目前沒有專門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法律,我國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在教育方面的扶助制度尚不完善等。
三、完善農村留守兒童權益法律保護的有效路徑
各級政府應當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打破城鄉間的阻隔,盡可能地給農村在外打工的父母提供生活和制度上的便利,讓他們將子女帶在身邊,如此一來,農村留守兒童的數量就會逐漸減少。
(一)健全保護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法律體系
農村留守兒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應建立專門針對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法律保護體系。一是在立法時應當考慮到尊重和保障兒童的最大利益,制定出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切實可行的法律。二是制定專門法律法規。要充分做好調研,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保護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比如,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補充關于農村留守兒童這種弱勢群體的具體保護制度和救助程序。再比如,完善監護權的相關法律制度,可區分出來親權與監護權,明確父母的親權職責。三是建立監督機制。可讓農村留守兒童所在的鄉鎮牽頭,聯合所在村村委會,成立專門負責監督監護人及受托監護人是否認真履行監護義務的監督委員會。
(二)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執法保護
農村留守兒童的人身權益較易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所以要提高犯罪成本,加大對其執法保護力度。一是在農村加強治安管理,尤其是學校及其周邊更要加強管理,牢固建立起農村留守兒童安全保護系統。二是建立農村留守兒童人身受侵處理機制。劃分清楚學校、村委會等工作人員的責任,明確由誰承擔強制報告責任,在農村留守兒童人身權益遭受侵害時就能第一時間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重視并及時受理、調查、采取有效措施。
(三)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司法保護
一是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司法保護制度。成立專門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部門,比如設立專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少年法庭。對于涉及農村留守兒童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要在偵查階段就提前介入,并做好偵查階段的監督工作,秉持慎捕慎訴原則。審判機關審理農村留守兒童犯罪的案件時,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于認錯態度好、犯罪情節輕微的農村留守兒童,能適用管制、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依法予以適用。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制定出適合農村留守兒童特點的矯正計劃和項目,在社區矯正期間除進行矯正項目外,也應當保證他們的學習和體育鍛煉時間,積極為他們矯正結束后對接上學或者就業作準備。二是加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刑事訴訟法》里并沒有把未成年被害人當作法律援助的對象,自然農村留守兒童權益被侵害時也不是法律援助的對象。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對涉案的農村留守兒童進行法律援助,不管是其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份還是證人身份,都應該對農村留守兒童進行法律援助。簡化辦案程序,對符合條件的農村留守兒童積極給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
(四)重視對農村留守兒童的普法宣傳
一是農村法治宣傳。農村是熟人社會,良好的農村法治環境對農村留守兒童的權益保護可謂意義重大。積極開展“執法部門普法者帶頭學法”的普法活動,比如村委會工作人員可作為農村法律宣傳工作的帶頭人,邀請司法部門與宣傳部門一起開展農村普法教育。二是學校普法教育。教師是農村留守兒童在學校期間法律宣傳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在進行文化課程教學的同時,還可以積極開展法律知識競賽、法律知識講堂,生動地教育農村留守兒童如何防范性侵害,如何識別針對未成年人的詐騙等。學校也可邀請執法工作人員進校園開展宣傳,形成良好的法律教育氛圍。三是家庭普法教育。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師,要重視監護人對農村留守兒童的法律普及教育。監護人應注意培養孩子的法律意識,要給孩子當好榜樣,教育孩子善于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參考文獻:
成波.城鎮化進程中農村留守兒童的權益保障[J].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第37卷第5期:52-58.
作者:楊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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