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討人員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5 20: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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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方案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第24號)、《關于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通告》(烏政通〔20**〕15號)、《**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烏民發〔20**〕14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民政部門主導,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單位相互配合,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積極參與的聯動機制,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為促進社會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二、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領導,成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成員如下:

工作組職責:及時研究解決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救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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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

第一條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并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并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

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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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殘疾乞討人員的救助問題

摘要:殘疾乞討人員是乞討人員中最為弱勢的群體,對社會影響甚大,其救助管理工作也具有非同一般的特點和難點。本文通過對國內外相關救助制度的粗淺探索,給出了一些對策和建議,希望對我國完善相關的制度和實踐有所助益。

關鍵詞:殘疾乞討救助管理對策

殘疾乞討人員作為弱勢群體中一部分最為特殊的人群,在我們日漸繁華的都市卑微地生活著,他們生活生存環境之惡劣難以想象,但真實存在。在這里我們呼吁將人文的關懷精神給予他們,也希望能通過理論的探索給現實的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幫助。

一、殘疾乞討人員產生的根源及現狀

1.殘疾乞討人員的范圍及現狀

(1)國家法律對殘疾人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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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與管理調研報告

流浪乞討人員的大量涌現是近年來一個比較引人關注的問題,為了更好的實現對流浪乞討人員的管理,各地政府先后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同時也采用了一些救助管理的辦法。筆者試圖從整體上對流浪乞討人員相關管理問題的分析,提出了幾點初步的救助與管理的對策。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2003年8月1日,在全國實施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取代了實施二十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自愿救助代替了強制性收容遣送,體現了社會進步和人文關懷。如何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社會救助和關懷,同時確保城市公共秩序及城市環境不受影響,已成為政府部門關注的重點。

一、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問題

自人類文明開始以來,乞丐就一直存在著,所不同的是,他們隨著歷史的變遷也在不斷發生改變。建國初期為了醫治戰爭和舊社會留下的創傷,收容遣送制度就已登上了歷史的舞臺。而其作為一項正式的法律制度則始于1982年國務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公布(以下簡稱《收容遣送辦法》)。到20世紀90年代,收容遣送的人員在結構上發生了變化。。2003年6月公布并于當年8月1日生效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使新的社會救助制度代替了在中國歷史上沿用長達二十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這一過程實際上體現了國家對基本人權的保障和穩定社會秩序這兩種價值的選擇或者權衡。然而,新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由于強調被救助的自愿原則,使流浪乞討人員可以選擇接受救助也可以拒絕救助,因而,新的管理辦法頒布后,出現了流浪乞討人員大量增加,特別是一些特殊的癡、呆、傻人員,城市管理難度加大等一系列新問題。并有90%以上的流浪乞討人員不愿接受救助。類似的情況在我市各縣地區都普遍存在。一時間,如何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社會救助和關懷,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

二、我縣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狀況調查

我縣屬于西北地區交通要道,位于咸陽市西部,312國道和福銀高速公路穿境而過,乾扶旅游專線穿城而過,交通便利,東接西安、咸陽,西鄰寶雞、北靠甘肅平涼地區,流動人口多,人員復雜,接受救助的對象也比較多。

根據民政部對流浪乞討人員的定義,將那些在某市無固定居所、無合法經濟來源、無正當職業的外來人員界定為“流浪者”,把以沿街乞討的方式獲取錢物的人員界定為“乞討者”。根據上述界定,我縣的流浪乞討人員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三無流浪人員”,主要分為流浪兒童(包括有輕微違法活動的兒童)和成年流浪者,這部分人占流浪乞討人員的多數,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資料顯示,其中相當比例的人涉嫌違法活動;第二類是乞討人員,其中分為職業乞丐、殘疾人乞丐、無返鄉能力的臨時性乞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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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乞討人員的救助問題詮釋

摘要:殘疾乞討人員是乞討人員中最為弱勢的群體,對社會影響甚大,其救助管理工作也具有非同一般的特點和難點。本文通過對國內外相關救助制度的粗淺探索,給出了一些對策和建議,希望對我國完善相關的制度和實踐有所助益。

關鍵詞:殘疾乞討救助管理對策

殘疾乞討人員作為弱勢群體中一部分最為特殊的人群,在我們日漸繁華的都市卑微地生活著,他們生活生存環境之惡劣難以想象,但真實存在。在這里我們呼吁將人文的關懷精神給予他們,也希望能通過理論的探索給現實的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幫助。

一殘疾乞討人員產生的根源及現狀

1.殘疾乞討人員的范圍及現狀

(1)國家法律對殘疾人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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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討人員管理意見

根據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第381號令,以下簡稱“《辦法》”),以及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第24號令,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意見。

一、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工作職責

成立“成都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政府相關部門為成員,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城市公共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政府相關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一)市民政局

1、負責組織實施國務院《辦法》和民政部《細則》工作。

2、做好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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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乞討人員救助規范意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頒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國家民政部制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和要求,執行好國家19部委《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落實省民政廳《關于加強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見》的精神,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結合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組織領導

為切實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二、救助管理對象

符合《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第381號令)和國家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第24號部令)規定的救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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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意見

各工業園區管委會,**、**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保障我區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基本生活權益,切實解決職業乞討、違法乞討帶來的社會問題,根據《**市關于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辦發〔20**〕34號)要求,經區政府同意,現結合我區實際就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齊抓共管的長效機制

(一)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關系和諧社會的構建,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進一步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管理工作,必須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的運行機制。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區政府成立由區綜治辦牽頭,區交委、**司法局、民政局、市政局、衛生局、殘聯、團區委為成員單位為的涪陵區流浪乞討人員管理辦公室。

(二)健全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運行機制。區流浪乞討人員管理辦公室要切實履行組織協調和指導督促的職能,建立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區域聯動的工作機制,把流浪乞討人員管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體系,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對流浪乞討人員人數多、街頭乞討數量大的辦事處轄區或社區居委,要下達督查通知并限期整改,對整改達不到要求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失職責任。區級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合理配置工作人員,暢通信息聯絡,確保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二、組織開展好人性化救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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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做好我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第24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成辦函[2008]83號)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救助范圍

根據我縣流浪乞討人員的分布特點,重點對城區的主要街道及人口比較密集的機關、學校、醫院、車站、市場、公園、娛樂場所、體育場、旅游景點、賓館和街道十字路口、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等地段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救助和管理。

二、工作任務

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宣傳、勸導、教育、救助。對確因生活困難進行乞討的人員實施救助;對以乞討為職業的人員,依照城市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流浪乞討人員,依法進行查處。力爭做到城區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無流浪乞討人員。

三、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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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人員救助管理意見

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為做好我區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青政發[2006]4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對流浪乞討人員實行關愛性救助管理,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政府“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大救治力度,對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競爭力中的重要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二、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加強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權益

(一)社會救助工作協調委員會統一協調轄區內的流浪乞討救助管理工作。區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轄區內的流浪乞討人員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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