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人員救助管理意見

時間:2022-09-02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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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人員救助管理意見

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為做好我區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青政發[2006]4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對流浪乞討人員實行關愛性救助管理,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政府“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大救治力度,對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競爭力中的重要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二、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加強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權益

(一)社會救助工作協調委員會統一協調轄區內的流浪乞討救助管理工作。區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轄區內的流浪乞討人員施救。

(二)區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和全區居民有義務告知、引導、勸導流浪乞討人員到市救助管理站(地址:**區淮陽路11號,電話:)求助或者通過正常途徑尋求社會救助。

各生產、經營單位或社區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在本單位“門前三包”范圍內或社區內進行乞討,妨礙正常生產經營、生活秩序的,有權勸導或者引導、護送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對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方式乞討的,可向轄區內公安機關舉報。

(三)加強對流浪乞討病人的救助。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門、單位或居民發現病臥街頭的流浪乞討人員,應通知120急救中心的同時通知市救助管理站。

(四)對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殘疾人、精神病人、老年人、智障患者采取主動救助方式。對流浪未成年人由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門護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實施保護性救助。要適時開展集中救助行動,使符合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能得到及時、有效、規范的救助。開展集中救助行動的經費由區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三、明確職責,密切配合,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齊抓共管,密切配合,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區民政部門:負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的貫徹落實,組織并實施本意見。

區綜治部門: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流浪乞討人員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并檢查落實;將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內容,對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頭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數量龐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討現象嚴重的街道辦事處下達督查通知書,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實施一票否決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區公安部門:依法查處流浪乞討人員的各種違法行為,要加大對誘騙、拐賣、殘害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殘疾人和組織、教唆、脅迫、控制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斂財或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和查處力度。對在打擊犯罪行動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輕微違法行為但依據有關規定不予處罰且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等,及時護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積極勸導、勸離流浪乞討人員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對實施保護性、幫扶性和救治性的救助對象要護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為流動救助車輛提供停靠、通行方面的方便。

區城管執法部門:在執行公務中,發現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應及時告知到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對其中愿意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對在火車站、汽車站等公共場所乞討及擺攤占路的流浪乞討行為實施治理。

區司法行政部門: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消除隱患,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預防工作。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區財政部門:將專項救助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并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做好因突發性工作所需追加預算的資金保障。

區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對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的基本醫療救治工作。

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年滿16周歲有就業能力并登記失業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流浪乞討人員回歸社會創造條件。

區教育行政部門:對于返回我區安置的適齡未成年人,在入學、復學、升學等方面不得歧視,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教育資助和特別關懷。

區文明辦: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作為創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內容納入各單位創建工作考核。

區殘聯: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流浪殘疾人的救助保護工作,幫助開展流浪殘疾人的教育和就業安置等工作。將流浪殘疾人、殘疾未成年人納入“扶殘助學項目”的資助范圍,深入開展“紅領巾助殘”、“法律助殘”等活動,依法保護流浪殘疾人、殘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區共青團和婦聯組織: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流浪婦女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將其納入“希望工程”、“春蕾計劃”和家庭教育工作的總體計劃;動員、組織青少年事務專職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巾幗文明隊和社會熱心人士參與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勸導、服務、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開展“一助一”、“多助一”和“媽媽”等活動,倡導和推進社會熱心人士支持、參與照顧和家庭寄養等安置工作,推動穩定、有效支持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流浪乞討救助管理工作,對在社區游動的流浪乞討人員,發動社區志愿者隨時予以救助,對本轄區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殘疾人、精神病人、老年人、智障患者采取主動的方式救助或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市救助管理站實施救助。